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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看,是谁呀?

原来是活泼可爱的徐晏清。

徐晏清介绍:

(课件出示徐晏清不同时期的照片展示其成长的过程。

其实,我们每一位小朋友都是这样慢慢长大的,小朋友,我们能长成现在这么大,靠的是谁呀?

爸爸妈妈。

爸爸妈妈多好呀!

他们是那么关心我们!

今天老师给他们带来了一份礼物,大家看看。

看了以后你有什么感受?

看flash动画歌曲《让爱住我家》。

你觉得赵明一家怎么样?

我觉得他们一家很开心。

爸爸妈妈带儿子女儿出去旅游,一家人真幸福。

他们一家很爱劳动

是啊!

我们每个小朋友也都有一个幸福的家,你们爱不爱这个家呢?

爱。

我们都带来了自己家的照片,请小朋友上来介绍自己的家。

投影出示

我叫张杰,我家有三口人,我爸爸妈妈都是做羊毛衫生意的,虽然他们很忙,但是他们都能抽出时间教我学习,陪我玩。

我家有五口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和我,爷爷奶奶退休在家烧饭给我吃,妈妈在幼儿园工作,爸爸在镇政府工作。

星期天,妈妈还要陪我到桐乡市去学钢琴,我钢琴二级已考好了。

我非常爱自己的家。

听了小朋友的介绍,我也觉得你们家真幸福呀!

下面,小朋友在小组中相互介绍自己的家(看照片)。

[从学生自己照片的对比中,在flash动画歌曲《让爱住我家》赵明一家的感染下,再把我们班许多小朋友家庭搬进了课堂(小朋友的家庭照片用多媒体课件展示出来),让大家来介绍自己幸福的家庭。

当小朋友们看到自己的家庭照片像放电影一样展现在大屏幕上,是那么地惊奇,那么地高兴!

“品德与生活”新课标就提倡:

把快乐还给我们可爱的学生。

把自己的家搬进课堂,学生就能在愉悦的心情体验下去学习,变被动为学生的主动参与,才能自觉感知感悟。

把生活引进课堂,把教学引进学生生活。

这是“品德与生活”所提倡的新理念。

把家庭搬进了课堂,就是找准了课堂与生活的结合点。

“家庭照”唤起了学生对以往生活的美好回忆,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体验出发,让学生幼小的心灵体会到家庭的温暖,从而激发学生爱家的情意,在平淡的生活中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

因此,我们的品德与生活课要关注儿童的生活,使课堂更富有生活气息,把课堂成为生活的缩影。

淡化以往我们思想品德课说教的方式。

]

活动二:

议一议,做一做,感受“家”的其乐融融。

爸爸妈妈爱你们吗?

那爸爸妈妈对你们的爱肯定会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你能把爸爸妈妈爱你的故事说给小组里的小朋友听一听吗?

我爸爸每天早上骑摩托车送我上学,放学又接我回家。

有一次,我生病了,爸爸妈妈送我上医院,陪我挂盐水。

我拼音读不出,妈妈每天晚上教我学拼音。

爸爸陪我玩游戏。

天冷了,妈妈每天早上给我擦面霜。

(小组合作画一画家里的故事。

小朋友都能感受到爸爸妈妈对我们的爱,在玩中,在生活上,在学习中……家人对我们无微不至地关怀着,对于疼你爱你的爸妈,你最想说些什么?

爸爸妈妈你们辛苦了!

爸爸妈妈你们真好!

光说不做还不行,我们必须拿出实际行动?

看我们哪些小朋友能争当“爱心小天使”,学做家里的小主人。

那我们能为爸爸妈妈做些什么事情呢?

(小组讨论。

我会帮妈妈收拾碗筷。

我会扫地。

我帮妈妈擦桌子。

我要认真学习,少让爸爸妈妈操心。

我要自己上学,放学。

你想给家人什么礼物呢?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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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设计

(二)

导入新课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下面请同学们就下面具体实例谈谈看法。

(学生谈。

某企业为了实行“严格管理”,防止财物丢失,对下班离开企业的职工进行搜身检查。

根据此材料,请你提出两个有价值的问题并作简要回答。

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该企业的职工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该企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公民有人身不被搜查的权利,被搜身的职工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我国法律还保障公民的哪些人身权利呢?

下面请同学们先看一段材料。

材料一:

四川省内江市一小学老师因个别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又都不肯承认,就逼迫全班学生在教室里下跪。

材料二:

小学教师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小芳没做完,就命她站在教室外背书以示惩罚。

不服气的小芳站在教室外但就是不背书,气愤至极的李某就命小芳自己脱裤子。

小芳不愿脱,李某又命令一名学生来脱。

这两位教师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请同学们结合“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一课的内容进行讨论。

(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这两位老师的行为是非法的,他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是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呢?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讲授新课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提问:

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

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内容。

2、人格尊严的内容(板书)

(1)肖像权

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

肖像权是指什么?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教师引导学生回答。

[案例]河北省乐亭县某村刘某死后,其父母、兄长、侄儿在未经其妻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张某与前夫所生女儿的照片放在刘某的骨灰盒内,并将骨灰盒放在祭奠死者的公共场所。

张氏母女发现后,向法庭提起肖像权诉讼。

法庭判令被告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承担全部诉讼费。

请同学思考:

某摄影爱好者把他人在公园里随地吐痰以及破坏草坪、花卉的行为拍摄下来,将照片寄给报社,报社将这些照片在报纸上刊登出来。

这位摄影爱好者和报社的做法是否合法,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合法,不构成侵权。

因为这位摄影爱好者和报社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

这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不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侵权可以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所以,我们发现有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想拍照向报社或有关部门反映时就不用担心侵权了。

(2)名誉权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

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你能举出几例近几年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吗?

这些案件有那些共同特点?

(学生回答,教师分析)

近年来,社会上有关名誉权的诉讼案层出不穷。

较有名的有:

——1998年1月26日,北京某报刊载一篇文章,题为《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李晓华愤而起诉报社,提出该报道“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公然丑化和诋毁我的人格,严惩损害了我的声望和名誉,给我本人和家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

报社在刊登了文章后,强调文章系转载其他报刊,没有侵害李晓华名誉权的故意,不同意赔偿100万元的要求。

最后,法院判报社败诉,赔偿人民币5000元。

——1998年9月,沈阳马氏保健品公司起诉畅销书《马家军调查》作者赵瑜和出版者《中国作家》杂志社,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承担诉讼费4万元。

——历时九年的敬永祥通过新华社内参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案,于1998年8月17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敬永祥立即停止对海灯和范应莲(原告)名誉的侵害,在公开发行的一种全国性报纸和一种四川省级报纸上,为海灯法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韩国女老板金珠仙在珠海下令120名打工仔下跪;

中山市一台资制帽厂厂方助理李明河体罚工人下跪并让工人挂牌游街示众;

杭州“顶益”公司悬赏千元通缉员工;

东莞一彩瓷厂让员工挂牌示众。

如果没有一项制度保障受到侵害权利能够得到补救,那么,这项权利就不存在。

通常,人们用厌讼、少讼和息事宁人来说明中国人权利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残缺,但另一方面,打官司的成本相当高、司法不是很能为一般人提供方便等,也是普通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得不到维护或继续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

从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

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

如:

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

新闻媒介和出版伤口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

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

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

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

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

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3)荣誉权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

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案例]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从一个特定角度来看,也是对公民荣誉权的一次彻底的、肆无忌惮的破坏。

据特别检查厅起诉书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著名人士多达744554人,迫害致死者34766人,受牵连的人超过一亿。

这些人士中,既有国家主席、元帅、将军,党和国家、军队各级领导机构负责人,也有著名的劳动模范、人民艺术家、翻译家、演员、运动员、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

刘少奇:

“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先是在党内遭到批判,继而被抄家,遭批斗,推动人身自由,一次,两个小时残暴的批斗结束后,刘少奇被押回到办公室,他不顾伤痛,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造反派抗议道: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他们怎样对待我个人,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

要审判,也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

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

容国团:

1959年第25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男子单打冠军,也是我国第一个世界冠军。

“文化大革命”中,容国团被诬蔑为“特务”,不准参加世界比赛。

1968年5月,他上书党中央,要求参加世界锦标赛,为国争光,被禁止。

6月29日下午,在离开批斗现场后留下遗书:

“我不是特务……我爱我的荣誉,胜过我的生命!

”当夜在龙潭湖上吊自尽。

老舍:

1951年获“人民艺术家”称号。

建国后,曾完成《龙须沟》、《茶馆》等23个剧本及数百篇诗文。

“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遭毒打。

1966年8月23日,受侮辱,毒打至深夜,次日还必须带着“现行反革命”牌子接受批斗。

8月24日,他一个来到北京北郊的太平湖,投湖自尽。

时传祥:

清洁工人,全国劳动模范。

因受过刘少奇接见。

“文化大革命”中被诬蔑为“工贼”被批斗、游街达5000多次。

1971年,被遣返山东老家。

周恩来总理知道后,气愤地说:

“难道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打倒一个掏粪工人吗?

”后被接接回北京,终因受摧残太重,疾病又长期延误医治,于1975年5月19日去世。

(4)姓名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举出身边发生过的有损他人姓名权的不正当行为或现象。

举出社会上假冒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

举出你所知道的历史上的有名的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件。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

一般说来,如同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一样,不容侵犯和侮辱。

生活中屡屡发生的拿别人的名字开玩笑,将过失或损失栽赃在别人身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案例1]历史上对公民姓名权的最大侮辱和损害,莫过于“文化大革命”中对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副主席刘少奇姓名的侮辱。

从《炮打司令部》开始,刘少奇便被冠之各种侮辱性称号:

“中国的赫鲁晓夫”、“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叛徒、内奸、工贼、”“走狗”等。

他的名字被无数次划、倒贴,甚至将“奇”字不歪写成“狗”,极尽侮辱之能事。

1969年11月13日,刘少奇含冤去世,连火化单上的姓名都被篡改为“刘卫黄”,并且假冒他儿子刘源的名字签名。

[案例2]杨某与肖某是同事。

杨某为了开玩笑,用肖某的姓名在某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

肖某的妻子看到启事后,同肖某发生激烈争吵,周围的人对肖某也指指点点,给肖某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肖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杨某向肖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20元。

(5)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

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

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

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案例]1988年底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引起轰动的《油画人体艺术大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三名模特以肖像权被侵犯到法院打官司,在十年后终于有了判决:

法院认为,在没有事先取得模特同意的情况下,中央美术学院等单位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将模特的裸体油画在公开场所展开,还分别出版两种画册和一套画片(其中均有原告提出异议的油画),不仅涉及到肖像权,而且涉及到隐私权(即模特受雇于中央美院做模特的隐私和模特的身体形态、肌肤方面的隐私),违反了与原告的契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人民币各一万元。

对此判决,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小结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明确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当我们的人格尊严受到非法侵害时,我们应该用什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我们可以依法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要求执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忍气吞声或者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都是不可取的。

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教案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使学生认识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的行为准则。

能力目标

结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和规范,具备基本的辨别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或公民个人行为是否违宪违法的能力;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认识到任何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对一些真实案例的分析,深刻认识“人治”的危害及“法治”的重要性,增强法治观念;

通过对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的正确理解和认识,感受到宪法具有的最大权威,树立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

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意识到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初步培养承担依法治国的历史责任感。

教学重难点

国家机关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极其重要的,对其他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在贯彻落实、具体执行方面同样是不容置疑的。

无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是各种团体和组织以及每个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的行为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板书)

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板书)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谁?

人民通过什么方式管理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国家机关是什么关系?

投影:

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系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

最高人民

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

各部、委员会

中央军委

教师讲授: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把国家权力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又把部分国家权力交给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行使。

这样,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行使着不同的国家权力。

(阅读教材,回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哪些国家权力)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以宪法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原则。

要求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板书)

案例一:

王嘉安是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科副科长。

1997年1月,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将征收的税款入库为名,从某单位取走税款现金人民币92122.5元,并将此笔税款存入他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股票资金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

同年三四月间,王伙同他人先后4次挪用税款现金人民币44万元用于股票交易,并获利10000元。

最终被举报抓获。

王嘉安被崇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

(教材楷体字案例)

(讨论案例,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否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2)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板书)

如宪法第44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退休的年龄、条件和退休后的工资待遇、生活待遇等做了详细规定。

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47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48条还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等等。

这些规定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都必须贯彻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敷衍、推卸和拒绝。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各级政府及其绝大多数工作人员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方面做出了表率。

例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教育投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各级各类教育进一步得到发展。

又如,各级政府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创造条件,广开门路安置下岗职工,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还有,国家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持续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大对书刊音像盗版活动的打击力度。

许多政府工作人员能够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深入实际,体察民情,为群众办实事。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规定,拒绝做应做之事。

案例三:

2001年9月11日20时50分左右,被同学们称为“未来书画家”的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汉阳一中高二学生殷梦麒和同学肖纯骑自行车结伴回家。

当他俩行至离蔡甸区树藩大街1110米的十字路口时,一辆柳州五菱小客车违章超速行驶,撞上两名少女。

殷梦麒当即被撞到20米的马路对面,鲜血直流,同行的肖纯被撞成轻伤。

事发后,司机肖雄生既不报警,也不积极实施救治措施,反而迅速逃离现场。

在场群众见此情景,纷纷向110报警,据准确记录的第一报警时间为20时57分,但该区交警在接警后,迟迟无人出警。

而在现场焦急守候的群众因为怕移动现场而不敢进行施救,眼睁睁看着孩子倒在血泊中。

半个小时后,警车才到。

愤怒的群众当场将警车掀翻,并支持孩子的父母将110告上法庭。

(3)国家机关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板书)

(让学生阅读教材上的案例)

教师提问:

你认为权力与法律谁大?

(学生讨论、回答后,教师归纳)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权力是人民的权力,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的宪法和法律。

权力和法律应该是一致的,权力与宪法和法律都应该服务于人民。

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权力交给不同的国家机构来行使,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然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人民托付的权力。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的每一件事,都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否则就构成违宪或违法。

现实生活中,—些人目无法纪,把手中的权力变为特权,以权谋私,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肆意破坏最高准则。

显然,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甚至触犯了刑律,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板书)

你知道在我国都有哪些团体和组织吗?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讲解)

这些团体和组织虽然各有自己的章程,但宪法是一个总章程,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各种党派、团体和组织中,地位有些特殊,它是我国的执政党。

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但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却不能有任何特殊,同样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作为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更应从严要求,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的尊严。

现实生活中,确有—些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生活腐败、挥霍浪费国家财产,极大地损害了党的形象。

所以,党和国家—直把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而且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严厉打击和清除腐败分子。

强调:

任何团体、组织的成员,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板书)

我国宪法最集中、最全面地体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最强有力的工具。

宪法精神贯穿于公民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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