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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开通,优先组织人员疏散、伤员抢救,同时兼顾重点设备和环境的防护,尽快恢复运营,

减少损失。

3.3.4分析处理事故(事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处理事故(事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

训,制定措施,防止同类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3.3.5对事故(事件)要定性准确,对事故(事件)责任者,应根据事故(事件)性

质和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事件)性质、

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3.3.6对事故(事件)分析处理拖延、推托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

事故(事件)情况者,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运营事故(事件)分类

4.1按照事故(事件)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由高至低依次分为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险性事件、一般事件和事件苗头。

4.1.1特别重大事故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及其以上;

(2)重伤10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及其以上;

(4)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48小时以上。

4.1.2重大事故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2)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4.1.3较大事故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4.1.4一般事故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在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4.1.5险性事件

在运营生产中,发生下列情况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险性事件:

(1)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

(2)

(2)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中断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行车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4)列车冲突;

(5)列车脱轨;

(6)列车分离;

(7)向占用线错接入列车;

(8)向占用区间或区段错发出列车;

(9)未准备好进路接入、发出列车;

(10)未拿或错拿行车凭证发出列车;

(11)擅自改变列车运行方向行车;

(12)在实行站间行车法等人工组织行车时,未办或错办行车手续发出列车;

(3)(13)信号升级显示;

(14)列车冒进信号;

(15)列车溜走,或者机车车辆溜走并进入正线车站或区间;

(16)客运列车错开车门、运行途中开门、车未停稳开门,造成人员伤害的;

(17)客运列车夹人开车或将人关在车门与屏蔽门(安全门)之间开车,造成人员伤

害的;

(18)接触网错送电、漏停电;

(19)运营期间,正线及其辅助线走行轨断裂;

(20)车辆、设备、机房、办公用房、车站、地铁管辖商铺发生火灾,未能及时自救

扑灭,对正常秩序造成影响;

(21)其它。

(性质严重的事故,经安委会决定列入本项)。

4.1.6一般事件

在运营生产中,发生下列情况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中断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线)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

(3)调车冲突;

(4)调车脱轨;

(5)挤岔;

(6)机车车辆溜逸,但未进入正线车站或区间;

(7)设备、设施超限,或车辆超限、车辆部件脱落,或装载货物超限、货物装载不良

开车,导致设备设施损坏;

(8)车辆段内机车、车辆与其它车辆或设备发生碰撞;

(9)主变电所全所供电中断120分钟以上;

(10)运营期间,单个车站照明全部熄灭60分钟以上。

(11)错挂、漏挂、错撤、忘撤接地线;

(12)因错发操作命令或人员误操作,造成断路器跳闸或接触网误停电,影响运营服

务的;

(13)运营期间,某条线路通信主干网中断通讯60分钟及以上;

(14)运营期间,行车指挥通讯有线或无线系统中断通讯60分钟及以上;

(15)运营期间,单一车站全部自动售票机中断售票120分钟以上或全线60分钟以

上;

(16)车辆段线路由轨顶到轨底贯通断裂;

(17)变电所保护拒动;

(18)接触网断线或断杆。

(19)其它严重影响生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安委会决定可列入本项。

4.1.7事件苗头

凡在运营生产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

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事件苗头,或者虽未造成损失,但违章行

为性质严重,经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事件苗头的安全事件。

(1)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中断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

(3)客运列车车门故障无法关闭,且无安全措施动车;

(4)客运列车车门夹人走车,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5)客运列车错开车门、运行途中开门、车未停稳开门,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6)操作不当或客运列车客室、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人员受伤;

(7)设备、设施超限,车辆超限、装载货物超限、车辆部件脱落或货物装载不良开

车;

(8)应停载客列车未停站通过;

(9)未经允许列车搭载乘客进入非运营线路;

(10)运营期间,设备、设施、备品脱落或掉下站台、隧道,造成停车;

(11)未办理请点手续,进入正线或辅助线轨行区的(检修股道车辆部自身作业除外);

(12)运营期间,单个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60分钟以上;

(13)运营期间,单个车站照明全部熄灭30分钟以上;

(14)系统数据记录未按规定存储或数据丢失;

(15)错发、错传、漏发、漏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运行;

(16)因行车有关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漏乘或出乘迟延,耽误列车运行;

(17)未撤除防溜措施动车;

(18)空调季节,单个车站环控系统故障停机连续时间24小时以上;

(19)错办、误办工作票;

(20)未验电即挂地线;

(21)人为原因,造成自动消防设施误喷;

(22)FAS系统不能正常报警或气体灭火系统不能正常启动;

(23)防灾报警系统故障,不具备监控功能时,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24)行车指挥的无线通讯系统或有线通讯系统中断2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

(25)正线给水主管、消防主管爆裂;

(26)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或非正常单边供电;

(27)因房屋、隧道漏水,没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影响变电、通信、信号设备正常使

用;

(28)运营期间,全线中断自动售票30分钟以上或单个车站中断自动售票60分钟以

(29)运营期间,单个车站进闸机或出闸机全部故障30分钟以上;

(30)运营期间,运营线路积水漫过轨面;

(3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相关设备,或违章操作安全相关命令;

(32)电客车误进供电区;

(33)车辆、设备、机房、办公用房、车站发生起火冒烟险情;

(34)轨行区内应撤除的设施、设备、物料、标志未及时撤除,影响行车的;

(35)擅自切除客运列车的车载安全装置开车;

(36)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件)。

5运营事故(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抢险和现场管理

5.1运营事故(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

5.1.1事故(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岗位应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规定的报告

程序进行报告。

5.1.2有关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按相关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执行。

5.2运营事故(事件)的抢险指挥

5.2.1运营事故(事件)的抢险指挥组织的下一级必须服从上一级的指挥,并向上一

级报告抢险工作。

5.2.2运营事故(事件)的抢险指挥组织按以下办法确定

5.2.2.1事故(事件)处理主任:

在抢险指挥小组到达现场前,现场抢险指挥由事故

(事件)处理主任负责,事故(事件)处理主任按以下办法自然产生。

(1)直接影响到行车组织、客运服务及线路施工的:

若事故(事件)发生在区间,涉

及到列车的由司机担任;

事故(事件)区间邻近车站值班站长(或站长)到达事故(事件)

现场后,由该值班站长(或站长)担任;

若事故(事件)发生在车站或车辆基地,由值班

站长(或站长)或车厂调度员担任;

(2)未直接影响到行车组织、客运服务及线路施工的,由设备设施管辖责任部门当班

班组长或车间(室)主任担任现场事故(事件)处理主任。

5.2.2.2抢险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西安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规定的

抢险组织机构及职责承担相应的救援抢险责任。

5.2.2.4抢险工作主要任务:

其任务是负责指挥抢救伤员,做好救援指挥工作,尽快

开通线路,并查看现场,保存可疑物证,查找事故(事件)见证人,做好记录,待事故(事

件)调查处理小组到达后要如实汇报或移交资料。

5.3事故(事件)现场管理

5.3.1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事件)现场以及相

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3.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事件)扩大以及恢复行车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

的,应当做出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制现场简图等形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3事故(事件)处理主任、现场指挥应组织员工保护事故(事件)现场,对现场

作好标志和记录,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隔离带、隔离屏障等)封锁现场。

5.3.4事故(事件)处理主任、现场指挥应组织员工维护和控制现场秩序,及时疏导

围观乘客或群众远离事故(事件)地点。

5.3.5事故(事件)处理主任或现场指挥应指定人员负责现场的监控,严格控制进入

事故(事件)现场的人员,严禁与事故(事件)或抢险无关人员进入。

5.3.6遇到非事故(事件)调查人员拍照、摄像或有人采访时,及时劝阻和报告。

经运营分公司领导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透露事故(事件)情况或接受采访。

6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6.1事故(事件)调查

6.1.1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由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若上级部门组

织调查处理的,由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配合工作。

6.1.2险性事件由技术安全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若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技

术安全部负责组织相关配合工作。

若险性事件只涉及一个部门时,技术安全部可以授权事

故(事件)部门调查并给予处理建议,由技术安全部负责监督及处理。

6.1.3一般事件、事件苗头由事件发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技术安全

部备案。

若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技术安全部牵头处理。

6.1.4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并有争议的一般事件、事件苗头,由技术安全部裁定,必

要时报安全委员会裁定。

6.2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6.2.1运营分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组成以经理或副经理为组长,技术安全部和

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调查处理小组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做

好以下工作:

6.2.1.1保护、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其他设备,做好调查记录。

绘制现

场示意图、摄影录像,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6.2.1.2若事发地点的线路破坏严重,无法检查线路质量,则应对地点前后不少于50

米的线路进行测量,以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6.2.1.3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

6.2.1.4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6.2.1.5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6.2.1.6必要时召开事故(事件)现场分析会;

6.2.1.7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原因及责任,及时向安全委员会汇报。

6.2.2相关责任部门应于事发后三日内写出运营事故(事件)分析报告,一式四份:

调查处理小组一份、技术安全部三份。

6.2.3调查处理小组接到相关责任部门事故(事件)报告后,由组长主持召开事故分

析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然后,由相关部门主稿调查报告,于五日

内报安全委员会。

6.2.4安全委员会接到报告后,由安全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分析处理会议,审议调查

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6.2.5若初步判明系属地铁外部单位责任时,调查处理小组应立即发出电传,通知地

铁外部责任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要求责任单位迅速派员参加事故分析会议。

若双方意

见不一致时,可提请上级部门处理。

6.2.6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处理时,调查处理小组协助、配合。

6.3险性事件、一般事件或事件苗头调查的处理程序

6.3.1发生险性事件,由技术安全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件或事

件苗头,责任部门要立即进行调查。

召开事故(事件)分析会,查明原因及责任者,提出处

理建议,制定防范措施,并于三日内将运营事故(事件)报告,一式四份,报技术安全部。

6.3.2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对一般事件、事件苗头进行调查,并可

对事故(事件)性质提级处理。

6.3.3险性事件、一般事件或事件苗头调查和处理程序参照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程

序执行。

6.4其他

6.4.1事故(事件)分析报告书的规定见附录2。

6.4.2各部门及个人均有责任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必须主动、及时、如

实地反映事故(事件)的情况,拒绝、拖延或弄虚作假,影响调查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6.4.3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安全委员会和技术安全部授权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各场

所,有权调阅、封存各部门及个人的表格、记录和资料等,并有权要求限期提交书面材料。

6.4.4事故责任明确后,由技术安全部制作《运营事故(事件)认定书》,送至相关部

门。

7运营事故(事件)责任判定

7.1事故(事件)责任判定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规章为准绳。

7.2运营事故(事件)责任按责任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

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等。

按责任关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

7.3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事故(事件)时,判定为设备主管部门责任。

如确属地铁外部责任的,技术或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追究,由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不影响安

全成绩。

若不能确定为地铁外部责任的,定该部门的责任事故(事件)。

7.4凡因货物装载不良造成的事故(事件),定装载部门的责任事故(事件)。

7.5地铁设备的施工、维修而造成的运营事故(事件),定施工维修负责单位的责任

事故(事件)。

7.6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故(事件),若各方推托扯皮,不配合事故(事件)调

查分析,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事故(事件)调查小组可以裁定各方均负全部责任。

7.7对故意破坏或改变事故(事件)现场、阻挠事故(事件)调查分析的,事故(事

件)调查小组可以裁定其负全部责任。

7.8事故(事件)主要责任部门不认真组织事故(事件)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全、

原因不明,列非责任事故(事件)依据不足的,定主要责任部门的责任事故(事件)。

7.9地铁外部单位责任事故(事件)列其他事故(事件),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的管

理责任。

7.10因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事件),因地铁外部因素、乘客自身原因、治安

案件等造成的事故(事件),不列责任事故(事件)、不计事故(事件)指标。

若因处理不

当造成的次生事故(事件),仍列责任事故(事件)。

7.11凡经运营分公司批准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进行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内,被

试验的项目发生事故(事件),未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列运营责任事故(事件)。

但由于违

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事故(事件)仍列责任事故(事件)。

7.12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术设备,发生运营事故(事件)时,一律列运营事

故(事件)。

对非责任事故(事件),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统计事故(事件)件数,但不

影响安全成绩。

7.13当一起事故(事件)同时符合两类以上事故(事件)的定性条件时,按最重的性

质定性。

7.14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运营事故(事件)的定性定责,上级安全部门发现下级安全

部门对运营事故(事件)的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7.15对事故(事件)的定性定责和处理如有异议,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

委员会申请复议,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运营分公司内部事故(事件)最终裁定机构。

7.16事故(事件)的责任划分:

7.16.1全部责任:

负有事故(事件)损失及不良影响l00%的责任;

7.16.2主要责任:

负有事故(事件)损失及不良影响70%-90%的责任;

7.16.3次要责任:

负有事故(事件)损失及不良影响20%-30%的责任;

7.16.4一定责任:

负有事故(事件)损失及不良影响10%的责任;

7.16.5同等责任:

各方均负有事故(事件)损失及不良影响的相同比例的责任;

7.16.6若事故(事件)由多方原因造成,按各责任方承担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8运营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

8.1各部门要建立事故(事件)记录台帐,详细记录各种运营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各级安全部门应将每月发生

的运营事故(事件)记入月度安全情况统计表内。

8.2各部门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应将当日发生的事故(事件)情况汇报技术安全部。

各部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应在次月初前3个工作日内对事故(事件)及安全工作情况进

行分析、总结,并填写“月度安全情况统计表”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和技术安全部。

各部门

应对年内发生的各类运营事故(事件)分析汇总,填报“年度事故(事件)统计表”,于

次年初前五个工作日内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和技术安全部。

8.3分公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对上月内发生的各类

运营事故(事件)进行分析汇总。

8.4事故(事件)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以安全管理部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事件)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应将事故(事件)件数列入主要责任部门。

按同等责任论处的事故

(事件),事故(事件)的双方均统计数字,由分公司统计一件事故(事件)件数。

8.5因设备质量等原因发生的事故(事件)一律统计在该部门的事故(事件)中,能

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事件)。

如不能确定为地铁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事件)。

9其他

9.1运营事故(事件)若属人为破坏性质,交由地铁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9.2火灾事故(事件)以消防部门定性为准,事故(事件)处理比照本规定进行。

9.3运营事故(事件)的损失费用,根据以责论处的原则,原则上应由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承担(包括地铁外部责任事故(事件))。

9.4在本规则文中,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定义

1运营事故(事件)

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

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运营生产或危及运营生产安全的,均构成

运营事故(事件)。

其他食品安全、收益安全、治安、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

行。

2四不放过原则

是指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事故(事件)原因没有查清

不放过,事故(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广大员工

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直接经济损失

系指事故(事件)中直接发生的设施、设备损坏或报废的价值及事故(事件)救援、

伤亡人员处理费(不含保险赔偿费用)。

设备报废时按帐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

破损

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4中断正线行车

系指不论事故(事件)发生在区间、车站或车厂,造成运营正线双线之一(上下行线

之一)不能通行后续客运列车的,即为中断正线行车。

正线行车中断时间由事故(事件)

发生的时间起至实际恢复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5列车

是指以运送乘客为目的在正线运营的电动车组,并具备规定的列车标志。

6其他列车

系指回空列车、工程列车、救援列车及内燃机车单机、轨道车单机等。

7冲突

系指列车、机车、车辆相互间或与设备、设施(车库、站台、车档、脱轨设备、止轮

设备等)发生冲撞招致列车、电客车、机车、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8脱轨

系指列车、电客车、机车、车辆车轮离开钢轨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每辆(台)

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整备作业

系指列车、机车、车辆、轨道车等进行检查、试验设备功能、清扫等作业。

整备作业过

程中发生的运营事故(事件),按调车事故(事件)论。

10列车分离

系指编组列车因未确认车的连结状态或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的车辆分离。

11占用线

系指停有列车、电客车、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12占用区间

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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