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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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第六条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

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除上述情况以外,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

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第七条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

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

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实行逐级申报、层层负责。

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择优选择重点项目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第九条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第十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1月20日之前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林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申请(具体要求见附件1)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附表1)。

  第十一条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和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筛选,并上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审批。

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同意后,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第五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应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9月30日之前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和林业局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

和《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将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申报贴息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并于10月31日之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六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3)。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

要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相关报表及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种植业以及林产品加工和林业多种经营等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市)林业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资质的林业设计部门和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单位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标准文本结合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年初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内容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检查部门应如实出具检查验收报告,认真填报《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并加盖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上一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和财政局于9月30日前将检查验收报告以及《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等材料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林业贷款项目和贴息资金申报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包括:

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的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检查验收报告。

林业小额贷款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

档案资料保留不少于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湖北省财政厅会同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鄂财农发〔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

  2、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

  4、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

  附件:

1、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材料及申报表一式三份(A4纸张),每年11月20日之前上报,各级林业及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审核筛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行。

  一、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工企业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

  上报内容包括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等。

  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总规模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设计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议书标准文本,项目贷款总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提报湖北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书标准文本(见附件1附表)。

  3、贷款单位申请计划的文字报告及申请表,报所在地林业局和财政局,由所在地林业局、财政局按本细则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查项目单位资质,深入了解项目建设内容,择优选取符合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项目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

林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必须采取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林业资源开发,在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发展方面具有显著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4、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填报要求:

  

(1)借款人全称:

承贷主体单位名称,要以企事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所有制性质:

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

  (3)项目单位类别:

必须按“林业龙头企业、林场、苗圃、森工企业、林农、林业职工”注明项目单位类别。

  (4)项目规模及内容:

项目要详细写明主要树种、总规模及当年种植规模,数量单位要统一,如**万亩(当年**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

  (5)建设性质:

分为新建、续建。

  (6)项目总投资:

指项目投资的总规模(额)。

  (7)自有资金率:

为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用于投资该项目的部分与总投资的比率,少于30%的项目不得申报。

  (8)内部收益率:

表明项目自身的实际盈利能力或所能承受的最高利率,能反映项目的收益质量,一般与国家规定的基准内部收益率(或资本成本率)比较。

若高于后者,则项目是可行的,若低于后者,则是不可行的。

  (9)法人情况数据应从单位当年截至10月份的财务报表取得。

  (10)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应具有一定赢利能力并且是由银行授信的等级,林业龙头企业信用达A级以上才可以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

  (11)资产负债率:

反映贷款单位的偿债能力,为单位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原则上不超过60%,超过70%项目不得申报项目。

  (12)利润总额:

企业出现亏损,年利润为负数的企业不得申报项目。

  (13)有不良贷款的企业不得申报项目。

  (14)贷款方式:

一般为抵押或担保等贷款方式。

  (15)企业法人总资产要大于项目总投资。

  (16)申贷总额=项目总投资×

(1-自有资金率)。

  5、有效的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林业龙头企业证书或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6、企业当年截止10月份资产负债表,要确保资产负债表数据与填写的申报表法人情况数据相一致。

  二、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附表1),上报申请本地区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是服务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我省将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基本完成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后,逐步在全省推开。

  附件1附表:

湖北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书标准文本

  附件2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由当地财政部门与同级林业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各级财政及林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一、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工企业、农户和林业职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

  

(一)当年新增贷款项目贴息时间的范围

  当年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贴息年度内所取得的新增贷款,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新增贷款属于下一年度申报贴息贷款计划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当年新增贷款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贷款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需写明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

创造的社会效益—产值、安置就业人员、上缴税收、带动农户数、人均年收入增加额)。

  

(2)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

  (3)贷款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合同复印件每一页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4)银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上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5)银行结息单复印件一式三份(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每份银行结息单复印件上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企业是否正常结息和其真实性)。

  (6)林业龙头企业还需提供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期内的林业龙头企业文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7)属于当年林业贴息贷款批准计划的项目,9月30日不能准时报送以上要求资料的单位应上报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未列入当年林业贴息贷款批准计划的项目,如要申报贴息资金(即属于调整贷款项目),贷款单位还需按原申报计划程序,补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调整计划(填列内容及要求同贷款项目计划申报)。

  2、当年新增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填写要求

  

(1)单位名称:

必须与下达的计划项目单位名称相符,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项目规模及内容:

必须与下达计划的项目规模及内容一致。

  (3)借款合同号:

为借款合同上的具体号码。

  (4)借款凭证号:

为借款凭证上的具体号码。

  (5)贷款期限:

为借款合同上写明的起止时间。

  (6)应贴息年限: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

  (7)贷款额:

是指国家下达计划的金额。

  (8)贴息额:

均按3%贴息率计算。

  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进账单的借款用途栏目填写内容,应与贴息贷款申报计划内容相一致,如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就填写工业原料林基地或造林,流动资金借款、购买设备等不属于财政贴息范围。

  3、以前年度贷款余额继续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

创造的社会效益——产值、安置就业人员、上缴税收、带动农户数、人均年收入增加额)。

  

(2)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只需填写年初贷款余额和申请贴息额项目。

  二、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的要求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及其申报中央财政贴息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认定,以县为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组织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同时,县林业局需上报农村小额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农民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并汇总填写上报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

由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审核、认定和汇总,并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申请林小额贴息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各县林业局需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借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银行结息单复印件和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以便组织项目验收和接收检查。

  三、材料上报时间与排列顺序要求

  

(一)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和林业局,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林管局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将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用A4纸张一式三份,内容清晰可辨,合同不得缺页),一并报送省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站。

  

(二)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列,不要打孔和装订。

  财政、林业联合上报文件——项目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文件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进账单、结息单——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金拨付程序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确定后下达到我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各市、州、直管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应根据项目贷款落实情况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报告据实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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