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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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6

10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1:

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

7.3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居住建筑走廊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0.90

7.3.2人行通路和室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

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

15mm。

7.3.5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

0.90m(图7.3.5)。

7.3.6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3.7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走道及室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走道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3.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门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门的净宽

类别

净宽(m)

1自动门

2推拉门、折叠门

3平开门

4弹簧门(小力度)

≥0.80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

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图7.4.1-2);

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楼梯与台阶

7.5.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楼梯与台阶形式

1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度

1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

2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扶手

1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面

1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2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mm安全档台(图7.5.1-4)。

盲道

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最大宽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共楼梯

0.26

0.16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14

室外台阶

0.30

7.6扶手

7.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

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扶手末端应向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扶手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5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扶手截面尺寸

截面尺寸(mm)

圆形扶手

35~45(直径)

矩形扶手

35~45(宽度)

7.6.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7.6.3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深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钮

高度0.90~1.10m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志

1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7.7.3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图7.7.3):

表7.3.3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

1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入口

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

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洗手盆前应有1.10m×

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所

1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

1.40m(图7.8.1-3)。

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

1.00m(图7.8.1-4)。

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侧应设关门拉手。

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1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2.00m×

2.00m(图7.8.2)。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

0.50×

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符合本规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8.3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图7.8.3-2)

表7.8.3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1节的规定。

1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4节的规定。

2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无障碍淋浴房

1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4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无障碍盆浴间

1盆浴间不应小于4.50m2(门扇向外开启)。

2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在浴盆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应符合本规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轮椅席位

7.9.1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围;

3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

0.80m(图7.9.2-2);

4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位数

轮椅席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500~1500

≥2~4

体育馆、游泳馆(场)

2000~6000

≥4~6

体育场

2000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无障碍客房

7.10.1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类 别

客房位置

1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标准间)

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法2~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客房过道

1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2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

卫生间

1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

2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电器与家具

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7.11停车车位

7.11.1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7.11.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

7.11.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7.12无障碍住房

7.12.1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 称

卧铺

1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m2。

2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1m2。

4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

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起居室(厅)

1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m2。

2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

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3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

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m。

4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表7.12.4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位置

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面积

1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m2。

2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7.00m2。

3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

宽度

1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2.00m。

2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m。

操作台

1高度宜为0.75~0.8m。

2深度宜为0.50~0.55m。

3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

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

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m。

4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1.20m;

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5m。

其他

1燃气灶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10m。

2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

3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报警装置。

7.12.5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位置

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面积(按洁具组合)

1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m2。

2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4.00m2。

3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3.50m2。

4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m2。

5坐便器、洗面盆(二件洁具),应大于2.50m2。

6单设坐便,应大于或等于2.00m2。

浴盆

淋浴

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水龙头

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

7.12.6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

门扇开启净宽度(m)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m)

平开门

公用外门

1.00~1.10

≥0.50

户门

0.80

≥0.45

设关门拉手

起居室(厅)门

卧室门

≥0.40

厨房门

卫生间门

1设观察窗

2设关门拉手

阳台门

3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4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m;

3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

4电器、天线和插座高度为0.40~0.50m;

5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型

用电负荷(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3.0

5(20)

二类

三类

4.0

10(40)

四类

8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9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

表7.12.8-2电器插座数量

部位

设置数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为规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

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

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提示盲道的长度宜为4—6米。

5、人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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