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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传统的老农业区有所变化

主要指沿海、沿江、沿河的平原和河谷地带,土地的农业开发几已饱和,粮食的增长主要依赖深耕细作或新作物(如番薯)的引进,但由于人口的繁衍速度超过粮食增长的速度,这些地区相继经历了从粮食输出地到粮食进口地的转变。

与此同时,传统农业内部结构也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商品性的经济作物,成为一种趋势。

商品性农业的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专业市镇的兴起,后者又为一部分农村人口提供了新的出路。

2.农业区向山区地带或海岛伸展

大批流动的农民进入皖南、闽浙边、闽赣边、闽粤赣边山区,开发了玉米、番薯等粮食生产和兰靛为代表的经济作物生产。

以闽南移民为主力,开发了台湾岛南部的平原埔地,并渐次向北部拓展。

到清中叶,台湾新农业区已成为东南的粮仓。

传统的北方人口南迁现象基本中止,出现本区人口向中西部与海外迁徙的两大流向。

虽然带有粗放性,甚至带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在当时,它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保障粮食供应和经济发展,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3.传统的手工业有所发展

在行业布局上,从沿海向山区延伸,开辟了新的基地或新的行业,资源、劳力、资金的配置出现了新的调度,区域性的专业分工更趋合理。

家庭副业型的个体生产单位和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民营手工业发展,手工工场已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出现。

4.海上贸易屡禁不止

沿海居民进行海上走私、下海通番,屡禁不止。

明代中后期,从海商、海寇发展起来的海洋势力,到郑成功时代,造成了中国海洋经济和海洋社会的雏形,揭开了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的帷幕。

作为海洋社会经济产物的海外经济性移民,在海外建立移民社区,并与东来的西欧资本主义掠夺型海洋经济的先锋队相遇、冲突。

在本区域内已是一股重要的经济推拉力,对区外的内陆经济也产生一定的刺激。

5.消费水平有所提高

奢侈性的高消费从官僚缙绅下移到一般地主、商人和富裕市民,从生活消费、延伸到宗族消费、文化娱乐消费、民间信仰消费等,导引风俗由俭入奢的变化。

这一变化又反过来刺激了民间工艺、建筑、旅馆、青楼、文艺等服务行业的发展。

以上这些现象的存在,在明清时期并不只存在于江浙地区,长江上游内陆地区也或多或少有所体现,但由于地理环境、生产水平、资源状况,市场形成及历史文化传承等诸方面的差异,经济变迁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所以表现不尽相同。

二、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难发的内部原因

1.明清时期社会体制的极大扼制

(1)土地制度

明清时期土地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土地租佃关系中,永佃制土地租佃关系占有一定的地位。

在实行永佃权的情况下,具有田面权的佃农不但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有将田面权出卖典当的权利。

地主对土地有田底权,地主有权收租,可以把土地出卖、典当或抵押。

永佃权的确立,对小农经济带来一定的好处,佃农有了永佃权,生活相对有了保障。

永佃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对小农经济效率陷阱起到滞后效应的影响,对家庭手工业从小农经济中游离起到了滞后的作用。

(2)地租制度

明清时期,封建土地地租已经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

地租制度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实际上有利于各种商品市场的形成,从而使得价格机制能够有效的作用于小农经济“效率陷阱”中,改变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相对价格比例关系。

所以这种地租制度的演进变化对小农经济结构的变化是起到拉动效应的。

(3)赋役制度

赋役制度往往是同户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我们在谈论赋役制度时不免要先谈谈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一直是影响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的重要因素,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征税标准是按户为单位,所以政府对人口控制的相当的严密。

在明初明朝统治者就利用里甲制度对人口进行控制,同时还对全国人口进行详细的调查,制定编写了“黄册”和“鱼鳞册”。

这些制度的安排大大的加强了政府对人口的控制,这样就影响到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从而阻碍了小农经济自身结构的瓦解。

所以明清时期的户籍制度实际上起到了一种滞后效应的作用。

然而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却对小农经济结构的瓦解起到了拉动效应的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我国明清时期赋税制度内部一系列制度安排所至。

在明清时期赋税的征收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以前的征收实物为主,改变为征收货币,出现了“一条鞭法”、“地丁银”、“摊丁入亩”等赋税改革,使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相对松弛,促进了间接性商业资本的发展,有利于它们从自然经济中游离出来。

[1]p89-95

(4)金融货币制度

金融货币制度的缺陷对中国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缓慢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众所周知,近代的手工业也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本作为保障,而资金融通渠道的不畅通往往会导致工场手工业难以得到连续有效的投资,进而扩大再生产。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资本主义之所以可以在欧洲发展起来,实际上得益于欧洲自身的一系列的金融制度的建立。

在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欧洲银行制度、结算制度、证券交易市场就接连形成,在很大的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资金融通的问题,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形成。

因此,有些世界经济史学家把近代金融制度的建立也视为一种革命。

但是在中国明清时期,中国虽然也发展起来了一定数量的票号和钱庄,但是这些票号和钱庄主要是以家庭形式出现的,缺少国家的支持形不成一定规模,这样就阻碍了我国明清时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形成。

(5)重农抑商传统

中国封建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和封建秩序,以及为了保证国家官僚机构和军队对粮食的需要,往往都奉行了“重农抑商”的政策。

于是政府常常采取措施限制工商业的发展,这些措施如限制工商业的生产规模、对商业活动抽取重税、在各地设置关卡限制商品流通等。

从而在极大程度上巩固了小农经济,所以重农抑商政策的施行发挥了制度安排的滞后效应的关键性作用。

(6)闭关锁国政策

中国明清时期的对外贸易政策是闭关政策,这种闭关政策是与中国的小农经济结构相适应的。

这种闭关政策并不是完全闭关,而是在有限的几处对外开放。

明清对外贸易加以限制的主要表现在清代,而清代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外国商人与沿海人民往来,在押还各地“滋扰生事”,所以要对外商加以种种限制。

其限制的主要手段是减少通关口岸和增加关税。

而西欧的重商主义政策加速了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生产要素得到流通。

进一步促进了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发展。

然而中国明清时期的闭关政策限制了市场的扩大和形成,整个明清时期的经济系统运行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这样也就更加地稳固了小农经济。

明清时期的闭关政策实际上引起了制度安排的滞后效应。

2.明清时期的手工作坊及非资本主义的制度

工厂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组成因素之一,但它并非由手工作坊演变而来,而是19世纪上半期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

它不仅包含了自由雇佣劳动,还把会计的方法用于生产的管理,这是中国作坊生产完全欠缺的。

中国的作坊和其他场所对劳动力的管理方式,未能提供直接雇用大量自由工人的办法。

尽管中国曾利用行政命令,成功地雇用大量工人从事劳动密集的工程,但设计时规模巨大,如官营丝业织造工厂拥有数百台织机,但几乎从未成为一个统一管理的企业。

矿井和瓷窑归私人所有,但承包给一小组工匠,这些工匠在自己工头的带领下工作。

在官营的铸币厂,政府保持对机器的所有权,工头雇佣他们自己的工匠。

直至19世纪20年代,中国的工厂主还是通过包工头来管理其工人,包工头领取一定总费用后自行招募、监管并给他们薪水。

近代的工厂在同一个厂房内聚集着许多工人,但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沿用传统的分散监管的路子,与其说是由于管理思想的有意识改变,不如说是传统的行为方式,对新引进机器所要求的前提条件的勉强适应。

明清时期中国的作坊不仅不能产生大规模生产所必须的管理工具,而且也无法提供一个架构,为向蒸汽动力转变准备条件。

3.市民阶层的深刻缺陷

相对政府的强大力量而言,明清时期市民阶层力量软弱,个体为求生存与发展,竭力追求非政治性优势,官商勾结垄断利润、政治迫害竞争对手、奉行投机等恶性竞争行为蔓延至整个阶层。

如政府垄断食盐生产、运输和经营,盐商经过层层贿赂官僚、排挤竞争对手之后,取得盐引,凭盐引换取食盐进行专营牟取高利。

政治权力强大的同时,其形势又险恶莫测,故明清市民阶层信奉投机,不愿大规模投资,热衷商业却无发展工业的热情。

丝织业、陶瓷业因实施规模生产远较个体单干来得合算,因此苏、湖等地兼营纱缎和机业的铺户、账房非常多。

明清工商业的停滞性还体现在大宗生产的既不是生产工具,也不是新型商品,而是传统的生活用品和奢侈品,如丝绸、布匹、瓷器、糖、棉花、麻、桐、茶、药材等。

市民阶层受传统文化的深刻浸染,品德不高,奢靡成风。

商业者没有一定的自律,不思进取,没有创新,便无从说起资本主义的发展。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关于中国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无法发展的基本解释。

这就是由于明清时期社会一系列制度安排的相互作用,使作为封建社会主要生产方式的小农经济结构没有被有效的动摇,仍然在小农经济“效率陷阱”中发展。

就好比一粒有缺陷的种子,出产的作物不良,首先是种子自身的问题,接下来就是土壤的不适应。

三、明清时期各地商业资本与当时西方资本主义的比较

1.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

西方中世纪所谓自由城市,它首先意味着其居民是自由人。

许多城市在斗争中获得的特权证书明确给予市民以人身自由,而取消作为农奴的一系列束缚。

“确实在原则上,依照每一个都市团体的原来的法律,所有市镇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是一个能繁殖的胚芽,市民中没有一个人被允许有特殊权利。

其次,市民、工匠或商人均享有人身自由。

日耳曼的谚语说:

‘城市的空气使得一个人自由。

’”[2]p56-60尽管它只是一个法律原则,事实上的不平等还远没有解决,然而这一法律原则却成为城市日后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石。

其中下层民众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

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

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

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

就是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

同时,西欧许多城市还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一个农奴如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取得自由身份。

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他返回。

这样,西欧中世纪城市中不管是市长、法官、贵族、教士或作坊主、商人,还是受雇佣的帮工、学徒,乃至从农村逃来而住满期限的农奴,尽管财产方面存在差别甚至是鲜明的贫富对比,然而在法律身份上应都是平等的自由人。

市民已初步取得选举市政官员及法律诸方面的有关保障,不负担沉重的封建苛税劳役、不发生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而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以来,一直受到专制政府的压抑而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更为卑贱。

唐宋时期,雇佣常常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甚至与被典当、鬻卖的人口相提并论,如“差雇”、“雇鬻”、“雇买”、“典雇女奴”、“典当雇工”之类,史不绝书。

明清时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决不是平等的自由人。

“雇工人”地位虽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凡人,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凡人之间;

而在实际生活中,则近于奴婢。

然而两者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被同样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方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虐待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

它包括了城乡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

这种佣雇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毫不相干的。

”[2]

其次,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

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业中服役,其每年要为官府服役,并须连家带小迁至工场所在地,虽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很艰难。

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改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

时值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作.其中编役与班匠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分毫雇值”。

[3]p202-217

再次,是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

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

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加重,令人瞠目。

如“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二万。

”尤其是为官府承担“当行”这种差役,“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

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给王选妃之大礼。

而各衙门所需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

”[1]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款项,逐渐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

所以,一般没有背景之商家,“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

总之,对明清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实际上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

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诸权利是绝然不同的,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2.城市政治制度与市民斗争

城市一般市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不仅要有法律上平等自由的身份和权利,而且要取得实实在在的参政权,就是说,城市政权只有在不断向民主共和制的道路上迈进,这样工商业者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以发展自由的商品经济。

西欧中世纪城市从封建主那里取得独立自治权的程度各不相同,其统治政体也差异较大,不过大都已产生在选举基础上的地方行政官员体系和议会机构。

“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兰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国家,早在十二世纪,在德意志的莱茵河与多瑙河各地,从十三世纪起,都出现有共和国、半独立的国家、自治团体、执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镇,它们都获得了较大的权力。

这些城市自治团体,通过一般的议会、代表机构、上议院、大小议会、长老法庭,和他们选举出来的县知事、市长、郡长议员和长老管理它们自己。

它们形成了集体的权力。

”[4]p83-90所以,尽管可以说城市也是当时封建割据势力中的一员,但就其政治制度的内核而言,它已开始与封建领主分道扬镳。

当然,在中世纪城市建立前期,其统治权力常常被带有一定封建性质的城市贵族所把持。

尽管他们为城市的独立自治以及有关城市建设有所贡献,但越来越迈向专制统治,“他们窃取了议会、长官职位与法庭的控制权,并且总是要把市政官职变成世袭的封地。

”以至压迫一般的工商市民,“他们不仅力图从公共生活中排斥这些小人物,并且还利用他们攫得的权力,去使工人阶级屈服于自己。

他们禁止工匠们结社,不许他们联合罢工,违者放逐或处死。

”[4]贵族的独裁终于激怒了市民群众,他们开始组织起自己的团体,选出领导人和草拟有关章程,开始进行反抗斗争。

从十三世纪起,一种常常具有革命性质的民主运动,开始以日趋剧烈的程度在公会中出现。

它的目的是要摧毁贵族阶级或行会在政治上的垄断,而它的方案就是取得市政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垄断全部市政权力。

经过数十年的英勇斗争,在贵族乃至国王的残酷镇压下,市民没有屈服,反而更加坚强,直至采用激烈的暴力手段,最后取得一定程度的胜利。

中国明、清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君主专制的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一般形式有歇业罢市、群起闹事、武装私营、沿海为寇等。

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顺治十七年(1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织造,且时无偿取用,而朝廷派造额又高,织工苦不堪言,遂“焚烧绸机,辞行碎碑,痛哭逃奔。

”有的还出现“抄打包头”、“倡聚抄抢”等激烈场面。

很多时候有所谓:

“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

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严而寇愈盛。

”引人注目的是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在朝廷所派矿监税使的残暴压榨和疯狂掠夺之下,江浙许多城镇都发生了颇有声势和规模的“民变”,《明史》中有关太监的传记和《神宗实录》中都有详尽记载。

[5]p53

万历末年,全国重要城镇连续爆发“民变”,其规模都相当可观,一些城镇运动高潮时达数万、数十万之众,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参与其中,市民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谓史无前例。

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民运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不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

斗争方式主要为鼓噪、殴击、焚毁诸示威式的城市骚动,运动零星分散,互相没有联系,更谈不上联合,处于一种不满经济掠夺而自发反抗的状态。

结果朝廷撤换了一些地方的矿监税使,斗争即告平息;

在朝廷追究责任之际,一些稍有首领嫌疑之人便诣官府自首,以示不敢与王法相抗而被杀害.其自主意识与抗争能力的局限,与其原生的宗族社会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比较西欧城市成熟的市民运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斗争纲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政治目标,表现出相当原始和幼稚之状况。

在西欧市民运动中,行会组织更发挥了它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议会进行市政管理,它的规章一般还具有法律性质。

商业和工业阶级所组成的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它们教导劳动群众懂得了团结一致和纪律,怎样在自由选出的领导人的指导之下,和在它们自行起草并经都市团体修改的法令与规章之下进行活动。

在斗争中,贵族阶级最后被迫把城市的统治让于行会。

它不允许其成员有不均等的生产条件,禁止来自外部和起自内部的各种竞争,对劳动时间、产品规格和数量、商品价格、帮工和学徒的人数,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在前期为稳定城市经济运作起了相当的作用,到后期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们这里主要指出的是,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

到明朝末年至清朝,当时江浙区域商人会馆和工商业公所兴起。

商人会馆的职能,除联乡情、祀神、义举之外,还有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联同业诸目的。

然而它与官府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准立案才能成立,并时常仰仗官府的力量对帮工、学徒进行压制。

清朝中期出现的工商业公所,开始订立行规,主要为约束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一些规定,包括划一业务规程、统一货价和工价、限制开业和收徒等。

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内外的无序竞争,这点与西欧城市行会的有关职能颇为相像,然而西欧城市行会那些要求市政权力的政治职能,在这里却始终是一片空白。

[6]p102

西方工商业者积极夺取城市的有关管理权力,最终执掌城市的政权,并在其过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应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核心条件。

而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权始终在朝廷官府的牢牢控制之下,一直是其专制集权统治的政治堡垒,绝不存在西方中世纪城市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就连追逐这一目标的思想要求都没有产生。

3.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

西欧中世纪城市大多建筑在工商业经济之上,特别对大一些的城市来说,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是解决粮食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来源,它们往往必须用商业手段从远方市场取得这些物品。

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的政权,其必然要大力发展工商业市场经济,可以说,重视开辟市场是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基本特点。

如以德意志北部70多个商业城市组成的汉萨同盟,拥有自己的商船队和执行机关,并在各地设有商馆,其商船队主要从事欧洲北部各地区出产物的交易,如把俄罗斯的毛皮、蜂蜜,普鲁士的谷物,波罗的海的鲱鱼,斯堪的纳维亚的铜铁矿石,东欧的木材,贩到西欧,再把西欧的毛织物、葡萄酒、食盐、金属制品等运到北欧和东欧。

而意大利一些城市的商人,主要控制了连接欧、亚、北非的地中海洲际中转贸易。

14至15世纪,一般认为是西欧行会走向封闭性和城市失去进步性的时代,其实它正是城市生产力增强,而市场又很有限,以至造成城市间及城市内部竞争激烈之反映。

也正是这一时期,一些城市的市民发起了伟大的地理探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开辟世界市场的工作就从这里开始。

在不断向外开辟新市场的过程中,使得一些城市的大商业公司勃然而兴,且迅速成长,公司在各地设立分部、代理处。

如佛罗伦萨一些商业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几乎遍布地中海沿岸,乃至近东各口岸,资本实力也因此大增,同时还产生了类似股份制运作机制的公司。

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用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革新,信用业的发展并伴随着利率的降低,又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

[4]

中国古代直至明清时期的社会中不存在工商业城市自由发展的条件。

首先,其大、中城市是在专制王权统治之下的政治中心,并非工商业经济运作的产物。

尽管宋代以降,城市工商业经济也时显繁华,但其经济职能始终只是政治轴心的运作附件。

而且,城市市场并不以工农业产品的交换为主,却是以满足达官贵人等城市居民的奢侈消费性经济为杠杆。

就是存在有些小城镇政治色彩略显淡薄而以经济职能为主的情况,也不能改变当时整体城市的性质特点。

而在专制王权统治之下的整个国家,依然固守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壁垒,它对市场的开拓之经济发展要求并不迫切。

尤其是海外贸易,受到统治者海禁关闭政策的压抑,几乎谈不上什么稳定的海外市场。

其次,对绝大多数工商业者来说,谈不上什么政治地位,没有自由发展、自主经营的权利,而要受官府的严密控制,就是国内市场的开拓也是存在种种无法跨越的障碍。

其中主要是官府的禁榷政策。

明清政府对盐、酒、茶等传统禁榷商品及金、银、铜、铁、等矿冶产品继续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和控制,有完全官办官销,也有官府不同程度利用民间商人经营的。

如当时多数大商人资本的积累,靠的是经营盐、茶之类官府专卖的商品,尽管方式时有变化,“都是将民商变成官商,私营变成国营,使商人成为身份不自由的禁榷制度的附属物。

这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然大为不利。

”[6]当时最为民众需要而具有广大市场的商品部门,基本为官府所垄断或间接垄断,而给民营工商业所剩的可自由经营的市场空间就很有限了。

另外,明清时期的官府手工业规模庞大,机构种类齐全,主要有织造、陶瓷、建筑、军器、铸钱及盐、铁经营。

国内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扩展,但非常有限且存在各类的狭隘特性。

比如由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使工农业产品的交换范围十分狭小。

而某些局部市场的繁荣,还主要与官府的商业政策存在因果关系。

其实施的各种工商管理政策,如‘官准专利’等,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

比如规定全省的生铁只准运到佛山铸造。

非此,即属私铸,与私盐罪同论。

这说明佛山工商业的发展与封建官府的支持有一定关系。

这种关系,暂时遮蔽了佛山商民的视野,使他们看不到封建官府榨取赋税的实质。

”[7]p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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