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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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
在确保劳动者躯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刻一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九、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卫生与安全
教育培训
《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87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关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抢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通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2章第2节第5点:
在《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它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畴有: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3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乡、村能够按照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2、厂房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丙类厂房(见备注X),每层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刻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丁、戊类厂(见备注X)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刻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3、疏散信道、标志和应急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6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
*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以下规定运算:
1、2层厂房不宜小于0.6米/百
人,3层厂房不宜小于0.8米/百人,4层(及以上)厂房不宜小于1.0米/百人。
当各层人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分层运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下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运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该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运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m。
*第7.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
但其凈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o;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其它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o;
凈宽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当设其它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5条:
公共场所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就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每栋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纳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纳转门。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单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1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
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4、宿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
职员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工条例》:
职员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治理规定,人均居住的有用面积不得小于2cm2。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耐火程度为1、2组且层数为2、3层的,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400㎡,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6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5、消防设施的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5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修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消防器材的选择、数量及配置
灭火器的设置
《工业安全卫生差不多手册》2.4.3.16点:
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见备注X)灭火器的数量为:
厂房每80㎡
一个,库房每100㎡一个。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文件)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30%;
(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藏,可燃气全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个。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B、C、D火灾类型见备注XX)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B类型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
沫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7、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5条:
各厂房、宿舍内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41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
第42条:
电器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
第46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声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8、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2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连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3条:
压延机、冲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76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
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排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纳防护措施。
9、卫生、防护用品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J36-79)29条:
产生危险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车间地面应平坦防滑,易于清扫。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
*第28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31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68条:
工厂应该按照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第74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同时按照需分别供给工作帽、
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1)
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气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2)
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等操作。
(3)
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4)
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专门肮脏的操作。
第75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人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76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损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提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77条:
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的飞溅火花、碎片、创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78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人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80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人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85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制防护用品,同时保证它良好有效。
10、车间通道宽度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0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
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11、车间空气污染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58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压和凈化装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8条第3点: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37条: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纳循环空所热风采温顺空气调剂。
12、车间嗓音
《工业企业卫生标准》(试行)是按照A声级别制订的,以语言听力损害为要紧指针并参考其它系统的改变;
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db(A),但不得超过90db(A)。
规定接触不足8小时的工作,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即接触时刻减半容许放宽3db(A),但不管时刻多短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db(A)。
本标准只于连续稳能噪声,不包括脉冲噪声。
13、危险品储藏
第52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公尺以上,同时幸免在阳光下爆晒;
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53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同时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工业安全与卫生》第6章------危险物品储藏
易燃液体贮存安全要求:
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阴凉的处所,并与明火保持一定的距离;
在一定的区域范畴内严禁烟。
有毒物品贮存安全要求:
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干燥场所,要幸免在露天存放,同时勿与酸类相近。
(1)与食品同存一库。
(2)包装必须严密,不管是瓶装、盒装、箱装或其它包装,别处均应贴(印)有明显的名称和标志。
(3)发觉有包装破旧和撒漏时,应尽快用土或锯木屑掩盖,然后清扫洗刷。
(4)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毒用具,禁止用手直截了当接触毒害物质。
(5)储存毒害物质的仓库,应有中毒急救、清洗、中和、消毒用的药物等以备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6.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受日光照耀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见备注XXX)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
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承诺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7.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7.1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形、有无泄漏。
7.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觉其质量变化、包装破旧、渗漏、稳固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8.化学危险品出入库治理
8.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治理制度。
8.2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8.3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8.4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拖拉、倾倒和滚动。
8.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按照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8.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14、仓库治理
《仓库防火安全治理规划》
第18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要紧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第22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觉破旧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25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它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能够贴邻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38条:
储存丙类类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粉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爱护措施,确保安全。
(丙类可燃固体包括: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
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
榖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
竹、木及其制品;
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
运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
冷库中的鱼、肉)。
第39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第40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爱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44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45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修理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51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治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有效;
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55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冰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56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15、厕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件)第73条: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
车间内的厕所,一样为水冲式;
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运算进行设计:
男厕所100人以下,每25人设一个蹲位;
10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设一个蹲位。
女厕所100人以下,每20人设一个蹲位;
100人以上每增加35人,增设一个蹲位。
16、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6章第26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按照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峻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缺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3)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较小、可燃物较小、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2.0.3条:
火灾种类应按照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以下几类:
(1)A类火灾:
指含碳固体可燃烧,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
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3)C类火灾:
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燃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
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钴、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带电火灾:
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十三、环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33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1、大气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28条: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确需排放的,应当通过凈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32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排放速率标准公级: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二、三级标准,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的地区;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类标准。
一类区为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专门爱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样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29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废液。
禁止将含有汞、镐、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截了当埋入地下。
第35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Y标准分级
(1)本标准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水域和都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1.1)专门爱护水域,指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保质量标准》I、II类水域如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爱护区、国家划定的重点风景名胜区水体、宝贵鱼类爱护区及其它有专门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爱护区,以及海水浴场和水产养殖场等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现在的排污单位由地点环保部门牌号从严操纵,以爱护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重点爱护水域,指国家GB3838-88III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II类水域,如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爱护区、一样经济渔业水域、重要风景游玩区等,对排入本区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3)一样爱护水域,,指国家GB3838-88IV、V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III类水域,如一样工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及农业用水区、港口和海洋开发作业区,排入本区水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4)对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5)对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必须按照下水道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按(1.2)和(1.6)条规定,分别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3、固体废物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16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20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都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都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