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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创新保税加工单耗管理制度,推广运用“单耗参数生成系统”;

加快推进和完善分类通关改革,探索运用“由企及物”的管理理念,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对高资信企业采取更加便捷的监管、通关措施,对低资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广东省积极推进加工贸易齐抓共管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海关等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共管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

尽快建立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组织协调机制,完成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项目立项,落实建设和运维资金。

二、推进加工贸易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

参照海关对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理念,探索新型保税加工监管模式,支持示范区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措施;

支持示范区来料加工企业法人结构治理和就地不停产转型,支持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

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允许示范区“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出台前,经商务部门批准转为法人企业并按海关规定(署加发〔2009〕5号)结转的设备,可享受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规定的设备免税作价出资的政策优惠,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转入同一投资方下已经设立的三资企业,享受设备免税作价出资政策优惠;

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申请延长财关税〔2009〕48号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在示范区的实施时限至2013年12月31日;

支持示范区转型企业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

三、继续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海关总署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放宽示范区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的限制,允许企业利用其设备进行内外销生产,对既有产品出口又从事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宽产品必须70%出口的限制。

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在东莞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视试点情况研究逐步扩大到示范区其他城市;

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监管与服务,完善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设置专岗负责办理内销审批手续,提供内销政策咨询服务。

广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环节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的规范性审核,配合海关做好到期合同的催报催核、依法对倒闭企业的税款追缴等工作。

四、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

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外发加工审核手续,在东莞和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其他城市试点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

对广东省内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取消收取风险担保金;

加强与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配合,协助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审批人员进行商品归类培训,完善深加工结转商品归类管理;

加快推广应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实现深加工结转申请的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广东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向高端产业链延伸;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提升加工贸易整体水平。

五、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

海关总署支持示范区内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口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优先办理合同审批、备案和核销手续;

支持广州中新知识城、珠海横琴新区、深圳前海地区、南沙保税港区和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发展保税贸易下的现代服务产业;

探索研究开展研发、检测、维修、融资租赁等新型保税服务业务,提升服务产业比例,延长产业链条和提高产业增值率。

广东省配合海关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保税监管试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六、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和管理创新

海关总署积极推动示范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政策叠加,支持设立虎门港、高栏港、松山湖、肇庆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和盐田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佛山国通保税物流中心;

支持已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提供有效担保和承诺建设期限的前提下,实行“边建设、边生产、边监管”的管理模式;

支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研发、检测、维修、展销等高增值活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开展售后维修业务;

研究建立广东省内海关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物流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有关区域、场所物流信息互联互通,简化保税监管货物流转手续;

支持广东探索开展“两仓(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双向运作”模式,发展适合物流供应链需求的、具有退税功能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具有退税功能的出口监管仓库);

加决制定广东关区进出境船舶所需的保税仓库跨关区供油监管操作规范,协调指导广东海关做好保税燃料油跨关区供应业务的监管工作。

广东省加大对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有关配套监管查验设施、设备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为海关实施有效监管创造条件;

在省级层面成立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协调机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主持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广东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申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问题,加快协调推进已批准设立的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场所的建设;

支持配合海关总署对广东省内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行整合。

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海关总署不断完善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支持广东省出台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探索风险评估和处置机制,将海关分类管理和守法便利措施扩大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便利企业的同时降低海关执法风险;

加快企业分类管理审批,支持示范区转型企业在经海关批准后保留原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相应监管、通关便利措施。

广东省加强对企业及社会的宣传,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支持海关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八、建立署省共同推动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机制

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署省合作工作机制,围绕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加强日常工作中的联系配合,共同研究示范区建设和海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建立高层会商和联络协调机制。

双方分别指定一名副部(省)级领导担任会商机制负责人,负责分别牵头协调研究解决对方需要支持的事项。

日常联络协调工作由双方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联络员.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海关及时向广东省通报国家外贸方面的最新政策法规、外贸进出口数据信息及其分析报告。

广东省及时向海关总署通报广东外贸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等重要信息。

合作双方要紧密围绕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按照“共同推进,先行先试,风险共担,可管可控”的原则,完善合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力争在三年内取得显著成效。

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

《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

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按照“共同推进,先行先试,风险共担,可管可控”的原则,黄埔海关与东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合作,围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展先行先试。

东莞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力争在3年内实现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可供参考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模式。

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共同推动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创新

(一)建立东莞加工贸易服务管理平台。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原则加快建设“东莞市加工贸易服务管理平台”,首先应用到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做到“企业一次录入,部门依次审批,数据实时共享”,逐步增加核销、企业项目审批备案以及企业诚信管理等功能,并延伸到外汇管理、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业务。

东莞市政府负责平台立项,落实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为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海关和外经贸部门为平台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落实管理职责。

实现外经贸、海关对审批数据的对接交换,确保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销和执行数据的有效反馈。

(二)推广完善三方联网管理。

外经贸部门与海关加强合作,总结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试点经验,完善三方联网管理模式,在东莞地区加快推广进程、扩大试点范围。

(三)探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

利用互联网、物联网、RFID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集聚区域研究试行加工贸易电子围网管理,做到外经贸部门、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保税物料的节点监控和数据实时管理。

由东莞市与黄埔海关组织外经贸、海关等部门专家成立课题组,结合东莞加工贸易企业分布特点,开展东莞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调研,拟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规划,明确电子围网管理模式的目标及实现方式。

(四)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分类通关试点范围。

贯彻属地管理原则,研究和完善适应不同类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监管措施,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诚信守法、技术附加值高的生产型加工贸易A类及以上企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更加便捷的通关优惠措施,对于高风险企业则加大监管力度。

(五)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改革备案、核销制度,海关对风险大小不同的企业确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完善H2000集中审核系统,实行风险式审核,对信誉良好的企业,试行由计算机自动审结备案与变更数据,实行“记账式”管理,并允许企业在报核前申报实际单耗;

对管理规范的电子化手册企业在建立“企业备案资料库”的基础上实行分段式备案管理;

建立配套管理措施,在备案、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核销、核查、通关等环节体现差别化待遇。

(六)试点保税加工单耗管理制度创新。

将现行以单耗标准为主的单耗管理模式转为单耗标准与单耗参数并重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以单耗参数为基础、实际单耗为依据的准确核销管理模式。

(七)扩大适用加工贸易电子帐册联网监管企业的范围。

外经贸部门与海关联合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A类及以上企业,推动发展为加工贸易电子帐册联网监管企业。

外经贸部门、海关加强联网监管企业生产能力、进出口、核销等数据交换,确保各部门管理到位。

(八)加强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规范性审核。

外经贸部门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规范性、企业料件产品归并准确性审核,提高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质量。

海关做好企业商品归类咨询与指导工作,完善深加工结转商品归类管理。

二、共同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梯度转移

(九)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对“十二五”规划规定范围的高端装备制造、新型电子、平板显示、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关参照对于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理念,实施“电子底账+企业自核”的风险监管模式,运用“主料工作法”,允许企业在每期报核前以实际耗用量办理单耗申报手续,采用特殊行业电子账册实施监管。

东莞市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加快产业载体整合,重点瞄准日韩等国和港澳台地区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

(十)鼓励现有重点企业做强做优。

对符合《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要求的大企业和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海关视同高资信企业对其适用各项创新优惠制度措施和便捷监管措施。

东莞市集中各种扶持资源全力打造一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企业。

对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增加投资,按新增认缴注册资本额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对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的核心设备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对其所缴纳增值税款视同同等贷款额度提供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人民币。

(十一)支持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独立法人。

海关允许转型企业“双号并存”3个月,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海关允许转型企业在“双号并存”过渡期,按“同一投资主体”办理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并按照管理类别从优原则保留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监管便利措施。

转型企业可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同一投资主体”证明,合并到“同一投资主体”已设立的企业并继续开展加工贸易。

东莞市全力推动来料加工企业法人结构治理,确保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独立法人企业;

同时,原则上不再新批来料加工企业。

(十二)加快推动重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

明确“财关税〔2009〕48号”文、“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期以“转型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日期确定。

由外经贸、海关等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发挥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一站式”服务中心作用,设立业务办理专窗,简化办事手续,重点推动投资额超500万美元来料加工企业用好“财关税〔2009〕48号”文、“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转型。

(十三)共同培育发展一批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选择一批守法经营、节能环保、具有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重点培育,推动企业在制造水平提升、研发创新、企业总部要素集聚、自主品牌营销等方面率先取得显著成效,树立转型升级标杆并给予优惠政策,形成企业示范效应。

(十四)解决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经营过程中累积的问题。

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符合政府转型升级引导方向、守法经营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我规范。

对企业自愿、主动申请以自查补税和补办海关手续方式解决料件短溢、残次品处理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问题的,海关进行风险式管理,补办海关手续、企业管理类别维持现状,但对有伪报、瞒报、漏报嫌疑的实施重点稽查、核查。

三、共同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十五)支持企业设备综合利用拓展市场。

对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已经超出了海关监管期限的进口设备,可以用于进行内销生产。

外经贸部门及时做好企业内外销比例调整的批文变更。

(十六)推广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在提供有效担保前提下,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对纳入东莞内销百强培育名单的企业优先试行。

在外经贸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允许企业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外经贸部门加快非涉限类商品《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确保内销重点企业即来即办。

东莞市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实行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提供内销“集中担保”,减少企业内销资金积压。

(十七)搭建企业内销市场拓展会展平台。

东莞市积极将外博会、台博会等会展平台打造成具有国内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平台。

海关充分利用保税物流政策,对外博会、台博会等会展海关监管货物,依法采取便捷的监管措施和灵活的海关事务担保。

(十八)提供企业内销便利化服务。

海关、外经贸部门设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批专门窗口,加强部门协作及时解决企业内销问题,建立内销“快速通道”;

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海关完善预审核制度,及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提高效率。

(十九)加强企业内销业务辅导和资金激励。

海关、外经贸等部门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业务辅导,对纳入东莞内销百强培育名单的企业实行挂钩扶持机制,指导企业办理内销相关手续。

东莞市安排企业内销专项资金,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和省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利用政府认定的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产品推介和交易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支持;

对企业参加政府认可的国内展览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展位费、摊位费支持。

四、共同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延伸

(二十)简便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审批。

海关简化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审批手续,建立以经营企业为主要责任对象的管理制度;

开展外发加工“集中审批”试点,以企业为单元,可凭一份申请表向海关备案多份合同外发加工,每份备案申请表对应一个承揽企业,有效期最长一年;

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于省内跨关区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高资信企业(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试行视同关区内外发加工进行审批管理。

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深加工结转审批效率,提速结转通关,促进相关产业上下游链条的纵横延伸。

东莞市加强与省内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的产业转移合作,加快建立产业转移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外发加工等政策转移部分劳动密集、附加值低的加工制造环节。

(二十一)提供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

东莞市加强与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在东莞设立辅导服务中心,借助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帮助企业提升先进生产技术、生产管理水平及产品研发、品牌创建、节能降耗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发挥其专家资源优势,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各项辅导服务,提高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生产管理水平,东莞市对相关辅导服务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万元。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海关对企业研发引进设备简便通关手续、对技术人员进出境给予相关便利。

五、共同推动国际服务外包发展

(二十二)积极申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东莞市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将东莞作为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产业。

海关支持东莞申请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试点,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二十三)支持松山湖发展现代服务产业。

支持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发展保税贸易下的现代服务产业,通过增强总部经济、物流的服务能力和支撑,促进软件开发、研发设计、数据处理、检测维修、融资租赁、物流配送等保税服务业务快速发展。

六、共同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提升

(二十四)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东莞市抓紧开展松山湖综合保税区、虎门港综合保税港(区)的规划论证,向省政府报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申请。

联合成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口协调省政府部门及国家部委,支持东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申报。

(二十五)完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功能。

对需开展售后维修服务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支持设立保税仓库,通过开展维修业务,实现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求。

推动保税监管场所内的管理创新,探索在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开展售后维修等业务。

(二十六)加快发展两仓功能合一的综合保税仓库。

将物理隔离监管转变为电子标签监管,在确保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使“两仓”的使用效率最大化,降低企业保税物流成本。

积极争取发展适合物流供应链需求的,具有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

东莞市加强综合保税仓库的设点规划和布点,对企业使用综合保税仓给予资助。

(二十七)加大“大通关”建设投入力度。

东莞市加大对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配套监管查验设备、设施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

在工作场所的用地审批和建设、查验设备和科技投入、生活设施配套、协勤武警营房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共同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八)建立加工贸易企业诚信守法体系。

东莞市建立“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平台”,整合外经贸、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管理资源,推动海关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制定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对加工贸易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情况进行统一认定。

对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各部门给予最为便利的扶持措施。

(二十九)加强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风险管理。

对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相关便捷监管措施实施范畴,外经贸部门与海关通过调控手册备案、加强通关管理、进出口监控等开展重点监管。

(三十)积极培育诚信守法经营企业。

由外经贸部门联合海关重点选择一批在东莞经营时间长、投资规模大、守法经营良好的B类企业,联合对企业进行辅导,引导企业进一步完善管理。

海关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拟申请成为A类管理的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下厂核查、验证稽查手续。

东莞市与海关加强企业类别评定,对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管理规定需要降低管理类别的,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违规实际情况,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政府与属地海关的类别评定意见,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三十一)加强企业风险共管。

东莞市协助海关做好到期合同的催报催核、倒闭企业规范管理的后续处置。

外经贸、海关、工商、法院等部门加强合作,依法开展对倒闭企业的税款追缴。

海关要及时将风险企业信息向外经贸等部门通报,加强风险防范。

(三十二)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

通过风险分析等手段,整合海关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监管资源,共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法行为。

八、完善黄埔海关与市政府联席会议机制

(三十三)建立双方定期会商工作机制。

由黄埔海关一名关领导和东莞市一名市领导担任会商工作机制负责人,利用每季度召开的双方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合作备忘录》的重大决定事项和相关扶持政策。

(三十四)建立日常工作联络机制。

由黄埔海关办公室、东莞海关及东莞市外经贸局成立日常工作联络小组,每月召开工作会议,落实上级会商工作机制确定的决策事项,检查工作进展;

定期收集推动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意见,提交上级会商联席会议讨论。

(三十五)建立业务工作指导机制。

围绕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分工制定相应的业务指导文件,统一基层工作操作,确保《实施意见》扎实推进。

(三十六)建立加工贸易发展长效研究和动态反馈机制。

主动研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新情况和新问题,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

及时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报送试点城市转型升级建设最新动态,主动反映试点进程,积极争取相关指导和政策支持,注重总结推广转型升级经验成果;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和政策宣讲会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支持转型升级试点的各项举措和取得的各项成果,扩大影响。

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促进加工

贸易转型升级业务问答

一、今年7月1日起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变形态是否告一段落?

(一)按照财关税48号文规定,来料加工企业尚未解除海关监管设备免税出资转入新设立的三资企业政策优惠到2010年6月30日截止,但并不代表东莞推动“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转为法人企业就此告一段落。

(二)政府将联合海关等部门继续推动符合产业导向、转型升级前景好的来料加工企业加快转型,对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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