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考试温习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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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惩罚的设定(9~13条)。
⑴法律能够设定各类行政惩罚;
⑵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惩罚;
⑶地址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惩罚;
⑷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黛玉能够设定警告或必然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黛玉和省、自治区黛玉所在地的市黛玉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规定。
4、行政惩罚的主体(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16~19条)。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
五、一事再也不罚(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六、行政惩罚的时效:
二年(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再也不给予行政惩罚。
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7、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33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惩罚。
八、(了解)简易程序与一样程序的区别(37、3八、3九、40条)。
九、听证程序的范围和要求(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才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0、罚缴分离制度(42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一、当场收缴的条件(47、48条)。
⑴20元以下罚款;
⑵不妥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出有因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能够当场收缴。
1二、超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处置(51条)。
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⑵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审理机关不同,审理程序不同,审理制度不同:
行政复试议采取书面审查,一级复试议;
行政诉讼一样采取公布审查,二审终审。
审查内容不同:
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
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裁决的权限不同,法律效劳不同。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复议申请(7条)。
公民、法人或劳动保险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⑵县级以上地址各级黛玉及其部门的规定;
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及争议解决途径(8条)。
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
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与法律实实施为,行政机关内部治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不服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置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斥。
不服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及其他处置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一样时限:
60天(9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明白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但法律法规规按时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五、对地址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一样管辖(行政复议申请的选择)(12条)。
⑴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能够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⑵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治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搜集证据(24条)。
在行政复议进程中,被除数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或有关个人搜集证据。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28条,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结合学习)。
⑴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⑵要求履行职责;
⑶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要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背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妥的。
⑷撤销决定:
不按时回答和提交证据、依据和有关资料,视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9、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本机关管辖)(14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同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也能够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0、复议前置,复议和裁决终局(30条)。
复议前置;
对自然资源(土地、矿藏、水流、丛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确权的催促检查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或裁决终局: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在权或利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行政诉讼法
一、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10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12条)。
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
立法和法律实实施为;
行政机关,内部治理行为;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3、管辖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确信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明确当事人应向哪一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
4、中级法院管辖的第审行政案件(14条)。
⑴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查处的案件;
⑵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具体化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24~29条,以27条为重点)。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作为和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六、行政诉讼的被告(25条)。
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⑵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⑶作出一起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一起被告;
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组织为被告。
⑸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证据的种类(31条)。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八、举证责任(32~33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进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
九、证据保全(36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诉讼参加人能够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也能够主动采取保全方法。
10、起诉期间:
三个月(39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明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复议机关超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一、起诉期间具体行政行为(44条)
诉讼期间,不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
(1)被告以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以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1二、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50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13、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决(54条)
(1)裁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确凿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裁决撤销、部份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裁决被告从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要紧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背宝贝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裁决在一按期间内履行宝贝职责。
(4)裁决变更:
行政惩罚显失公平的。
14、法院一审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三个月(57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裁决。
1五、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的期限:
二个月(60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裁决。
1六、再审的法律规定(63、64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裁定,发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以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不是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裁定,发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裁定,发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7、补偿诉讼能够适用调解(67条)
四、国家补偿法
一、行政补偿负责情形(5条)
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和法律实实施为,行政机关内部治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二、补偿请求人(6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补偿。
3、补偿义务机关(7条)
(1)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一起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一起的补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行政相对人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4)受委托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5)补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政其职权的机关的,撤销该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4、补偿请求(九、10条)
补偿请求人要求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也能够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补偿请求人能够向一起补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补偿义务机关要求补偿,该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补偿。
五、追偿(14条)
因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重大过失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补偿义务机关补偿损失后,能够向造成损害的个人或组织追偿。
六、补偿方式(2五、26条)
补偿以支付现金为要紧补偿方式。
能返还财产或恢恢复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恢复状。
补偿只补偿直接损失,不补偿间接损失。
损害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阻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排除阻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国家补偿的费用来源(29条)
国家补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法的概念(2条)
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4、五、六、10条等)
第一、合法原则(许可权法定:
许可种类法定、许可主体法定、许可程序法定)
第二、公布、公平、公正原则(5条)
第三、便民和效率原则(六、42条)
第四、监督与责任原则(10条、第七章)
第五、信任爱惜原则(8条)
3、行政许可的种类(12条)
(一)一般许可(12条第<
一>
项)
(二)特许(12条第<
二>
(三)认可(12条第<
三>
(四)核准(12条第<
四>
(五)记录(12条第<
五>
4、许可种类的设定权(14、1五、1六、17条)
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14条)
地址性法规能够设定许可,省级政府规章能够设定临时许可(一年);
(15条第一款)
对地址性法规可、政府规章设定许可权的限制(15条第二款)
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许可(17条)
(省会市、较大市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均不得设置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的主体(2二、23条)
(一)行政机关(22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3条)
(三)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24条)
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25条)
7、一站式许可(服务)和集中办理(26条)
八、行政许可程序(第四章)
(1)申请方式(29条)
(2)许可公布事项同(30、33条)
(3)审查决定及其形式(3八、39条)
(4)审查决按期限(4二、43、44条)
(5)听证特许事项的招标、拍卖规定(46---48条)
(6)特许事项的招标、拍卖规定(53条)
(7)认可事项的具体规定(54条)
(8)核准事项的具体规定(55条)
(9)形式记录(56条)
九、行政许可机关实实施政许可监督检查几项制度(第六章)
(1)监督检查制度(61条)
(2)许可事项执行情形报告制度(62条)
(3)异地惩罚抄告制度(64条)
(4)(相对人)举报受理制度(65条)
(5)催促及处置制度(6六、67条)
(6)企业自检制度(68条)
(7)撤销制度(69条)
(8)注销制度(70条)
10、追究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员法律责任的形式与违法行为(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