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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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范本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范本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应该怎么写?

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

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

  

  01

  随着我国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加强医疗行业税收征管已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笔者以**市为例,针对全市医疗机构税负情况及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初步分析与探讨。

    一、 **市医疗卫生行业税负情况

    

(一)纳税人注册登记情况

    1.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登记情况

    

(1)从登记数量看,全市医疗行业整体规模相当庞大

    根据卫计委系统提供的医疗机构登记信息,全市共登记有医疗机构3056户。

其中,**县、**县、**区、万年县均超过400户,**、**、**县、**县、**县、**县不到100户。

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因为各县(市、区)卫计委管理的标准、重心和信息化建设程度不同所导致,有的只采集公立医院信息,有的只采集营利性医院信息。

虽然数据采集不完整,但从**县、**县、**区、万年县等几个管理比较规范的县市登记情况来看,全市实际登记营业的医疗机构应在4000-5000户之间,整体规模相当庞大。

    

(2)从经营性质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绝大多数

    全市共登记有医疗机构3056户,其中,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共1730户,公办非营利性机构727户,无法区分公办或民办的机构43户,公益机构20户,营利性机构536户。

从中可以看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占绝大多数,占比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仅为%。

    (3)从所有制形式看,私有为主,公有为辅

    全市共登记有医疗机构3056户。

其中,私人所有1920户,占比%;股份制39户,占比%;合伙制、其他所有制各4户,占比%;股份合作制3户,占比%;全民所有制509户,占比%;集体所有制557户,占比%;公有20户,占比%。

从登记数量上看,私有制占绝对多数,公有制占少数。

    (4)从经营规模看,规模以上医院数量不多

    从数量上看,全市规模以上医院数量不多,主要以未定级的私人诊所为主,占比%;从床位上看,以二级医院(占比%)和未定级的私人诊所(占比%)为主;从牙椅数上看,以未定级的私人诊所为主,占比%;从注册资本上看,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未定级医院三分天下。

其中,全市三级医院共有4户,分别为**市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爱尔眼科医院、**市眼科医院。

  

(1)从税务登记情况看,主城区税务管理比较到位

    根据金三系统历史登记情况,截止目前,全市共有1125户次卫生行业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其中广丰区256户次,**区154户次,**县138户次,从税务登记情况看,主城区登记率户数较多,税务管理比较到位。

    

(2)从纳税人状态看,纳入正常管理的比例不高

  全市卫生行业纳税人,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户数比例不到一半。

其中,注销户497户,占比44%;正常户483户,占比43%;非正常户注销87户,占比8%;非正常户58户,占比5%。

    (3)从管户性质看,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户比例较高

    全市卫生行业已登记户1125户,正常户483户,占比%。

其中,疗养院正常户比例100%,中医院正常户比例90%,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正常户比例较高,占70%以上;门诊部(所)、其他卫生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正常户比例偏低,占30%以下。

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注销原因是机构改制,部分县市区卫生局、计生委并编为卫计委,注销原来的税务登记。

    3.近年来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变化情况

    2014年以来,全市卫生行业共新增登记186户,新增注销户45户,认定非正常户68户,实际新增有效登记户73户。

其中,2014年新增有效登记户16户,2015年新增有效登记户2户,2016年新增有效登记户53户,增加较多。

    

(二)行业税负情况分析

    1.全市医疗行业分年税负情况

    从入库税款看,近三年来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呈现爆发式增长。

其中,2014年度,全市医疗卫生行业共计入库税款万元;2015年度,全市医疗卫生行业共计入库税款万元,增收万元,同比增长%;2016年度,全市医疗卫生行业共计入库税款万元,增收万元,同比增长%。

    2.全市医疗行业分县市区税负情况

    从税款所属区域看,卫计委系统登记管理比较规范的区域,税收入库金额较高。

如,**县卫计委系统登记1083户,产生税收万元,登记户数与入库税款均为全市之首;**县卫计委系统登记645户,入库税款万元,登记户数与入库税款均为全市第二。

    3.全市医疗行业分税种情况

    从入库税款税种看,全市医疗入库税款万元,其中土地增值税万元,占比%;营业税万元,占比%;土、营两税主要是公办医疗机构新建或购入营业用房所产生的一次性税收。

个人所得税入库万元,企业所得税入库万元,合计万元;剔除一次性税源影响,两个所得税占入库税款的%,是医疗卫生行业的支柱性税收。

    4.全市医疗行业入库税款按所有制情况分析

    从全市2014-2016年登记的1125户次医疗卫生行业纳税人,有税户448户,有税率仅%。

其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办医疗机构有税户共177户,占有税户比例%,入库税款万元,占入库税款比例为%;股份责任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办医疗企业有税户共173户,占有税户比例%,入库税款万元,占入库税款比例%;个体、独资、合伙医疗机构有税户共98户,占有税户比例%,入库税款万元,占入库税款比例%。

不难看出,公办医疗机构是行业的纳税主体,但是占登记数量绝大多数的个体、独资、合伙医疗机构税款入库比例极低,管理有待加强。

    5.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分析

    近三年来,全市医疗卫生行业有税户共448户,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仅67户,占比%,共计入库企业所得税万元。

其中,**县在登记管户基数不高的情况下,入库企业所得税万元,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比较到位;有10个县(市、区)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在15万元以下,有3个县区入库企业所得税为0,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区域差异巨大。

  二、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税收政策解读不到位

    1.片面认为无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第42号)第一条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有的纳税人直接认为本单位所有业务均与医疗服务有关,取得的收入均是医疗服务收入,因而可以享受“免征各项税收”的优惠,从而不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2.片面认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存在片面解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误区。

由于医疗卫生行业,批准设立机构为卫计委系统或民政系统,大部分纳税人在批准设立后,并未及时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因而,有的纳税人,包括不少税务人员认为该单位的批准设立机关不是工商局,所以不是“企业”,因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从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来看,部分地税机关对该行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理解和执行是存在很大分歧的。

    3.片面认为无需缴纳房土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为营业性医疗机构后,认为仍能持续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而对“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等限制性条款视而不见。

    

(二)日常纳税义务履行不到位

    1.未如实申报非医疗服务收入。

有的医院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医疗项目等,其合作的科室、病区、医疗项目取得的收入未单独核算,未按照规定缴纳地方各税。

有的纳税人取得门面租金收入未单独作其他收入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账面处理为医疗收入科目,使用内部门诊收费收据作附件;个别医疗单位租金以预算外收入形式上缴财政,然后申请返还,企图达到偷逃税款的不法目的。

    2.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的医护人员以加班费、夜班费、护理费等名目按月发放的奖金,未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些医疗单位不能分清支付外聘专家会诊、坐堂费用等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聘用的医务人员是属于在原单位内退还是退休区分不清,不能区别对待,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的股东变相从企业取得的分红未缴纳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的非营利性医院将部分诊疗科室对外承包,未缴纳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向民间融资行为,但未扣缴向个人支付的利息需缴纳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3.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长期以来,医疗卫生机构游离在税务部门的正常监管之外,导致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纳税意识淡薄,不少民营医院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认为民营医院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行业。

有的纳税人在签订租赁、建筑安装工程、药品及医疗器材采购等合同时未缴纳印花税;有的纳税人未按借款金额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有的民营医院甚至连经营账簿也未贴花。

    (三)日常税收征管不到位

    1.业务素质不高。

基层税收管理员年龄偏老,普遍缺乏财务会计知识,无法看懂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和会计报表,害怕去企业查账,日常检查基本没有开展或仅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简单地方小税种的检查,不能深入企业开展税收检查。

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只限于按期申报纳税、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等。

    2.核定依据不准。

由于私人诊所等机构基本上不设账册,税务人员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其真实的医疗服务收入,加上税务人员缺乏准确核定业户医疗服务收入的佐证材料,核定方法单一、片面,依据不足、说服力不强,使税收核定工作相当被动,纳税人往往抓住这个弱点,与税务人员在核定税款问题上进行“讨价还价”,造成税收核定总体上偏低。

    3.执法力度不够。

对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没能真正形成震慑作用,纳税人的偷税成本很低,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而且,各级税务机关责任追究措施落实不到位,没能有效地规范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

  4.部门协调不畅。

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通,造成管理不到位,导致税款流失。

同时,涉及医疗行业的市监、卫生、物价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缺少沟通,缺少合力,尤其是在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执业医师资格审核上缺少沟通,造成管理空挡。

    三、 提升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医疗卫生行业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地税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管理侧重有所变化,地税各职能部门应及时研究对策,堵住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征管漏洞。

    

(一)加强管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论是民营医疗机构还是公办医疗机构,无论其账务是否健全,都负有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义务。

地税各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的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1.对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及时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记录纳税人经营地址、法人、执业登记日期及房土等关键信息,不定时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或评估,重点检查纳税人3年优惠期满之后是否及时申报缴纳房土两税,以及是否存在纳税人通过改名等手段超期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对规模较大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关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方面的核算。

    2.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投资或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若有,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继续享受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税收优惠。

    3.对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扣缴,尤其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模以上的民营医院,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扣缴,督促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同时兼顾个人所得税、房土两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的催报催缴。

    4.对公办医疗卫生机构。

要规范房产、土地流转环节的各项税款征收,确保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之间数据逻辑性相互匹配。

同时关注其他应税收入,如食堂承包,以及现实存在的公办医院变象将部分科室外包给医生或其他个人,出租方获取的承包收入以及承租方获取得经营收入,应当缴纳“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

    5.对账务健全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及时采集纳税人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核算流程、财务报表、医生数量、病床数、房产土地等涉税信息,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巡查巡管和涉税风险评估,重点核实其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6.对账务不健全的医疗卫生机构。

财务核算不健全是个体诊所的通病,部分药房进药主要以现金为主,而销售药品现金量较大,不开零售发票。

即便建账,亦是真假两本账居多,“坐支”现金造成了实际收入与账面收入相差甚大。

对此类无帐可查或帐务混乱、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二)注重服务

    管理和服务是一对连体婴儿,有相应的管理就要有相应的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逐步实现个性化服务,使纳税服务的触角伸的更长、更深、更广。

    1.梳理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税政、法规部门应系统梳理《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法规政策,明确征、纳双方责任和义务,找出医疗卫生行业“征、免、缓、罚”依据,制定适宜本单位、操作性强的征管流程,组织基层税收管理员进行培训,确保全系统“一把尺子”管到底,打好政策基础。

    2.做好税法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纳税意识参差不齐的现状,通过纳税人学堂、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平台,采取上门辅导、举办税收、财务、会计等知识讲座、税法咨询、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税法培训,加强政策引导和税法宣传,大力宣传医疗行业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的税种、期限等,提高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个体诊所从业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收政策水平,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3.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税务部关要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税源“小、散、难”的特点,引导纳税人网上报税或者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应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及时了解纳税人诉求,做好纳税辅导,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同时,探索建立重点企业税务经理制,为重点企业提供专业的订制税务服务,拓展纳税服务的方式方法。

    (三)严格执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税收征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通过加强执法督察、推行风险管理、强化稽查打击等手段,来规范征纳次序,提升税法遵从。

    1.加强执法督察。

将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征管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督察项目,通过重点督察或是专项督察的形式,及时发现医疗卫生行业涉税问题,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税务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失职、渎职行为,从严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纵容。

    2.推行风险管理。

以涉税信息体系建设为依托,按照精细化管理、个性服务的思路,开展规模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内控及风险体系分析,通过对其生产经营及管理流程研究,分析行业信息特点,加强第三方信息利用,利用采集的涉税数据,查找医疗卫生行业的共性税收风险点,进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增强管理的针对性。

    3.提升税法遵从。

发挥稽查尖刀作用,集中火力向难啃的硬骨头开火,对那些有意隐瞒应税行为或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纳税的单位,一经查实,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在一定场合予以公开,提升税法震慑力,逐渐把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引入正轨,增加组织收入。

    (四)强化协作

    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征管受制于多个部门,各级地税职能部门要依托政府综合治税平台,及时获取市监、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共治合力,共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

    1.卫生管理部门。

根据现行医疗行业管理政策,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营利性的职权在卫生管理部门,但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结果所产生的税收征管影响认识严重不足,不严格、不规范进行认定的情况不少,实地检查不少医疗卫生机构明明是营利性的,但其执照上却标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导致税务机关在政策落实中无所适从。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和卫生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医疗执业许可证时,将批准的民营医院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等资料及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年审时,将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列为年审资格条件之一。

    2.物价管理部门。

根据统计,我市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比%,占绝对多数。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第42号)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这里“国家规定的价格”的认定职权在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只对价格进行了管理,但是对使用数量以及收入信息却不采集,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获取物价管理部门传递的价格信息,结合非盈利性认定,精准确定免税收入范围。

    3.财政管理部门。

从医疗卫生行业税务登记情况看,纳入日常征管的纳税人不到十分之一。

这些卫生管理部门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不需要税务发票还能正常营业,究其原因就是医疗卫生机构大量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收据,代替了税务部门的发票,造成税务部门对这些纳税人失管失控。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定期获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信息,从中查找医疗卫生行业税收风险。

    4.工商管理部门。

推行“三证合一”后,纳税人不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只需在工商部门统一领取营业执照,这就造成税务机关对医疗卫生行业纳税人登记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

各级地税机关应与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换基础信息,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或年度验照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机关也要及时将纳税人纳税情况通报工商管理部门,将欠税等失信信息通过工商诚信系统公示,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02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和人民对身体健康的日益重视,医药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如何加强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实现应收尽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聚财,做到既促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又切实加强征收管理,是当前税务部门值得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就这一问题,我们近期对全市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具体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药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医药行业税负明显偏低

  由于人们存在对医药行业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使得医药行业高增长和高收益性非常突出,据调查医药销售行业经营中实际进销差价率在20%左右,粗略推算整体增值税税负不低于XX%,而医药销售行业实际平均税负仅为XX%左右,其中有的企业几百万的销售额应纳税额仅为几千元,税负水平明显偏低,与医药行业市场潜力大,利润可观等特点不相应,存在明显疑点。

  

(二)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医药零售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还比较规范,税务机关基本能核定月销售额。

但医药零售业大多属定期定额户,不能提供产品进销存登记簿,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定月销售额。

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存在帐外经营、有意隐瞒销售收入等现象,如现金收取货款不申报纳税、购进货物用于促销奖励应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等。

这些情况说明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三)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

  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普遍存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明显违反了《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不开发票拒开发票,消费者购买药品通常不索要发票,就不开发票;消费者有时索要发票,找各种理由拒绝开具;二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有的只填写名称和总金额,名称一栏只填写“药品”,无具体品名,数量和金额,很难从普通销售发票上看出具体商品的销售价格;三是滥开发票,有些单位购买的药品与收费单据上开具的药品品目不相符,有些明明销售的是日用品和护肤护发品,而在发票上开具的却是医药品。

  (四)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税务部门对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少数税收管理员长期没有更换,造成与医药行业关系逐渐密切,在管户过程中,存在巡而不查、查而不严、知情不报、以补代罚现象,极个别税收管理员甚至与医药行业互通信息,应付和蒙蔽税收检查。

  二、医药行业存在涉税问题的原因

  

(一)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

  由于医药行业一直没有纳入规范化轨道管理,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为数众多的医药行业经营者了解、掌握税法知识了解不多,不清楚如何计算税款和申报纳税。

同时,部分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为利益驱动,产生偷逃税心理,钻税收管理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偷逃税款,给国家带来损失。

  

(二)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滞后

  医药行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和经营渠道的复杂化,给税务管理不断带来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医药管理体制未理顺。

医药与卫生职能重叠,政策打架,医药市场竞争无序,引发管理混乱,给税收管理带来困难;同时税制也没理顺,医药经营征收增值税,医疗卫生征收营业税,对大量既经营医药又有卫生诊治的业户如何征税,标准不好掌握,国、地两税部门都可管可不管,不仅造成管理权矛盾,也极易发生漏征漏管现象。

二是医药行业经营管理不规范。

少数医药行业财务核算不严,帐务不实,造成对实际经营、现金、库存难以有效控制,其应缴增值税计算很不规范,很不准确,增加税收管理困难。

三是医药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易控管,销货无法掌握,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核算,从而造成税款核定数额普遍偏低、税收负担率低的现象。

  (三)医药行业的经营特性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一是各医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较多,许多是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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