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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关系研究的视角与进路

乡村关系研究的视角与进路

贺雪峰/苏明华

2012-10-1422:

39:

30  来源:

《社会科学研究》(成都)2006年01期第5~12页

  【作者简介】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苏明华,华中科技大学宣传部。

(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提要】当前学界关于乡村关系的讨论,要么局限于制度文本,要么局限于区域经验,而缺少比较的视角。

本文认为,决定乡村关系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村干部可以调用资源的状况和乡村财政状况,正是这三个因素决定了乡村关系的区域差异。

本文在对以上三个因素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乡村关系的弱乡强村、强乡弱村、强乡强村等多类型模式,从而将对乡村关系的研究下沉到以实证调查为基础的区域比较层面。

对乡村关系的研究应该到现实的农村实践中去理解乡村关系展开的过程,其中包括村民自治的影响。

而研究首先是要理解村民自治制度究竟是如何影响乡村关系的过程与机制,这种过程与机制在不同区域展开的差异,以及在多大比重上村民自治形成了乡村关系,和在多大程度上村民自治并没有触及到乡村社会的内部,而仅仅是乡村关系水面上的一层油。

  【关键词】乡村关系/《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制度/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村庄资源/乡镇财政收入

  

  一、引论

  就当前乡村关系状况的一般性意见来看,国内学界的主要讨论集中在乡与村之间到底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上。

从《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乡与村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但实际上,因为村一级不仅有村委会组织,而且有村支部,且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支部又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就使乡与村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确定起来。

  既然制度文本不能回答乡村关系的状况,我们就需要考察实践中的乡村关系。

从实践的需要方面看,乡镇范围大都在数十平方公里,人口也在数万人之间,这样一个规模的行政区域,乡镇行政在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完成行政任务时,难以直接面对农户,而需要村级组织协助。

众所周知,离开村级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乡镇一级“收粮派款,刮宫引产”都将困难重重。

因此,徐勇教授认为,虽然村委会组织是自治组织,却只是村务自治,在办理政务方面,则应该受到乡镇领导(注:

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213页。

此后,徐勇教授对自己的观点有所修正,他认为,“如政府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工作时,应该根据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报酬”,见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75页。

)。

而景跃进先生则认为,“只要村委会承担着来自上级政府的行政管理任务,那么,它们的关系就非常可能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特征,而很难保持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性质”[1]。

  从实践本身的进展来看,对《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后的乡村关系状况,学界有不同的意见。

其中,吴理财的评论是“村民自治促进、推动了乡镇政治体制的适应性改革,使乡村关系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自觉发展”,“总体而言,这几年乡村关系加速了从行政支配型向民主合作型的转变”。

虽然“至今仍然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2]与吴理财的评论不同,董磊明通过对苏北农村的调查,认为“村干部处于乡镇组织与农民之间,乡镇与农民常处于对立面,农民要将村干部拉人自己群体之中,就必须使自身的力量强于乡镇政府。

在经济不发达、农民原子化、精英外流的苏北农村,这是不现实的”。

董磊明还认为,“随着外部的压力越来越大,乡、村两级干部越发抱团合作,一致对外。

同时在利益群体的内部,为了各自的利益,乡、村之间的博弈也趋于激烈,这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

”[3]吴毅则对学界热衷于乡村关系的语境进行了评论,他认为,乡村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是“国家—社会”互动话语和“民主——自治”话语制造出来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与现实无关。

他说:

“你若是不固执己见,肯换一个角度,换一种话语,保管你无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都一定会看到一幅完全不同于前两种话语支配下的乡村关系的图景。

在这幅图景中,主要的景致不再是乡村之间的力量博弈,以及由此给人带来的代理人与当家人的推论,不再是乡镇政权是否违反了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将村级组织作为自己的行政腿脚,等等。

主要的景致将是乡村两级政权在基层行政过程中是否能够有效配合,将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行政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

”[4]当然,吴毅并非认为乡村关系没有问题,而是认为,依后一种语境来看,我们完全可以说,乡村关系的主要问题是被人为制造出来的:

正是法律规定乡村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搞乱了本来比较‘顺畅’的乡村关系,导致乡政运行中的诸多困局和梗阻”。

  归结起来,关于《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后的乡村关系,吴理财、吴毅、董磊明分别表达了三种代表性的意见。

吴理财认为乡村关系正实现由行政支配型向民主合作型的良性转变;吴毅认为,因为外来话语及法律的不良影响,使本来顺畅的乡村关系被搞得混乱起来,并引起了乡政运行的困局和梗阻。

这两种意见可以说是针锋相对,却又都认为,《村组法》的实施,改变了乡村关系运作的基础,因此对乡村关系产生了很大影响。

董磊明则认为村民自治本质上不过是浮在乡村关系水面上的一层油,并未改变传统乡村关系运作的基础,表面热闹的村委会选举,在选举结束后,并未留下可以实质性改变乡村关系的成果。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三人对《村组法》实施后乡村关系状况看法的如此巨大差异?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关于乡村关系现状的表述都是有经验支持的,因而是有道理的。

问题是,即使同在中部农业型地区,《村组法》实施后的乡村关系状况仍然存在巨大差异,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比较复杂,仅就笔者的意见,除《村组法》的实施以外,至少有三个因素会对乡村关系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其一为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即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高低;其二是村干部可能调用资源的状况,包括村集体经济状况,村干部在土地分配中的地位与作用,村庄的信用状况和村庄其他各种可能使用的资源;其三是乡镇财政收入的状况与来源,包括乡镇财政收入中工商业税收的比重,上级财政拨款情况或财政上缴情况等等。

这些因素,即使在中部农业型地区,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域及时期的差异,并因此对乡村关系产生不同影响。

或者说,即使在中部地区农村,可能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乡村关系图景。

我们将实证研究的结论限制在具体乡镇(或扩大到该乡镇所在地区),由此得出的关于乡村关系的结论可能不会大错,但如果我们以个案甚至区域经验来推断全国乡村关系的状况,则这样的经验研究,也就犯了与抽象制度文本研究同样的弊病。

  以下我们以全国农村调查的经验研究为基础,主要从影响乡村关系不同因素的区域及时期差异,来讨论可能存在的几种主要乡村关系的类型与状况,从而为乡村关系研究提供一个逻辑的及实证的框架。

首先看一看乡村关系的历史,及决定乡村关系演变的主要因素,以为理解乡村关系的区域差异寻找变量。

  二、乡村关系的一般性演变

  乡村关系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晚清推行乡镇自治时期。

晚清政府为从农村提取更多资源以应对现代化的压力,而在农村推行乡村自治,其核心是通过设置乡村行政建制,将以前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纳入到国家行政体系之内,因而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

只是晚清推行乡村自治时,国家积贫积弱,没有收到实效。

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也试图强化向农村社会的渗透,这种渗透的结果,却形成了杜赞奇所说政权建设内卷化的困境,即县乡政权从农村提取越来越多的资源,用于养活越来越多从事资源提取之业的政府官员及其附从。

内卷化不仅加剧了农民的破产,而且最终加速了国民党政权的灭亡。

  真正能够强有力地渗透进入乡村社会并具有高度动员能力的基层政权,是建国后由中国共产党建立起来的。

尤其是1950年代末期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在1960年代初被定型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一直稳定运转到1984年。

人民公社20多年时间,通过政社合一,党政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结构,为国家提供了进行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并最终将中国由一个基本上的农业国(建国之初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约80%),建成了一个工业国(人民公社解体时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约20%)。

应该说,在无法从国外获取资源的前提下,人民公社制度为完成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立下汗马功劳。

  人民公社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方面的成功,远非人民公社本身的成功。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使几乎所有资源都掌握在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中,生产队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并不具有完整的安排生产和进行分配的权利,公社通过组织体系内部的结构,可以从生产队调用劳力、资金及物质,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又是上下级关系,公社可以凭借行政权力来直接安排生产队的各项事务,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也必须服从公社的安排。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公社时期,因为政社合一的体制,使一般意义上的乡村关系不复存在,乡(人民公社)和村(生产大队或生产队)间的关系就是行政上下级间的关系。

  1984年撤社建乡以后,乡与村之间依然延续了人民公社的行政上下级关系,只是因为乡镇不再“政社合一”,不能垄断农村的经济资源,乡对村的行政领导能力不如人民公社。

因为国家对农村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而农村经济又持续增长,乡村之间的这种关系没有产生大的不良后果。

到1980年代末期,农村经济增长形势严峻起来,而诸如计划生育等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压力也进一步增大,乡镇对村一级的涣散状况不能满意,国家也因此在1990年代初开始对村级组织进行整顿。

  1988年,《村组法》开始试行,在全国一些地区实行村委会由村民选举的制度。

试行的《村组法》为乡村关系重新确立了基调,因为乡与村的关系已经变成了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达成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村委会由村民选举,对村民负责,这就从制度文本上根本改变了乡村关系的格局,一些农村地区很快便以此制度文本,来挑战依然按照上下级关系运作的乡镇行政,乡村关系因此被作为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不过,就全国大多数地区的情况而言,《村组法》的试行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乡村之间的行政上下级关系。

其原因,既与《村组法》的试行有关(注:

既然是试行,就可以变通,乡镇行政依然按照传统的做法来要求村委会,依然可以撤换村委会的干部(虽然他们可能是经由村委会选举而当上村干部的),乡镇还在主持村委会选举时,通过指定村委会候选人等方式来操纵村委会选举,等等。

),又与农民的组织能力有关。

相对于高度组织起来的乡镇行政,农民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因而难以强有力一致行动,农民不能从试行的《村组法》中获得抗衡乡镇行政命令的有力武器。

  1998年,在制度文本方面发生了一个十分重大的变化,即《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

正式颁布的《村组法》尤其在两个方面作了重大变动,一是村委会候选人必须由村民通过预选产生,二是村委会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可以罢免他们认为不合格的村委会干部。

这就使乡镇难以通过操纵选举来控制村委会。

制度上的这种改变,使得全国1999年的基层治理发生了非常热闹的变化:

1999年的村委会选举普遍出现了激烈竞选的场面,一批眼光向下的村庄精英当选村委会干部。

制度文本向有利于村民的方向发生变化,使那些尚组织得不好的村庄也具备了与乡镇行政在选举村委会干部方面抗衡的能力:

村委会干部更多由村民选举产生,乡镇越来越难以操纵村委会选举了。

  不过,《村组法》的以上变动仍未撼动高度组织起来的乡镇行政对高度分散的村民在争夺村委会方面的优势地位,很多地方的农民发现,无论选举多么真实,选举上来的村干部却与以前的村干部没有差别:

他们依然唯乡镇命令是从。

乡镇曾经担忧村委会选举之后,自己在村一级成了缺“腿”的跛子,但他们很快就发现,无论选什么人出来,他们都可以为乡镇服务,乡镇对村委会选举的担忧,由以前一定要选上什么人,变成能否选出人来。

只要有人被选为村干部,乡镇就有办法让其做乡镇希望的事。

  造成以上后果的原因在于《村组法》所处的整体环境。

《村组法》是在农村人财物资源不断流出,村庄处于高度不稳定因而村民对村庄未来高度无预期背景下实施的,这使得村民及村干部投机可能性大为增加,而使村庄生产表达性价值的能力大为降低,村庄精英当村干部的目的主要是为得到经济上的好处,而不是为获取面子和尊严。

  恰恰在经济好处方面,乡镇较村民更可以满足村干部的期待。

大多数情况下,村干部报酬额是由乡镇决定的,虽然报酬是由村集体收入来支付;村干部行为不检,村民可以上访告状,却不能查处村干部,甚至不经过乡镇同意,村民无法清理村级财务。

相反,乡镇可以决定是否清理村级财务,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村民上访的意见来审查村干部的经济行为,乡镇甚至可以决定村干部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从而决定是否对村干部进行查处。

  乡镇查处村干部经济问题的权力,对于没有不检行为的村干部,或者根本就无村集体好处可捞的村干部,没有意义。

但是,如果村干部的主要目的是在任上获取最多的经济收益,而且他们通过各种办法捞取了这些(灰色甚至非法的)收益,则他们就不得不对乡镇言听计从,对乡镇布置的任务,只能积极完成。

  乡镇有着太多的事情需要村干部来办。

特别是1990年代,自上而下的达标升级要求多如牛毛,每一项自上而下的任务,都是乡镇必须完成的任务,其中一些是“一票否决”的任务。

而几乎所有这些任务,离开了村干部的协助,乡镇都无法完成。

乡镇要指挥命令村,而乡镇与村只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乡镇因此更愿意发展出另外一种支配村干部来完成政务的途径。

  乡村在权力运作上达成这样一个默契:

村干部完成乡镇布置的各项任务,而乡镇对于村干部的灰色经济行为不闻不问。

村民不仅不满于村干部所贯彻实施的“政务”,而且不满于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行为,村民因此上访告状,而乡镇却千方百计保护村干部,对村民的上访告状敷衍了事。

村民告来告去,终于发现“官官相护”,丧失了告状的信心;乡村发现相互利用的好处,而终于在有一天,将所有可能利用的好处全都耗尽。

  如果不是从乡村,而是从中央、省、市、县各级的眼光来看,在乡村资源被彻底耗尽前,农村的一切情势都还不错:

乡可以指挥村,乡镇积极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

上级甚至还产生了这样的幻觉,以为无论多么困难的事情,只要用行政命令布置下去,乡村都会有办法来完成。

中央及各个上级机构因此有了更加宏大的计划,乡村不得不应对更多的达标升级任务。

  事情总有终了的时候,拐点终会出现。

乡村从农民那里不再能收取更多税费,村集体资源已被村干部持久的灰色及非法行为捞取干净,乡村两级凭借共和国几十年积累下来的信用到处借贷,负下高额债务,并致乡村两级信用破产,这个时候,村干部不再有好处可捞,乡镇因此失去村干部这个助手,自上而下的达标任务就不再可能完成,而多变成自下而上的报表,乡镇用越来越多的功夫仅仅是应付自上而下的检查,村干部甚至连表面工作也不愿再做。

乡村关系因此陷入困境,农村问题终被发现。

取消达标升级,减轻农民负担,税费改革等措施呼啸而至。

当然,所有这些都较实践的需要来说晚了半拍。

  当前已经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和正在逐步取消农业税的计划,将再度为乡村关系重构提供可能。

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后,村干部的报酬必须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来发给,而如果乡镇可以掌握村干部报酬发放的权力,乡镇当可能凭此权力来重构乡村关系。

此方面在全国已露端倪。

  就以上关于乡村关系演变的简略讨论来看,构成乡村关系演变的主要因素,可以归纳为三:

一是规定乡村关系制度文本的状况,主要是《村组法》;二是乡镇要求村级组织协助完成政务的压力与状况,尤其是各种达标升级任务和“一票否决”任务;三是村集体资源的状况,包括村庄信用的状况。

这三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的。

举例来说,制度文本越是有助于乡村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乡镇行政为完成达标升级任务,就越可能纵容村干部从村集体资源中捞取灰色好处。

  以上简略叙述,仅仅是关于当前中国乡村关系的一个主叙事。

而就当前中国更为具体的乡村关系叙事而言,不同地区的乡村关系,不仅可能处于以上叙事的不同阶段(比如村集体资源的状况),而且可能与以上主叙事具有完全不同的表现。

就笔者的调研来看,其中一个最大的差异在于,某些地方的村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财物流出的背景下,至今却仍然具备生产表达性价值的能力,这类村庄因此与以上主叙事建立的乡村关系大相异趣。

与以上主叙事不同的另外一个重要差异,是某些地区乡镇财政收入很高,乡镇可能凭借强有力的财政资源来主导与村的关系。

乡镇雄厚的财力使他们可能通过分配财政资源来控制村,而非通过纵容村干部不良行为,来让村干部为乡镇提取财政资源。

  三、乡村关系的区域差异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决定乡村关系区域差异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1.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

  所谓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即指村庄一般性行为能否引起价值性的反应和评价,而不仅是功能性的反应和评价。

价值性反应和评价是表达性的,或者说,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作为村庄一员,不仅希望从自身的行为中获取功能性的好处,且希望得到表达性的好处,获得做人的体面与尊严,得到他人的好评与尊敬等。

  支配人们行为的动力,要么来自功能性的理由,要么来自表达性的好处。

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村干部以及一般村民,都会在乎村民的评价,因此,他们愿意为了获得好评,而有意识地做一些事情,虽然做这些事情可能得不到经济上(功能性)的好处。

  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村民还愿意为了集体的利益而共同行动。

强有力的村庄舆论(这是自主生产价值的基础)和有时存有的村庄传统组织如宗族宗教组织,使村民集体行动可以克服搭便车的困境,从而保护村庄公益和供给公共物品。

  因此,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中,无论是选举还是任命的村干部都会顾及村民的评价,并且必须时刻注意到村民可能的行动。

村干部是村庄中的公共职位,当村干部可以获得声望和面子,村庄精英因此愿意竞争村干部职位。

村庄精英竞争村干部职位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好处,而更是为了获得价值性的收益。

注重价值性收益的村干部,不会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好处,而明目张胆从村集体中捞取灰色收入,他们也不会积极办理为村民反感的“政务”。

而即使出现个别村干部不顾村民感受和村庄利益的行为,村民也有能力及时通过强有力的舆论乃至集体行动,让这些村干部“吃不了兜着走”。

  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一定是高社会关联度的,这样的村庄可以有效保持自身秩序,达成村庄合作并解决部分村庄公共物品的供给困境。

但这类村庄可能会对自上而下的各种政务要求应付了事,甚至不予理睬。

  当前中国具有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主要集中在具有较强宗族意识的南方农村,比如福建、江西、浙江、广东、皖南的部分农村。

改革开放对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有双重影响,一重影响是,改革开放后,南方农村普遍出现了宗族重建和传统复归,从而增强了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另一重影响是,市场经济本身必然将普遍主义的价值向村庄渗透,从而将村庄生产价值的基础抽空,当村民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下的生产和消费主体,他们面对村庄以外的世界,并接受和消费普遍意义的价值时,就会使得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越来越成为问题。

  短期看,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的后退和市场经济的实行,反有助于村庄增强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但从长远看,市场经济将会从根本上抽空村庄生产价值的基础,村民越来越变成面对国家与市场的公民和农户。

  2.村干部可调用村庄资源的状况

  在价值生产能力同等的情况下,村干部越是可以从村庄中调用资源,就越是有产生动力的空间。

村庄资源不仅包括村集体经济状况,而且包括可以从农民那里提取的费用(如“三提”及各种搭车收费),村集体所掌握的各种转移财政支付,所有可能变现的村庄物权如所谓四荒、集体财产等,以及村集体的信用。

  当村庄资源较多时,村干部不仅可从中获得有保障的工资收入,而且可借用这些资源来办好事或坏事,办好事可以实现个人的政治理想主义目标(如王宏彬),也可以获得村民的好评价。

办坏事可以为个人及亲朋好友捞取实惠,可以扩大自己在村内村外的社会关系等。

而如果村庄资源较少,以致村干部的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村干部不能从经济上产生动力,除非村庄具有较强的生产价值的能力,村庄精英不愿意竞争村干部职位,村干部因此既不愿对乡镇负责,也不愿对村民负责,当不当村干部无所谓。

  如果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很低,而且村庄资源已不多的时候,乡镇为调动村干部协助政务的积极性,就可能对村干部在正式收入渠道以外利用职权捞取灰色收入不闻不问,村干部因为可捞取经济上的好处,而必然对默许的乡镇投桃报李,成为乡镇的忠实助手。

村庄范围不大,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任何行为都难以瞒过村民。

在缺乏价值生产能力的村庄,村民一致行动起来反对村干部的可能性较小,相反,村干部却利用从村集体中捞好处来收买村中强势村民(大社员等),村庄资源便随着村干部与村中强势村民的结盟逐步被耗尽。

先是将村中现金用掉,再将村办企业卖掉,再将容易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卖掉,再到处借贷,再将村集体可能卖掉的土地(四荒一类)卖掉,最终留下一个不仅不再有任何集体资源(所有可卖掉的全被卖掉),而且高额负债的乱摊子。

高额负债直至村集体信用完全破产,无论允诺多高利息都借不到钱为止。

  或者说,从村庄资源的角度,有三种类型的村庄,一是具有较多集体资源,村干部的正常工资收入有保障的村庄;二是村集体资源较少,但村庄资源及信用仍未耗尽的村庄;三是村庄资源及信用均已耗尽,集体事实上已经破产的村庄。

从当前全国的情形来看,沿海发达地区或城郊农村,因为土地升值,使村集体资源较为充裕,而成为第一种类型的村庄;具有价值生产能力的村庄,村民会抵制村干部竭泽而渔的行为,村干部自己也愿意考虑行为的后果,而不致使村庄搞到资源和信用破产的地步;而在全国相当部分中部农村,经过整个1990年持续的达标升级运动,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又逐步失去向农民收取税费的权力,而使村庄趋近第三种类型。

第三种类型村庄已经或正在成为当前中国农村的主导类型。

  3.乡镇财政收入状况及其在乡村之间的分配

  从历史沿革来讲,全国绝大多数乡镇财政都有一个从农民那里提取,然后在乡村之间分配的阶段。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组织最为重要的职能是协助乡镇“收粮派款”。

税费改革以后,国家逐步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意味着国家将逐步通过转移财政支付,来解决村级组织正常运作的经费问题,包括村干部工资的发放。

  而从当前全国横截面的情况来看,乡镇财政收入及其在乡村之间的分配状况也有一些差异。

少数乡镇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发达的商业,这些乡镇的财政状况因此较一般农业型乡镇财政要好,乡镇可以凭借较好的财政状况来解决村一级的财政困境,乡镇不仅可以为村干部提供工资、奖金,而且不断有各种经费向村级下达,村干部不搞好与乡镇的关系,或村干部不完成乡镇布置的政务,乡镇就可能在财政转移上卡村庄的脖子。

  除工商业发达乡镇的情况以外,一些贫困地区(如国定贫困县),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较多,乡镇与村之间也可能构成一种财政分配关系,而非财政汲取关系,这种财政分配关系,有助于乡镇建立对村一级的行政支配关系(虽然村级实行的是村民自治)。

  从长远来看,随着农村问题逐步严重,国家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会越来越多,因此为乡镇建立分配型财政提供了可能,但就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而言,乡镇财政仍然需要依靠对村级的汲取。

乡镇为了汲取村级财政,而不能不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

在村民自治制度下面,乡镇就更加可能默许村干部捞取灰色好处。

  4.小结

  综合以上三个要素,我们可以建构若干区域性的乡村关系的类型模式,具体可列如下几种:

  A型。

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所在地区,因为村庄具有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而使村庄在乡村关系中总是表现出强势,相对而言,乡镇在乡村关系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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