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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项工程是指由于水毁、地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需立即进行修复的抢险作业,以及非正常状况下的路况评价指标突发性下降等的抢险作业和为提高高速公路运行环境而实施的改善工程。

第四条集团是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建设主体,中心受集团的委托,负责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2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中心高速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项监管”的原则。

养护专项工程主要涉及路基路面、桥隧涵、交安设施、绿化、水毁等项目,其中路基路面、桥隧涵、交安设施、绿化、水毁等公路养护类项目由工程养护部负责管理;

机电工程类项目均由信息分中心负责管理。

对房建、机电、应急等其他综合类专项工程,根据项目类别、性质及工程大小,由中心明确主要负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涉及职责部门协助管理。

(一)中心职责

1、中心负责对养护专项工程进行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本中心实际对高速养护专项工程提出实施计划方案,组织项目立项报批。

2、审查养护单位上报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编制中心养护专项工程的年度计划上报集团审批。

3、根据集团批复的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编报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4、根据养护专项工程实际情况,授权委托管理单位(部门)组建管理部(小组)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养护专项工程的项目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6、监督、检查养护专项工程的执行情况,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给予指导帮助,及时总结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7、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核批复和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查上报。

8、组织或参与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9、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

10、负责项目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

(二)养护管理单位职责

1、根据中心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大小及性质要求,组建项目管理部,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上报中心审批。

2、负责管辖路段的路况调查和病害统计工作,编制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建议书,上报中心审查。

3、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结合实际提出项目实施措施。

4、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的数据核查。

5、配合养护专项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6、负责养护专项工程一般设计变更资料的审查报批和较大设计变更的申报工作。

7、督促检查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参与配合工程交(竣)工验收。

8、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信息报送和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养护专项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成果,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养护专项工程管理水平。

第3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的制定应坚持“全寿命周期理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考虑整体路网规划和投资效益,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以延长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的综合通行能力。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

(二)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

(四)优先考虑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

(五)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八条养护专项工程下一年度工程计划的制定以高速公路使用现状和路网规划为依据,首先由养护单位在每年的11月底对所辖高速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初步的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连同调查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报中心,中心根据养护单位建议计划汇总完善后编制中心养护专项工程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底上报省高速集团审批。

第九条经省高速集团审批或中心会议决定,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养护专项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条养护专项工程应编制计划实施方案,经集团审批或中心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4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养护专项工程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资质情况、技术和管理水平、信誉和业绩等方面,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1、养护专项工程招标应按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的招标程序办理(详见招标工作流程)。

2、公开招标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邀请招标由养护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方案和结果报中心备案。

3、公开招标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限价经中心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后上报集团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范围

1、预算在100万以内的养护专项工程,由中心或养护单位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委托、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2、预算在100-200万以内的养护专项工程,由中心或养护单位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3、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养护专项工程,由中心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若无特殊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原则上按以上资金划分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由养护单位自行实施的养护专项工程须由中心上报实施方案经高速集团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或战备需要进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可先口头报告集团后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形式,但其后完善程序形成正式文件报高速集团备案。

第5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由中心负责合同的签订,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归档,每年年底编制合同管理台账并报安全监管部备案;

养护单位自行实施项目由养护单位负责签订合同,养护单位每年年底编制合同管理台账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合同签订的审批签订权限规定如下:

(一)中心签订的合同

1、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合同,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可由部门负责人直接签订;

2、金额在5-30万元以内的合同,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授权后由部门负责人签订;

3、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经中心总经理审核后由工程分管领导签订。

(二)养护单位签订的合同

养护单位根据参照中心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定,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需要工程量清单核查,核查金额增加不超过20万元的,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定批准后下发执行,报中心管理部门备案;

核查金额增加在20-50万元的,上报中心管理部门审定,工程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核查金额增加超过50万元的,经中心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签批后执行核查后的工程量清单。

第十七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管理部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登记合同总价、付款情况、变更金额等情况。

工程完工后,管理部须上报一份完整的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第6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开工前按中心要求组建项目管理部或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技术交底,并选派管理工程师负责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实行工程协调会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

由项目管理部定期召开由驻地监理和施工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分析工程施工情况,研究制定下步施工安排,同时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每月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进度情况汇总填写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和管理工程师审核后上报中心,以便及时反馈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养护专项工程实行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施工前路况调查、检测以及施工期间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养护专项工程要严格执行计量支付制度,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时申报工程计量,做到数据真实,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多计;

管理人员在审核计量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如发现所报计量有虚报、瞒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遵循动态设计原则,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合同价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管理人员要做好工程变更的现场签证工作,按合同管理条款中规定的变更程序进行,超出合同价的工程变更,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提出初步意见报送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养护专项工程一般不中断交通施工,必须中断交通的项目应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登报声明。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集团有关规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施工。

做到施工人员无违章作业,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文明、整齐有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JTGH30—200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中有关规定在施工全路段设置规范的施工通告、禁超、改道等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隔离设施等,做到标志规范、齐全、醒目,保障施工路段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必须树立争先创优意识,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严格按照有关的质量指标进行质量控制,力争达到优良工程标准,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十七条中心(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全部环节,尤其对隐蔽工程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7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养护专项工程资金按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专项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划分明确,及时向集团申请拨款。

第二十九条养护专项工程要执行计量支付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填报计量支付报表,经审核签字后由养护单位(管理部)报中心相关部门登记入帐,以便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成本,并据此结算工程价款。

第三十条各工程的养护施工成本和管理费用要分别列支,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控制在批复预算内。

第8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参照集团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将设计变更分为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累计长度单幅单车道1公里以上的路面处治方案调整;

(二)桥梁维修方案整体发生变化的;

(三)隧道整治方案整体发生变化的;

  

(四)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本办法将一般设计变更细分为A、B、C三类:

A类:

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五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

B类:

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

C类:

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五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为明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具体落实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责任,设计变更的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变更立项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集团相关规定,相关变更文件经集团审批后,其变更费用由中心审查后报省高速集团审批。

A类变更实行审批制,变更立项和变更费用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查后报中心审批。

B类变更实行核备制,变更立项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批,变更费用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查后报中心管理部门审批。

C类变更实行告知制,变更立项和变更费用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批,变更审批结果定期报告中心。

养护专项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每半年定期对工程设计变更汇总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中心可委托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9章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写竣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包括路线竣工图、工程批复文件、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和技术总结、各种原材料试验、各外部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种有关质量问题报告、交接检查记录、主要测量记录、主要工程照片和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一个月之内上报养护单位或管理部。

第三十五条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如实的反映工程真实面貌。

凡原设计图表涉及的内容,实际实施所做的各项工作成果均要反映,不得遗漏。

竣工资料需装订整齐美观,提供纸质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报项目管理部纸质一份和电子版一份,施工单位自存纸质一份。

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管理部办理移交手续报中心工程养护部存档。

第三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按照《江西省*****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实行竣(交)工验收。

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养护工程,可以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执行,由中心组织交工验收,集团组织竣工验收。

其余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竣工验收执行,由中心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养护专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上报;

对于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在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中心在完工后6个月内组织交工验收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送审稿)上报集团审计,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养护专项工程实行缺陷责任制,其中大修和改建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少为2年,中修和专项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少为1年,缺陷责任期为自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后开始计算。

第三十九条养护专项工程竣工决算由中心负责组织统一编制及审查,审查可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养护单位或管理部负责协调配合,中心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审核后报施工图设计批准单位审批。

第四十条养护专项工程质量金须经集团审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退还,否则不可退还。

第10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养护专项工程应根据项目性质、大小制定工程信息周报、月报制度,养护单位或管理部要及时上报工程进展和完成工程量情况。

同时,根据集团相关养护工程管理系统和下达的工作要求及时填报数据上报。

第四十二条高速养护施工涉及高速安全通行,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发布路况信息,做到路况信息的上传下达,社会告知的目的。

第四十三条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应加强养护专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宣传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宣传有总结。

第四十四条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养护专项工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11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养护专项工程档案管理按照《江西省*****养护管理资料立卷归档办法》及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养护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将已经系统化整理的项目档案连同案卷目录(含电子版目录)和案卷编制说明,经养护单位或管理部检查合格后,移交项目管理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12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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