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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子的上表面,是由多种绿色组成的,有深绿,浅绿,黑绿等,每一种颜色都形成一块斑纹,一片叶子上,有多块同样颜色的斑纹。

叶子的底色与其他叶子都是一样的,是那种很普通的绿色。

也许军队的迷彩服就是从这菝葜的叶子上学去的吧。

  山黄皮

  山黄皮这种芸香科植物,在当地又被称为鸡皮果。

叶片不大,拿着叶片冲着光看,可以发现,叶片上有许多可以透光的小孔。

通过和老师的沟通,知道那原来是一些植物本身产生的化学物质,用来防止虫子来吃叶子的一种手段,是芸香科植物的特征。

  麻枫草

  这种荨麻科的植物威力可不小,如果你用你除了手心的地方去碰它,你会感觉到非常的痒。

  麻枫草是一种荨麻科的植物,它上叶片是绿色的,而下叶片是紫红色的,这是花精素的颜色覆盖了叶绿素的颜色,使我们看到叶子是紫红色的。

  它的叶子的整个的形态就和枫叶非常像,就是比枫叶稍微小了那么一些,比较薄。

  把叶子放在较强的光上面,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叶子中有许多的紫黑色的小颗粒分布在各个地方,这也许就是它的毒素吧。

叶子正反面都有着绒毛,但背面的绒毛更为明显。

也许背面更容易被刺伤吧!

再仔细看一看,可以发现叶子上的叶脉也是紫红色的,估计那些紫色的小颗粒就是通过叶脉运输上来的吧!

  这是我最喜爱,也是我认为最特殊的物种叶子,它们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属于自己的保护自己的措施。

在旅途的过程中,史老师还给我们介绍了其他一些植物,比如说桉树,它会有季节性或是年度性的火灾,这火灾对于桉树的生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消灭桉树下的草本植物,还没有长成熟,发育慢的桉树幼苗,和其他植物,以防止其他植物与其争抢能源。

桉树生长快,不抗风,树冠大,长得密,如果用来植树造林的话,是毫无用处的,有时候,可能还对环境有害。

  植物是大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什么样的环境造就什么样的植物,什么样的植物造就什么样的动物。

或许,这本无书我只解读了很小一部分,仍有着太多的东西值得我们去探索。

赴欧盟植物检疫考察报告植物考察报告

(2)  赴欧盟植物检疫考察报告

  为了解欧盟植物检疫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法规建设,学习检疫隔离温室的设计、建造及使用管理经验,3月10至23日,结合中英农业科技交流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种植业管理司、规划设计研究院、全国农技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察团赴英国、荷兰及法国对欧盟植物检疫工作进行了考察。

在欧期间,考察团拜访了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考察了英国农业部中央科学研究院、苏格兰作物研究院、国际园艺中心及其检疫隔离设施,参观了荷兰温室公司、法国瑞奇公司等温室制造企业,获取了大量相关信息,圆满完成了考察任务。

现将考察情况简报如下(检疫隔离温室技术报告附后)。

  一、欧盟检疫基本情况

  农业在欧盟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并服务农产品贸易,欧盟十分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植物检疫体系。

  

(一)有效的管理模式

  欧盟是一个由15个独立国家组成的经济政治联合体,奉行共同的农业政策,包括检疫政策,这种特殊的环境产生了特殊而有效的检疫管理模式。

  在欧盟层面,欧盟理事会负责植物检疫基本法规的制定及重大检疫问题的最终决策,欧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经费预算、协助成员国开展检疫检验、核查疫情发生及处理情况、与非欧盟国家签订检疫协定并组织农产品进口预检等。

为加强协调,欧盟成立有植物检疫专门委员会,参与检疫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重大检疫决策,先由专门委员会讨论评议,取得一致后,组织实施,否则须提交欧盟理事会做最终决定。

  在成员国层面,通过将欧盟检疫法规本国化执行统一的检疫政策。

根据欧盟植物检疫法的要求,各成员国均设立或指定了一个中央职能部门即国家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植物检疫事务的协调,并统一管理本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尽管各国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名称不尽相同,有植物检疫局、植物保护局、质量政策局等,但无一例外均隶属于农业(农渔食品、农林)部,并通过在各地设立下属机构垂直管理全国植物检疫工作,既无内外检之分,也无农林业之别。

  

(二)完善的政策法规

  长期以来,欧盟十分重视检疫法制建设,形成了完备的法规体系。

依法检疫是欧盟植物检疫工作的显著特征。

  一是体系完备。

欧盟检疫法规体系由基本“法”、行政法规和双(多)边协议三个层次构成。

针对全局性检疫问题,制定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法”,其核心是植物检疫法,也包括马铃薯癌肿病、胞囊线虫等10多项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法令。

为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基本“法”明确要求欧盟委员会制定具体办法和程序,包括委员会令、决定及建议等110项,既有行政法规,又有技术标准。

欧盟委员会还与各国签定了相当数量的双边、多边协议。

  二是制修及时。

欧盟检疫立法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

根据检疫工作变化情况,不断修订行政法规,并对基本“法”做必要修改,从而保证法律法规尽可能符合实际需要。

以植物检疫法为例,1977年颁布,其后23年内进行了大大小小39次修改,又归纳历次修改,制定颁布了新的植物检疫法。

  三是要求极严。

欧盟检疫法规是成员国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成员国有权通过本国立法确定高于欧盟的具体要求。

如为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安全,英国对健康种苗传带某些病虫的允许量比欧盟低、发现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的禁种年限也长于欧盟。

发生马铃薯金线虫和白线虫的地块,欧盟分别禁种马铃薯5年和10年,英国则要求禁种6年和12年。

  (三)科学的检疫做法

  在农产品检疫方面,欧盟做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一方面,根据疫情发生分布,将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列入名录进行检疫,确保符合既定的检疫要求;

另一方面,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欧盟理事会经常对名录进行修订补充。

  欧盟检疫名录分6大类,包括《禁止传入传播的有害生物名录》、《禁止随特定植物或植物产品传入传播的有害生物名录》、《禁止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进境前必须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需采取特殊检疫措施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录》等,涉及有害生物、植物、植物产品及栽培介质等多达351种(类)。

部分名录还根据有害生物在欧盟有无发生、植物(植物产品)是否源于欧盟、对象物关系整个欧盟还是特定保护区等,进行了细化分类,操作性极强。

  欧盟各国围绕《进境前必须进行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开展农产品检疫工作。

一是对名录中源于欧盟的对象物实施检疫。

各成员国植物检疫机构委派植物检疫人员进行产地检疫,每年或每茬不少于1次,必要时作室内检验。

对农产品加工、储存场所、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也要进行认真的检验,确保输往其他成员国的农产品具有良好的植物卫生条件;

二是对名录中来自非欧盟的对象物实施检验。

进口农产品不管最终销往哪个成员国,原则上要在进入欧盟的第一个成员国口岸进行检疫,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即统一的植物护照)后,才能在欧盟境内流通,以确保输入欧盟的农产品具有良好的植物卫生条件。

  为确保各项检疫要求落到实处,欧盟还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对作物生产者和进口商进行注册登记,相关信息要伴随其生产或经营的农产品流通,力求每一批农产品都可以回溯到它的源头;

二是根据需要实施市场检疫,带有植物检疫证书的农产品跨成员国边境流动时无需检疫,但在市场流通时要接受必要的核查;

三是对进入保护区的农产品提出特殊要求,符合要求才能进入保护区;

四是欧盟委员会可组织成员国对进口农产品实施原产地预检。

  (四)严格的疫情处理

  欧盟要求,成员国发现新的有害生物,无论是否列入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只要是首次发现,都要立刻报告欧盟委员会,并通知有关成员国采取紧急调查和处理措施。

必要时欧盟委员会植物检疫专门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论证成员国采取紧急措施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予以认可或提出处理要求,采取包括染疫植物(植物产品)销毁、栽培介质及包装材料处理、生产工具、包装储存场所及运输工具消毒等处理措施。

一旦确定疫情随某一批农产品传入,欧盟委员会将对其流通过程进行回溯,并通知相关成员国,采取必要的调查处理措施,加强对该类农产品的检疫检验。

  (五)可靠的经费保障

  鉴于植物检疫的公益性和重要性,欧盟委员会适时提出增列检疫项目,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购建检疫仪器设备。

适应建立内部统一市场需要,欧盟十分重视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检疫检验所需仪器和疫情处理设备。

在经费分配上优先考虑进口农产品集散地、与非成员国交界的边境地区,特别是对处于农产品进出口通道位置的成员国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力度最高可达实际支出的50%。

二是补助植物疫情处理。

成员国一旦发生疫情,威胁欧盟整体或局部,可向欧盟申请疫情处理经费补助,用于保证检疫措施的落实和弥补检疫处理的直接经济损失,支持力度可达50%。

如进一步处理关系整个欧盟的安全,还可追加部分经费。

  二、欧盟检疫隔离设施

  由于种苗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最大,欧、美等发达国家特别重视引进种苗的隔离检疫工作,将其作为防止疫情传入的最重要措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隔离检疫设施,并对国外引种隔离检疫作出严格规定,配备专门人员,实施隔离检疫。

  

(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欧盟对种苗进口十分慎重,明确任何作物都不允许大规模生产性引种。

生产试验和为科研、育种目的少量引进禁止进境植物必须接受严格的隔离检疫检验。

如马铃薯种薯一个品种最多只能引进5块,种薯入境后必须直接运到植物检疫隔离场,进行种植和整个生长期检疫,证明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进行组织培养,只有健康的一代组培苗才能提供给引种单位使用。

  

(二)先进的隔离设施

  为严防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欧盟各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装备检疫隔离场[见图1、2、3]。

以英国为例,农业部在约克建有m2的大型检疫隔离设施,专门进行进口种苗隔离检疫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研究。

其中检疫隔离温室耗资300万英镑,选用高质量材料保证温室的密封性,通过调节进出气流实现正负压差,用水采用封闭循环,温度、光照、湿度均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

隔离检疫操作程序严格,人员进出严格管理,隔离检疫废弃物如实验材料、栽培介质等均要经过高温消毒或焚化处理,确保隔离效果。

  (三)完善的配套措施

  为满足隔离检疫的高技术要求,英国农业部植物检疫隔离设施包括与之配套的综合性实验室,设立了专门的植物检疫部,下设昆虫、细菌、真菌、病毒及杂草等专业技术组,有60多位专家,年运行经费200万英镑。

综合实验室装备先进,包括透射电子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PCR仪、高速冷冻离心机等,可开展PCR、血清学检测、核酸杂交等检验检测工作。

英国苏格兰作物研究院、国际园艺中心等很多研究机构也建立了高水准的检疫隔离温室,这些机构从事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转基因研究时,都要求在隔离温室中进行。

  三、欧盟检疫借鉴及我们的建议

  通过考察,我们认为欧盟一些合理的检疫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根据欧盟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建议农业部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一)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

  欧盟植物检疫工作之所以能成功开展,与其科学的管理模式和各成员国合理的机构设置密不可分。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多国经验也证明,农业部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是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市场的客观需要。

我国是农业大国,植物与植物产品调运量大面广,农业植物检疫任务繁重,1998年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划出后,国务院仍赋予农业部检疫立法、疫情发布、政府间协定签署等职能,加强了农业部主管植物检疫的职能。

我国加入WTO后,植物检疫作为保护国内农业安全和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出口唯一可以经常运用、符合国际惯例和WTO规则的合理合法手段,将发挥非关税技术壁垒的重要调节作用,提升农业部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作用。

为此,建议农业部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充实检疫力量,做好应对WTO的各项工作。

  

(二)加快植物检疫隔离场建设

  植物检疫隔离场是美、欧等发达国家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抵挡国外农产品冲击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一个国家检疫能力和水平的综合体现。

近年来,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依托国家植保工程,农业部先后启动建设国家植物检疫隔离场(北京)和成都、广州区域植物检疫隔离场,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按照项目进度安排,年底即可竣工。

目前问题主要是检疫隔离场管理模式和运行经费未落实。

根据欧盟经验,植物检疫隔离场属纯公益性质,管理相对独立,技术力量雄厚,财政经费充足。

为此,建议农业部将植物检疫隔离场的运行管理摆上议事日程,一方面解决检疫隔离场的管理及人员编制;

另一方面解决检疫隔离场的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确保隔离场运行经费,以充分发挥其有效防止疫情传入和检疫技术壁垒的作用。

  (三)保障检疫事业经费

  与欧盟充足的检疫经费相比,我国一直没有固定的检疫事业经费,导致疫情普查、封锁控制等工作难以落实,基本数据和基础信息不全,检疫决策和对外谈判科学依据不足。

植物检疫是国家需要、公益事业,我国加入WTO后,疫情调查监测、风险分析、官方控制、非疫生产点非疫生产地建设、应急措施研究和对外谈判等,许多基础工作急需开展。

为此,建议农业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植物检疫事业经费纳入国家农业事业经费财政预算。

  (四)加快植物检疫立法进程

  欧盟完备的法律体系对检疫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与之相比较,我国《植物检疫条例》虽然1983年已经制定,1992年又修订发布,但近些年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方面缺乏法律依据,有些做法与国际并不接轨。

为此,建议农业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纳入立法规划、组织立法调研并起草法律文本。

  二OO二年四月

赴英植物检疫考察报告植物考察报告(3)  赴英植物检疫考察报告

  根据1998年签署的中英农业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应英国农渔食品部邀请,7月11至23日,全国农技中心副主任栗铁申率团赴英国就植物检疫工作和马铃薯病虫害进行了考察。

在英期间,代表团访问了英国农渔食品部国际关系与出口促销局、植物检疫局;

走访了农业部中央科学实验室、洛桑实验站、苏格兰农业科学院、苏格兰作物研究所、国际园艺研究所、CABi等科研单位;

参观了GREENvALEAP、GENTECH等马铃薯种薯生产企业及PiRiE等马铃薯储存设备公司;

考察了各类植物检疫隔离研究技术设施和田间种子生产现场,并进行了广泛的座谈交流,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考察,我们基本了解了英国植物检疫机构的设置与运转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掌握了英国马铃薯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分布与控制情况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熟悉了英国马铃薯种薯的研究生产供销过程,获取了大量有关信息和业务技术资料,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圆满完成了出国考察任务。

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英国农业生产概况

  英国作为老牌的工业化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比重很小,英国农业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农业生产总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全国农用地总面积为1850万公顷,约占总土地面积的77%。

农用地中四分之三用于放牧,仅有四分之一用于作物生产。

英国的农作物主要有小麦、大麦、土豆、甜菜等,蔬菜水果及园艺作物也占有一定的比重。

农作物中土豆是英国人的主食,人均每年消耗100公斤,在英国的农业生产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英国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和科技含量较高,但由于土地面积小,复种指数低,作物产品自给率仅为75%,每年需进口不少土豆、水果等农产品。

  二、英国的植物检疫机构设置与运行管理机制

  英国农渔食品部在约克设有植物检疫局、植物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局及中央科学实验室等三个机构,共同承担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局是农渔食品部直属局,下设两个分局,除代表英国政府处理国际检疫事务,参与欧盟有关植物检疫的立法工作,负责制订本国植物检疫法规政策外,还负责指导植物与种子种苗检疫检验局和中央科学实验室开展有关工作。

植物与种子种苗检疫检验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各地设有40个分支机构,垂直领导约90名专职检验员,负责两地区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核发、检疫对象铲除控制并承担种苗分级检测和健康植物种苗繁殖工作。

中央科学实验室则是植物检疫的技术支持单位,主要开展特定有害生物及商品的风险分析,承担可疑有害生物样品的鉴定,并为检疫检验和检疫性病虫害暴发控制提供建议。

三个部门有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建立一道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殖传播蔓延的屏障。

植物检疫局制订的检疫法规适用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但两地具体的植物检疫检验工作不归农渔食品部所属检疫机构负责,而是分别由苏格兰农村事务部和北爱尔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按照相似的模式组织实施。

  依法检疫是英国植物检疫工作的显著特征,"

立法"

是植物检疫局最主要的工作内容。

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欧盟就植物检疫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以本国立法的形式体现欧盟法规要求并付诸实施。

纵观英国的检疫法规,具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一是内容完备。

植物检疫法规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既有对植物检疫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的植物检疫法,又有针对特定检疫操作或特定检疫对象治理如马铃薯种薯检验、包囊线虫控制等制定的专门法令,使重要的检疫检验操作和要求都有法可依;

二是制修及时。

植物检疫局针对疫情变化和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的进展及时制修订相关法规,使法律规定始终符合实际情况;

三是标准高要求严。

欧盟法律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各成员国有权制定严于欧盟的法规。

为更好地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安全,英国对健康种苗繁育过程中很多病虫害的允许标准、对某地块发现一些重大检疫对象后禁种年限的规定都严于欧盟;

四是强制性突出。

法律明确赋予植物检疫机构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并且对违反检疫法规的人员制定了严格的惩罚办法,确保"

有法必依"

由于法规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减小了检疫工作随意性,增强了检疫执法权威性,提高了有害生物风险控制水平。

  英国植物检疫检验工作尤其强调产地检验,各项实地检验工作包括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检验及出口农产品检验,均由农业植物检疫检验机构组织实施,海关不另设专门的检疫机构。

这种由农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检疫检验工作的模式,不仅避免了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的交叉与空白,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检验的水平。

首先在出口检疫上,由于农业植物检验员遍布全国各地,确知国内疫情的发生分布情况,并可生育期全程检验,使检验结果远比出境时商品检疫检验准确;

其次在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验上,一些有害生物尤其是病害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会表现出症状,只有全生育期检验方可真正把关,有问题也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最大可能地拒危险性有害生物于国门之外。

由于农业植物检验员责任重大,因此选聘非常严格,须有检疫相关的教育背景,须有一定的实践经验,须经过两年的正规培训,须考试合格获得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英国植物检疫工作的技术支持

  英国很多农业科研机构不同程度地参与植物检疫检验和检疫技术的开发,为植物检疫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各研究机构在工作领域和方向上各有侧重,但总的来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英国设有一个全国性的PRA工作小组,一些科研单位的著名专家是其成员。

该小组负责指导PRA工作,具体的PRA研究则主要由中央科学实验室完成。

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英国政府无权最终决定本国能否进口某种植物或植物产品,这一决定权在于欧盟。

中央科学实验室作出的PRA报告在发欧盟其他成员国征求意见后,是欧盟作决定时最重要的依据。

  引种检验。

由于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苗传入的风险最大,英国一直慎于国外引种,少量引进后的监管也非常严格,一些农业科研单位承担引进种苗的检疫检验和隔离繁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马铃薯引种为例,任何品种原则上只能以组培苗的形式进入英国,数量不可多于5株。

薯苗引进后,必须在苏格兰农业科学院内严格隔离的实验室内进行检疫检验,确认没有有害生物时才以新繁育的微繁苗释放。

  检验员培训。

植物检疫检验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执法工作,为保证检疫执法的正确性、权威性,植物检验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因此专职检验员的培训尤其重要,植物和种子种苗检验局每年60%的经费都用于培训。

具体的培训工作由科研单位,主要是中央科学实验室和苏格兰农业科学院来完成。

这些单位除有装备精良的培训实验室外,还有作物品种齐全、病虫害种类众多的实验基地供学员实习。

培训工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侧重室内和田间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还有一些科研单位致力于检疫诊断技术的开发。

目前,包括荧光抗体、PCR等在内的先进技术已被用于对疑难病害的诊断,为准确的检疫检验创造了条件。

中央科学实验室、国际花卉研究所等还相继开发出多种病毒病田间快速诊断试剂盒,使用这些试剂盒仅用几分钟时间就可在田间准确诊断作物所罹病害,大大方便了检验员的工作。

  为防止研究过程中有害生物外逸扩散,开展植物检疫研究的科研部门均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安全可靠的检疫设施。

苏格兰作物研究所新建的1000平方米隔离检疫温室耗资达200万美元,国际园艺研究所新建用于转基因植物实验的400平方米温室耗资更达300万美元。

这些温室中控光、控温、控湿功能一应俱全,可以终年开展不同作物研究。

温室的设计、建造和管理尤其强调隔离,不少温室还配有负压装置,以保万无一失。

  四、英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和检验

  英国商品薯年播种面积约18万公顷,需种薯40余万吨。

为提高商品薯的产量和品质,农民很注意选用优良的专用种薯,因此形成了GREENvALE、GENTECH等一批专业化种薯生产商。

这些专业化的生产商一般规模比较大,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集中一些栽培、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并采用组培、脱毒等较为先进的技术,生产品质好,卫生条件好的种薯。

英国种薯面积约为17000公顷,年产种薯50万吨左右,其中70%在苏格兰。

各地制种用种最初均来源于设在苏格兰农科院的种质资源库完全无病虫的微繁苗,经原原种(prebasic)、原种[basic,从高到低又分为vTSC(经病毒检测的茎杆剪切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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