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4541912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文档格式.docx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无其它过错者,应该如期解除留校察看期;

有立功表现或者有优秀事迹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经教育不改或者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应该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联合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该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它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分则

第十条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标语等,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其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内组织或者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该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及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等其它管制刀具的;

(五)用麻将、扑克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

(六)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七)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

酒后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应该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者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伪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侮辱、谩骂或者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造谣、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六)冒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者他人利益,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利用高科技手段,登录非法网站,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

(八)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

(九)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按旷课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在15学时(不含15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旷课15-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5-3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5-4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者(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携带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在考试过程中扰乱考场秩序;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通报或者交换考试答题信息;

4.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四)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现学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可以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者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者晚归者,酌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留宿和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酌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如校园、图书馆、教室、团体、勤工助学等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等,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程序

第二十六条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该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各学院做出,报校学生处备案;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并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学生有权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学院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经听证后仍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学生处(办)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直接送达处分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

同时根据管辖范围备案;

(六)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要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由学籍管理部门发给受处分学生学习证明。

学生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申 诉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考察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获得北京市区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平时表现良好者;

(二)获得校级先进个人称号者,或在维护校园秩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校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四)在市级及以上举行的比赛、科技类竞赛中获奖,平时表现良好者;

(五)在校级举行的科技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其他校级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前3名),平时表现良好者。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应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不得少于半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解除处分;

(一)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的;

(二)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报批程序和时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生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附有关材料),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生效;

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查,由校长会议批准生效;

(二)解除处分工作一般于每学年度第一学期末集中办理。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京联学〔2005〕77号)同时废止,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或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印发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25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从业资格考试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