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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料买卖合同

编号:

(单位名称或项目经理部名称缩写-买卖-年份)

 

(填写全称)工程

砂石料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可以作为纠纷法院解决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与第11条配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红色字体均为提示性词语,合同起草时,应予以删除;合同条款中的下划线是方便提示填写设置的,合同起草完成后,请将所有下划线删除)

 

砂石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提示:

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但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明确认可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除外);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

乙方应尽量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提示:

本合同是砂石料买卖合同的通用版本,合同约定中可根据具体用途分类:

如建筑用砂、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建筑用卵石碎石、普通混凝土用砂、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等。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元)

不含增值税总价(元)

产地

以上小计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额为。

含增值税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小写):

1.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元(大写:

人民币元)。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元(大写:

人民币元)。

1.2上述“综合单价”已包含了产品采购、装卸(起坡用吊机、趸船、皮带机和基础设施及电耗等)、运输、损耗、电子计量装置、保管、起坡损耗、甲方混凝土工厂损耗、保险、规费、风险管理、利润及其他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就本合同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提示: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的实际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1.3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调整,调整方式为:

(提示:

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1.3乙方供料产地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的,产品综合单价调整,按

XX价格结算。

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供料产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乙方需变更供料产地,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提示:

产地变化后产品单价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1.4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

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结算以本合同第7.2条为准。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质量与技术标准

3.1质量标准:

乙方交货时随货交付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指标能满足的要求。

其尺寸、外形、重量以及允许偏差应满足的要求。

材质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2技术标准:

(提示:

技术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内容过长可采用附件形式)

砂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普通砼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建筑用砂》GB/T14684-201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2005)或业主和监理提供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

检验项目:

细度模数:

级配:

含泥量:

泥块含量:

云母含量:

轻物质含量:

有机质含量:

坚固性指标:

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为SO3:

(2)设计要求、施工规范:

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吸水率低、CL-≤0.02%、含泥量≤2%、细度模数2.6~3.0、碱活性≤0.1%。

(3)砂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粒形清洁的中砂,其细度模数控制在2.6~3.0之间;砂中有害杂质应严格按《建筑用砂》(GB/T14684—2001)控制,特别是含泥量不得超过2%,最好采用同一料场的砂。

(4)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C60。

(5)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6)甲方和监理的要求:

碎石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1)碎石的标准: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普通砼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等、《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2005)。

(2)设计要求、施工规范:

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43%、最大粒径不大于31.5mm,CL-≤0.02%,碱活性<0.01%。

(3)碎石应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级配良好的连续级配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大于31.5mm,选用骨料前应进行碱活性检验,不得采用有碱活性反应的骨料。

(4)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C60。

(5)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6)甲方和监理要求:

第四条计量方法

4.1采用下列第种计量方式:

(1)采用过磅计量方式,,每批次应扣减经甲方实验室测定的含水率部分;

(2)采用理论用料和损耗计量方式,。

(提示:

建议采用第

(2)种计量方式)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5.1交货时间:

乙方必须以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划数量组织好分期分批供应材料,每批具体交货数量和时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提示:

应写明每批具体时间和数量,如果不能明确具体时间,可写明具体供料期间或约定。

5.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料场所在地。

5.3交货方式:

,卸货费用由_____方承担,乙方负责供料、运输及装卸,甲方在未验收货品前,一切风险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提示:

明确约定船运或汽运等方式,如采用船运方式,还应明确约定所供砂采取船运至什么码头,用皮带输送机或起坡等方式卸到甲方指定地点。

5.4包装方式:

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第六条验收及提出异议

6.1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提示:

一般在接收砂石料时进行验收,可以写明“收料当时进行取样”。

6.2验收方式:

(提示:

选择对每批次砂石料全部或部分抽样验收的方式。

6.3甲方有权到乙方砂石料料源地或取材场(厂)进行检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6.4甲方和业主及监理单位有权对每次送达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若抽检不合格,或对抽验合格后的产品交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后发现不能满足技术规格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产品按照第6.5条的约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5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但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

甲方提出的异议中,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甲方指定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

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提示:

甲方可指定一至两名人员为收货代表)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7.1本合同无预付款。

7.2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砂石料实际收货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提示:

各单位可依据本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7.3双方特别约定:

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日内提交给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7.4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项:

(1)货款一次性支付。

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支付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保证责任。

(提示:

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项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

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

如不适用分期支付货款情况,则本款删除)

7.4货款支付方式:

(提示: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信用证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乙方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

7.5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7.6本合同质保期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为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终身负责。

第八条甲方义务

8.1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8.4按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九条乙方义务

9.1乙方应满足甲方备料要求,并保证其砂石料合法来源,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2乙方在供应过程中(含生产、运输、装卸)所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包括在船运、码头装卸,公路和施工便道上进行材料运输,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9.3乙方必须做好开采、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道路及周围环境、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乙方材料供应应完全服从甲方的协调与指挥,乙方负责向甲方项目上派驻代表,负责材料的协调卸货和计量监督。

乙方代表的办公、交通、生活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5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有关物品无法律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否则,如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6乙方应协调好地方政府、堤防、航务和长江港务等各方面的关系,迅速进行码头建设,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江水的涨落确保驳船安全,砂石做到随到随卸,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将砂石船压港滞港,及时调整皮带运输机和检修,使砂石的损耗达到最小。

9.7乙方所设置的砂石起坡码头其驳船不小于吨、带一吨以上抓斗吊一台、乙方需要架设好水上皮带机支架和岸上永久性支架。

皮带输送机架设至甲方砼工厂指定料场(带宽mm、起坡砂流量:

吨/小时,备用储备皮带输送机米),皮带输送机上安排震动分离筛,乙方需免费提供皮带称计量系统。

乙方负责日常驳船在水域范围内的上下浮动及固定作业,岸上固定作业施工,乙方提供水泵负责冲洗碎石,另外备用一台发电机急用。

作业区、办公区及临时住房的搭建、食宿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必须保证两班作业人员。

甲方提供砂石起坡主电源接口,并有偿收取乙方电费。

9.8乙方应严格遵守码头作业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程组织卸料,消除事故隐患,协调配合砂石船的停泊工作。

9.9乙方应停靠船舶及驳船应满足内河行业运输要求,否则发生的任何行为责任均由供方负责。

9.10乙方在砂石码头不得进行商业行为(如对外售砂石料等),甲方本工程砼施工完毕,乙方立即拆除砂石码头,,否则,因未及时拆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9.11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9.12在涉及到砂石料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9.13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

本条6—10项系乙方采用船运方式供货时适用,如无,则删除。

9.14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

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0.2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或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期限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视工程进度情况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物资,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4乙方不得将材料采购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或交由第三方实际履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断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6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撤走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否则视为乙方其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10.7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9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10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①提交法院进行诉讼;②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提示:

管辖条款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一种。

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均应选择与甲方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如选择仲裁方式,机构名称必须准确,符合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2.1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1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相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2.3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

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三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12.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12.5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方:

(公章)

卖方:

(公章)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提示:

公章系签订合同单位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电话系增值税发票列明的联系地址、电话,而非合同经办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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