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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实地巡回检查;

②建立检查日记;

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监管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的规定,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资质证书。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供热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确定的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城市供热监管

城建局(房产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房产管理处

房屋所有权、交易、抵押登记管理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金州辖区内申请实施房屋所有权、交易、抵押、交换及各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申请;

②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③颁发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交易、抵押登记等费用的征收管理

行政征收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成交后,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

㈠房地产转让,按照成交价的3%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

转让新建商品房,按照成交价的0.5%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

㈡房屋租赁,按照租金的3%缴纳,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

㈢房屋典当,按照典价的3%缴纳,由典当双方平均承担;

㈣房屋不等价交换部门,按照差价的3%缴纳,由交换双方平均承担。

①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土地收益金;

②开具收据。

对收取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执照工本费的征收管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房屋权属性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工本费。

凡辖区内申请对房屋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①收取登记费、工本费。

对租赁房屋租金中土地收益得征收管理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凡在辖区内申请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①收取房屋租赁土地收益金。

城建局(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环境卫生管理处

新建、改建、扩建、迁移、关闭、拆除环卫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监管

对金州辖区内许可批准的位置、时限等事项进行检查

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

金州辖区内未申请而新建、改扩建环卫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迁移、关闭、拆除环卫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处理

其他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坏和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金州辖区内违法新改扩建、迁移、拆除环卫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移交综合执法局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监管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

新建(设置)、改建、扩建环境卫生设施,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应达到有关环境卫生标准和设施质量。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评比制度,搞好环境卫生设施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比。

对金州辖区内环卫设施、垃圾排放和利用的情况的检查

排放生活垃圾监管

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垃圾排放的情况进行检查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排放、倾倒垃圾。

单位排放垃圾,应取得垃圾排放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

居民倾倒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排放制度,并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管理费。

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垃圾排放的单位和个人

①核定征收的数额;

②报局领导批准;

③收取费用。

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市政管理处

城市道路监管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市政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设施的养护、维修情况的检查。

金州区辖区内批准使用市政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道路挖掘监管

金州区辖区内未经批准挖掘道路的检查

城市桥梁、隧道、地下通道、涵洞监管

《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市)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护和管理。

金州区辖区内城市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寒冬的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路灯规划、设计、施工监管

《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

金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路灯设施的主管机关,应会同电业、规划、公安部门加强对路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其日常工作由主管机关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

金州辖区内路灯的规划、设计与施工进行检查

照明设施维护与监管

《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路灯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

金州辖区内的照明设施进行检查

排水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金州辖区内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情况进行检查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自建管道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监管

金州辖区内经批准将自建管道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事项进行检查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确需接入的,应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金州辖区内未经批准而将自建管道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拆除改建排水设施监管

金州辖区内拆除改建排水设施情况进行检查

排水收费管理

《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填报《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持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金州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人

①核定费用的征收;

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③核收费用。

城建局(园林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园林管理处

  设施维护与监管

《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保证植物繁茂,造型美观;

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繁殖、调训、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提高动物的观赏价值。

金州辖区内园林的设施维护与管理进行检查

经营活动监管

《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公园内从事游乐、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金州辖区内在园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园容园貌卫生监管

《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废弃物按规定标准进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金州辖区内园林的园容园貌进行检查

园林绿地植物监管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金州辖区内园林的绿化情况进行检查

城建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

授权执法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金州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的单位

①受理申请后勘验;

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③颁发安全许可证。

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设干实施监督管理。

对金州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的单位进行检查

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上岗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危险特别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金州辖区内申请建筑业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人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①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②考核合格后发证。

对建筑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金州辖区内建筑业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

①发生事故后立即上报;

②组织事故抢救。

城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城市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辽宁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接受发证机关的审验。

对审验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岗位资格等级、取消资质证书、岗位资格证书。

凡在金州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

①受理申请后,审查材料;

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

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④颁发许可证。

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备案登记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金州区辖区内需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

①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②审查后备案。

对工程监督管理的收费管理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

金州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

①核定收费数额;

③批准后收取费用。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定问题的处理

行政处罚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㈡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㈢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㈣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

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金州辖区内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住房改革监管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三十条:

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辖区内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进行检查

受理、核实、评估、审议出售公有住房监管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第四条:

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

辖区内可出售的公有住房情况进行检查

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划拨、发放监管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二条:

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辖区内进行货币补贴的情况进行检查

廉租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监管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辖区内廉租补贴、配租、租金减免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建房)建设销售审批监管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大连市房产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大连市其他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办法。

辖区内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情况进行检查

公用部位公共维修基金监管

《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辖区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住房资金、住房建设发展基金、城市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监管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

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辖区内各项基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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