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5册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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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5册上Word文档格式.docx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市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但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

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7.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

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8.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

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括: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

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

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

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关于施工仪器仪表:

1.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折旧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的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购置摊销费。

(3)校验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的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4)动力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的费用。

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

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2.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3)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1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5.00元/工日执行。

十二本综合定额中注有“×

×

以内”或“×

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

“×

以外”或“×

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十三本综合定额子目内的规格按长×

宽×

高(厚)、长×

宽(厚)或宽×

高(厚)的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的均表示该长度为mm。

十四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

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六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册说明

5.0.1《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静置设备制作工程、静置设备安装工程、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金属油罐制作安装、球形罐组对安装、气柜制作安装、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综合辅助项目、铝制、铸铁及非金属设备安装工程等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安装工程。

5.0.2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5.0.2.1《钢制压力容器》GB150-98;

5.0.2.2《钢制塔式容器》JB4710-2005;

5.0.2.3《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7-2000;

5.0.2.4《现场设备、工艺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5.0.2.5《石油化工钢制塔类容器现场焊接施工工艺标准》SH3542-92;

5.0.2.6《钢制焊接常压设备技术条件》JB2885-82;

5.0.2.7《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151-89;

5.0.2.8《浮头式换热器和冷凝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4-92;

5.0.2.9《U型管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7-92;

5.0.2.10《固定管板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5-92;

5.0.2.11《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1998;

5.0.2.12《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J512-90;

5.0.2.13《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98;

5.0.2.1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90;

5.0.2.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5.0.2.16《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05-83;

5.0.2.1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5-2000;

5.0.2.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静置设备制作工程

5.1.1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

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计算。

5.1.2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净重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

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

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5.1.3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5.1.4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5.1.5入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区别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1.6设备法兰制作,区别设计压力、公称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1.7地脚螺栓制作,区别螺栓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第二章静置设备安装工程

5.2.1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计算。

5.2.2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

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5.2.3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5.2.4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5.2.5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5.2.6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2.7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5.2.8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5.2.9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定额,按设备重量以t计算。

5.2.10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层计算。

5.2.11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层计算。

5.2.12塔内衬合金板,区别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计算。

5.2.13设备填充,区别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5.2.14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片计算;

构架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风机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2.15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2.16电解槽安装,根据设备构造形式,分别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

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5.2.17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2.18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铅板的重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5.2.19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量。

5.2.20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包括:

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

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重量。

第三章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5.3.1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

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5.3.2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3.3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次计算。

5.3.4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次计算。

5.3.5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5.3.6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计算。

5.3.7钢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重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第四章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5.4.1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计算。

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5.4.2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

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5.4.3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

5.4.4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计算。

5.4.5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计算。

5.4.6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4.7筒体卷弧胎具根据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5.4.8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4.9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4.10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计算。

第五章金属油罐制作安装工程

5.5.1罐本体制作安装定额不包括配件、加热器、胎具、临时加固件和压力试验等工作内容,应区别不同种类、容量和构造形式,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制作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金属重量以t计算。

5.5.2金属油罐本体的金属重量包括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角钢圈、支持圈以及罐体上的搭接、垫板、加强板等的金属重量。

5.5.3金属油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均按几何面积展开计算,不扣除罐体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5.5.4不锈钢储罐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碳钢油罐的计算规则一致。

5.5.5碳钢油罐的各种配件,应区别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套、台、t计算。

不锈钢储罐配件安装按定额规定执行。

5.5.6排管式加热器区别接排管不同长度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5.7盘管式加热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m计算。

5.5.8加热器连接管区别主管长度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5.9加热器支座区别不同构造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5.10油罐水压试验,应区别不同规格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座计算。

5.5.11施工胎具、吊具、顶升装置区别油罐不同构造、施工方法和规格,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座计算。

5.5.12油罐组装的临时加固件,区别不同油罐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座计算。

第六章球形罐组装工程

5.6.1球形罐定额以罐体分片到货现场拼装、就位、焊接为依据。

罐体拼装就位,按罐体不同容积、板厚计算,其重量包括球皮(球壳板、支柱、拉杆及接管的短管、加强板等全部重量以t计算。

不扣除入孔、接管孔面积所占重量。

5.6.2球罐的入孔、接管孔开孔现场组对安装,应根据不同孔径与板厚,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5.6.3球罐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不同规格,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6.4球罐的水压试验,应根据球罐不同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6.5球罐的气密性试验,应根据球罐不同容积和设计压力,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6.6球罐焊接防护棚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防护棚的构造形式和球罐不同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6.7球罐整体热处理,应根据不同供热方式和球罐不同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6.8球罐局部预热、后热和无损检验执行第九章相应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七章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5.7.1气柜制作安装应根据气柜的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以t计算。

不扣除孔洞和切角面积所占重量。

5.7.2计算气柜重量时应包括轨道、导轮、法兰的重量,不包括配重块、平台、梯子、栏杆的重量。

5.7.3气柜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座计算。

5.7.4螺旋气柜轨道偎弯胎具制作以套计算。

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根据施工图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6(N-1)计算。

5.7.5气柜型钢偎弯胎具制作以套计算。

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4(N-1)计算。

5.7.6气柜充水、气密、快速升降试验,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座计算。

5.7.7配重块安装中混凝土预制块按实有体积以

计算,铸铁块按实际重量以t计算。

第八章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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