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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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经过一次实体审理便失效。
特殊→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前置,不服可诉讼
2、管辖权恒定
⑴有管辖权的法受理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再次移送
⑵法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由管辖权→只有在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可以要求改变管辖
⑶发回重审按一审的,当事人提管辖异议,法不予审查
3、级别管辖
记住中院的就可以:
①重大涉外
②本辖区重大影响
③最高院确定中院管的案件有ABC,A海事、海商案B公益诉讼案C专利纠纷案
④看见仲裁就找中院,但是有两个例外AB找基层,A国内仲裁保全B国内仲裁证据保全
其余案件99%都在基层,高院和最高院管辖的自己到教材书浏览下就可以
4、地域管辖
⑴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
原告就被告
双方都有事的情况:
①双方被关押→被告原住地,若被关一年以上由关人地
②双方注销户籍→被告居住地
③双方(夫妻之间诉讼)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被告人经居地→没有经居地的,那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原则的例外→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关起来的人
④被告被销户→原告所在地
⑤对赡养案的几个被告不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另一方起诉,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⑵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
原则→由被告住所地OR合同履行地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要先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分为未实际履行和已实际履行在细分管辖权的所在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
A没有实履,但有乙方住所地在约定地的→被告住所地+约定地管辖
B没有实履,当时人都不在约定地→只有被告住所地管辖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A有约定地,以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
B没有约OR约不明的
a给钱→收钱一方所在地有权
b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有权
c交付其他→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有权
d即时结清→交易行为地有权
e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有权
f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
f1、网上交付的→买受人住所地有权
F2、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有权
②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OR被告住所地
侵权特殊:
A产品、服务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B信息网络侵权→沾边就管(沾边不懂就看下书就明白了)+被告住所地
③其他特殊管辖:
A、公司诉讼里公司沾边的,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B、保险合同纠纷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特殊规定→a、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OR为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b、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管辖
C、
这是一行对一行加个被告住所地就可以
D、
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⑶专属管辖
拓展下管辖权的顺序,依次为:
仲裁协议→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定管辖
专属管辖分为一般和涉外
一般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②房屋租赁合同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④政策性房屋买卖
以上四种都是法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涉外专属管辖: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都由中国法院管辖
如果可以全部记忆最好,不能全部记忆就只要看到“中外合“三个字就是中国来
⑷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最大的特点就是→只能书面方式
书面里可以选择的范围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在的法院都可以选择。
注意:
①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的,原告只可选其中一个
②协议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OR级别管辖
③合同转让的,协议约定的法院继续有效,但是有例外外
A、受让人不知道有协议管辖
B、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权管辖的→原告只能选其中一个法院→原告同时选两个法院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移动给先立案的法院
6、裁定管辖
⑴移送管辖
条件:
法受理后,当事人答辩期间(15日)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在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于本法管的,应当裁定移送有权的法进行管辖。
①案件已受理②发现自己无权③受诉法未获得应诉管辖权
④受移送的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①受移送的法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得再移送,应报自己上级法指定管
②两个以上法都有权管,最先立案的法不得再移送,只能自己来(这与上面的第5点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一样)
⑵指定管辖
上级法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管
①受移送法认为自己也无权→报上级法指
②有权但特殊原因不能管(比如被告是单位原副院长)→由上级法指
③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上级法指
第③点是报共同上级不是上一级,比如广东深圳法院和广东广州法院的共同上级是广州省高院,比如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和海南三亚法院的上级就只能是最高院了,类似与两条线找最早的相交点的感觉。
⑶管辖权的转移
分为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
向上转移:
上级法有权管下级法的一审案件
①上级法认为下级法管辖案件应由上级自己管,于是可下裁定让下级法转移过来
②下级法认为自己管的案件需要上级管,经上级同后移送给上级
向下转移:
①上级法认为“确有必要(这里的确有必要是以下abc三个案件)”将本法管的第一审案交下级法审理,应当报请自己上级法批准→举例:
中院认为中院自己管的案件应当交给基层,那就中院需要报高院批准后才能给基层管。
a、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
b、当事人众多不方便管的诉讼案、
c、最高法确定的其他案
②由上级法管的一审案,下级法不的主动报请上级法交给自己审理。
7、管辖权异议
主体→当事人(当事人包含很多,但是实践中常常为被告)有异议权,
有独三和无独三无异议权
客体→一审民事,包括级别管、专属管
时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处理→a、异议成立的移送
b、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作出前,原告撤诉的,受诉法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对管辖异议不再神擦汗,并在裁定书中一并说明
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10日内可上诉
应诉答辩→答辩期间未提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法便获得了管辖权,但是违反级别管OR专属管的除外
第4、当事人
1、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记住下,独自、中外合资、合伙企业、各种分支机构要领取营业执照才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当事人适格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主体
例外:
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中的股东、著作权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近亲属也视为当事人适格。
⑵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权益的人或组织视为当事人适格
⑶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视为当事人适格
3、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除人身权专属外,由继承人概括继承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转移→⑴诉讼中真意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了,不影响诉讼主体地位
⑵受让人可以以无独三参加诉讼,法可准许
⑶以申请代替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看情况,不准的可追加为无独三
4、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⑴有字号:
以字号为当时人,但应同事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⑵无字号:
营业执照上等级经营者为当事人,等级与实际不一样的,两人为共同诉讼人
无人、限人侵权→无人OR限人+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村委、村小组→有独立财产的村小组或村委为当事人
职务行为→找单位or集体
企业法人解散→⑴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⑵未依法清算就注册,以股东、发起人、出资人为当事人
劳务致人损害→提供劳务的人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为被告
劳务派遣→被派人致他人损,接受派的为被告,原告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派遣单位和接收派的为共同被告
保证系类的常考适格当事人
一般保证:
仅告债务人→债务人
仅告保证人→债务人(法应追为共被)+保证人(两者为共同被告)
告债务人+保证人→共被,但判决书明确先执行债务人,无法执行后载执行保证人
连带保证:
仅告保证人→保证人
债务人+保证人→共被
第五、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
⑴普通共同诉讼
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可分之诉,由同一法且同一程序,法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
⑵必要共同诉讼
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必须合并审,合一判决
重点有①追赡养费案中,所有赡养义务人→共被
②遗产案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共被;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诉,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仍应将其列为共被
③无人OR限人+监护人→共被
④劳派(看上面适格当事人劳务派遣那知识点)
2、诉讼代表人
概念:
一方或双方人多(10人以上)推2-5人为诉表人
权限:
为一般(放弃、变更、承认、和解等需被代表人同意)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之诉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之诉
人数确定的代表之诉
可以必要共诉,可以普通共诉
代表人确定→全体OR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选不出代表人的分两种
A、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
B、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另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之诉
只能是共诉
代表人如何确定的顺序:
推选→法提人选与当事人协商→法指定→另诉
通知权利人向法的登记→公告期不少于30日,判决有预决效力
第六、第三人
有独三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地位:
相当于原告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
参诉时间:
①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②一审未参加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法院可准许
③二审先调,调不成,发回重审
无独三
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只与结果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参加或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无权享有:
管辖异议、放弃、变更诉请或撤诉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①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上诉权
②调解书需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无独三同意,调解书送达无独三时,签收前反悔了,调解书不生效,法立即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额原因而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效力裁判、调解书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起诉时间:
自知OR应知其民事权益受损6个月内
管辖法院:
做出生效判决OR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结果:
成立→改变OR撤销裁判OR撤销调解书
不成立→驳回诉求
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关系本人觉得有点复杂,自己报了培训班的,自己多学习几遍,理清楚逻辑。
第七、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类似当事人,是一种全权代理(全权代理是不严谨的说法,只是为了记忆)
委托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和解、反诉、上诉
特别授权→上面列的权利需要单独、逐个列明
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列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第八、证据
证人出庭费补助:
因出庭的交通费、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费用自理(无人OR限人不用签名)
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材料,必要时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应当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鉴定人出庭条件:
有意义,有必要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拓展下直接证据→看内容完整性,能完整证明待证事实为直接证据
第九、证明
⑴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除了自然规律,其余的可以用反证推翻
自认和认诺的区别(看下面表格)
自认认诺
对象对方主张的事实对方的诉讼请求
效果导致对方主站的事实成立导致对方诉请成立,即认诺人败诉
理论基础针对事实,体现(约束性)辩论原则针对诉请,体现处分原则
⑵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记住几个合同纠纷:
①主张合同生效、成立的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③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举证
④代理权发生争议,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举证
侵权纠纷,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无过错责任→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无过错责任
⑶证明标准
一般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适用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头痛遗嘱及赠与事实
④证据保全
诉前保全
条件→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蔑视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
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依申请
管辖法→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程序→48H内裁定
解除→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应责令提供担保
诉中保全
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依申请OR依职权
管辖法→受理案件的法院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担保→证据保全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⑸证明程序
举证期限(下面为表格)
普通简易小额诉讼
法院不少于15日不超过15日一般不超过7日
当事人可少于15日困难可书面延长
以上期限是法院确定的,但是当事人协商后少于规定期限的,法院准许也可以。
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
一审不得少于15日(困难的可书面申延),二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不少于10日
举证期限的效力:
①因客观原因逾期或对于对方逾期后才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②当事人因故意OR重大过失逾期,法不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
法就应当采纳+对当事人训诫+罚→采+训+罚
③非故意or非重大过失的,法→采纳+训诫
依申请举证
情形:
①证据在政府部门②涉三秘③当事人及代理人客观原因无法收集
质证:
要质证
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救济:
向原级复议一次。
另外申请调证,未调的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依职权取证
国家、社会、第三人(这三个都是法认为影响到了他们)
只需听取当事人意见,收集的情况说明下
证据的认定
①注意证明力小的证据,需要补强
②偷拍、偷录不属于非法证据
③窃拍、窃录属于非法证据
第10、保全与先于执行
1、保全
这里要跟之前的证据保全区分开,这里是指财产保全OR行为保全
诉前保全
不立即保,申请人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
依申请
应提供担保
管辖→与之前的证据诉前保全一样
诉中保全
可能判决后难以执行OR造成当事人损害
依申请or依职权
可责令担保
受诉法:
上诉案中,二审法收到报送案前,由一审法进行保全
执行前的保全→法律文书生效,进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行为,可向
法申请执行前保全,申请后债权人应在法文书指定履行期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应解除保全。
救济→对保全裁定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保全解除→有两个特殊,A、诉前保全后,申请人30日内起诉OR仲裁
B、财产纠纷案,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应裁定解除
2、先于执行
范围:
追赡养、扶养、抚育、抚恤、医疗费、劳动报酬案、情况紧急其他的
SFFFLLT
我记忆为,3FT2L=1S(3个F踢掉2个L等于1个S,自己也可以总结)
权义(权利义务)明确,迫切需要,依申请,有履行能力
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前
程序:
申请人担保非必须
可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期间与送达
送达方面→调解书不留置
支付+简易不公告
裁+判+调,不电子
公告60日,涉外3个月
提三撤与申请再审都是6个月
第十二、调解
1、范围
⑴离婚案,先调
⑵简易程序审理下列案件,先调→婚姻、继承、劳务、交通、工伤(交通和工
伤案件要符合权利义务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基地、相邻权、合伙协议、
诉讼标的额较小。
2、不适用调解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破产、仅为婚姻和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阶级
一审、二审、再审可调,执行程序不能调(执行可以和解)
4、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⑴原则:
达成调解后,应制作调解书签收后生效,不签不生效,法及时判。
可不做调解书的情形→①离婚案和好的②维持收养③即时履行判决书,此三类案件调解后不可作调解书
调案件解后不可作判决书,有两个例外:
可依调解书制作判决书→A、无人(这里缩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怕你们看不懂就解释下)离婚案,法代和对方达成协议请求依法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
B、涉外民事诉讼
⑵关于担保
他人提供担保应准许,调解书应列明担保人,担保人拒收不影响生效
⑶关于无独三
①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经无独三同意,调解书送达无独三,拒签不生效,及时判
②无权无义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5、和解
当事人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结案
⑴请求依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方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⑵申请撤诉→撤诉后视为从未起诉,当事人可再次起诉
注意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应当将调解洗衣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OR盖章后生效
额外拓展下“期限”
1、提交答辩状→被告受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
2、答辩、提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完成
3、申请举证延期
申请法调证
申请法证据保全
申请证人出庭
申请专门知识人出庭
申请鉴定
申请提出命令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赎证
增加诉求、反诉、第三人之诉
以上都是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申请回避→法庭辩论终结前
5、撤诉→判决宣告前
第十三、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注意有明确的被告,审理中发现被告不适格,判决驳回起诉
起诉状
“案由”不是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法院处理
起诉条件为AB
A、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B、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拓展:
几种值得注意处理情形
原则
实体处理后一事不再理
例外
⑴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的符合起诉条件可再次起诉
⑵赡养、扶养、抚育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再起诉增加or减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法应按新案件受理
⑶第一次诉讼离婚没离成符合ABC才可再次起诉
A、原告6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
B、原告6个月后
C、被告6个月内
⑷一事不再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前、后诉当事人相同
②前、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③前、后的诉请相同OR后诉的诉请在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管辖问题
不属本院,告知原告向有权法院起诉(根据最近2020年的法律规定,有了跨地域起诉,所以还是以新的为准),原告坚持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的,裁定移送管辖
仲裁协议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不可受理
2、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主体是“诉”的原告
按撤诉处理:
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交钱(诉讼费)
补充:
原告为无人的,法代经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
后果:
原告仍可再次起诉(离婚除外)
缺席判决
对应的主体:
非必要到庭的被告、无独三、反诉被告、申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
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B、被告为无人的,法代传票不到OR中退。
可缺判
3、延期→用→决定
中止→用→裁定
终结→用→裁定
4、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其6个月内,特殊的院长批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的上级法批
6+6+X
5、判决错误纠正
笔误→用裁定书补证
错误AB→一审宣判后,原审法发现判决有错误的
A、当事人上诉→原审法可以提出原判有误的意见,报二审法
B、当事人不上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拓展→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用裁定,可以上诉
第十四、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
前提→基层法院一审案件
不可适用简易程序→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B、人对C、发回、再审
D、国家社会利益E、三撤
程序启动
职权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案
协议适用→可约定,开庭前提出,不违反适用的禁止性规定
特点
独任制度、审限3个月、双方同意继续适用,院长批累计最长不超过6个月
程序转化特点
⑴普不可转简→已按普审理的案件,开庭后不可转为简
⑵简转普→AB情形应当由简转普→A、案件复杂、需要转的
B、当事人对简有异议、法审查后,异议成立的
⑶转普之前,双方已确认事实可不再举证质证
⑷用裁定书,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2、小额诉讼
⑴适用
1事清,权义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2省级上年就业30%工资以下
3海事、海商符合的也可用
⑵不得适用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有小特殊→身份关系清楚,就仅在支付数额时间、方式上有争议的赡养、扶养、抚育的可小额)
②涉外③知产④需评估OR对诉前评估有异议的
⑶特殊性
①双方协商经法准许,举证期限可自定,一般不超过7日
②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管辖权异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