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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作为水系在城市空间中的具体表现,是影响水系功能发挥和协调城市与水系关系的主要载体,因此,在城市水系规划中应将水域作为重要的资源予以保护。

4.2.2关于确定水域范围的基本方法。

划定水域控制线时,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由于达到高水位的几率较低,特别是一些在防洪、排涝中作用较大的水体,往往按照10年以上甚至高于50年一遇的标准确定设计高水位,平均洪水位以上的滩地在大部分年份没有水,如严格按设计高水位确定水域范围既不利于亲水性的体现,也不符合资源复合利用的原则,同时也增加该区域保护的难度,因此,这些水体的水域控制线宜采用多年平均洪水位线来划定。

在具体划定时,应以有利于滩地的保护和复合利用为原则,结合滩地利用的难易程度、防洪或排涝设计标准和滨水地区的用地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为确保降低或消除内涝风险,应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容量和排涝通道,宜将这些区域纳入水域控制范围予以保护。

4.2.3关于不得占用、填埋和分隔水域控制线范围内水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

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针对国内目前一些地区在开发建设时占用、填埋城市江河、湖泊等水域的现象作出本条规定,并作为强制性内容。

4.2.4关于特殊情况下水域控制线调整的规定。

一方面体现对水系的保护,避免各城市以重点项目建设的名义占用城市水系;

另一方面,对铁路编组站等系统性要求高、占地面积大的基础设施选址提供了解决与水系保护矛盾的方法,有利于在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基础设施的建设。

应用本条的规定应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布局的项目为重大基础设施,二是周边用地条件可以满足通过调整水域控制线达到规划水域面积不小于现状水域面积的要求。

4.2.5关于设立水域控制点的要求。

由于水域控制线只能在图中进行表示,水域的日常管理维护单位对于没有明确地标物作为水域界限的水体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借鉴目前部分地区的成功做法,对水体进行界桩形成人工地标标识易于操作,但界桩不是用地权属范围的界限,而是管理界限,因此,规范要求在规划中明确水域控制线的主要控制点,以作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界桩的依据,目的是有利于水域控制线的规划管理、水文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接受社会监督。

4.3水质保护

4.3.1本条规定了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要求。

水质是水系功能发挥的重要保证,水质下降将影响水系的正常和持续利用,因此,水系规划应将水污染的防治作为重要内容。

水污染的防治包括水质目标的确定和保护措施的制定。

4.3.2关于确定水质保护目标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的水环境形势较为严峻,社会对保护水环境的认识日益增强,因而提出相对严格的要求。

水体现状水质应采用各城市环境公报的数据。

4.3.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已划定当地的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的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的是《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各地可根据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选择相应区划技术标准,但目标水质都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

对因水体规划功能调整而需要变更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应专门进行说明,以便于政府决策和调整区划时参考。

4.3.4本条是针对面积较大或岸线较长的水体所作的规定。

在确定分水域水质管理目标时,应保证低水质目标水域不对高水质目标水域产生不利影响,必要时可设置过渡水域。

4.3.5本条规定结合国家水专项科技成果和黑臭水体治理思路,提出了水质保护的技术路线。

就城市水系而言,常规的治理措施一般为先点源治理、再面源治理、然后内源治理。

近年来,部分城市已完成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的点源治理,面源和内源的治理措施也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步转向生态修复技术为代表的新的治理措施的应用,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本条强化了面源污染和生态修复在水质保护中的应用。

由于城市水系中不同的水体受污染的程度、污染物来源以及水体纳污能力都不完全相同,因此,水质保护应分情况进行系统治理。

4.3.6本条规定了制定水质保护措施的基本要求。

由于城市水系中不同的水体受污染的程度、污染物来源以及水体纳污能力都不完全相同,因此,制定保护措施需要有针对性。

水质保护的措施除传统的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外,面源和内源的治理措施也得到广泛应用,同时,以生态修复技术为代表的新的治理措施在水污染治理、特别是湖泊水库的污染治理中表现出了良好的应用前景。

就城市水系而言,在选择治理措施时,一般应坚持先点源治理,再面源治理,然后内源治理的顺序。

4.3.7本条明确了不同排水体制的汇水区面源污染控制的重点。

对截留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其溢流污染是影响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具体影响程度与溢流污染总量、降雨特点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有直接关系,有条件的城市宜通过相关数学模型的分析来确定可溢流的污染物总量最高限值;

考虑到溢流污染总量主要取决于径流污染强度和溢流次数,在条件不具备的城市,可以将溢流污染总量的控制转化为对年均溢流次数的控制,年均溢流次数可以通过借鉴相关案例或参照其他城市的规定来明确。

对分流制排水系统,在实现污水收集与处理后,径流污染成为影响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一般通过控制中小降雨的径流污染来削减进入水体的径流污染物量。

美国典型的水质控制体积标准分为4个等级,即控制年均80%、85%、90%、95%降雨场次,如表1所示。

4.4水生态保护

4.4.1本条规定了城市水系规划关于水生态保护的主要内容。

4.4.2、4.4.3关于水生态保护区域的构成和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设立主要是保护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和维护城市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城市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这些区域一部分已批准为自然保护区或已规划为城市湿地公园,对那些尚未批准为相应的保护区但确有必要保护的水生态系统,在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要求基础上,水生态保护范围宜尽可能小,避免因保护范围过大而难以进行有效保护。

4.4.4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要求制定,并参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有关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4.4.5关于水体涨落带保护的规定。

自然特征明显的水体涨落带是水生态系统与城市生态系统的交错地带,对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和降解城市污染物,以及促进水生生物多样化都有重要作用,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体现亲水性和便于确定水域范围,该区域自然特征又很容易被破坏,因此作这一规定。

4.4.6~4.4.7明确水生态保护可采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提出低影响开发设施与传统管渠系统、超标雨水经流系统、下游水系的衔接要求。

4.5滨水空间控制

4.5.1滨水空间是水系空间向城市建设陆地空间过渡的区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作为开展滨水公众活动的场所来体现其公共性和共享性,二是作为城市面源污染拦截场所和滨水生物通道来体现其生态性,三是通过绿化景观、建筑景观与水景观的交相辉映来展现和提升城市水环境景观质量。

因此,完整的城市滨水空间既包括滨水绿化区,也包括必要的滨水建筑区。

为有利于明确这两个区的范围,分别采用滨水绿化控制线和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

4.5.2本条规定了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的原则。

滨水绿化控制线以道路、铁路、堤防为参照可有利于空间控制和便于标识。

对滨水绿化控制区的宽度进行明确规定比较困难,需要结合具体的地形地势条件、水体及滨水区功能、现状用地条件等多个因素确定。

具体划定时可以参照以下的一些研究成果和有关规定:

 

1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关于容量计算的有关规定,人均公园占有面积建议为不少于30m2~60m2,人均陆域占有面积不宜少于30m2,并不得少于15m2。

因此,当陆域和水域面积之比为1:

2时,水域能够被最多的游人合理利用。

该规范还要求作为带状公园的宽度不应小于8m。

2沟渠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应满足沟渠日常维护管理和人员安全通行的要求,单边宽度不宜小于4m。

3作为生态廊道或过滤污染物的绿化带宽度,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为表2和表3的内容。

4在武汉进行的“科技部武汉水专项研究”中,在水生态系统方面的研究成果认为,如果滨水绿化区域面积大于水体面积,在没有集中的城市污水的排入时,水生态系统将能够维持自身稳定并呈现多样化趋势。

5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如周庄、丽江古城),由于保护和发扬历史文化的要求,应结合历史形成的现有滨水格局特征进行相应控制。

注:

表1和表2的数据来源为:

车生泉,城市绿色廊道研究,城市生态研究,2001,9(11);

朱强等,景观规划中的生态廊道宽度,生态学报,2005(9)(第25卷第9期)。

4.5.3关于滨水绿化区的基本规划要求。

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局道路可有利于实现滨水区域的可达性和形成地理标识。

4.5.4关于滨水绿化控制范围与城市蓝线范围的关系。

城市蓝线包括水域控制线和陆域控制线;

滨水绿化控制范围包括蓝线中的陆域控制范围以及根据城市功能需求布局的其他滨水绿化用地范围。

4.5.5关于滨水建筑区的划定原则,实际规划中还应考虑地形地势条件和周边的用地布局,其目的主要是在滨水城市地区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使水、岸和城市建筑相互呼应,要结合不同的滨水条件和功能,对主要的景观要素和低影响开发指标进行控制。

5水系利用

5.1一般要求

5.1.1、5.1.2关于水系利用的一般性规定,城市水系的利用要突出功能上的复合利用和系统上的整体利用,并不超过城市水系自身的承载能力,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5.1.3本条是关于严禁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规定。

目前一些地区在开发建设时存在填埋、占用城市水域,将河道硬质化、渠道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对水体的自然形态及水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甚至是带来不可逆的影响,因此对以上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

5.1.4本条规定为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基本规定。

5.2水体利用

5.2.1关于水体利用的原则要求。

水是城市起源和发展的命脉,城市水体对城市运行所提供的功能是多重的,城市饮用水的供给、航运和滨水生产、排水调蓄功能、水生生物栖息、生态调节和保育、行洪蓄洪、景观游憩都是水系可以承担的功能,这些功能必须在城市水系规划中得到妥当的安排和布局,不可偏重某一方面,而疏漏了另一方面的发展和布局。

5.2.2关于确定水体功能的规定。

在水体的诸多功能当中,首先应确定的是城市水源地和行洪通道,城市水源地和行洪通道是保证城市安全的基本前提。

对城市水源水体,应当尽量减少其他水体功能的布局,避免对水源水体质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水生态保护区,尤其是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的水域,是整个城市生态环境中最敏感和脆弱的部分,其原生态环境应受到严格的保护,应严格控制该部分水体再承担其他功能,确需安排游憩等其他功能的应经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这类水体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往往是城市中难得的开敞空间,具有较高的景观价值,赋予其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有利于形成丰富的城市景观。

城市水系是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通过合理的水系布局和断面设计,强化水体对超标暴雨径流的蓄积功能。

5.2.3同一水体可能需要安排多种功能,当这些功能之间发生冲突时,需要对这些功能进行调整或取舍,其依据应为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综合分析结论。

一般情况下可以先进行分区协调,尽量满足各种功能布局的需要。

当分区协调不能实现时,需要对各种功能的需求进行进一步分析,按照水质、水深到水量的判别顺序逐步进行筛选。

5.2.4关于水体水位控制的原则规定。

一般情况下水位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水位涨落对城市周边的建设,特别是对于周边城市建设用地基本标高的确定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水位的控制是有效和合理利用水体的重要环节。

江、河等流域性水体,以及连江湖泊、海湾,应根据水文监测站常年监测的水位变化情况,统计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历史最低水位和多年平均水位,并按照防洪、排涝规划要求明确警戒水位、保证水位或其他控制水位,作为编制水系规划和确定周边建设用地高程的重要依据。

5.3岸线利用

5.3.1关于如何确定岸线利用性质的基本要求。

5.3.2岸线利用应确保城市取水工程需要,取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取水工程不应只包括近期的需要,还应结合远期需要和备用水源一同划定,及早预留并满足远期取水工程对岸线的需求。

5.3.3生态性岸线往往支撑着大量原生水生生物甚至是稀有物种的生存,维系着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以生态功能为主的水域尤为重要,因此,在确定岸线使用性质时,应尽可能多地划定生态性岸线。

5.3.4生态性岸线本身和其维护的水生态区域容易受到各种干扰而出现退化,除需要有一定的规模以维护自身动态平衡外,还需要尽可能避免被城市建设所干扰,这就需要控制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限制甚至是禁止在这个区域内进行与城市相关的建设活动。

5.3.5生产性岸线易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在生产性岸线规划布局时应尽可能提高使用效率,缩减所占用岸线的长度,并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美化、绿化,形成适宜人观赏尺度的景观形象。

5.3.6生活性岸线多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内,是与城市市民生活最为接近的岸线,因此,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体现充分服务市民生活的特点,确保市民尽可能亲近水体,共同享受滨水空间的良好环境。

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注重市民可以到达和接近水体的便利程度,一般平行岸线建设的滨水道路是人群接近水体最便利的途径,人们可以沿路展开体憩、亲水、观水等多项活动,水系规划应该尽力创造滨水道路空间。

5.3.7为加强岸线的亲水性,便于人们接近水体,可结合水位变化和岸线的高程设置梯级平台。

梯级平台的设置,要考虑水位的变化情况,例如常年水位、最高水位等不同水位高程的台级,由于被水淹没的时间长短和程度的不同,应有不同的功能布局和处理方式。

因此,竖向设计是生活性岸线布局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5.4滨水区规划布局

5.4.1具有一定规模的水体,当其作为城市生态功能区来进行规划时,应该考虑与其他生态版块的连通问题,以满足不同物种之间的交换和活动需要。

按照表2的研究数据,以及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中所开展的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环境生态专项研究成果,生态廊道的宽度至少需要控制在60m以上,一般应达到100m。

5.4.2滨水区的建设与水系有着直接的相互影响。

规划应避免滨水区建设可能对水系造成的不利影响,特别是部分工业的布局容易导致对水体的污染,因此,本条提出控制有污染工业布局的要求。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严禁沿水体零散布局有污染的项目,零散布局必然带来污水截污排放系统的不经济性,最有可能带来水体污染。

5.4.3滨水区的公共性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得到确保:

一是滨水空间的公共开放性,岸线的空间资源十分珍贵,应通过滨水区空间科学布局增强其共享性,创造出充裕连续、开放的滨水空间;

二是滨水区功能的公益性,通过鼓励在滨水区尽可能多地布局城市博览、文化娱乐、休闲游览等公益性活动设施,提高滨水区的公共使用效率,改善城市生活品质。

5.4.4滨水区内的道路或各类通廊是滨水空间组织的重要内容。

垂直通往水体的道路可加强岸线可达性,这些道路既可使人们便捷地到达滨水区,而且还形成了通往岸线的视线通廊,形成美好的城市景观环境。

另外,当条件允许时,也应考虑适当的园林绿化通廊,绿化通廊的间距是按照城市主干道的间距进行控制的,条件好的城市,也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控制,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

滨水区的建筑物布局应避免沿水体密集安排,形成通透、开敞的景观效果和良好的城市风道。

5.4.5滨水区是体现水系景观功能的重要载体,但景观特征与各地的具体情况有直接的关联,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本条从规划管理角度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通过城市设计来规范滨水区的景观塑造。

滨水区是城市重要的公共空间,通过强化滨水区城市设计,有利于优化提升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品质,形成特色滨水空间。

5.4.6本条是对滨水区竖向规划和短时调蓄功能的规定。

滨河的道路与绿带,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合理的竖向设计,形成坡向水体的超标径流行泄通道,使得城市雨水径流以地表潜流的方式排入河道,以利于雨水的顺畅排除。

5.5水系修复与治理

5.5.1关于水系改造规划的基本要求。

城市水系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其变迁过程是城市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系的结构是城市空间演变和水系自身发展的结果,水系的改造应顺应水系与城市的这种有机联系,避免为改造而改造,避免对自然的、历史的城市水系进行不合理的人工干预,更要避免借改造的名义填占水体的行为,特殊情况下需要减小单一水体的水面面积时,应在同一个排水系统内的其他水体增加不小于该减小的水面面积。

5.5.2本条提出了城市水系连通应遵循的原则。

河网水系连通是区域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对自然水生态系统的重塑。

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可改善河湖的水力联系,加速水体流动,有利于增强水体自净能力,提高河湖健康保障能力。

但违背河湖水系的自然规律的盲目人工连通,对水生态方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其中有些影响甚至是深远的、不可逆的。

水系连通工程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民生工程,必须要重视工程建设后的影响。

在修建水系连通工程时,应结合国内外成功案例,借鉴可用之处,尽可能将水系连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负面影响,将影响到社会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阻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5.3本条提出对河道进行生态修复的规定。

河道的生物多样性和河道形态、结构空间异质性、多样性息息相关,通过河道形体结构生态改造,形成自然河流蜿蜒的形态,急流、缓流、弯道及浅滩相间的格局,深潭、浅滩交错的形势,有利于提高河道生物群落生境的异质性,构建生物群落多样性,恢复河道受损的水生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

5.5.4本条规定河湖生态需水量和保障水体流动性的要求。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是维持河湖生态系统、河湖水质、景观功能要求的适宜需水量,是河湖生物栖息地环境和水生生物健康的重要保障。

目前建设中通过设置拦水坝等构筑物以提高水景观效果的做法比较常见,导致水系下游生态水量减少,水体流动性下降,应通过河道贯通、疏拓、拆除功能不强的闸坝等工程措施,加强水体连通性,以利于城市河湖生态系统的健康安全。

5.5.5本条规定了水系改造的基本原则。

5.5.6~5.5.8提出了城市水系改造的主要方向。

水系改造的目的应包括提高城市行洪调蓄能力、为改善水质创造条件、为丰富生物多样性提供生态走廊、形成城市独特的景观和水上交通通廊、提高水体的观赏价值等。

因此,结合水系各类功能的发挥提出相应的改造要求。

5.5.9关于扩大水域面积的规定。

水系改造是城市建设过程中提升水系综合功能的手段,在改造过程中水域面积是重要的控制条件,但水域面积的大小与各地的水资源条件和地形地势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较大关联,也与城市发展阶段、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

规范编制过程中就水域面积率有很多争论,虽然都同意水系改造不能减少水面,也认为有必要适当限制在水资源缺乏城市盲目扩大或开挖大型景观水面的行为,但对于水面较少的城市是否有必要在规划中增加新的水面有不同意见。

结合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近年来国家对减轻洪涝灾害的重视程度、减小城市排涝系统压力和降低城市面源污染的生态型雨水排除系统的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在规范中按照不同地区降雨及水资源条件给出了水域面积率的建议值,以便各地在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水域面积时参考。

通过对全国不同地域25个城市近年所编规划的统计分析,规划的水域面积率都基本处于规范建议的范围内。

在资料条件有限时,可按下表确定新增加水域的面积。

1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贵州、四川、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

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2山地城市宜适当降低水域面积率指标。

城市分区保持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一致,以便于在使用本规范过程中与其他规范相协调。

由于水域面积率是以水资源条件和排涝需求为依据提出的,对于山地城市,其自身排水条件较好,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屯蓄降雨的要求不高,同时,山地城市建设水面的难度较大,因此,山地城市在采用上述建议数值时,应根据地形条件适当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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