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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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是公司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矿井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基本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以与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区队)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与时进行整改。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与时消除事故隐患,职业病防治险情时,与时撤人。

第4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5条积极组织开展公司职业病防治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6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第1条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与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专业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4条定期组织进行职业病防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出现职业病防治险情,必须立即撤人,建立完善“三条”生命线。

第5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6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与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7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机电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第一条组织制订(修改)分管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第二条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第三条制订分管专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四条组织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操作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五条经常检查分管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与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六条经常听取各部门、区队、科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与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与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1条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技术负全面责任。

第2条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与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措施。

第3条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与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4条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工作的能力

第5条对存在的职业病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应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

第6条组织制定特殊施工工艺。

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第7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护防护设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8条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工会主席是公司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3条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6条监督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监督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保险。

第8条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总经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条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安监处处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监处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安监处处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

第1条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与时向总经理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监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总经理督促检查各分管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与人员的业务保安、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第5条根据矿属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第6条制订本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7条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8条组织对本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9条经常检查本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与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10条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监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与时采取措施。

第11条对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与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12条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采煤副总工程师职业卫生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专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职业卫生专门管理人员开展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第1条积极配合职业卫生专门管理人员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2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

第3条协助职业卫生专门管理人员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职业卫生方案与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到位。

第4条监督、检查矿井职业卫生各顶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计划和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职业卫生专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必须尽职责,带头遵守和执行职业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7条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采煤专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采煤专业职业卫生方面出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现象,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采煤专业职业卫生方面出现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0条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与时制定、补充相关的职业卫生防治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现象未与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掘进副总工程师职业卫生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掘进专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专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职业卫生专门管理人员开展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掘进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第7条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掘进专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掘进专业职业卫生方面出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现象,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掘进专业职业卫生方面出现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0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与时制定、补充相关的职业卫生防治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现象未与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机电副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与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措施。

第二条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与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三条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应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

第五条组织制定特殊施工工艺。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通防副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1条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加强对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4条负责公司“一通三防”、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动态;

对通防部与施工区队的涉与一通三防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5条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结合矿井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给员工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各施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与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向总工程师汇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解决。

第7条发展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与时组织复查。

第8条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与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0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1条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负责协助总工程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和现场指挥,参与应急技术措施的筹划;

负责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支援工作。

第13条负责职业病防治验收工作,并做好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检查工作。

第14条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与时督促整改。

地测副总工程师职业卫生岗位责任

1、全面负责地测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等。

3、掌握地测人员职业卫生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与时消除事故隐患。

4、开展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

5、与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6、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规章制度。

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7、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8、汇总和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9、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建立个人三级教育档案,方可上岗作业。

11、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协助解决问题。

遇到特别紧急的事故隐患,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12、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

1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与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4、负责对涉与职业危害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

15、总结和推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16、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工程验收与试运行工作。

17、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职业卫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18、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和归档,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9、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安全副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负责人,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

安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积极配合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第3条参与其他部门编制的有关计划、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4条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施工。

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状况,向处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6条加强对排查的职业病危害重大安全隐患、职业病危害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7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会议,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

第8条与时汇总、总结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情况,提出具本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水平。

第9条保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与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0条经常深入现场,与时查处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与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1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2条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3条参与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4条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5条监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与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安监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负责落实上级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与有关文件、指令、指示、各种会议精神,对全矿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十种险情立即撤人》与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工作实际制定出安全措施。

第2条协助推动本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第3条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4条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5条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6条完成职业病危害的申报等工作。

第7条负责监督检查规程措施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贯彻落实情况,确保规程措施在现场兑现,完善落实施工工艺技术。

第8条负责与地方安全监督检查管理部门的各种协作与联系工作。

第9条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有权对其处罚。

第10条有权监督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的执行。

第11条有权对职业病危害防治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

第12条有权对权限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13条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有否决权。

有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建议权。

安监处党支部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安全监察处党支部书记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协助队长搞好区队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第2条负责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抓好对工资分配合理性的监督和检查;

与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对支部的重大问题与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3条检查、督促支部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注意解决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与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4条围绕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抓好本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抓好队伍建设,调动和保护职工的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的整体稳定。

第5条加强对工会分会、共青团的领导,促进群团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尽职尽责,保证职业病防治等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安监处副处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副处长在处长的领导下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等工作,并积极协助常务副处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副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第1条积极配合常务副处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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