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理论部分教学标准研究 以法律事务专业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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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理论部分教学标准研究以法律事务专业为视角

司法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理论部分教学标准研究

以法律事务专业为视角

摘要: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是根据司法实践所需培养应用性人才。

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专门性,也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的天然联系。

本文针对当前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中理论教学无标准、无规范的现状,提出理论教学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理论教学的确立标准的意义及所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标准

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应用性、职业性、实践性、可操作性”的应用性“职业”标准越来越具体明确、规范。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在强调“实践性、应用性”等“职业”特色明显的操作标准的同时,却有意无意的在弱化、忽视高等职业教育中理论教学的标准确定。

人们在反对、批判高职、专科理论教学部分是本科教育的压缩饼干,但并没有明确提出高职、专科教育中理论部分教学的标准是什么。

现在的高职、专科教育中的理论部分教学是乱像一遍,例如:

有要不要系统性、整体性的观点;有只要学生知道是什么,不需要知道为什么的观点;有只需要培养“匠人”的观点等等。

这些观点有的偏激、甚至错误,忽视了文科类特别是法律类应培养什么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在哪里等问题,尤其是21世纪的中国高职教育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具备什么养的素质、能力,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绝不能糊涂!

高等职业教育,从国外考察主要适用类别是理工科教育。

我国的高职教育却是文理科都有,作为文科类型,尤其是法律类的高等职业教育,要区别于本科、专科、高职三种类型、两个层次的教育,高职法律类的学科中的理论部分教学的程度、深度、广度的标准是什么,同样涉及到怎样培养人、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司法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理论部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剖析

现阶段的高职类司法警官院校的理论部分教学,在强调“实践性”的态势下,面临着被弱化、被忽视、被切割的境地,基于对“够用”内涵的不同理解,导致当前的理论部分教学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片面强调学生实践的培养,忽视理论教学的基础地位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对象是司法助理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他法律职业的辅助性工作者。

这类人员的显著特点是:

操作性与实践性都强。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确实应该突出和强调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但是,我国文科特别是政法类高等职业教育正在滑向一个极端——片面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而忽视甚至否定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的重要性,以致不能很好地激发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高职学生应该具有创新能力,具体表现在学生要具备继续学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基于对文科类特别是法学理论教学不同理解,部分司法警官院校轻视法学理论教学。

由于忽视理论部分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讲授,导致课程刚开始,就一味的以“新、奇、怪、巧”案例来吸引学生,学生也对枯燥的理论教学不感兴趣,甚至厌烦。

有许多人(不仅学生,甚至有些法学教育工作者也一样)认为法学理论教学并不重要,案例教学才是重点。

理论教学的基础核心地位被弱化、被忽视的现象比较突出。

甚至随意缩减法学课程中理论教学时数,尤其突出的是,目前出版的高职教材,无论是编写体例、理论内容、深度、广度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教学思想存在偏差。

学生获得具体案件的分析、处理能力固然重要,但这些能力必须是建立在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法律理论知识方面系统、深刻理解、把握基础上的,并非仅仅依据一些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就能解决得了。

如果一个法律专业学生没有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那么无法准确分析和处理好具体案件。

“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肯定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学生。

在作为培养“法律职业人”的司法警官院校中,法学理论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地位也是不能动摇的。

我们应该看到,无论法学教育是“专才教育”还是“通才教育”,法律职业不同于一般的职业(如职业修理、制造技工等熟练操作工),而是与医师职业、教师职业等一样具有强烈的职业特点和行业背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目标并以人为工作对象的职业。

法律工作不是简单的操作工作,并非依靠熟能生巧,而是要求法律工作者倾其所能,以坚定的法律信念、敏锐的思维、良好的职业道德去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法学教育不是一般的职业教育,也不是一般的通才教育,而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以培养“法律人”为目的的教育。

这样,社会对法律教育的要求相应的就更高:

学校既要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去独立思考、判断问题,又要培养学生学会用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去分析、处理问题,即要培养学生既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又要有熟练的实际操作能力。

法科学生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善良正义的道德修养,有崇尚法律及法律至上的信念。

这些综合素养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系统的、专业的法律理论学习才有可能形成。

(二)理论教学虚无主义,缺乏职业导向性

职业教育活动具有明确的职业导向性,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的职业性的特点在于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司法警官类实务人才。

其职业特点不仅要求培养学生的以法学理论为主的理论知识,还要培养学生法律基本技能、警体技能等职业技能。

然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虚化理论,一方面应有的基础理论被任意简化甚至剔除。

另一方面,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培养目标的需要严重脱节,缺乏职业导向性。

以法律事务专业的理论教学为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没有自觉贯穿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律职业的实践性特征,要求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应与之相适应。

然而,现实的法学教育内容抽象化、空泛化,常有纸上谈兵、空中楼阁之感。

同时,教学方法也过于呆板,只注重课堂教学中的灌输,比较缺乏开放式的教学方法,尤其缺乏培养和训练学生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神。

在教育类型和人才培养规格质量上,缺乏合理的分工,不能满足新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高层次、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在培养要求和教学方法上过于注重实践性操作,而虚化知识传授、课堂教学和法条教育,缺乏全面素质教育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或者说更多地是在制造“法律工匠”。

在我国,司法警官院校的课程设置一直与主要的法律条文对应,而课程内容则大多偏重于法律规范的介绍和注释,不太关注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联系,尤其缺乏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训练。

(三)理论教学内容简化,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目前我国的高职学生基本素质较低,他们的思维通常比较具有局限性。

而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由于法律职业的需求,更需要学生具备完整知识结构同时又具备很强的法律能力,很自然地,我国的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也应该既教授知识也传授技能,而不能偏重一方面而忽略了另一个方面。

因此,人才培养上我们应该从完整的知识结构和出色的法律能力两方面去考虑。

纵观目前的司法警官职业的知识性教学内容基本上包括:

三类课程: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即法律核心课程)以及法律专业方向课。

在所有这些课程里,有的课程是必修课,有的是选修课。

课程多而全,在专科学制下,短短三年时间要学习这些课程,就只好在教学内容上大打折扣,以行政事务法律专业的民法为例,应将民法课程分为5大课:

民法总论、债与合同、侵权行为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

除民法总论是必修外,其他课程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安排列为限选课,也是必须选的课程。

这几门课也是日后做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他法律职业所应掌握的实务类课程。

而现在高职学院的民法知识体系被合并和简单简化与压缩,既缺乏一定深度的理论构架,也缺乏一定广度的逻辑联系。

同时,过于简化的,和刻意删减的理论知识,破坏了学生对法律整体性理解。

因此,在提倡实践重于理论的教学理念下,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的理论教学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基于对高职院校理论知识“够用”的不同理解,理论教学内容被随意的“伤筋动骨”,从而使学生在参与实践时,面对复杂案情也无所适从。

(四)理论教学手段、方法陈旧,缺乏创新

在我国的司法警官教育中理论教学似乎就是在向学生讲授一种法律学科中的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条,其中包括大量的法律概念、原则及规则。

这种教学方法是与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分不开的。

法律其实是非常接近社会和生活的,因为法律规则的产生本身就来源于社会实践。

在我国的司法警官教育中法学教育的传统目的是为学生提供一种正统的理论基础,传授固定的法律知识,对于具体法律能力的培养得不到重视,法律思维方式主要是以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为主。

在课堂上,没有老师与学生的互动,老师很少向学生发问,很少鼓励或启发学生们思考。

对于这种填鸭式的法律教学,中国法学院的学子们往往感到非常乏味,并往往使他们对法律产生一种误解,认为法律本身是令人乏味的。

目前我们司法警官教育中的基础理论知识更多地是脱离司法实践,关门办学,只管机械培养,不问是否适应需要,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

课堂教学方法通常都是缺乏学生参与的灌输式,法律课程通常是围绕法律概念的课堂讲演,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课堂讨论或辩论,由此使学生无法发展证明和论述的能力。

过于真空状态的模拟法庭使学生难以接触到法律的实际运作和复杂的社会现实。

学生毕业前几个月的实习由于时间太短而基本上是走马观花,对学生的实际能力帮助不大。

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很可能从未起草过合同或答辩状,也有可能从未见过传票或到过法庭。

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的教学方法在不同学科的教学上应该是有区别的。

法学和管理学应该突出规范研究,以课堂讲授和专题讨论为主体方法;教育学和心理学则应该突出的是以人的思想和心理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其教学方法以实践性的个案为调查和实践要好的多。

但目前,各大院校的教学方法现状表现为不分学科性质围绕教材内容进行注释性的填鸭式课堂讲授,这必然导致教学效果的不理想。

在教学形式上,除了有一定的灵活、简明、多样化的理论教学之外,还要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把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于教学活动,尤其是课程教学中。

这是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由于诸多原因,在当前经费不足,试验场所缺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计算机、多媒体等手段辅助部分课程,尤其是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代替一些实验课的现场操作,这样既节省了大量的经费,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课程教学,使其更加直观化,从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因此理论的教学方法注重的不是单纯知识的灌输,而是与法律有关的能力的培养。

这种教学方法需要有学生的参与而不是老师单纯的讲授。

在上课之前,根据老师的要求,学生应该预先阅读有关的真实案例,然后在课堂上老师就某个问题向学生发问。

学生对一个问题的解答又构成了下一个问题,老师会改变一个问题的某个事实(成为一种假设的情形),要求学生进一步思考下个问题。

教师就这样引导学生走近真理或一个固有的矛盾,这一矛盾本身又向学生表明了推理过程中的缺陷。

在上述教学过程中,老师的目的是教会学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同时启迪学生的心灵。

学生在具体的判例(即具体的社会情形)中去理解和记忆规则,而非凭空抽象地记忆规则。

老师在培养学生上述思维能力时会采取各种灵活的形式,例如通过提问形式,或让学生们就他们在预习中碰到的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来进行讨论,甚或采用角色表演的方法。

在一些法学院的课程中,如模拟上诉法庭、谈判、咨询等,在教师的指导下也能让学生参加实践,从而具备今后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技能。

因此在法律核心课程里尽量少讲授纯理论的内容,而应该增加实务内容更加丰富的课程。

我们应该既传授法律知识,也应该传授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能力。

我们应改变直接授课法这一单一模式,而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具备一定法律实践和能力的老师可以采用判例教学法来进行教学。

除了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即传授法律知识)之外,还应教会学生们如何去思考,培养他们的法律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间经过不同观点的交锋,从而发现并试图理解问题,并在教师的引导下做出判断,锻炼法律职业思维,训练法律职业技能。

(五)理论教学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标准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不同于其他工科类职业教育,尽管当今职业教育倡导学生掌握理论知识以“够用”为标准,但文科的理论知识,特别是法学的理论知识“够用”以什么为标准?

在何种程度上才算是“够用”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服务于法律实践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哪些掌握哪些理论知识才算是“够用”?

至今没有任何标准可以去依照与参考。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理论教学存在许多的主观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一些教师几十年如一日,照本宣科,或者一本讲义翻到底,有些理论教学中学生需要掌握的必要知识被任意砍除,需要掌握的知识的系统性被任意破坏,而目前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的教材中存在着“理论陈旧,结构混乱、语言缺乏规范性”等现象,这些势必造成理论教学的无序状态。

这些都是由于理论教学缺乏统一标准所致,忽视了对学生知识体系性的构建,影响了学生的创造性的发挥。

最终使得学校的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高层次司法警官人才的培养。

知识的系统性和实践性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认为知识的系统性和实践性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于法学教育,一方面,法学具有理论性、方法性和实践性,任何法律理论知识均可以于实践得到体现或运用,不然便失去其作为理论的存在价值。

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包括案例的丰富性及其理论内涵,可以有效的佐证、说明甚至补充法学理论,如一桩案件,既可从其进展如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方面作程序法说明,也可依其内容性质如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等为实体法分析,还可立足权义关系、法的价值等方面的获得法哲学解释,甚至可以从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方面寻求更深层的探讨。

所以通过对案件内容、类型等方面的整理和配置,结合法学理论的自身逻辑,完全能够满足体系化的教学要求。

专业课程设置缺乏体系性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也不太协调。

例如,在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社区矫正已经在北京等六个省市展开了试点工作,在可预见的未来必将成为方兴未艾的事业。

羁押未决犯的看守所由于公安、院校缺乏相关的专业培训和教育,长期以来执法效果不尽人意。

这一切的现状都需要大量的综合性的执法警官人才。

而现行的司法警官教育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相关的完整体系性专业课程设置。

这也使得司法警官的教育和培养出现极大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

在理论教学中,既要使理论体系为学生所掌握,又要按照学生认识事物的规律进行教学,使学生能系统地、连贯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教学内容编排上,一方面要正确、完整地再现本门学科的理论体系和学术精华,另一方面要从基础开始,清晰有序地建立本门课程的教学系统,使之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

为此,有必要制定司法警官学院的理论教学标准,这样可以达到两方面的效果:

一方面要对教学系统全过程的各阶段、各环节、各要素和管理组织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完整的一套措施,以防止出现缺口或用多种标准反映同一事物;另一方面要通过分解目标而形成教学质量标准、评价系统,即把教学目标逐级分解到具体可测的质量指标,从而形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层次性。

而在教材上,应根据理论教学标准建立先进性和针对性相统一的教材体系。

一是要建立与教育层次相配套的教材体系,避免“一本教材全都用”的现象;二是要不断更新教材内容,使之能够反映司法改革、监狱劳教实践和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避免“一本教材用到底”的现象;三是根据理论教学标准,要严格教材的审查,从而规范教材结构和语言。

二、确立司法警官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理论教学标准的意义

按照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关联性要求,理论教学必须服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服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确立一定的教学标准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理论教学标准确立有利厘清当前对理论教学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由于处于教育传统以及国外教育理论的双重影响下,当代的高等职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直处于忽轻忽重的不平衡状态,两难困境就像影子一样跟随着高职教育,引起高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钟摆”现象。

在认识论一元机械对立模式下,人们对教育问题采取非此即彼取向,由此出现教育的两难问题。

在高职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权衡与取向,人们不愿意或者也难以做到以两者的动态结合作为高职教育发展的确定轴心,而是直接从简易的角度择其一作高职教育的轴心,并不遗余力地在实践、贯彻它。

由中等专业学校发展而成的职业技术学院则大多偏重实践教学,忽视理论教学,或理论教学达不到规定要求,毕业生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素养。

同时,高职教育在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我国高职教育正处于一种饥饿状态,饥不择食,国外职业教育理论,如德国的“双元制”等教育理论纷纷进入。

无论是盲目性照搬,还是批判性借鉴,都使高职教育偏重实践教学,而理论教学的地位有所下降,高职教育的天平又有所倾斜。

特别是高等司法警官职业教育这类纯文科性质、又有其法律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政法院校,面对大量的实践要求时,只好选择无视理论教学甚至放弃理论教学,转而生搬硬套工科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方式,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高职教育是以能力为基础的教育体系,但不能只学技能,不学理论。

理论学习以“必需、够用”为度,确立理论教学标准,解决“度”的标准,因此,确立教学理论标准,有助于解决当前对理论教学各种混乱模糊的认识,特别有助于解决对法律职业认识中各种乱像。

可以说,这是摆脱高职司法警官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难困境的一种探索,一次有意义的协调。

(二)理论教学标准确立有利于解决当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矛盾

高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的中的理论教育所呈现的理论教学与实践的严重背离,已经成为当前突出的教学矛盾,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可以使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紧密结合,学以致用,围绕培养目标形成一个教学整体。

一方面,理论知识的教学是为学生在实践环节的学习提供理论依据和正确指导,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而准确地进行基本技能和业务能力的训练。

因此,理论教学应使学生较系统地学习本专业(或岗位群)所必须的理论知识,特别是指导专业技能的理论知识。

另一方面,实践教学不仅是对理论知识的进一步理解和运用,而且能使学生在实际技能的训练和实用中获得在理论教学中无法得到的实际知识。

因而,理论教学的标准确立十分重要。

同时,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不限于专业课程的教学,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也同样要确立标准。

首先,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使学生掌握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

其次,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不仅能保持自身的系统性、完整性,而能兼顾结合专业课的需要来建立课程体系。

使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分析、处理问题的实践中。

同时可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引导学生灵活地、创造性地应对理论和实践的变化,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学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法学特有的理论分析方法,而且还养成独立分析、辨别和创新的能力,及时吸收新知识、解决新问题,以应对将来在社会生活中可能面临临的各种复杂法律问题,

所以,在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中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可以协调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矛盾,理论教学为基础,实践教学为中心,两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使法律原理在具体案件中得到体现,又使生活中分析、处理问题的方法找到法律依据。

这样,学生既学到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从而较好地达到教学目的。

也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合格的法律人才。

(三)理论教学标准确立有利于高素质技能型法律辅助人才的培养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不同于一般的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培养的是“法律职业人”。

它是与医师职业、教师职业等一样具有强烈的职业特点和行业背景,要求学生学会用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去分析、处理问题;有独立思考、判断问题的能力,不是简单的操作工作,依靠熟能生巧就能完成的。

因此,高素质技能型法律辅助人才,既要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又要有熟练的实际操作能力。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善良、正义的道德修养,有崇尚法律及法律至上的信念。

这些综合素养只有通过一定时一期系统的、专业的法律理论学习才有可能形成。

因此,确立教学理论标准,注重法学理论训练,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使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做到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

因此,法学教育要系统地传授这些系统理论,教育的内容和教材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

只有掌握了基本法律概念和理论,具备法律分析等基本素质,学生才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四)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有利于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发展

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培养目标应该定位在培养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基础,重点掌握从事司法行政系统第一线工作和监狱劳教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特征的实用型高级人才。

我们培养的学生除了具备进入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等工作岗位的能力外,还应该具备“一专多能”的素质,实行“一生多证”的机制。

让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司法部门规定的“上岗证”和“计算机等级证”、“普通话合格证”、“英语等级证”等证书,使我们的学生能够具备进入这些岗位的资格。

另外,还要考虑到有些学生不能进入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我们的培养目标还应该兼顾多元化。

为了学生更好的发展,我们还应该根据自己的实力,理性的设置一些为学生谋就业,为学校求发展的相对强势、实用的专业和学科。

重视学生的基础,拓宽学生所学专业的发展空间,真正实现“宽口径”,实现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与用人单位频繁的、密集的“亲密接触”。

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有利于公共基础课程理论教学的要求,从而明确了多元化发展方向。

三、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

正如前述,当前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理论教学存在地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教师。

因而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十分紧迫和必要。

在确立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标准,既应当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又应当考虑作为文科性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的本身特色,同时,还应当考虑学生的能力需求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下面笔者将以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理论教学为例,分总的原则和分标准两个角度,对如何确立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标准的确立问题作出具体界定:

(一)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标准的总原则

1、应知原则

所谓应知原则是指作为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所必须掌握的专业课程的基础性理论内容,应当知道,并且必须全面深刻掌握。

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所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这些课程的开设对于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识别能力、法律推理能力等都具有极大的养成作用。

实质上,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提升是一个同步发展的过程。

从法律职业的专业技能来看,法律识别、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以及证据操作实际上已经在日常的法学教学过程中通过理论知识的传授有了很大程度的训练,这些内容都包括在了单科的法律教学之中。

比如《证据学》的课程中可以体现对证据操作能力的训练,《民法原理与实务》、《刑法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等部门法教学内容中也函盖了法律识别、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所需要具备的基础知识,因此我们在对专业技能进行训练的时候只要努力加强授课过程专业知识传授并且有针对性的加以侧重即可受到良好的效果。

对于这些专业基础课程的理论知识,学生应当知道。

如果这些课程缺失,势必导致对于工作任务的错误认识,从而也难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纷繁复杂的案件,不利于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教师对于上述课程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内容不讲授或者讲授不清楚,可能导致对其他内容方法的错误理解或者理解难度加大,不利于迅速掌握整个专业,甚至会导致对整个课程的理解偏向,从而不利于学生的进一步发展。

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些理论,不但要讲,而且要讲透彻,让学生充分理解,为进一步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例如,刑法原理与实务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讲授过程中,务必详细清晰深入地将犯罪构成理论教授给学生,让学生明确深入全面掌握构成要件。

如果学生对于犯罪构成理论都不了解,没有掌握分析刑事案件一般规则,那么肯定不能对刑事案件作出正确分析,从而也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提高,最终也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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