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GF07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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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工程设计开始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4暂停设计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31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32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34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2

10.1合同价款组成

10.2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4进度款支付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6支付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37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38

13.知识产权·

39

14.违约责任·

40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41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6.合同解除·

43

17.争议解决·

17.1和解

17.2调解

17.3争议评审

17.4仲裁或诉讼

3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46

48

49

51

52

53

54

55

56

57

18.其他·

附件

58

4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本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

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

地上层,

地下层;

建筑高度米。

4.建筑功能:

、、等。

5.投资估算:

约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5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

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

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

本份。

发包人:

(盖章)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8

1.一般约定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

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

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

9

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技术标准:

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

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

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

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

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

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

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

主持人。

1.1.2.7联合体:

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

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0

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工程设计服务:

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

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

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

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

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

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

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

计费中。

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

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

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

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

务等。

1.1.3.4暂停设计:

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工程设计资料: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

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工程设计文件:

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

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

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设计日期:

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

日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

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

1.1.4.2完成设计日期:

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

务的日期;

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

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

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期限变更。

1.1.4.4基准日期:

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

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

1.1.4.5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24:

00时。

1.1.5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

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

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2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

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

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3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4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

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

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

15

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

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

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

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

(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

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

条件。

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

16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

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

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

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

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

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

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17

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

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

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

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

任。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

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

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

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

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

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

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

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

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

职责。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

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

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

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

设计过

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

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

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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