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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同一生产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11交接检验handingover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2外观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3返工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4验收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15附属设施ancillaryfacilities

道路的路缘石、人行道、排水设施、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交通设施等统称为道路附属设施。

2.0.16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17突起路标raisedpavementmarking

固定于路面上起标线作用的突起标记块,用来标记道路中心线、车道分界线、边缘线;

也可用来标记弯道、进出口匝道、导流标线、道路变窄、路面障碍物等危险路段。

2.0.18轮廓标delineator

沿道路两侧边缘设置的、用于指示道路前进方向、具有逆反射性能的交通安全设施。

2.0.19防眩板anti-glarepanel

用于解决对向车灯眩光,安装在道路或中央分隔带两侧的一种交通安全设施。

2.0.20隔离栅separationfence

用于阻止人、畜进入道路或其他禁入区域,防止非法占用道路用地的设施,以保证道路使用者的快速、便捷和安全。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3.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配备本规范和其他相应的技术标准,并贯彻执行。

3.1.3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1.4施工单位应按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

3.1.5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质量交底制度,并形成记录资料。

3.1.6城市道路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城市道路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和设备等应进行入场验收,并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

凡涉及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有关材料和产品,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测;

2施工仪器和设备进入现场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并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

3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1.7施工中,前一分项或工序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续分项或工序工程施工。

3.1.8本规范压实度检测应以重型击实为准。

3.1.9敷设于新建道路下的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同步施工。

3.1.10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

井盖宜能锁固。

设置于车行道的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荷载等级匹配。

3.1.11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规定的资格;

5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主要材料复试,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监理平行检测;

6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8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并形成记录。

3.2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3.2.1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1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可按路段长度(一般500m为一段)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2.4分项工程应按不同的施工工序、工艺等进行划分。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序号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内容

1

路基

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挖半填路基、土质路基、石质路基、土石路基

2

垫层

砂砾垫层、级配碎石垫层

3

基层

石灰粉煤灰基层、级配碎石基层、水泥稳定级配碎石(砂砾)基层、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4

面层

水泥混凝土面层、钢纤维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面层

5

挡护工程

基坑开挖、重力式挡墙、衡重式挡墙、悬臂式挡墙、扶壁式挡墙、桩板式挡墙、锚杆(索)挡墙、加筋土挡墙、抗滑桩、锚喷防护、护坡

6

道路排水

基坑开挖、排水沟、涵洞(盖板涵、箱涵、拱涵、管涵)、雨(污)水管道(渠)、检查井、雨水口、连接支管

7

绿化工程

分隔带绿化、路侧绿化、行道树、边坡绿化、互通立交区绿化、

8

照明工程

灯杆、灯具、线路敷设、变配电安装、控制系统、安全保护

9

人行道

土基、基层(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素(彩)

色人行道板预制及安装、无障碍设施、缘石、树池

10

附属工程

防撞结构、隔离结构、防护结构、公交停车港、防眩屏、防声屏等

3.2.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段(试验段)、质量控制和专业工程特点等进行划分。

3.3工程质量验收

3.3.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大于80%,但任何一项的检查合格率不低于70%,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3.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3.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设置子单位工程的项目,其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并按规定整理齐全;

4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5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要求;

6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已整改完毕;

7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3.5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

3.3.6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3.3.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3.8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

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查试验。

3.4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3.4.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4.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的验收。

3.4.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3.4.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竣工核查并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地勘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3.4.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亦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验收组组长应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4.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3.4.8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4.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资料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路基

4.1一般规定

4.1.1路基工程按建筑成型方式可分为:

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填半挖路基。

按建筑使用材料可分为:

土质路基、石质路基、土石路基。

石质路基是指用粒径大于37.5mm且含量超过总质量70%的石料填筑的路基。

土石路基是指石料含量占总质量30%~70%的土石料混合材料修筑的路堤。

4.1.2路基工程检验评定应在主控项目和外观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4.1.3土质路基和石质路基的压实度按快速路和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档设定。

路基压实均应以重型击实为标准。

4.1.4路基压实度应分层检测,并符合附录F的规定。

路基的其他检查项目均在路基顶面进行检查测定。

4.2土质路基

主控项目

4.2.1土质路基填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含草皮、生活垃圾、树根的腐质土和淤泥、高岭土等严禁作为路基填料;

2路基填料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规定,经认真调查、试验后合理选用。

施工时,粒径超过100mm的土块应打碎。

检验数量:

每一土源均应检验。

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

4.2.2挖方路基若遇到地下水或其他不良土质,均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合理治理。

换填材料除应符合4.2.1规定外,还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和水稳性。

全部挖方路基。

查施工和监理原始记录。

4.2.3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表4.2.3的规定。

表4.2.3土路基压实标准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压实度(%)

快速路和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路堤

路床

0~0.80

≥96

≥95

≥94

上路堤

0.80~1.50

≥93

下路堤

>1.50

≥92

≥90

零填及挖方

0~0.30

注:

1表列压实度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平均值下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采用附录F所列公式)。

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

按不小于表列规定值减2个百分点的测点数量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合格率;

2压实度标准按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要求时,按此表要求;

3细粒土用环刀法,粗粒土用灌水法或灌砂法。

用核子仪试验时,应进行标定试验。

每压实层,每1000m2至少测1组(3点),不足1000m2时测1组(3点)。

4.2.4路基代表弯沉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和评定按附录G进行。

每车道每20m测1点。

一般项目

4.2.5基底处理:

在路基用地范围内,应清除地表植被、杂物、积水、淤泥和表土,处理坑塘,并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压实。

全部。

观察和查检验报告。

4.2.6外观质量要求:

1路基表面应平整、密实、无湿软、“弹簧”及不小于15t压路机碾压后无明显碾压轮迹,路拱平顺,排水良好;

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2路基边坡必须稳定,坡面应平顺、曲线圆滑,不得有亏坡和贴坡等现象;

3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碎落台的位置适当,外形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

观察。

4.2.7土质路基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土质路基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和频率

快速路和

主干道

其他道路

纵断高程(mm)

+10,-15

+10,-20

水准仪,每20m取1点

中线偏位(mm)

≤30

经纬仪或全站仪,每50m测1点(弯道加HY、YH两点)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B

钢尺量,每40m测1点

平整度(mm)

≤15

按JTGE60(T0931)检查,每20m每车道取1点

横坡(%)

±

0.3且不反坡

水准仪,每20m测1处

边坡坡度

不陡于设计值

钢尺量,每20m测1处

B为施工时必要附件宽度。

4.3石质路基

4.3.1石质路堑开挖边坡坡面应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并确保边坡稳定、无松石、险石。

观察和测量。

4.3.2石质路堤填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膨胀岩石、易溶性岩石、强风化石料、崩解性岩石和盐化岩石均不得直接用于路堤填筑;

2岩性相差较大的石料应分层或分段填筑。

严禁将软质填料与硬质石料混合使用。

每一石料源均应检验。

4.3.3填石路基的压实质量标准见表4.3.3。

表4.3.3填石路基上、下路堤压实质量标准

分区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

(m)

硬质石料孔隙率

(%)

中硬石料孔隙率

软质石料孔隙率

0.8~1.50

≤23

≤22

≤20

≤25

≤24

在压实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压实功率、碾压速度、压实遍数、铺筑层厚)确定的前提下,压实沉降差与孔隙率之间有很好的相关性,为便于检测,施工中是通过试验路测定达到上表所列孔隙率时的压实工艺流程和压实沉降差来检测填石路堤的压实质量。

每30m测1个断面,每个断面上每车道不少于2点。

查检测报告。

4.3.4填石路基代表弯沉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和评定应按附录G进行。

4.3.5填石路基填料粒径应不大于500mm,并不超过层厚的2/3。

不均匀系数宜为15~20。

路床底面以下400mm范围内,填料粒径应小于150mm。

路床范围内粒径应小于100mm。

全部填料。

尺量

4.3.6外观质量要求:

1上边坡必须稳定、无松石、孤石、险石。

坡面线基本直顺、圆滑。

2填石路基顶面稳定,自重15t以上振动压路机碾压两遍无明显高差。

3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4.3.7石质路基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石质路基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值

检查方法和频率

水准仪,每20m测1点

按JTGE60(T0931)检查,每20m测1点

坡度尺量,每20m测1点

4.4土石路基

4.4.1填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膨胀岩石、易溶性岩石、崩解性岩石和盐化岩石等均不得直接用于路基填筑;

2石料为强风化石料或软质石料时,其CBR值应符合设计和现行规范的要求;

3土石混填料中的土质应满足4.2.1条规定。

每一料源均应检验。

4.4.2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测和评定按附录F进行。

4.4.3土石路基代表弯沉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测和评定按附录G进行。

4.4.4基底处理应满足本章4.2.5条的规定。

在陡、斜坡地段,土石路基靠山一侧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排水、防渗处理和设置台阶。

观察和查阅施工、监理记录。

4.4.5土石路基应分层填筑压实。

天然土石混合填料中,中硬、硬质石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压实层厚的2/3。

最后一层的压实厚度应小于300mm,该层填料最大粒径宜小于150mm。

每一料源场地。

尺量,查检测报告。

4.4.6外观质量要求:

土石路基路基表面无明显孔洞;

大粒径填石无松动,铁楸挖动困难;

中硬、硬质石料土石路基边坡码砌紧贴、密实、无明显孔洞、松动,砌块间承接面应向内倾斜,坡面平顺。

4.4.7土石路基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4.5半挖半填路基

4.5.1填筑材料质量要求:

1土质填料应符合4.2.1条规定;

2石质填料应符合4.3.2条规定;

3土石混填料应符合4.4.1条规定。

4.5.2压实度:

半挖半填路基压实质量的检验要求。

1土质路基应符合4.2.3条规定。

其压实度应不低于96%;

2石质路基应符合4.3.3条规定;

3土石混填路基应符合4.4.2条规定。

4.5.3弯沉:

半挖半填路基代表弯沉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和评定按附录G进行。

4.5.4半挖半填路基基底处理除必须满足4.2.5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从填方坡脚起向上设置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2m。

在挖方一侧,台阶应与每个行车道宽度一致,位置重合;

2石质山坡,应清除原地面松散风化层。

孤石、石笋,按设计开凿台阶;

3纵向填挖结合段,应合理设置台阶;

4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汇流的路段,应采用合理措施导排水流。

查阅施工、监理记录。

4.5.5外观质量要求

1土质路基应符合4.2.6条规定;

2石质路基应符合4.3.7条规定;

3土石混填路基应符合4.4.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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