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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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需使用多媒体设备和进行放映与拍摄的有关学科、部门、教师,要求他们必须登记,做好使用记录和档案资料工作。

7.做好仪器设备与配件的保养、保护、检修工作,保证常用仪器设备完好无损。

8.保持室内整洁有序,不堆放其它无关物品。

9.做好平安防范工作,重视防火、防水、防盗等的防范意识,不能松懈,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仪器设备是否有漏电情况。

10.下班前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和门窗。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平安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

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

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平安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平安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平安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放火标准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

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

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

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平安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

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

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门。

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

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外表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

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

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

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平安知识。

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到达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平安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

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

确认平安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前方可下班。

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平安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平安责任制暂行规定》处分;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

罚款具体方法,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分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消防法》、《中华人民消防法实施细那么》和《中华人民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

成立消防平安委员会,馆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平安保卫工作的.馆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负责人同时为本部门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各部门要确定2人为消防平安员。

二、成立由平安保卫部成员及各部门消防平安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由平安保卫部负责制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学习。

三、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消防平安员,在消防平安委员会领导下,在平安保卫部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平安工作。

四、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馆有关消防平安工作制度,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方案,认真检查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防止发生任何事故。

在本部门内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订和完善适合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制度,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本部门内消防器材。

五、重大节日或馆重大活动,消防平安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平安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六、消防检查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季节有所侧重,检查范围为:

(一)各部门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消防组织的落实情况,及职工对消防平安的认识程度;

(二)用电、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各项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曾经提出过的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各级消防负责人,对检查时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做到:

确定隐患性质、制定解决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间。

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未解决前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平安防范措施。

八、平安保卫部应按平安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全馆各部位进行消防平安检查。

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主管领导。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火、用电须由主管领导签批临时动火用电许可证(见附1.),并由平安保卫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平安保卫部统一配备,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平安保卫部。

平安保卫部负责定期做消防知识培训。

部门要熟悉本部门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之处,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得兼作他用。

严禁埋、压、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因特殊情况需堵塞的,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报平安保卫部,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方可进行。

十三、本馆职工如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扑救措施,通知平安保卫部,情况严重要及时拨打火警119。

平安保卫部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文物,并做好现场保护。

十四、发生火灾事故,平安保卫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追查处理。

做到三不放过:

没有查出火因不放过;

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改良措施不放过。

火灾查处结果要上报馆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扑救火灾事故有功人员,由平安保卫部提出奖惩意见,并立案存档。

十五、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驻馆的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来馆临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接待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被接待单位和个人传达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平安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本馆各部门及来馆外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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