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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风险因素是指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包括告知、陈述和保证。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权力或利益

保险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代位追偿: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金额的限度内,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向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的原则。

船舶抵押贷款:

船东从船舶的船籍港出发时,通过签署船舶抵押契约利用船舶信用借钱用于为保持船舶状态或完成航运而必须的食物和维护,如果船舶灭失或毁坏,债权人的担保就消灭,债务人可免除债务。

伦敦保险人协会:

是伦敦经营海上业务的承保人工会组织。

劳合社:

是世界上啊唯一一个允许个体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市场,也是一个管理与服务机构。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船舶保险:

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

运费保险:

是以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障与赔偿保险:

由保险公司承保原来由船东互助保赔协会对其会员提供的保障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碰撞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因船舶碰撞事件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船舶承担的赔偿责任

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合同,约定价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对称。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是“定值保险合同”的对称,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

航程保险是指承包規定航程內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損失的海上保险,通常適用于海上貨物运输。

期间保险:

是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

混合保险:

既保航程又保航期的保险.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指对海上(包括大陆架)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保险。

它的保障范围包括钻前普查阶段、钻探阶段、建设阶段、生产阶段。

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公证人:

即保险公证人,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计、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合同的转让:

被保险人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外一个人的行为

保险期限:

也称保险期间。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责任,这一约定时间就成为保险期限。

自然风险:

指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社会风险:

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

指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中由于经营不善、信息不灵、决策失误及市场变化等可能造成的收入减少乃至亏损、破产的风险。

责任风险:

指由于个人或团体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

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者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意外事故:

人或物体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的一种行为。

部分全损:

指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完全损失或者一张保单上所保分类货物的完全损失或是在使用驳船装运货物时,一条驳船所载货物的完全损失,或是一张或几张提单货物的完全损失。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施救费用:

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

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续运费用:

指承保的运输航程在保险单规定的目的地或港口之外因承保风险而中止,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卸货、存储及继续运送到保险单指明目的地的有关费用。

基本险:

即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保险索赔期限:

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基本险)而言的,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投保范围是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

罢工险是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采取行动造成损失。

AICC2004:

美国协会保险条款2004版

FPAAC(FreeofParticularAverage,AmericanConditions):

AverageclausethatlimitsrecoveryofpartiallossesunderthePerilsclausetothoselossesdirectlyresultingfromfire,stranding,sinking,orcollisionofthevessel.

FPAEC(FreeofParticularAverage,EnglishConditions):

SameasFPAACexceptthatpartiallossesunderthePerilsclausearefullyrecover-ableifthevesselhasbeenstranded,sunk,burned,beenonfire,orincollision,withoutrequiringthatthedamageactuallybecausedbyoneoftheseperils

机器条款:

由各个部件组成的机器,若部分零件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受损部件占整台机器的比例来赔偿。

陆运险:

其责任范围是: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运输工具遭遇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陆运一切险: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一切险:

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险:

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击、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放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轻浮、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邮包险是负责赔偿承保邮包通过海、陆、空三种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包裹内物件的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邮包一切险:

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集装箱保险是指集装箱所有人或租借人对因在集装箱运输管理中的各种风险而产生的集装箱箱体的灭失、损坏等进行的保险,或者是集装箱运输事故而对第三人(人或物)造成损害时,因集装箱所有人或租借人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而预先对此赔偿责任进行保险。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免赔率是指不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

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要达到保单规定的百分数时,保险公司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

预约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

海上保险单:

是指海上保险合同中承担对海上保险标的物,从保险责任开始直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最终目的地,即整个运输过程可能遭遇风险责任的正式文件。

不定值保险单指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单,但受保险金额制约,按前述规定将保险价值留待以后确定。

定值保险单是保险单种类之一,指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流动保险单是指对一定期限内陆续分批出运的货物所订立的一种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单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或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总括保险单又称闭口保险单,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一定保险标的的总承保单,适用于整批成交多次分批出运、运输距离短、每次出运货物的种类及价值相近的货物保险

保险凭证指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暂保单:

指投保人在不了解保险货物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投保,保险人所签发的一种非正式的保险单。

保险单的转让:

一般指保险单权利的转让,被保险人根据保单赋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相应的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

出口信用保险:

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商业风险:

由于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或与之关联的某一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指保险责任期限为中期(1年到5年)或长期(5年到1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又称延付合同保险,是在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境外出口商品和服务时,延付期超过1年,出口信用机构(ECA)向出口商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政策性信用保险。

国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

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来华投资保险:

承保外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投资者的投资和既得利益以及为中国内地投资项目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因承保风险发生而遭受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

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担保的从事的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

问答题:

1海上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1)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是与海上运输活动有关的

(2)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可以扩展到海陆混合风险

(3)海上保险合同具有极强的涉外性

(4)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型合同

2海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辅助人)有哪些?

他们与保险人、被保险人有怎样的法律关系?

答:

辅助人包括: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士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保险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经纪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因经纪人的疏忽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不服保险责任,经纪人要承担责任。

保险公证人,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计、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

保险公证人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3海上保险中保险人有哪些组织形式?

答:

有三种形式:

1.股份公司:

是一种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的组织形态,适用于经营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关系密切的保险事业.2.保险合作社:

一种特殊的形式,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相互保障的保险组织.3.以个人名义经营保险业务,这种形式已不多见

4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请求赔偿权、“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履行保证条款的义务、减少损失的义务、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

5海上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有哪几种情况?

保险合同的解除:

(1)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已经消失;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3)被保险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又为合同明确规定如有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者。

保险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义务已履行终止,保险当事人的破产终止,违约终止。

6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有三种,一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等额,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二是保险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是保险价值小于保险金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时候,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7.构成保险中的可保风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风险不是投机的4风险必须是货币可以衡量的5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关于“吊索损害”的赔偿,中英保险条款的规定有何不同?

中国条款的规定是: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伦敦保险条款的规定是:

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9举例说明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有哪些情况:

实际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

1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全部丧失,如货船遇到大火货物全部被烧毁2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如水泥被海水侵泡变成硬块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如船舶和货物被海盗截走。

4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仍杳无音讯

推定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

1.保险标的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风险事故后,虽然尚未到灭失状态但是估计完全灭失是不可避免的,如一艘船在海域内搁浅,这时台风降临,无法进行救助。

这时货物的灭失是不可避免的2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权利其所花的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标的的价值。

3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续运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4.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别或两项费用之和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11何为“委付”?

“委付”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所谓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利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委付的条件:

1保险人应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表示希望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以获得全损赔偿,同时也便于保险人在必要时候能即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2.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才能生效3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4委付一经接受,不得撤回5.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取得被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即取得物上代位权。

12何为共同海损?

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构成条件有:

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是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了解除货船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的性质,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合理的后果5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1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与联系

联系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区别表现在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5.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14如何理解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含义

施救费用:

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

救助费用:

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15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有哪些区别

采取行为的主体:

施救费用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救助费用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给付报酬的原则:

施救费用即使无效果,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是赔偿上限是保险金额。

救助费用多是无效果,无报酬。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施救费用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险金额以外赔偿,即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义务独立于其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义务,但是此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救助费用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即救助费用和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的赔偿额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险金额,而且是按照保险金额与获救的保险标的之价值比例承担责任。

是否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

施救费用:

施救行为并非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

救助费用:

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

16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如何处理续运费用:

1如果货物在按照该条款进行卸载、储存和续运的过程中发生灭失或者损坏并且被保险人已按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规定办理了续保手续,对于货物的任何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保险人应该在卸载、储存和续运等额外费用之外进行赔偿。

2如果货物投保了ICC(B)或者ICC(C),则保险赔偿范围可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3续运费用涉及共同海损或救助行为时,则应依照共同海损和救助规定处理4续运费用须受ICC1982第4567等各条所列明的除外责任的限制,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受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破产或丧失债务履行能力而引起的费用。

17试述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及其含义:

答:

平安险即单独海损不赔;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烧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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