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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您恢复记忆经济法第5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

本章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本斑竹将分四贴为大家总结本章的重点内容。

本章主要讲了16个问题:

1.破产界限;2.破产申请;3.破产受理期限;4.破产管理人组成;5.撤销权;6.抵销权;7.取回权;8.破产费用;9.共益债务;10.破产债权申报期限;11.债权人会议;12.重整;13.和解;14.破产宣告期限;15.破产财产分配顺序;16.破产程序终结期限。

第一贴总结问题1—4,第二贴总结问题5—8,第三贴总结问题9—12,第四贴总结问题13—16。

1.破产界限。

债务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其所依据的标准就是破产界限。

其标准就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得知,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

能提出重整申请的包括两类人:

债务人、债权人。

能提出和解申请的只有一类人:

债务人。

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包括三类人:

债务人、债权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那么破产申请是向谁申请呢?

是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3.破产受理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有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无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5日)向申请人送达裁定并说明理由→(≤10日)申请人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破产管理人组成。

破产管理人包括五类人: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人包括四类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符合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人。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二)

      5.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凡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顺便提一句,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无效行为,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6.抵销权。

抵消权不太好理解,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红花公司是债权人,绿叶公司是债务人,法院在受理绿叶公司破产申请前,红花公司购买绿叶公司一批花粉,但货款并未支付,这样红花公司与绿叶公司便互为债权人,当然也互为债务人,比如此时红花公司欠绿叶公司12万元(也就是那批花粉钱),绿叶公司欠红花公司20万元(也就是破产债权),于是那批花粉钱12万元与破产债权12万元就可以相互抵销,这就是抵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买花粉的行为是发生在法院受理绿叶公司破产申请之后,或者是在红花公司已知绿叶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申请)事实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绿叶公司的债务人花蕊公司已知绿叶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申请)事实的情况下故意通过交易使自己(即花蕊公司)变成债权人的,以上所列三种情况均不能行使抵销权。

      7.取回权。

两种情形下行使该权利: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

      对于第

(1)种情形,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对于第

(2)种情形,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出卖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二是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并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8.破产费用。

有五类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包括: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清偿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恢复练习题:

单选: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里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变更合同

2.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自行取回

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C.通过管理人取回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多选: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D.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C.未到期的债权

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判断: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答案公布:

单选:

1.C   2.C

多选:

1.ABC 2.ABC

判断:

1.错      2.对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

      9.共益债务。

顾名思义,共益债务就是因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所谓的共同利益,是指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管理人(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比如,樱花公司与荷花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荷花公司销售给樱花公司7吨树叶,价款为777元,并约定只有在货款结清后,该批树叶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樱花公司。

荷花公司将7吨树叶运抵樱花公司后,樱花公司并未支付相应货款。

后来,法院受理了樱花公司的破产申请。

于是,摆在樱花公司面前的两条路是:

要么支付777元的货款,7吨树叶作为破产财产;要么让荷花公司将7吨树叶再运回去。

樱花公司权衡再三之后,决定选择前者,那么其777元的货款就属于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比如,法院受理了菊花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菊花公司的A车床便闲置下来了。

某日下起了大雨,由于厂房属于豆腐渣工程,厂房很快就破了个大窟窿,并将A车床给淋湿了。

此时,菊花公司的邻居杏花公司的一名员工恰巧在此经过,并将该情况报告给了杏花公司的老板花杏。

花杏这个人比较乐于助人,于是马上派人将A车床运到杏花公司并予以修理。

为此杏花公司共花费4321元,那么这4321元就属于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法院受理了兰花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兰花公司的一名员工在马路边捡到了一分钱,但他并没有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而是交给了兰花公司,后来失主便找兰花公司要这一分钱。

那么这一分钱就属于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它与破产企业所欠的正常经营时产生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是不一样的。

        (5)管理人(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

执行职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注意与(5)的区别,(5)是因人而产生的损害,而(6)则是因物而产生的损害。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后,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10.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M)破产债权申报完毕,其中M≥30日(注意:

不是1个月)且M≤3个月(注意:

不是90日)。

顺便说一句,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由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债权人在这个时候申报破产债权是要吃些亏的。

    11.债权人会议。

能够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不仅仅包括债权人,还包括职工和工会的代表。

债权人会议的主持人是债权人会议主席(首次债权人会议除外),但他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那么债权人会议在什么时候召开呢?

这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首次会议,另一种情况是非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非首次会议是在如下四种情况之一出现时召开: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总额×1/4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有表决权的。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

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除外);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仅限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其它事项还是享有表决权的)。

      下面说一下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该议事规则比较复杂,首先要看有哪些债权人有表决权,然后再看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有多少人出席了债权人会议,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需要这些人的过半数(不包括半数)通过的,这是人的标准。

再看债的标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还需要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包括1/2)的债权人通过。

上述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满足的。

另外还有两个特殊情况的决议: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这将在下面的专门讲述中予以总结。

      债权人会议的精英组织是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注意:

不是至少1名)。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9人。

    12.重整。

重整是为了避免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一项补救措施。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只有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才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是由债务人(管理人)制定的,债务人(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是通过分组表决的方式进行的,共分四组: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职工个人相关的一系列债权;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根据上述划分标准,将不同的债权所对应的人分成四个组,分组讨论重整计划草案。

如果该草案获得出席该组会议的人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全部债权额的2/3以上(包括2/3),重整计划草案在该组即或通过。

如果有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那么可以进行协商,并且可以再表决一次。

如果协商(再表决一次)之后仍有表决组死活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那也没关系,债务人(管理人)照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因此,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的最终决定权是在人民法院。

      重整计划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就成为正式的重整计划,就可以开始执行了。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是债务人,而监督人则是管理人。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四)

13.和解。

和解与重整的相似之处是:

两者都是避免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一项补救措施。

但和解的“动静”与重整相比,要相对小一些。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既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

和解协议通过的第一关是债权人会议,两个标准:

人的标准和债的标准。

人的标准: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

债的标准:

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包括2/3)的债权人同意。

和解通过第一关之后,还须过第二关:

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须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

当然,如果和解协议连第一关都未通过,那么该和解协议也就作废了。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

14.破产宣告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5日)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10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15.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将破产财产这个“蛋糕”确定好了之后,接下来就是这块“蛋糕”怎么“吃”的问题了。

首先,从这个“蛋糕”中切出“一块”来清偿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然后,这个“蛋糕”要再切出“一块”来清偿破产费用。

再然后,从“蛋糕”中切出“一块”来清偿共益债务。

对于剩下的“蛋糕”,先让破产企业的职工来“吃”,包括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还包括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职工“吃”完了之后,该轮到国家来“吃”了,包括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之外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等职工、国家都“吃”完了,这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来“吃”。

但在一般情况下,留给普通破产债权人的“蛋糕”已经很少很少了。

“蛋糕”不足以“切分”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切分”。

16.破产程序终结期限。

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15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10日)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章的考点较多,出题方式较为灵活,希望大家高度重视本章内容!

 

练习题:

单选: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

A.最短不得少于10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B.最短不得少于1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C.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D.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  )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2年

多选: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

A.债务人

B.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D.债权人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

判断: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5人.(  )

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答案公布:

单选:

1.C        2.B

多选:

1.AD      2.ABD

判断:

1.错        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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