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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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排污单位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

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三种情形不予受理: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区域的;

既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使用平台下载的样本,应完整填写表格内容,尤其注意公开的起止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排污单位投产时间,核实该排污单位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包括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必须填写;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主要生产工艺的产品(生丝、净毛、精干麻、纱、坯布、色纤、色纱、面料、家用纺织制成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服饰品等。

)需要与厂内实际情况相符,如下拉菜单中不包括,可采用自定义的方式;其中属于技术规范中必填的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如下表:

表1纺织印染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设施必填项

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

参数

洗毛单元

乳化洗毛工艺、溶剂洗毛工艺、冷冻洗毛工艺、超声波洗毛工艺

洗毛设施(喷射洗毛机、滚筒洗毛机、超声洗毛机、联合洗毛机等)、炭化设施、剥鳞设施

型号、浴比、车速、布幅宽度、容积等

麻脱胶单元

化学脱胶、生物脱胶、物理脱胶、生化联合脱胶工艺

浸渍设施、汽爆装置、沤麻设施、碱处理设施、漂白设施、酸洗设施、煮练设施、漂洗设施、发酵罐

缫丝单元

桑蚕缫丝、柞蚕缫丝工艺

煮茧机、缫丝机、打棉机

织造单元

喷水织造、喷气织造工艺

喷水织机及其他

印染单元

前处理、印花、染色、整理工艺

前处理工序(烧毛设施、退浆设施、精练设施、煮练设施、漂白设施、丝光设施、定型设施、碱减量设施、前处理一体式设施等)、染色工序(散纤维染色设施、纱线染色设施、连续轧染设施、浸染染色设施、喷射染色设施、冷堆染色设施、卷染染色设施、经轴染色设施、溢流染色设施、气流染色设施、气液染色设施等)、印花工序(滚筒印花设施、圆网印花设施、平网印花设施、静电植绒设施、转移印花设施、数码印花设施、泡沫印花设施、印花感光制网设施、平洗设备、砂洗设备等)、整理工序(磨毛机、起毛机、定型设施、直接涂层设施、转移涂层设施、凝固涂层设施、层压复合设施、配料设施等)

成衣水洗单元

普通水洗、酵素洗、漂洗、石磨洗工艺

水洗机、吊染机、喷色机、马骝机、喷砂机、磨砂机、镭射造型机

公用单元

锅炉、软化水系统、储存系统、废水处理系统、辅助系统。

储存系统(煤场、化学品库、油罐、气罐等)、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

其中,若设施有与产排污相关的多项参数,需填写多项参数,如浸染设施填写重量、浴比(1:

X形式在其他信息栏中填写),定型设施填写幅宽、车速等参数。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品产能在不同工艺间注意衔接,需标明是否为承接前段工艺的产能,如有委外加工、半成品加工等产能的变化,需在备注中说明。

3、表3-原料为必填项,尤其注意生产用水不得遗漏,且注明其中的回用水量;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染料应按技术规范分类填写,若含有铬等重金属需注明含量;坯布应填写原料材质,对含有涤纶原料坯布应注明总锑的含量;燃料中对于启动用燃油也应在此填报,且应包括含硫率、挥发分、热值等信息(不能填0),天然气含硫率可在其他信息栏中填写含硫浓度(mg/m3)。

 

表2纺织印染排污单位原辅料必填项

生产单元

原料

辅料

洗毛单元

原毛、水、其他

烧碱、合成洗涤剂、氯化钠、硫酸钠、硫酸铵、有机溶剂、盐酸、漂白剂、双氧水、其他

麻脱胶单元

苎麻、亚麻、黄麻、大麻、红麻、罗布麻、水、其他

烧碱、硫酸、盐酸、双氧水、生物酶、给油剂、其他

缫丝单元

桑蚕茧、柞蚕茧、水、其他

渗透剂、抑制剂、解舒剂、其他

织造单元

天然纤维(棉、麻、丝、毛、石棉及其他)与化学纤维(再生纤维、合成纤维、无机纤维、其他)

浆料、表面活性剂、油剂、防腐剂、石蜡、其他

印染单元

散纤维、纱、织物、水、其他

染料(直接染料、活性染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冰染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料、荧光染料、氧化染料、酞菁染料、缩聚染料、暂溶性染料)、颜料、糊料、酸剂(乙酸、苹果酸、酒石酸、琥珀酸、硫酸、盐酸)、碱剂(烧碱、纯碱、氨水)、氧化剂(二氧化氯、液氯、双氧水、次氯酸钠)、还原剂(二氧化硫、保险粉、元明粉)、生物酶、短纤维绒、离型纸、助剂(分散剂、精练剂、润湿剂、乳化剂、洗涤剂、渗透剂、均染剂、黏合剂、增白剂、消泡剂、增稠剂、皂洗剂、硬挺剂、固色剂及其他)、整理剂(柔软剂、抗菌防皱剂、防污整理剂、拒油整理剂、防紫外线整理剂、阻燃整理剂、防水整理剂、防皱整理剂、抗静电整理剂、稳定剂、增塑剂、发泡机、促进剂、填充料、着色剂、防光氧化剂、交联剂、防水解剂、增稠剂、引发剂及其他)、涂层剂(聚氯乙烯(PVC)胶、聚氨酯(PU)胶、聚丙烯酸酯(PA)胶、聚有机硅氧烷、橡胶乳液及其他)、溶剂(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丁酮、苯乙烯、丙烯酸、乙酸乙酯、丙烯酸酯及其他)、感光胶(含铬感光胶、常规感光胶)、其他

成衣水洗单元

成衣、成品布、水、其他

酵素、柔软剂、渗透剂、蓬松剂、冰醋酸、烧碱、双氧水、碳酸钠、漂白粉、其他

公用单元

/

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包括石灰、硫酸、盐酸、混凝剂、助凝剂等)

4、表4-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

纺织印染工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应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印花设施(指圆网/平网设施的蒸化、高温焙烘,静电植绒,数码印花,转移印花等产生废气的重点工段)、定型设施、涂层设施,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或其中某的工段)烟囱或排气筒,锅炉为主要排放口,印花设施、定型设施、涂层设施为一排排放口,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内容不得丢项;定型机采用天然气直燃形式,原则上按照一般排放口进行填报,污染物项目增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纺织印染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根据不同生产单元分别于厂界管控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含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增加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等污染物项目;对于有处理设施但无排放口(处理设施净化后排至车间内部)的产污环节,按无组织排放进行填报;对于有处理设施及排放口的产污环节,按照有组织排放口进行填报。

由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对使用天然气锅炉或设施的废气治理可行性技术可填写“/”;对于产生有组织废气的设施,因采用特殊工艺或原料直接排放可实现达标的,提供相应的历史监测数据,废气治理可行性技术可填写“/”,但排放口必须纳入自行监测管理;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统一排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类别合并填报。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如技术规范中表3所示,“六价铬”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管控,其余污染物项目于废水总排口管控。

“六价铬”仅适用于使用含铬染料或助剂、含有感光制网工艺的排污单位,“动植物油”仅适用于含缫丝、毛纺生产单元的排污单位,“可吸附有机卤素”与“二氧化氯”仅适用于麻纺、印染生产单元中含氯漂工艺的排污单位,“苯胺”与“硫化物”仅适用于含印染生产单元的排污单位,“总锑”仅适用于含涤纶化纤碱减量工艺的排污单位,若不涉及相关工艺的污染物项目可不进行填报。

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等产排污环节不得漏填;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单独且直接排入水体的生活污水按主要排放口进行管理;污染治理设施工艺除喷水织机废水经一级+二级处理可达到直接排放标准以外,其余类型的废水执行间接排放标准的需经一级+二级处理,执行直接排放标准的需经一级+二级+深度处理;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表7-污染物项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新增污染源,严格按《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文)执行;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制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要求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进行确定;一般排放口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限值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或要求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进行确定;对于执行GB14554的一般排放口,应按烟囱高度确定排放速率要求;对于执行GB16297的一般排放口,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以外,还应按烟囱高度确定排放速率要求。

7、表8-对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物质锅炉基准烟气量按《动力工程师手册》计算或参照燃煤锅炉数值进行选择;对于执行GB16297的设施,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以外,还应按烟囱高度确定排放速率要求。

8、表9-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1-直接排放口和车间或设施排口均填写在此表内,特别注意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如涉及到使用含重金属铬的染料的,表中车间排放口控制污染物项目为六价铬。

10、表12-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1、表14-以下三种情况需增加申请总量的污染物种类: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4287、GB8978、GB28936、GB28937、GB28938中的其他污染物;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载明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污染物。

12、表15-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发布后,从其规定;锅炉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的要求;关注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以及雨水排口的监测信息;对于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若地方有现行监测要求,则按其要求填报。

监测内容废水包括流量;废气包括

(1)主要排口:

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

(2)一般排口:

空气流速;(3)厂界:

温度、气压、风速、风向。

13、表16-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原则上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和纸质同时记录。

具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

主要生产设施(如染缸、定型机)、锅炉、治理设施名称、工艺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

记录所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格参数、污染排放情况、停运时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监测记录信息包括: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以及与监测记录相关的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等。

14、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

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排水量、排污量可作为计算依据),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

对于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应注意其已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要求是否为企业最终外排总量,注意与接管排放量区分,接管排放量与最终外排量之间不再取严;对于排污单位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排污单位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利弊关系。

15、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工艺流程图应包括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尤其应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排放口等内容。

16、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等。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纺织印染排污单位应包括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全年报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实际排放量报表、达标判定分析说明及第(4)部分中“治污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月执行报告可根据地方管理要求确定是否提交。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排污单位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对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不满足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改正措施”中并限定整改时限;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环保部门应重点审核许可事项,如排放口的数量、类型,许可排放浓度执行的标准、许可排放量取值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管理要求要明确,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为将来的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载明事项中存在的低级错误,逻辑不通的内容,需明确提出修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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