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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邮政企业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邮政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以上邮政通信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广告、物流、邮购等经工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邮政专业子公司对外合同按照本办法管理。

邮政企业所属多经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内、国际邮政业务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邮政企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企业在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委托、居间、担保、抵押、转让、建设工程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活动中,必须签订合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邮政企业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是指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其他机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机构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的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

   邮政企业内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工程建设及专业技术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参与合同管理,会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和其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邮政生产经营所需的通用设备采购实行“集团采购”制度;成套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关具体操作,按国家邮政局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 合同管理中,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

   (六)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主持所属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

   (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组织交流合同管理经验;

   (九)负责本企业的合同专用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统一管理;

(十)上级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局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和综合管理工作,并对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合同管理员应当经过系统法律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和实务能力。

第十条       合同职能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责:

   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邮政局有关计划、财务、审计、监察、工程建设、业务制度、经营方针、行政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和核实,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完备性;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送审、会签手续;

(四)按照合同审查部门意见完成送审合同的修改工作,并对决定不采用审查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或督促对方完成合同登记、公证或备案等特定手续。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七)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八)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台帐,按规定保存、移交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本部门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和合同情况统计工作。

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密审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对于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签订的合同,均须经过事先准备并履行审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重大合同项目应成立由合同承办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参加的谈判小组。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主要有:

对方签约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及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手续的审查。

主要有:

委托代理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手续等;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主要有:

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完整、可操作;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严谨、妥当。

   执照、许可、证明或授权等书面材料,审查时应当核对原件。

合同对方为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应当留存委托代理书原件。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并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合同承办部门填报“合同会签审批表”(见附件一),将合同的有关文件同时分送各职能部门进行专业会审,然后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八条 需要送审的合同文件主要有,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能力等有关资料;

   (三)合同的其他必备文件。

重大合同需提供有经本级企业领导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九条 职能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根据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和业务管理的规定,对合同的政策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专业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二)。

审查意见应具体、明确,审查期限不超过2天。

   第二十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承办部门提供资料,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合同法律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审核、签订的手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等,以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提出意见,重大或需要协调的合同,应自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

第二十一条 审查部门认为合同背景不清或资料不全,可能影响本部门审查工作的,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说明或补充。

审查期限于事实查清或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经过事先准备和审查程序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送交批准前,合同承办单位应结合审查部门意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修改合同送审稿,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 报批的合同文件包括:

正式合同文本,合同会签审批表。

未完全采纳职能管理部门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的,并应附《审查意见未采纳说明》(见附件三),与正式合同文本及审查意见书一同报批。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下列对外合同为重大合同:

  

(一)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资产转让、变更、抵押担保合同;

(三)联合经营邮政新业务及对外投资的合同;

(四)涉及安徽邮政整体权益的商标标识、版权、计算机软件保护、专利权、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类重要合同;

(五)各企业拟签订的需要省局或国家邮政局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六)涉外合同;

(七)其他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市县邮政企业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必须按管理权限经省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基本程序为:

承办企业合同承办部门以承办企业为合同承办单位填写新的“合同会签审批表”,将该企业已会签的“合同会签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及其有关文件、材料,按合同标的内容,以市局为单位,报交省局相应专业处室。

专业处室先行审查同意后,代理承办企业完成省局内会签审批流程,并将审查意见集中后反馈承办企业。

市局报送省局会签、审批的合同,其审批及反馈时限为自市局全部合同材料报送省局承办处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七条 县局签署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应当比照上述流程报市局审核并经其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邮政局规定,需要报国家邮政局批准的合同,还需经国家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单位,经省局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XX的单位,不得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启用后,合同文本上均不得加盖单位公章、内部机构章等其他印鉴。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签字生效或承办单位决定不选用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当由邮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委托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代理签订。

   

(一)代理签订合同,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四),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的原则,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办理授权手续,应持有“合同会签审批表”及企业领导批准的合同文本。

合同会签过程中,审查部门提有修改意见的,应同时提供合同审查意见书;承办部门未完全采纳审查部门意见的,还应当附有《审查意见未采纳说明》。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或企业认为需要公证、见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公证、见证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一份送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门备案。

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填写本企业合同台帐(见附件五)。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订立后10日内填写本部门合同台帐,立卷保管合同档案,防止丢失损毁。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文件包括:

正式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审查和批准手续等合同签订资料,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证明或双方往来通知、文件及纠纷处理材料。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卷宗移交邮政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合同文件按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邮政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有权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部门为合同项目筹资、付款和收款时,应要求承办部门提供合同正本并进行核对。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中,承办部门如果发现合同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协议按合同审查程序审查,并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违约,双方又未能按前条规定形成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以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一般合同纠纷,原则上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协助;重大合同纠纷或合同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委托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协助办理的一般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合同纠纷,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接受委托办理案件时,发生纠纷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指定熟悉业务、了解案情的同志参与纠纷的处理,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其共同的上级邮政企业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主持调解。

 

第八章              责任、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修改或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订立,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履行授权手续,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不执行规定、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对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企业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奖励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定期检查和统计报告制度。

各市邮政局应当每6个月对本局及所属县邮政局合同进行一次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及合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以市局为单位汇总填写《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表》(附件六)。

检查工作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发现的问题,应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或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合同检查情况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表》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报省局行业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

第五十三条 每年年终省局应对各局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及各类合同统计资料报告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局直属单位对外合同按省局内部处室管理,但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实行财务报帐制的县局对外合同按市局内设机构管理。

第五十五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同时报省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行业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附表(Word文档)

     附件内容:

    一、合同会签审批表

二、合同审查意见书

三、审查意见未采纳说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五、合同台帐

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邮政企业关于对外签订合同授权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邮政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中的授权委托事宜,根据《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全省各地、市、县邮政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省局对外签订合同,但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报省局或国家局批准的合同,必须按规定经省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三条       省局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地市县邮政局代表省局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内的合同,分别由省局法定代表人授权省局分管局长代表其签订和签批;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合同,经省局分管局长审签后,报省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或签批。

其中,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报国家局批准的应予报批。

第四条       省局对外洽谈的合同中,如省局法定代表人拟授权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人员代表其签订,则应由该人员到省局行业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领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副本,由其本人填写并呈省局法定代表人签发及加盖省局公章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省局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在办好授权委托书的当日应当到省局行业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进行登记编号,并将副本交行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存档。

第五条       本规定自省局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印发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邮政局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合同专用章管理,依法签订合同,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和《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局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或按规定经省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负责人授权,不得使用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内部处(室)机构章。

   合同专用章仅限于签订合同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第四条 省局合同专用章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刻制,由行业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其中,“安徽省邮政局报刊发行合同专用章”省局授权安徽省邮政报刊发行局代为保管、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局刻制合同专用章三枚,其形式为:

“安徽省邮政局合同专用章+编号”和“安徽省邮政局报刊发行合同专用章”。

其适用范围是:

(1)、

(2)号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各类合同,其中

(2)号专用章仅限于异地使用;“安徽省邮政局报刊发行合同专用章”仅限于报刊发行合同。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要求用印,应当出示以下材料:

(一)《合同会签审批表》及其复印件和企业领导批准的合同文本;

(二)合同会签过程中,审查部门提有修改意见的,应提供各部门审查意见书;

(三)承办单位未按或未完全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同时提供《审查意见未采纳说明》。

   第七条 法律事务处进行合同签订、批准程序及合同审查意见采纳核对后,由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在正式合同文本上用印。

   第八条 用印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会签审批表”复印件、《审查意见未采纳说明》连同“合同专用章用印单”(附件一)。

一并交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存档备查。

   第九条 凡未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会签、未经省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批准的合同,或未按本办法办理用印手续的,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当经省局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到行业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办理借用手续。

   借用的具体手续为:

借用单位先填写好记有合同专用章借用用途、时间、授权情况、指定借用人姓名等内容的“合同专用章借用登记审批表”(附件二),然后再由借用单位呈报省局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由借用单位指定的借用人员到行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办理。

   合同专用章借用完毕,应当按时交回行业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

   第八条 受委托代为保管、使用、管理省局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好合同专用章,一旦遗失或被盗,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如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行业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省局法定代表人签批、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安徽省邮政局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附表(Word文档)

附件一:

 

合同专用章用印单

用印单位

经办人

用印类别

用印数

时间

处(室)领导签批

年月日

局领导签批

年月日

备注

 

附件二:

合同专用章借用登记审批表

借用单位:

指定借用人姓名:

借用专用章类别(编号):

借用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用用途:

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

处(室)领导签批

 

年月日(处室印章)

局法定代表人签批: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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