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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治疗疑难病症有一定前景或制备工艺在国内领先的新制剂。

  获准处方保密的,省局在发布制剂质量标准时不公布完整保密处方或(和)制法。

第九条医院机构制剂剂型范围原则上以现行版的《中国药典》为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并按照《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中药制剂申请委托配制,由委托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一式二套):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二)申报资料;

按本实施细则附件一的要求提供

(三)电子文本(含《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制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和有关综述性资料);

医疗机构按规定上报相关档案资料,一个品种一个档案袋,一式两份(一份市局存档,一份由市局报省局)报所在地市局初审。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的市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审核意见表》签署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省局报告后,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市局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通知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

市局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审核意见表》、《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申报资料及其电子文本各一份报送省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报送省局,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市局和申请人。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受理后,市局经现场核查等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退回其申请,同时抄报省局。

第十五条省局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对经审查需补正相关研究资料的,一次性发给《补正资料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一次性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补正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正资料的省局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资料齐全后,省局应当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符合规定的,省局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予进行临床研究。

申请配制的中药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应当征得该文号持有者同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被批准后,一般应当在3年内实施。

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件自行废止;

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临床研究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临床研究总结资料、按复核后的质量标准检验的连续3批自检报告书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报送所在市局。

市局应当对临床研究总结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后5日内将临床研究总结等资料报送省局。

第十八条 省局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对经审查需补正相关研究资料的,一次性发给《补正资料通知书》。

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局备案;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专利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管理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省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相应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省局据此注销侵权人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不得申报与已批准的药品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品种。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注册后,国家批准上市的药品与该制剂同名异方的,应申请修改该制剂名称;

与该制剂同名同方且市场又有供应的,应停止配制该制剂。

第四章 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应由使用单位(除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外)按要求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经市局提出意见后,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调剂需报送的资料(一式二份):

(一)《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二)申报资料:

按本实施细则附件二的要求提供

(三)电子文本:

(含《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申报资料)。

第二十五条福建省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省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跨省进行调剂的,报送国家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调剂使用期限:

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其批件有效期为一年。

调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

已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调入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调入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

(二)超范围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医疗机构负责;

(三)调入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能超出批准的期限、数量和品种(规格)范围;

(四)调入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按要求贮存;

(五)真实、完整地填写《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记录表》,并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届满后一年。

调出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提供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准文号真实无误;

(二)调出的医疗机构制剂经检验合格;

(三)对调出的医疗机构制剂质量负责;

(四)真实、完整地填写《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记录表》,并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届满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宣传或变相宣传医疗机构制剂疗效的;

(二)经抽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不合格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管理,无法保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的;

(四)未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情况的;

(五)未按所批准的期限、数量和范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

第五章补充申请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所载事项的,以及改变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事项,应当提出药品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事项:

(一)市局初审报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改变直接影响制剂质量的配制工艺;

2、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3、变更制剂规格;

4、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5、增加制剂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

6、改变服用剂量或适用人群范围

7、变更制剂处方中原料药厂家及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8、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二)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9、医疗机构制剂变更配制场地;

10、变更制剂有效期;

1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12、变更制剂包装规格或者变更包装标签

13、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或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增加制剂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改变服用剂量等应当进行临床研究。

对属于补充申请事项1、2、3、4、7、8、9的,市局应当通知市级以上药检所进行3批样品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

对属于补充申请事项1、4、9的,市局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需要报送的资料:

(报省局审批的一式二套,报市局审批的一式一套)

(一)《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按本实施细则附件四的要求提供。

(三)电子文本(含《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质量标准、综述性资料、说明书和标签设计样稿等)。

第三十三条市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由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并报省局备案;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市局应在受理后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通知指定的药检所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意见、现场核查报告、检验报告书及申报资料报送省局,并通知申请人;

无需进行现场核查或样品检验的,市局应在受理后10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申报资料报送省局,并通知申请人。

省局收到全部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书等)后,经技术审评或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批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文号的有效期相同,有效期届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

第六章  再注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的市局提出,按规定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需提供的资料:

(一式二套)

(一)《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按本实施细则附件三的要求提供;

申报资料及《审核通过的制剂品种目录》

第三十九条市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审核意见表》签署意见;

认为不符合要求,不予以受理,向省局报告后,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制剂品种档案、《审核通过的制剂品种目录》(加盖地市局公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审核意见表》一并报送省局。

第四十条省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注册的决定。

准予再注册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并报国家局备案。

决定不予再注册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和执行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局应对辖区内配制、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档案。

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四十三条市局在实施相应的许可行为过程中违反《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省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局予以改变或撤销。

第四十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具体承担有关许可、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

 闽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是指省局为保障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所批准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配制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中国医院制剂规范》、《福建省医院制剂规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标准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标准,是指省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持有该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受委托配制该医疗机构制剂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中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7.1.1)

附件目录: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

三、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四、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五、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表格及批件格式

附件三: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1.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标准;

  4.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5.制剂说明书、标签设计样稿。

 

附件四: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市局初审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一)改变直接影响制剂质量的配制工艺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药学研究资料。

5、改变工艺后试制的连续三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6、市药品检验所以上出具的连续三批样品的报告书。

*配制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

(二)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制剂新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6、连续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7、省或厦门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样品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

(三)变更制剂规格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连续三批试制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四)医疗机构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前委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GMP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后委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GMP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新配制单位试制的连续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6、市药品检验所以上出具的连续三批样品的报告书。

7、委托配制的协议书。

8、修订的制剂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五)增加制剂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

4、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5、临床试验资料。

(六)改变服用剂量或适用人群范围

(七)变更制剂处方中原料药厂家及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6、市药品检验所以上出具的连续三批样品的报告书

(八)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4、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5、新的《药包材注册证》及质量标准。

6、连续三批试制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7、市药品检验所以上出具的连续三批样品的报告书。

二、市局审批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九)医疗机构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2、提供有关机构同意医疗机构变更制剂配制场地的证明性文件和申请单位变更前、后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4、连续三批试制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5、市药品检验所以上出具的连续三批样品的报告书。

(十)变更制剂有效期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

4、提供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十一)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2、申请单位更名前、后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3、提供有关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制剂权属证明文件。

4、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十二)变更制剂包装规格或者变更包装标签

3、变更前、后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十三)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或修改药品说明书

4、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5、临床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附件五:

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表格及批件格式 

1、专利申明书;

2、档案袋封面格式;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4、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6、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7、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8、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记录表;

9、医疗机构补充申请表;

10、医疗机构补充申请批件;

1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研制现场及原始资料核查申报表

12、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1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

1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1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6、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审核意见表;

17、审批意见通知件;

18、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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