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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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和撤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清单详见附表。

建立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爱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穿插、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急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急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工程组成由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立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展工程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清单。

投标方应当依据现行标准标准,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治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单独报价。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打算,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打算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立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根据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治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准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立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商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打算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详细措施提交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合同商定准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催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状况进展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准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觉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马上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准时向建立单位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治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并有权向建立主管部门反映状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合同商定准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商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准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标准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并对建立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状况进展监视。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立工程停顿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立主管部门依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打算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立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清单

类别

工程名称

详细要求

文明

施工

环境

爱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急)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

(1)现场采纳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

(2)围挡材料可采纳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治理人员名单及监视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出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实行掩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必需采纳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临时

设施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配电

线路

(1)根据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安排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

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

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爱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爱护器。

接地爱护

装置

施工现场爱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

施工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

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穿插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

(由

各地

定)

注:

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标准确定。

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本表所列工程应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进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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