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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载和内力

Q0--结构底部剪力(即总水平地震荷载)

M0--结构底部弯矩

Qi--高度Hi省截面的地震剪力或第i层楼层的地震剪力

Mi--高度Hi处截面的地震弯矩

Pi--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震

Pji--结构j振型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

q--楼层单位长度上的水平地震荷载

W--产生地震荷载的建筑物总重量

Wi、W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k的重量

Qcj--多层内框架第i层每根中柱及壁柱或外墙承受的地震剪力

Q--墙体承受的地震剪力

S--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

Si--结构j振型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弯矩、剪力或轴向力)

计算系数

ψ--地基土容许承载力的调整系数

α--地震影响系数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周期T1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

αj--相应于结构j振型自振周期Tj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

αmnz--地震影响系数α的最大值

C--结构影响系数

υ--独立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 ξ--截面剪应力不均匀系数 η--单层厂房高低跨交接处以上柱各截面弯矩和剪力修正系数 γj--结构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k--楼层地震剪力分配系数

K--安全系数

几何特征

ds--饱和砂土所处深度

dw--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的距离

Hj、Hk--分别为质点j、k的高度

H--结构重心高度

H--结构高度

L--抗震墙间距

L1--山墙或横墙间距

B--房屋宽度

B1--厂房总跨度

ld--按受拉考虑的锚固(搭接)长度

H0--柱子净高

h--柱截面高度

δ--作用于集中抟点上的单位水平力在该点引起

Xji--结构j振型质点i的相对水平位移

D--烟囱简身1/2高度处截面的外直侄

e0--偏心距

A--墙体水平截面面积

y--截面形心到纵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材料指标和应力

σ0--砖砌体平均压应力

Rj--砖砌体主拉应力强度

Rτ--验算抗震强度时砖砌体抗剪强度

[R]--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R]'

--调整后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其他

N63.5--标准贯入锤击数

N'

--饱和砂土所处深度为ds,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距离为dw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当ds=3米,dw=2米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g--重力加速度

T--结构自振周期

T1--结构基本周期

Tj--结构j振型周期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在遭遇相当于设计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物的损坏不致使人民生命和重要生产设备遭受危害,建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烈度为7度至9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

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建筑物或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建筑物,应进行专门研究设计。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3条建筑物的设计烈度,一般按基本烈度采用;

对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如必须提高一度设防时,应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批准后,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用,次要的建筑物,如一般仓库、人员较少的辅助建筑物等,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降低一度采用,但基本烈度为7度时不应降低。

注:

对基本烈度为6度的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一般不设防,但应尽量考虑本规范第4条第四、六、八款的有关要求。

第4条抗震设计应尽量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

二、全面规划,避免地震时发生次生灾害(如火灾、爆炸等)。

三、选择技术上选进、经济上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

四、力求建筑物体型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立面、平面上的突然变化和不规则的形状。

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联结部分具有较好的延性。

六、不做或少做地震时易倒、易脱落的门脸、装饰物、女儿墙、檐等。

七、减轻建筑物自重,降低其重心位置。

八、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场地和地基

第一节场地

第5条选择建筑物的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关资料,对场地作出综合评价。

应尽量选择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宜在危险的地段进行建设。

对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一般是属于Ⅰ类场地上或开阔平坦、坚实均匀的Ⅱ类场地土等地段。

对建筑物抗震不利的地段,一般是属于Ⅲ类场地土、条状突出的山脊、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其中包括胶结不良的第三系沉积)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地基持力层在平面分布上软硬不均(如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等)、非发震断裂与发震断裂带交汇的附近等地段。

对建筑物抗震危险的地段,一般是发震断裂带及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等地段。

场地土一般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稳定岩石;

Ⅱ类除Ⅰ、Ⅲ类场地上外的一般稳定土;

Ⅲ类饱和松砂、软塑至流塑的轻亚粘土、淤泥和淤泥质土、冲填土以及其它松软的人工填土等。

岩石和土的鉴别指标应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执行。

第6条当建筑物场地为Ⅰ类场土且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设计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设计,但地震荷载仍应按原设计烈度计算。

第二节地基

第7条天然地基按容许承载力方法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时,可参照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验算,但应采用本规范第22条的组合荷载,并将地基土容许承载力按下式进行调整:

式中ψ--地基土容许承载力的调整系数。

对一般粘性土,当[R]≤12吨/米2时,可取ψ=1.0,当[R]≥30吨/米2时,可取ψ=1.7,当[R]在上述两种情况之间时,ψ值按内插法确定;

稳定的岩石、碎石类土、砂土,ψ值均可取1.25。

[R]--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吨/米2)。

--调整后的地基土容许承载力(吨/米2)。

对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房屋、底层全框架房屋、水塔、以及符合本规范第13条注中规定的设计烈度及场地土上的建筑物,均可不进行地基的抗震强度验算。

第8条建筑物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有软弱粘性土层,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其容许承载力分别小于8吨/米2、10吨/米2、12吨/米2时,宜参照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如:

采用桩基或其它人工处理地基、扩大基础底面积和加设地基梁、加深基础、减轻荷载、增加结构整体性和均衡对称性等。

第9条当建筑物地基位于故河道或暗藏沟坑的边缘地带,边坡地的半挖半填土上,成因、岩性或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地层上时,可参照本规范第8条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第10条当建筑物地基(一般考虑在地表下15米范围内)有饱和砂土层或粒径大于0.05毫米的颗粒占总重40%以上的饱和轻亚粘土层时,应经试验确定在地震时是否可能液化。

饱和砂土是否可能液化,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进行鉴定。

当有经验时,也可采用其它方法(如静力触探、相对密度及其它种类的动务触探等)鉴定。

对地面以下15米范围内深度为ds的饱和砂土,其标准贯入锤击数N83.5值小于按下式算出的N'

值时,则可认为是可液化砂土:

式中N'

--饱和砂土所处深度为ds,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距离为dw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当ds=3米,dw=2米时,砂土液化临界贯入锤击数:

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其数值分别为6、10、16;

ds--饱和砂土所处深度(米);

dw--室外地面到地下水位的距离(米)。

第11条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直接将可液化土层作为建筑物地基的持力层,否则应对可液化土层进行加密处理或采用桩基。

采用加密处理时,加密后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应大于公式

(2)算出的临界值(N'

)。

采用打桩处理时,桩应穿透可液化土层,并有足够的长度伸入稳定土层。

第12条在有因液化而导致滑移或地裂可能的河岸边坡和故河道边缘进行建筑时,应采取相应的地基稳定措施。

第三章地震荷载和结构抗震强度验算

第一节地震荷载

第13条建筑物应进行结构的抗震强度验算,除本规范第21条的规定外,一般只需考虑水平方向的地震荷载,并可在建筑物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

设计烈度为7度且场地上为Ⅰ、Ⅱ类的下列建筑物,可不进行结构的抗震强度验算,但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①柱高不超过10米的单跨及多跨等高的单层房屋;

②烟囱、筒支承水塔和柱高不超过7米且容量不超过20吨的柱支承水塔;

③灰土墙承重房屋。

第14条高度不超过50米且重量、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以剪切变形为主的建筑物,以及一般单层工业厂房和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的建筑物,其水平地震荷载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结构计算简图如图1所示。

结构底部剪力(即总水平地震荷载)

图1结构计算简图

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

式中C--结构影响系数,应按表1采用;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周期T1的地震影响系数α值,结构基本周期可按附录一确定,对于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及底层全框架房屋,取α1=αmax;

 

结构影响系数C值表1

αmax

α--地震影响系数,应按图3采用;

αmax--地震影响系数α的最大值。

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αmax3分别取0.23、0.45、0.90;

W--产生地震荷载的建筑物总重量,包括恒载、雪荷载、楼面活荷载及吊车荷载(软钩吊车的悬吊重量不考虑),并按本规范第23条的规定取值。

Wi、W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k的重量;

Hi、Hk--分别为质点i、k的高度。

图2地震影响系数α

第15条高度不超过150米的独立烟囱以及重理、刚度分布与其类似的高柔构筑物,在水平地震荷载作用下,高度为Hi的截面上的弯矩Mi和剪力Qi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图3)。

图3独立烟囱地震内力分布图

(a)结构简图;

(b)弯矩;

(c)剪力

结构底部弯矩

(5)

结构底部剪力

(6)

式中H--独立烟囱的重心高度;

H--独立烟囱的高度;

V--独立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按表2确定。

烟囱底部剪力修正系数V值表2

第16条对于本规范第14、15条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其水平地震荷载及所产生的结构内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结构j振型重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

式中aj--相应于结构j振型自振周期Tj的地震影响系数a值,按图2采用;

Xji--结构j振型质点i的相对水平位移;

γj--结构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C--结构影响系数,按表1采用。

高度超过50米的多层房屋,取C=0.4。

(二)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

式中Sf--结构j振型水平地震荷载产生的结构内力(弯矩、剪力或轴向力),一般只需考虑前1~3个振型。

第17条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单层厂房考虑空间作用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确定地震荷载。

第18条不等高单层厂房按公式(4)的地震荷载求得的高低跨交接处以上柱各截面的弯矩和剪力,均应乘以修正系数η。

第19条验算单层厂房突出屋面的窗架及其垂直支撑的抗震强度时,天窗的水平地震荷载可取公式(4)计算结果的1.5倍。

验算突出建筑物顶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抗震强度时,其水平地震荷载可取公式(4)计算结果的3倍。

第20条多层砖房、多层内框架房屋、底层全框架及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其楼层地震剪力可按附录三进行分配。

重量或刚度分布极不对称的建筑物,应考虑地震荷载引起的扭转作用。

第21条设计烈度为8度及9度时,悬臂结构,长跨结构及烟囱等高柔构筑物,应验算竖向地震荷载的作用,并应按水平地震荷载与竖向地震荷载同时作用于结构上的最不利的情况进行验算。

设计烈度为8度及9度时,可分别取该结构或部件重量(按本规范第14条中Wi的规定取值)的10%和20%作为竖向地震荷载,并应考虑上下两个方向的作用。

第二节荷载组合和强度验算原则

第22条验算结构和地基的抗震强度时,地震荷载应与下列荷载组合。

恒载,取全部。

雪荷载,取50%。

楼面活荷载,按等效均布荷载考虑时,取50~70%;

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全部,此时,均不再考虑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楼面活荷载的折减系数。

风荷载,验算高柔构筑物(如烟囱等)时,取25%。

吊车荷载,吊车及其悬吊重量,按地震时可能出现的对排架不利的情况考虑;

短时作用的水平荷载,如吊车制动力等不考虑。

第23条验算结构的抗震强度时,如采用安全系数方法,安全系数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80%,但不应小于1.1;

如采用容许应力方法,容许应力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125%。

当只验算竖向地震荷载作用下结构抗震强度时,安全系数或容许应力应按不考虑地震荷载时的数值采用。

第24条砖结构的震强度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四进行。

第四章抗震构造措施

第一节多层砖房

第25条本节及以后各节有关承重砖结构的规定仅适用于普通粘土砖砌体。

第26条当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并遇有不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将房屋分成若干体形简单、结构刚度均匀的独立单元。

一、房屋立面高差在6米以上;

二、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三、各部分结构刚度截然不同。

防震缝应沿房屋的全高设置,并两侧应布置墙,基础可不设防震缝。

防震缝的宽度应根据房屋高度和设计烈度的不同,一般取5~7厘米。

沉降缝及伸缩缝还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第27条房屋的窗间墙宜等宽均匀布置。

在房屋的一个独立单元内宜采用相同的结构和墙体材料。

第28条抗震横墙除应进行抗震强度验算外,其间距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米)表3

第29条多层砖房的高度,不宜超过表4的规定。

多层砖房的高度限值(米)表4

①房屋的高度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

②医院、学校等横墙少的房屋,高度限值应降低3米。

③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米。

④砖的标号不宜低于75号,砂浆的标号不宜低于25号。

⑤本表及以后表中,“-”表示该类结构不宜采用。

第30条多层砖房的高度超过本规范第29条表4规定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强。

当高度超过表4规定3米左右时,每隔8米左右在内外墙交接处及外墙转角处宜设构造柱;

当高度超过表4规定6米左右时,每隔4米左右在内外墙交接处(或外墙垛处)及外墙转角处宜设构造柱。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必须先砌墙后浇柱,其截面不应小于24×

18厘米,主筋一般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厘米。

墙与柱应沿墙高每50厘米设2Φ6钢筋联结,每边伸人墙内不应少于1米。

构造柱应与圈梁联结。

第31条房屋的局部尺寸宜遵守表5的规定。

房屋的局部尺寸(米)表5

注;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宽度不得小于1米。

第32条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或木楼盖的房屋,应按表6的规定设置圈梁。

圈梁应闭合,并不得被洞口截断。

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楼板设置。

软弱地基和本规范第9条所列地基上的多层砖房,还应在基础处设置一道圈梁。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或屋盖处可不设圈梁。

圈梁设置要求及配筋表6

①18厘米承重墙房屋,应在屋盖及每屋楼盖处沿所有内外墙设置圈梁。

②纵墙承重房屋,每屋均应设置圈梁,此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还应比上表适当加密。

第33条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厘米;

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4皮砖,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

屋盖处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第34条设计烈度为7度和8度时,在砖拱楼盖房屋屋盖及每层楼盖处,应沿所有内外墙设置圈梁。

内、外纵墙上的圈梁应考虑砖拱楼盖推力引起的拉力,配筋不得少4Φ10;

内横墙上圈梁的配筋不少于表6规定的一半。

第35条纵横墙体的交接处的应同时咬槎砌筑。

设计烈度为7度时的高大房间以及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不论房间大小)时的房屋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均应沿墙高每50厘米配置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米。

第36条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50厘米配置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伸入每边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50厘米;

当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米的后砌非承重隔墙的墙顶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第37条梁与砖柱的联结不应削弱砖柱截面。

各层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联结。

第38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8厘米,且不小于墙厚减12厘米。

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水平时,板端搁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厘米,且不小于墙厚减12厘米。

否则,应增加板与外墙的锚拉措施。

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在内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在梁上不应小于8厘米。

当板的跨度大于4.8米,并与外墙平行时,楼盖和屋盖预制板紧靠外墙的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楼盖和屋盖的钢筋凝土梁或屋架必须与墙或柱锚固,或与圈梁联成整体。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板,以及设计烈度为8度或9度时的房屋的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应加强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相互间以及板与梁、墙、圈梁的拉结。

第39条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端部的第一开间。

设计烈度为9度时,顶屋楼梯间横墙及外墙宜沿墙高每隔50厘米设2Φ6通长钢筋,其它楼层可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厘米厚的砂浆带,砂浆与不应低于50号,并应配置2Φ10钢筋。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厘米,且应与圈梁联结。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有可靠联结。

不应采用悬挑式楼梯踏步及有竖肋插入墙体的预制楼梯踏步。

不应采用无筋砖栏板。

第40条坡屋顶的檩条、屋面板与内外山墙及屋架间应有可靠联结。

房屋出人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

当设计烈度为8度和9时,宜在顶层内纵墙与尽端山墙交接处砌筑踏步式墙垛。

第41条设计烈度为8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

设计烈度为9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第42条在房屋的墙体内设置烟道、风道、垃圾道等时,不应削弱墙体,否则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小烟囱。

不宜采用无锚固措施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第二节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

第43条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亦适用于本节。

第44条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及结构布置,宜遵守表7的规定。

底屋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及结构布置表7

续表

①底层全框架房屋的底层砖砌抗震墙应先砌墙后浇梁柱,墙厚不应小于24厘米。

②底层全框架、多层内框架及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应遵守本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第45条多层内框架房屋每层均应设置图梁,外墙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与圈梁联结。

第46条底层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房屋的高度超过表7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30条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第47条底层全框架的底层顶板宜做成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板。

装配整体式楼板,系指在抗震横墙间距内配有连续钢筋网的整个楼面后浇混凝土层,上部墙体必须后砌。

第48条多层内框架房屋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得小于150厘米,梁在外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少于37厘米,并应与每层圈梁联结。

第三节空旷砖房和单砖柱厂房

第49条钢筋混凝土刚性屋盖的砖柱厂房,其侧向刚度或高度相差很大的相邻部分(如厂房与生活间、变电所等)应用防震缝分开。

防震缝两侧应布置墙或柱。

缝宽按房屋高度和设计烈度不同,一般取5~7厘米。

沉降缝和伸缩缝还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空旷砖房的大厅与前后厅之间以及木层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空临砖房指剧院、礼堂等,单层砖柱厂房包括仓库等。

第50条设计烈度为7度,且房屋屋高大于5米时,或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处及承重内墙与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50厘米配置2Φ6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米。

柱顶以上的外墙转角钢筋宜适当加密加长,墙体的砂浆标号不应低于25号。

第51条山墙的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固。

山墙的壁柱应通到墙顶。

设计烈度为9度时,无檩屋盖的厂房不宜采用不设端屋架的山墙承重方案。

第52条独立砖柱的纵向柱列可采用与柱等高的砖墙承受水平纵向地震荷载,砖墙与柱应整体砌筑。

第53条非承重隔墙的顶部宜与屋盖构件拉结,否则,应按抗震要求用壁柱加强。

当非承重墙与外墙(柱)同时咬槎砌筑或紧密拉接时,应考虑由于隔墙刚度增加的局部地震力对柱以及屋架与柱结点的不利影响。

隔墙应尽量采用轻质材料。

第54条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不宜采用大梁(如舞台口大梁等)承托悬墙的做法,如必须采用时,应使墙体与梁柱有可靠拉结。

第55条设计烈度为8度的不等高砖柱厂房和空旷砖房,以及设计烈度为9度的砖柱厂房和空旷砖房应尽量采用轻型屋盖。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砖柱应按计算配置竖向钢筋,但分另不应少于4Φ10和4Φ12。

配筋砖柱宜采用组合砖柱,砖柱的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

设计烈度为9度时,变截面柱或较高的柱宜采用钢筋凝凝土柱。

第56条设计烈度为了7度时,应在屋架底部标高处沿房屋外墙设置现浇闭合圈梁。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厘米,配筋不应少于4Φ12。

圈梁在转角处应培设斜向钢筋加强,圈梁内的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

设计烈度为8度和9度时,除应在屋架底部标高处沿房屋外墙和承重内墙设置闭合圈梁外,还应沿培高每隔4米左右培设圈梁一道。

第57条屋架、大梁应用螺栓与墙顶圈梁或同圈梁整体浇筑的柱顶垫块牢固联结。

第58条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遵守表8的规定。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表8

第59第木屋盖的檩条必须与屋架钉牢,并应有较长的搁置长度。

支撑与屋架、天窗轲的联结应采用螺栓。

第60条双曲砖拱的跨度,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9度时,宜分别不大于15米、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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