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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已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交通[2006]48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和商业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业主自筹25%和商业银行贷款75%。

现对该项目交通机电及供配电照明工程GPD-2标段的修建及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修复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现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及标段划分

拟建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基本呈东西走向,郑州境段项目起点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与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交汇处,终点位于中牟县店李口村附近(开封境段起点),路线全长32.746公里。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2011年6月19日至2011年11月15日)。

标段概况见下表:

标段号

起讫桩号

建设里程(Km)

主要工作内容

GPD-2

K0+000~K33+225

32.746

10KV开关站及其由当地供电公司变电站引入电缆的供货及安装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GPD-2标段的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还须取得承装电力设施五级及以上许可证,近5年内有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各申请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若出现上述情况,先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者为有效申请人。

3.5本次资格预审施工标段不接受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的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于2011年4月1日至4月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件(以上均为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与商务西二街交叉口新芒果大厦26层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2资格预审文件每份售价为1000元,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4月15日9时00分,申请人应于2011年4月15日8时至9时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郑州市中天迎宾馆12楼中州厅(政六街和黄河路交叉口北50米,0371-65835777)。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资审保证金

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应按申请人须知规定为申请的标段提交如下人民币金额的资审保证金:

GPD-2标段壹拾万元。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上发布。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农业东路交叉口

联系人:

穆先生电话:

0378-3795017

联系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9号新芒果大厦26层

吴先生林先生电话:

0371-8605001586060019

2011年4月1日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开封市金明大道与魏都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联系人:

穆先生

电话:

电子邮件:

zmgs_htc@

1.1.3

招标代理机构

邮编:

450018

吴先生林先生

传真:

0371-86050018

zzhn01@

网址:

1.1.4

项目名称

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交通机电及供配电照明工程

1.1.5

建设地点

郑州市境内

1.2.1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和商业银行贷款

1.2.2

出资比例

业主自筹25%和商业银行贷款75%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

1.3.1

招标范围

GPD-2标段的招标范围为10KV开关站及其由当地供电公司变电站引入电缆的供货及安装等。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15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1年6月19日

计划交工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优良

1.3.4

安全目标

安全目标:

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1.4.1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GPD-2标段的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还须取得承装电力设施五级及以上许可证

信誉要求:

良好,未处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黑名单”处罚期内

业绩要求:

见附录1

人员要求:

见附录2

设备要求:

见附录3

其他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不接受

2.2.1

申请人要求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8天前

2.2.2

招标人澄清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

2.2.3

申请人确认收到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1

招标人修改

2.3.2

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十四、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2.4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年

3.3.1

签字或盖章要求

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份数

3份,另加1份电子文件(U盘)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粘结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3.4.1

资审保证金

资审保证金的金额:

资审保证金的形式:

电汇或转帐支票(必须从申请人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或转出);

资审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在申请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人账户,以招标人财务统计为准

递交资审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开户名: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民分公司

开户银行:

开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帐号:

5018587500023

财务联系人:

陈会计

联系电话:

0378-3795012

4.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包装

U盘电子文件与正本一起密封在正本封套内,所有副本均应密封在一个副本封套内。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交通机电及供配电照明工程xx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2011年4月15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申请人的地址:

申请人全称:

4.2.1

申请截止时间

2011年4月15日9时00分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中天迎宾馆12楼中州厅(政六街和黄河路交叉口北50米,0371-65835777)

4.2.3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所有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

审查委员会构成:

共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专家确定方式:

从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2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6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的媒介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8.4

监督部门

监督机构1: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办公室

0371-87166683邮编:

监督机构2: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0371-87165725/27邮编:

监督机构3: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0371-87166875邮编:

9.2.2

申请人申请资格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本项目供配电照明工程的1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最多只允许中1个标段。

9.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5.1

名词定义

本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近3年是指2008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

近5年是指2006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

9.5.2

资审保证金应以申请人名义由申请人银行基本账户以电汇或转账支票的形式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在申请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资审保证金有效,且以招标人财务部门统计为准。

非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或转出的资审保证金视为无效,其申请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在银行之间的划转所需要的时间,以确保其在申请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户。

郑州境段和开封段一期工程是两个不同的项目,申请人若对两个项目均提出申请,资审保证金应按项目分开提交。

9.5.3

U盘电子文件内容

U盘电子文件中内容只需包含申请人工程业绩汇总表及拟派往本工程的技术及管理人员汇总表。

两项内容应存放于一个以申请人单位名称及申请标段命名的word文档中(用于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内容必须与正本一致)。

申请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安全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1.3.4本标段的安全要求:

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

(3)业绩要求:

(4)人员要求:

(5)设备要求:

(6)其他要求:

1.4.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5)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6)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7)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8)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预审、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资格预审文件

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3.2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资审保证金;

(5)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拟投入关键人员承诺书;

(7)拟投入关键设备承诺书;

(8)申请人工程业绩汇总表;

(9)申请人工程业绩表;

(10)拟派往本工程的技术及管理人员汇总表;

(11)拟派往本工程的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履历表;

(12)目标承诺书;

(13)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图;

(14)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彩色影印件。

3.2.4申请人工程业绩表后应附相应的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彩色影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代理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则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禁止使用印章或签名章。

经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申请人的单位公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之中;

如果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将公证书原件装订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之中。

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3.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采用A4纸幅编,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否则,招标人对由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4资审保证金

3.4.1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资审保证金,并作为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审保证金采用电汇、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等招标人规定的形式,不接受银行保函等其他担保形式。

联合体投标的,其资审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资审保证金的,其申请文件不予通过。

3.4.3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后3天内将资审保证金退还给通过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审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申请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申请人不接受依据评审办法的规定对其申请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4.1.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申请截止时间:

4.2.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4.2.3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审查委员会

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5.1.2审查委员会人数:

5.2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资格预审结果的公示

招标人将资格预审审查结束后,在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公布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未通过资格预审单位名单及否决原因,同时公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及其承诺投入的人员和业绩的相关信息,公示期为十天。

公示期内申请人有权向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应给予复核或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满意。

逾期的投诉一概不再受理。

7.通知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审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录4)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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