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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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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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

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具备以

下条件:

(一)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县,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

离异的应当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的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1872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0312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732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2924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43992元。

(三)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低于11.1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16.7万元,3人户家庭低于22.2万元,4人户家庭低于27.8万元,5人户以上家庭低于33.3万元;

(四)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应当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籍登记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

第八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条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县政府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

如房源不足,可申请市建委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和政府收购方式筹集。

第十三条采取配建方式,由县规划、国土等部门在一般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的建设比例,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

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采取政府收购的方式,主要以直管房政府产权为主。

具体收购的方式,政府将区别不同地段、房屋结构、质量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为尽快改善企业职工住房紧张状况,县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有土地,符合统一规划的条件下自筹资金。

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享受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样的优惠政策。

集资合作建房必须解决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不得向社会销售。

第四章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向户籍登记地的街道、乡镇住保办提出申请。

街道、乡镇住保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发放《密云县城镇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证明盖章;

无工作单位的由所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盖章。

申请家庭的上一年收入,由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的单位(无工作单位由所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向核定单位提供工作和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领取证计算收入)。

第十七条申请人将《核定表》送街道、乡镇住保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家庭资产申报单;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五)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证件);

(六)户口簿(包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七)《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八)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证明;

(九)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对,需留存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签字。

第十八条街道、乡镇住保办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计算。

第十九条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计算;

居住私有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

第二十条材料齐全的,街道、乡镇住保办应当组成评议组,在15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邻居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保办应当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二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住保办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中据实签署意见、盖章,并根据登记编号将申请家庭的材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报县住保办。

经公示有异议的,街道、乡镇住保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异议成立的,出具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县住保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和配售方案的确定。

在县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有异议的,向其工作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审核通过后,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盖章,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县住保办在接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第五章配售标准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标准是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县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章轮候配售

第二十五条完成备案即进入轮候。

第二十六条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

经核实后,县住保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七条县住保办对进入轮候的申请家庭,统一组织摇号。

摇号前,应当经媒体向社会公布本次配售的房源、户型、套数、供应对象、登记地点、时限及摇号日期。

第二十八条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房源的户型数量,以1:

1的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有老年人、病残人、优抚对象或者被拆迁家庭的优先),县住保办通过主要媒体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发放选房通知。

第三十条在规定期限内,选房家庭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领取《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领取《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三十二条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须重新参加摇号;

参加两次摇号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交易在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字样。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行居住,不得用于从事其他活动。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私自出售,可由政府回购。

回购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由政府规定。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住保办采取登报、公告栏公示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可分配房源的具体信息以及配售的情况;

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收入、住房、资产和虚报人口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单位要如实为申请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及资产情况证明,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摇号、配售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家庭,是指已经被列为拆迁对象,正在拆迁和已经拆迁的家庭。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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