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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地位:

虽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中。

(1)平等原则

首要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但不涉及公权力的处分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他人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定情况下包括国家

(2)客体

物(自然人身体之外)、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内容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5.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分类:

(1)支配权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客体特定,包括物、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2)请求权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特定,客体是行为。

(3)抗辩权

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援引视为放弃。

(4)形成权

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补充考点1:

一般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

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例】

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

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

【解析】

①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

②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

③乙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补充考点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生命权

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构成对生命权的侵害。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健康权

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心理功能的正常发挥,即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

(3)身体权

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体的完整性遭受破坏的,即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

注意:

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真题研习】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0年·卷三·69题)【答案】ABCD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补充考点3:

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

(2)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有以下三种: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

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

慌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姓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真题研习】

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CD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补充考点4: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注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真题研习】

某影楼与甲约定:

“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答案】ABC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补充考点5: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例1】

甲给乙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把乙气得浑身发抖。

乙把这封信交给报社披露。

一时人尽皆知,使乙的名誉遭受损害。

【解析】

①甲对乙的侮辱、诽谤行为未向第三人公开。

②乙自己的行为导致甲对自己的侮辱、诽谤公开,进而损害自己的名誉,甲的行为与乙的名誉遭受损害无因果关系。

③结论:

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

若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尊严,甲可构成对乙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例2】

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广告公司。

该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广告公司行为根本不会导致金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金某的名誉感可能遭受了损害。

但名誉侵权是不成立的。

注意:

若一个行为发生后,某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但该人自认为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属于名誉感受到损害,不成立侵犯名誉权。

【例3】

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

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BD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补充考点6:

隐私权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①窃取、刺探他人隐私

②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

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④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⑤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真题研习】

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

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

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

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D

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 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补充考点7:

精神损害赔偿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②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③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真题研习】

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6.民事权利的救济

(1)公力救济:

主体是国家

(2)自力救济:

权利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7.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8.民事责任

(1)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构成要件

a.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b.行为违法

c.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行为人有过错

(4)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

9.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事件和行为两种。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况:

(1)好意施惠关系

(2)法外空间,如恋爱、友谊、同事关系等

(3)婚约

10.物的特征

(1)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

(2)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

(3)能够为人力实际控制

(4)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11.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意义:

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b.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

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

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区分意义:

a.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b.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

(4)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区分意义:

有利于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

(5)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

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2.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

概念:

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第二章:

自然人

1.自然人和公民

自然人:

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公民:

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是一个宪政概念。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

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4.住所与居所

(1)居所

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

(2)住所

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6.监护人的设立

(1)法定监护

概念: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

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

父母死亡,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概念:

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行使机关:

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

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成立。

(3)委托监护

概念:

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注意:

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7.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9.宣告失踪

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法律要件:

(1)主体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形式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

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10.宣告死亡

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律要件:

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4年的。

法律效果:

(1)人格消灭,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

(2)婚姻关系解除

(3)继承发生

(4)单方可决定送养子女

(5)未死的法律效力:

所为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者,有效

“死去活来”的后果:

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无顺序限制。

(1)婚姻关系

已婚的,不能恢复;否则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

不能恢复,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财产关系

a.继承财产的原物返还或适当补偿,经营所得不返还

b.恶意利害关系人获得财产的,返还原物、孳息并赔偿损失

c.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返还

公告期: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1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它们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情况。

(1)个体工商户

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

注意:

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法律关系是家庭成员间的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财产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个人财产不仅包括个人用于经营的资产,而且包括其他的个人财产。

(2)农村承包经营户

指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以户为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来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

注意:

它是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层次下面的分散经营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质上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合伙

财产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其第43条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个人合伙

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法律特征:

a.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b.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c.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d.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e.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章法人

1.法人概述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由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

例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医院、博物馆等。

(2)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

(3)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范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

(1)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

(2)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如担保法第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

(3)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

所谓代表机构即是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机构。

4.法人的责任能力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法人对从事的非法活动负责。

a.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b.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d.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e.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f.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法人机关

概念:

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的意思,并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

构成:

法人机关由自然人构成,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由若干自然人集体组成的一定机构,即合议机关,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也可以是以单独的自然人个人,即独任机关,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等。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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