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文档格式.doc
《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文档格式.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内陆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主动接受处罚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内陆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逃避、抗拒检查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主动接受处罚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渔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渔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或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58千瓦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59千瓦至183千瓦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184千瓦至440千瓦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441千瓦以上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没收非法使用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非法制造禁用的渔具。
没收非法制造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销售禁用的渔具。
没收非法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淡水5%,海水25%),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劝阻主动改正的。
没收幼鱼,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淡水5%,海水25%),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
没收幼鱼,处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淡水5%,海水25%),逃避、抗拒检查的没收幼鱼。
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水体、设施的。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他人养殖水产品、水体、设施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水体、设施的。
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机动渔船。
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海洋非机动渔船。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58千瓦(79马力)以下的。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59千瓦(80马力)至183千瓦(249马力)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184千瓦(250马力)至440千瓦(599马力)。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可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外海渔船进入近海捕捞的。
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捕捞规定情节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时间较短,危害较轻。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时间较长,危害较重。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情节恶劣,危害严重。
6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情节较轻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情节较重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二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船擅自进入我国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5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
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
处30万至40万元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擅自捕捞、收购重点保护对象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内陆水域擅自捕捞、收购重点保护对象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
没收其苗种、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海域擅自捕捞、收购重点保护对象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
没收其苗种、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9
第三十七条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者未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内陆水域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天津市海域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千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海域在伏季休渔期内,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10
第三十八条擅自占用列入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渔业水域,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内陆水域擅自占用列入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渔业水域。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海域擅自占用列入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渔业水域。
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第四十七条依法采取暂时扣押渔业船舶措施时,在处罚决定执行前,违规渔船船长应履行船长职责,配合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拒不履行船长职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海域渔船主机功率在44.1千瓦以下的。
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天津市海域渔船主机功率在44.1千瓦至144.1千瓦的。
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天津市海域渔船主机功率在114.1千瓦以上的
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