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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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下水

6室内试验

7原位测试

8岩土工程评价

8.1场地稳定性评价

8.2天然地基评价

8.3桩基评价

8.4复合地基评价

8.5高低层建筑差异沉降评价

8.6地下室抗浮评价

8.7基坑工程评价

9设计参数检测、现场检验和监测

9.1设计参数检测

9.2现场检验

9.3现场监测

10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0.1一般规定

l0.2察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10.3图表及附件

附录A天然地基极限承载力估算

附录B用变形模量E。

估算天然地基平均沉降量

附录C用静力触探试验成果估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附录D用标准贯人试验成果估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附录E大直径桩端阻力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F用原位测试参数估算群桩基础最终沉降量

附录G抗浮桩和抗浮锚杆抗拔静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H基床系数载荷试验要点

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0.1为了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高层、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和特殊性岩土的场地和地基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体现高层建筑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广泛搜集资料,详细了解和明确建设、设计要求,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真实准确、评价确切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咨询报告。

1.0.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fortallbuildings

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多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高层建筑(含超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场地的稳定性、岩土条件、地下水以及它们与工程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基坑工程等作出分析评价和预测建议。

2.1.2一般性勘探点exploratoryhole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地基(包括桩基)承载力评价等一般常规性问题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2.1.3控制性勘探点controlexploratoryhole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变形评价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2.1.4取土测试勘探点exploratoryholeforstaplingorin-situtesting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

2.1.5基准基床系数basicsubgradereactioncoefficient

直径0.3m标准刚性承压板下,静力载荷试验p-s曲线直线段的斜率。

2.1.6抗浮设防水位waterlevelforpreventionofup-floatirtg

地下室抗浮评价计算所需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水位。

2.1.7突涌heave—plpmg

当基坑开挖后,基坑底面下不透水土层的自重压力小于下部承压水水头压力时,引起基坑底土体隆起破坏井同时发生喷水涌砂的现象。

A——基础底面积

Ai——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在第i层土的层位深度内积分值

Ap——桩端面积

α——压缩系数

B——假想实体基础的等效基础宽度

b——基础底面宽度

c——黏聚力

Cci——第i层土的平均压缩指数

Cri——第i层土的平均回弹再压缩指数

cu——十字板剪切强度

Cv——固结系数

dc——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dg——一般性勘探孔探度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Em

Em——旁压模量

Es——土的压缩模量

E0——土的变形模量

——某个钻孔的压缩模量当量值

e——孔隙比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岩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

fu——由极限承载力公式计算的地基极限承载力

Qu——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Qul——单桩抗拔极限承载力

qc——双桥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qsis——桩侧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

qsir——桩侧第;

层岩层极限侧阻力

qps——桩端土极限端阻力

qpr——桩端岩石极限端阻力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T--场地土的卓越周期

u--桩身周长

ul——桩群外围周长

ur——嵌岩桩嵌岩段周长

vs——剪切波波速

w--含水量

zn-沉降计算深度r\f、子

ηβξ——折减系数,修正系数

ζrζqζC——基础形状系数

γ——土的重力密度

φ--内摩擦角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ν--土的泊松比

3.0.1高层建筑(包括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和特征以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勘察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勘察时根据工程情况划分勘察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高属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勘察等级

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

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勘察工程:

1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l00m的超商层建筑;

2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

3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

4高度超过200m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

5位于建筑边披上或邻近边坡的高展建筑和高耸构筑物;

6高度低于1、4规定的高层建筑或高耸构筑物,但属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

7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

8有三层及三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

乙级

不符合甲级、破坏后果严重的高层建筑勘察工程

注:

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0.2勘察阶段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城市中重点的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阶段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阶段进行;

2当场地勘察资料缺乏、建筑平面位置未定,或场地面积较大、为高层建筑群时,勘察阶段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阶段进行;

3当场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资料,或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体建筑且建筑总平面图已定时,可将两阶段合并为一阶段,按详细勘察阶段进行;

4对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的工程,可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

地基基础施工时,勘察单位宜参与施工验槽。

3.0.3进行勘察工作前,应详细了解、研究建设设计要求,宜取得由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

1)建设场地的建筑红线范围及坐标;

初步规划主体建筑与裙房的大致布设情况;

建筑群的幢数及大致布设情况;

2)建筑的层数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层数;

3)场地的拆迁及分期建设等情况;

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

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

2详细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

1)附有建筑红线、建筑坐标、地形、±

0.00高程的建筑总平面图;

2)建筑结构类型、特点、层数、总高度、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地下室层数、埋深等情况;

3)预计的地基基础类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许变形要求等;

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点布设)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根据委托单位的技术要求,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制定,并对勘察方案的质量、技术经济合理性负责。

3.0.5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建筑总图布置提出建议,对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进行初步论证,为初步设计提供资料,对下一阶段的详勘工作的重点内容提出建议。

本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资料,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单元;

2判明影响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关问题,包括:

断裂、地裂缝及其活动性,岩溶、土洞及其发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边坡或岸边的稳定性;

调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设施;

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对场地、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在抗震设防区应初步评价建筑场地类别,场地属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设计需要时应提供抗震设计动力参数;

3初步杳明场地地层时代、成因、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一、二级建筑场地和地基宜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4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和腐蚀性,如地下水位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时,应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

5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应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布设,并应布设判明场地、地基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和桩基持力层所必须的勘探点和勘探深度。

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F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善稳定性作出站论;

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

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3.0.7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

2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

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

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

4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

5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

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

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

6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

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

7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

8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3.0.8高层建筑经勘察后,当条件特别复杂时宜由有岩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方案选型、主楼与裙房差异沉降的计算和处理、深基坑支护方案、降水或截水设计、地下室抗浮设计以及有关设计参数检测的试验设计等岩土工程问题,提供专门的岩土工程咨询报告。

3.0.9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当地下水水位较高,宜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

当地下室埋置较深,且采取箱形、筏形基础需考虑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时,应进行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测试和观测;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邻近建筑、管线的变形观测。

4.1.1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高层建筑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地基均匀性的评价要求,需要时还应满足建筑场地整体稳定性分析的要求;

2满足高层建筑主楼与裙楼差异沉降分析的要求,查明持力层和下卧层的起伏情况;

3满足建筑场地类别划分的要求,布设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点;

4满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等特殊性岩土的评价要求,布设适量的探井;

5满足降水、截水设计要求,在缺乏经验的地区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2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根据高层建筑平面形状、荷载的分布情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

2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

3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简部位布设勘探点。

4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5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

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

4.1.3根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

2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

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

在断裂破碎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

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

3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宜采用物探与钻探相配合进行,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夷明溶洞和土洞发育程度、范围和连通性。

钻孔间距宜取小值或适当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时宜在每个柱基下布设勘探点。

4.1.4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可按式(4.1.4-1)计算确定:

dc=d十αcβb(4.1.4-1)

式中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d--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埋置深度(m);

αc——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乙级可取1.0;

b--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宽度,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对不规则形状的基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考虑<

m)。

3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可按式(4.1.4-2)计算确定:

dg=d十αgβb(4.1.4-2)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探度(m);

dg——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表4.1.4经验系数αc、αg值

土类

值别

碎石土

砂土

粉土

黏性土

(含黄土)

软土

αc

0.5-0.7

0.7-0.9

0.9-1.2

1.0-1.5

2.0

αg

0.3-0.4

0.4-0.5

0.6-0.9

1.0

表中范围值对同一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4一般性勘探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可钻人该层适当深度,以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

如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

5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

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取大值,乙级取小值;

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涧底完整地层3—5m。

6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清残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分布深度。

计算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勘探孔深度时,其αc和αg系数,对残积砾质黏性土和残积砂质黏性土可按表4.1.4中粉土的值确定,对残积黏性土可按表4.1.4中黏性土的值确定,对全风化岩可按表4.1.4中碎石上的值确定。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钻孔探度应深入强风化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宜取大值,乙级可取小值。

一般性钻孔达强风化岩顶面即可。

9评价土的湿陷性、膨胀性、砂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钻孔深度,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8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

4.1.5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总数的2/3,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不宜少于4个。

4.1.6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基础底面下1.0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2m,以下可根据土层变化情况适当加大距离。

4.1.7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幢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

4岩石试样的数量各层不应少于6件(组);

9地下室侧墙计算、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或锚杆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试验指标,各主要土层应采取不少于6件(组)的不扰动土试样。

4.1.8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或工程经验缺乏、或研究程度较差的地区,宜布设载荷试验确定天然地基持力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参数。

4.2.1对于端承型桩,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按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度的变化,宜为12—24m;

2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基岩中有断层破碎带,或桩端持力层为软、硬互层,或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10%,且单向倾伏时,钻孔应适当加密;

荷载较大或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点;

3岩溶发育场地当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按柱位布孔,同时应辅以各种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拟建场地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

4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4.2.2对于摩擦型桩,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或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宜为20—35m,当相邻勘探点揭露的主要桩端持力层或软弱下卧层层位变化较大,影响到桩基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布设勘探点时应与主楼一同考虑。

2桩基工程勘探点数量应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乙级不宜少于4个,对于宽度大35m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应布置勘探点。

3控制性的勘探点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

4.2.3对于端承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探度应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l0rn或6d-l0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大的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下3-5m或3d-5d;

2对一般岩质地基的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d-3J,对控制性勘探孔应钻人预计嵌岩面以下3d—5d,对质量等级为Ⅲ级以上的岩体,可适当放宽;

3对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微风化岩3-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岩5—8m;

4对于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应满足3d,并不小于5m;

5具多韵律薄层状的沉积岩或变质岩,当基岩中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岩呈互层出现时,对拟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的嵌岩桩,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小于5m。

4.2.4对于摩擦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桉桩端平面以下(1~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的深度考虑。

4.2.5桩基勘察的岩(土)试样采取及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桩基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取土数量或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组(次);

2对嵌岩桩桩端持力层段岩层,应采取不少于6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

3以不同风化带作桩端持力层的桩基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时控制性钻孔宜进行压缩波波速测试,按完整性指数或波速比定量划分岩体完整程度和风化程度,划分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4.3.1复合地基勘察前,应搜集必要的基础资料,井应着重搜集本地区同类建筑的复合地基工程经验,明确本地区需要解决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适宜的增强体类型、设计施工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4.3.2高层建筑复合地基勘察方案,其勘探点平面布设应按照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符合本规程第4章4.1节的规定;

勘探孔探度应符合4.2节桩基勘察的要求,查明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分布情况和下卧岩土层的性状;

当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顶板高程、厚度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探明其变化;

查明建筑场地各土层分布及性状和地下水的分布及类型,并取得各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压缩模量以及计算单桩承载力、变形等所需的参数。

4.3.3应根据建筑地基处理目的和可能采用的复合地基增强体类型,布设勘察试验方案。

需重点查明的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消除黄土湿陷性为目的而采用土或灰土桩挤密等方案时,应重点查明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性土层的分布范围,非湿陷性土层的埋深及性质,提供地基土的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干密度、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等指标。

2以消除砂土、粉土液化为目的而采用砂石桩挤密等方案时,应重点查明建筑场地液化等级:

提供地基土层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比贯入阻力、相对密度和液化土层的层位及厚度。

3以提高高层建筑地基承载力和减小沉降或差异沉降为目的而采用柔性增强体、半刚性增强体复合地基方案时,应查明相对软弱土层的分布范围,深度和厚度情况,以及设计、施工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对黏性土地基,应取得地基土的压缩模量、不排水抗剪强度、含水量、地下水位及pH值、有机质含量等指标;

对砂土和粉土地基应取得天然孔隙比、相对密度、标准贯人试验锤击数等指标。

4高层建筑采用刚性桩复合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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