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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水泥粉磨的质量控制
3控制值,配料工按此通知书中的规定进行配料。
当某种物料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采取后,仍不能保证配比准确,应停磨处理。
配料通知书签发方和受理方应分别在通知书上签字后,方可生效,双方各保留一份,配料岗位操作工要有相应的操作记录。
配料工可根据出磨水泥SO3适当增减石膏掺量,增减部分与熟料对调,混合材掺量不变。
℃以下,出磨水泥温度应低于130℃。
超过此温度时,应立即停磨冷却,防止因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8.5主要工序中主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验结果不合格,属工序质量事故。
技术质检部应及时通知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扭转,并做好相应记录,具体按《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执行。
8.6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见《过程质量控制一览表》
9.出厂熟料、水泥质量管理
9.1出厂水泥的质量管理
销售部在接到水泥出厂通知单后一个月内未销售完某一编号,应向技术质检部反馈该编号剩余水泥数量,技术质检部按有关规定重新检验。
品种等级
3天强度(MPa)
28天强度(MPa)
PO42.5R
≥22.0
≥44.50
PO42.5
≥17.0
P·
C32.5R
≥34.50
C32.5
≥12.0
S32.5R
≥16.0
S32.5
≥11.0
9.2出厂熟料的质量管理
3天抗压强度≥27.5MPa,28天抗压强度≥55.0MPa
其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JC/T853-1999《硅酸盐水泥熟料》中的要求。
9.3水泥(熟料)出厂后,若用户需要,可在水泥(或熟料)发出之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
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熟料)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9.4加强出厂水泥(熟料)的均化,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每季度首月进行一次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仓水泥(熟料)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9.5公司每年至少要信访或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主动征求意见,热情接待用户来信、来访,详细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对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改进,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附:
1.质量控制网络图
2.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3.5000t/d熟料生产线储库、堆场一览表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技术质检部起草并贯彻实施。
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组织审核,自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三、石灰石技术标准
Q/JYMS-C-04-0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石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中的石灰石和商品石灰石。
2、定义
一种以沉积地质作用成因的以碳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岩石成为石灰石。
3、引用标准
《建材用石灰石化学分析方法》
《水泥原燃材料取样方法》
4、技术要求
4.1品位
CaO>
50.0%MgO<
2.5%SiO2<
4.0%
4.2杂质
不得含有害于水泥性能的杂质。
4.3粒度
石灰石粒度<
25mm,占85%以上。
5、试验方法
按《建材用石灰石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取样方法
执行《水泥原燃材料取样方法》。
6.2按《生产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执行。
四、硅石技术标准
Q/JYMS-C-04-0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硅石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中的硅石。
2.定义
一种以化学或生物化学沉积作用或某些火山作用生成的以SiO2为主要成分的岩石称为硅石。
3.引用标准
《硅石的化学分析方法》
《水泥原燃材料的取样方法》
4.技术要求
SiO2含量大于93.0%。
4.2不得含有害于水泥性能的杂质。
4.3硅石粒度<
5.试验方法
按《硅石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按《水泥原燃材料的取样方法》进行。
6.2检验频次
6.2.1每半小时取一次样,每天进行一次综合样的全分析;
6.2.2每周在均化库出料皮带上取一次样,做一次全分析。
五、粘土技术标准
Q/JYMS-C-04-05
本标准规定了粘土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用的粘土。
凡由钾长石(K2O·
AL2O3·
6SiO2),钠长石或云母(K2O·
3AL2O3·
6SiO2)等矿物经风化及化学转化而生成的以AL2O3·
2SiO2·
2H2O为主要成分的一类物质称为粘土。
《粘土的化学分析方法》
4.1硅酸率:
2.7-3.5
4.2铝氧率:
1.5-3.5
4.3MgO含量:
≤3.1%
4.4K2O+Na2O≤4.0%
4.5初水分≤20.0%
4.6粘土粒度<
300mm。
5.1硅酸率,铝氧率,MgO,K2O,Na2O的测定按《粘土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2初水分的测定按《过程控制分析方法》进行。
按《水泥原燃材料取样方法》进行。
6.2.1入厂检验
SiO2,AL2O3,Fe2O3,CaO,MgO,K2O,Na2O每周检验一次,并计算出硅酸率,铝氧率;
初水分每天检验一次。
6.2.2粘土矿的检验
每更换一次采场进行一次本标准第4.1-4.5条各项目的检验。
6.3运输与储存
粘土在运输与储存过程中不得混入杂物。
六、铁质校正原料技术标准
Q/JYMS-C-04-06
本标准规定了铁质校正原料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用的铁质校正原料。
凡以Fe2O3为主要成分的天然矿石或工业废渣称为铁质校正原料。
其种类有:
铁矿石,铁粉,镍渣等。
《铁矿石的化学分析方法》
《铁粉的化学分析方法》
Fe2O3的含量应大于50.0%。
4.3铁矿石粒度<
按《铁矿石的化学分析方法》或《铁粉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6.2.1每进厂一批检验一次SiO2,AL2O3,Fe2O3,CaO,MgO;
6.2.2K2O,Na2O每周检验一次。
6.2.3不定期的对均化后的铁矿石进行全分析。
七、燃煤技术标准
Q/JYMS-C-04-07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中的燃煤。
我公司生产时采用烟煤。
凡燃烧时能够放出大量的热量,着火温度在400-500℃之间的煤称为燃煤。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煤灰份化学分析方法》
4.1热值
QfDW≥23.0MJ/Kg;
4.2挥发份
Vad≥25.0%;
4.3灰份
Aad≤25.0%;
4.4进厂原煤粒度<
50mm,合格率100%。
按《煤的工业分析方法》或《煤灰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6.2.1每进厂一批检验一次工业分析;
6.2.2每周检验一次化学分析(含K2O,Na2O)。
6.2.3不定期的对均化后的燃煤进行检验。
6.3.1煤在运输与储存过程中,严禁混入杂物;
6.3.2煤在储存过程中,严禁发生自然。
八、半成品技术标准
Q/JYMS-C-04-08
1.目的
为加强对半成品的质量控制,按质搭配使用,在确保生产稳定,产品质量优良的前提下,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生产过程中半成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划。
2.1GB175-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2.2GB12958-99《复合硅酸盐水泥》
2.3JC/T853-1999《硅酸盐水泥熟料》
2.4《检验操作规程》
2.5《水泥化验室手册》
3.半成品
出磨生料,入窑生料,出磨煤粉,出窑熟料,出磨水泥
4.内容
4.1技术要求
出磨生料,入窑生料,出磨煤粉,出窑熟料,出磨水泥的控制指标及技术要求见公司《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4.2试验方法
4.2.1出磨生料,入窑生料,出磨煤粉,出窑熟料的分析按《水泥分析操作规程》和《煤的工业分析》及《煤灰化学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
4.2.2出磨水泥
水泥全分析按《水泥分析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水泥品质指标的检验按《强度检验操作规程》及《标准稠度检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4.3检验规则
取样方法按《物料取样、制样和样品保管规程》的要求进行。
试验频率按《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的规定进行。
九、石膏和硬石膏技术标准
Q/JYMS-C-04-09
本标准等同采用GB5483-96《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本标准规定了石膏和硬石膏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缓凝剂的石膏和硬石膏。
2.1石膏
以二水硫酸钙(CaSO4·
2H2O)为主要成分的天然矿石。
2.2硬石膏
以无水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天然矿石。
3.技术要求
3.1SO3含量≥37.0%。
3.2不得含有害于水泥性能的杂质和混入外来夹杂物。
3.3附着水不得超过4.0%。
3.4石膏粒度<
4试验方法
按GB5484-85《石膏和硬石膏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检验规则
5.1取样方法
5.2检验频次
进厂一批检验一次。
5.3石膏和硬石膏在运输与储存时不得混入其它材料。
十、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技术标准
Q/JYMS-C-04-10
本标准等效采用GB2847-96《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凡天然的或人工的以氧化硅,氧化铝为主要成分的矿物质材料,本身磨细后加水拌和并不硬化,但与气硬性石灰混合后,再加水拌和,则不但能在空气中硬化,而且能在水中继续硬化者,称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3.1人工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烧失量不得超过10.0%。
3.2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3.0%。
3.3火山灰性试验必须合格。
3.4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不得低于62.0%。
3.5进厂粒度<
4.1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
按GB176-8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4.2火山灰性试验
按GB12957-91《用于水泥混合材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进行。
4.3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
按GB12957-91《用于水泥混合材料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进行。
执行《水泥原燃料取样方法》。
5.2.1每进厂一批进行一次检验。
5.2.2每月按本标准3.1-3.4条的规定检验一次。
5.3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得与其它材料混杂。
十一、粒化高炉矿渣技术标准
Q/JYMS-C-04-11
第九章、粒化高炉矿渣
本标准等同采用GB203-94《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高炉矿渣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中活性混合材的粒化高炉矿渣。
凡在高炉冶炼生铁时,所得以硅酸钙与铝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化后,称为粒化高炉矿渣。
3.1质量系数:
粒化高炉矿渣的质量系数
不得小于1.2.
3.2粒化高炉矿渣中锰化合物的含量以MnO计不得超过4.0%,钛化合物的含量以TiO2计不得超过10.0%,氟化合物的含量以F计不得超过2.0%。
冶炼锰铁所得的粒化高炉矿渣,锰化合物的含量以MnO计不得超15.0%,硫化物的含量以S计不得超过2.0%。
3.3高炉矿渣的淬冷处理必须充分,粒化高炉矿渣的容重不得大于1.1kg/l,未经充分淬冷的块状矿渣,经直观剔选,以重量计不得大于5.0%,其最大尺寸不得大于100毫米。
3.4粒化高炉矿渣不得混有任何外来夹杂物,金属铁的含量应严格控制。
3.5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62.0%.
4.1粒化高炉矿渣化学成份的分析按《粒化高炉矿渣分析方法》进行。
4.2粒化高炉矿渣容重的测定按《粒化高炉矿渣分析方法》进行。
5.1进厂粒化高炉矿渣每批进行一次化学分析。
5.2每季度进行一次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试验。
5.3粒化高炉矿渣在未烘干前,其储存期限从淬冷时算起不宜超过三个月。
本标准由技术质检部起草并贯彻实施。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组织审核,自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十二、抽查对比制度
Q/JYMS-C-04-12
为了保证水泥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检验水平,规范检验操作,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抽查对比制度。
第一条、与上级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
每两月与省水泥质检站做一次水泥检验对比试验。
对比项目涵盖产品标准中所列各项技术要求。
水泥出库工程师负责按有关规定制样、送样、通报自检结果等相应工作,并对结果认真分析研究,对超差项目,找出超差原因,制定解决措施。
第二条、内部抽查对比验证。
(一)物检岗位
1、强度(成型、破型)检验岗位每月抽检不少于2个样品。
水泥出库工程师在水泥留样室内,选择近期水泥留样(以编号为单位)以密码形式发给强度检验岗位,检验员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水泥细度及比表面积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水泥出库工程师在留样室内选择近期水泥留样(以编号为单位,出厂水泥或出磨水泥)以密码形式发给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按国家标准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3、物检岗位每月做一次平行样。
水泥出库工程师对已报出检验结果的样品进行复检。
复检的方式可以以密码的方式下发给本岗重复测定,也可由另一名检验员复检。
(二)化学分析
1、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3个样品。
水泥工艺工程师负责化学全分析岗位的抽样工作,每月最低抽检标准样一个;
生产样品抽样以密码形式下发,由原分析人员再次分析,也可由另一位化验员复检。
2、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5个样品。
水泥工艺工程师负责生产控制岗位的抽样工作,抽样项目应涵盖生产过程控制所有项目。
每月最低抽标准样一个。
生产样品以密码形式下发,由分析人再次分析,也可由另一名化验员复检。
第三条、考核
按技术质检部考核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分析检测结果允许误差范围(附后)。
第五条、抽查对比结果每月公布一次。
试验允许误差
条件
项目
同一试验室不大于
不同试验室不大于
误差类别
备注
水泥密度
±
0.2g/cm3
相对误差
水泥比表面积
3.0%
水泥细度
筛余≤5.0%的为±
0.5%
筛余>
5.0%的为±
1.0%
1.5%
绝对误差
标准稠度用水量
5.0%
凝结时间
初凝:
15分钟
终凝:
30分钟
20分钟
45分钟
抗折强度
7.0%
9.0%
抗压强度
水泥烧失量
0.15%
0.30%
SO3
0.20%
MgO
生料细度
氧化钙
0.25%
0.40%
氧化铁
生料烧失量
0.15
SiO2
0.20
化学分析
Al2O3
0.30
0.25
十三、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Q/JYMS-C-04-13
第一条、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在采购时,应验证其生产企业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等级、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第二条、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三条、吸水强的试剂(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勿使试剂瓶敞口放置。
第四条、易燃试剂(乙醇、乙醚等)、易爆炸试剂(高氯酸、过氧化氢等)应分开贮存,放在阴凉通风、不受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
第五条、易挥发性酸(盐酸、硝酸)与氨水应分别贮存在阴凉通风处。
第六条、见光易分解的试剂(硝酸银、高锰酸钾、草酸等),与空气接触易逐步被氧化的试剂(氧化亚锡、碘化钾等),易挥发的试剂(如溴)应放在棕色瓶内,置于冷暗处。
第七条、容易侵蚀玻璃而影响试剂纯度的,如氢氟酸、氟化物(氟化钾、氟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等,应保存在塑料瓶中。
第八条、剧毒试剂(氢氟酸、重铬酸钾、氯化钡等)应放在保险柜内,双人双锁,用多少,领多少。
十四、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Q/JYMS-C-04-14
第一条、技术质检部按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细则》中所列技术要求、项目、规定的检验方法,配齐所需的仪器设备,其性能符合检验方法中的规定。
第二条、所有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玻璃器皿按仪器设备、玻璃器皿校验制度中规定及时校验。
第三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有:
设备型号、编号、使用地点、校定、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现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各仪器设备应明确使用人员和维护保养人员。
第五条、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或记录,保存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标准、维护和使用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校准或检验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若发现仪器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对已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做好记录。
十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Q/JYMS-C-04-15
第一条、设专人配制标准溶液,并进行标定和管理,由标准溶液的使用者进行复标。
第二条、“标定”和“复标”标准溶液时,两人各做四次平行试验,每四次平行测定结果的极差与平均值之比不得大于0.1%,两人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不得大于0.1%,结果取平均值,浓度取四位有效数字。
第三条、经复标后的标准溶液,用标准样品或标准物质验证其准确度,测定结果应符合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要求,以标定结果为准。
第四条、经复标和验证合格后的标准溶液,由配制人员贴上封条,储存备用。
第五条、标准溶液应在标准溶液室内配制、标定、复标,分析室温度应与标准溶液室温度相一致。
第六条、标定、复标数据,需做好详细记录。
十六、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Q/JYMS-C-04-16
第一条、技术质检部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考核内容根据检验的实际工作而定。
第二条、对工作积极恳干,以及有培养前途的检验人员,在条件允许时可推荐外送参加短期培训班,以充实技术力量,提高检验工作水平。
第三条、检验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以适应检验工作的需要,这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每年要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十七、样品的管理制度
Q/JYMS-C-04-17
第一条、样品保管设专人管理。
第二条、留样室应保持卫生清洁,样品要摆放整齐。
第三条、全分析样品应保留一周。
第四条、水泥原料样品一般不予保留,对不合格原料保留至争议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