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护林员选拔聘用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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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当地群众中反映恶劣的人,不得聘用。
8、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应参照上述标准推选。
9、需参加林业局每年举办的护林员培训班,并考试合格取得护林员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选拔聘用程序
1.专职护林员的聘用。
专职护林员经乡村集体、国有林场按照乡林业站(村委会或社区)、林场推荐,分别经乡镇政府、县林业局考试考核、公示等程序聘用专职护林员,经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
集体专职护林员与乡林业站(社区、村委会)、国有专职护林员与林场签订管护合同。
2.委托护林员的聘用。
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委托护林员人选,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后,签订委托管护合同。
委托护林员与乡镇林业站(村委会)签订管护合同。
3.联户代表的聘用。
一般先从已开展林地经济活动具备独立管护经营能力的种养户开始,采取联户管护的方式,联户推荐联户代表,签订联户管护协议书。
联户代表与乡镇林业站(村委会或社区)签订管护合同。
4.自主管护个人的聘用。
面积较大具备自主管护经营能力的有林大户,或自留山、公益林区划界定前已承包经营的山林,可自主管护,管护责任人与乡镇林业站(村委会或社区)签订管护合同。
5.专职护林员、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自主管护个人须经上岗培训后,统一管理考核。
三、监管
护林员由林场、乡镇林业站(村委会或社区)负责监管,并在林业局、乡镇政府的组织下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解聘管护合同。
四、管护责任区划定
各地要根据当地公益林布局特点,因地制宜地划定管护责任区。
根据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参考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确定护林员数量,按照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统筹安排护林员个人管护面积。
五、护林员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100分)
(一)森林防火(35分)
1.掌握管护区坟头数量、坟主和容易引发火情的潜在因素,做好登记,记5分;
情况不清的扣5分。
2.进入防火期,经常巡护,严禁人员带火种入山进林,记5分;
否则,扣5分。
3.管护区无荒火或发生荒火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
否则。
扣5分。
4.管护区无火警或发生火警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
5.管护区无火灾或发生火灾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
6.发现火情及时制止、上报并组织扑救,记5分,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扣5分。
7.及时制止管护区的野外用火,记5分,否则,扣5分。
(二)森林保护(65分)
1.经常到管护区巡护中,认真填写巡护记录,记5分;
不及时填写,一次扣1分,填写不实,扣5分。
2.熟知管护区每个地块范围、面积、树种、林龄等基本情况,记3分;
回答不准确,扣3分。
3.认真学习林业政策和法规,参加各种业务培训,记3分;
无故不参加,扣3分。
4.服从上级公益林管理部门的领导和调动,接受调遣,配合有关部门查破管护区案件,记3分;
私自非法处罚,扣3分。
5.管护区无葬坟现象,记3分;
否则,扣3分。
6.着装整齐,不酗酒,不打架斗殴,自身形象良好,群众关系较好,记3分,因无理刁难引起群众上访被查证属实,扣3分。
7.有特殊原因不能到管护现场,必须事先向监管单位请假,并安排好替代人员,记3分,否则扣3分。
8.落实好封山禁牧规定,发现并及时上报处理,记3分,否则,每次扣3分。
9.管护区无挖掘树木,记3分;
否则,每株扣3分。
10.管护区无开荒行为,记3分;
11.在管护区无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林地行为,记3分;
否则扣3分。
12.管护区无非法狩猎行为,记3分;
发现一次扣3分。
13.管护区无割柴、扒树皮、采松脂、搂花土现象,记3分;
14.管护区无毁林案件,记3分;
15.及时准确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及时上报,记3分,否则扣3分。
16.认真调查登记上报管护区内枯立木、风倒木数量,记3分,否则扣3分。
17.对滥砍盗伐及时上报,记录好案发时间、现场状况、树种及数量,协助森林公安及时破案,记3分;
18.采伐必须按设计精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记5分;
出现超采或“拨大毛”,扣5分。
19.在严格遵守保护等级前提下,发展林下经济,记4分,不按规定致使林木或林地遭受破坏,扣4分。
20.公益林管护标志牌和监测标志牌,完好无损的,记3分,被破坏的,扣3分。
六、考核及奖励
对护林员严格按以上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管护工资。
年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良好;
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合格;
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护林员根据日常考核结果,每季度过后10日内支付上季度应得管护劳务费的80%,全年结余的20%在当年12月底用于对获得优秀的护林员的奖励,不能挪作他用。
七、解聘条件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护林员予以解聘:
1.年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发生重大破坏公益林案件的。
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
4.发生重大森林病虫害案件,没有及时上报的。
5.监守自盗的或串通他人偷砍盗伐的。
6.管护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知情不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
8.不按管护规定,乱用职权,以公谋私,非法收费,刁难群众,被举报或引起上访,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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