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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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暂行
浙江省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暂行)
1.宗旨
为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摩托车驾驶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条件规定了从事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开业时须具备的组织机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2本条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摩托车驾驶培训的机构。
2.3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实施开业审查与监督检查的依据。
3.组织管理
3.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2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3.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员结业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3.4具有保证实施统一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授课计划、训练计划等),建立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3.5应对学员的学籍档案、教学安排和教学设备实施计算机管理。
3.6应具有教练车辆维修保障体系。
4.人员
4.1管理人员
4.1.1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1.2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
4.2理论教员
4.2.1总人数应当不少于教练车总数的0.2倍。
4.2.2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按照统一制定的《浙江省摩托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的授课能力。
4.2.3持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准教类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3教练员
4.3.1总人数应当不少于教练车总数的1.1倍。
4.3.2应当持有驾驶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和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4.3.3应当持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准教类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5.训练场地
5.1应当具有固定的训练场地,租用场地须签订有效期限三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或协议以及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
5.2硬化训练场地面积应当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应当设有200米以上,7米宽的场内训练道路。
5.3场内综合式样训练场地设置(图标单位均为毫米)
5.3.1坡道
坡长大于15米,路宽不小于4米,坡度不小于10%。
5.3.2平衡木(图一)
平衡木长15米、宽0.3米、高0.5米;
5.3.3车辙桥
两端斜面长0.3米、宽0.3米;桥斜面端线至停车线距离为3米。
图一独木桥
5.3.4起伏路(图二)
路面宽度
边、正三轮摩托车:
2米;二轮摩托车:
1米。
凹、凸面高度:
0.3-0.5米;直径:
1.5-2.0米。
图二起伏路
5.3.5限制区停车门(图三)
时速30km/h,限制区长度为11米;
时速40km/h,限制区长度为13米;
限制区宽度为1.5米。
图
图三限制区停车门
5.3.6直角转弯(图四)
路宽:
车宽+0.5米;路长:
2倍车长。
图四直角转弯
5.3.7限宽门(图五)
三轮摩托车:
车宽+0.6米;
二轮摩托车:
车宽+0.4米;
轻便摩托车:
车宽+0.2米。
图五限宽门
5.3.8“8”字型(图六)
①二轮车2.5米,三轮2.5米;②二轮4.0米,三轮车宽+2.9米;
③二轮2.5米,三轮2米;④二轮3.5米,三轮+2.4米;
⑤二轮、三轮均为3米;⑥二轮1.5米,三轮车宽+0.4米。
图六“8”字型
5.3.9沙石路(图七)
图七沙石路
5.3.10曲线路(图八)
图八曲线路
5.3.11绕桩训练(图九)
桩与边线距离:
车宽+0.3米;
桩间距:
普通、轻便二轮摩托车车长+0.5米;
正三轮摩托车:
车长+0.4米;
边三轮摩托车:
车长+0.8米。
图九绕桩训练图
6.教室
6.1教学用教室应分别设置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
6.2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要求不小于1.2平方米,每个教室不应同时容纳60人以上参加学习。
6.4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应能满足教具分室安放,面积能容纳20人以上参加学习。
7.教具
7.1应当具有理论课教学用电化教学设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与信号持挂图,摩托车整车拆装挂图及各总成挂图教学用具,并配备若干供安全驾驶教学用教学软件或光盘等。
7.2应当具有拆装用整车及主要总成、零部件等教学用具。
8.教练摩托车
8.1应当具有三轮摩托教练车2辆以上,二轮摩托车3辆以上。
8.2教练摩托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
8.3三轮教练摩托车辆应当安装副制器、二轮教练摩托车及其它教练摩托车应当具有安全防护装置。
8.4普通二、三轮教练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8.5其它摩托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
8.6摩托教练车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教练车证,并喷涂统一标识。
9.资金
9.1每辆摩托教练车的流动资金平均应不少于1000元。
9.2摩托车驾培机构开业时应当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10.附则
10.1本条件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10.2本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