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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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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公文种类

  篇一:

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

  一、公文种类的新旧对比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共有15个种类。

这里所称“公文”是狭义的公文,而不是广义泛指的包括总结、计划、简报、方案等在内的所有公务文书。

《条例》是法规性文件,因此通常也可以把《条例》规定的15个种类的公文称之为法定文种;其他如总结、计划、简报、方案等15个文种之外的,称为非法定文种。

  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对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减少了3个文种

  原《条例》规定的公文共有14个文种,原《办法》规定的公文共有13个文种。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这9个文种,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使用;“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这5个文种,只有党的机关使用,行政机关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这4个文种,只有行政机关使用,党的机关不使用。

  —1—

  《条例》对原来党政机关使用的18个文种进行了整合,保留使用15个文种,不再使用“指示”、“条例”、“规定”这3个文种。

将原《条例》印发以来从来没有使用过的“指示”文种去掉,“条例”、“规定”2个文种今后一般使用“通知”来印发。

  

(二)改变了1个文种的名称

  原来使用的“会议纪要”文种,《条例》称为“纪要”。

需要注意的是,新旧文种仅仅只是名称上进行了简化,使用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仍然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一般标题仍然为《×××××会议纪要》。

  (三)对部分文种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原《条例》和原《办法》对以前共用的几个文种适用范围的界定和表述略有差别,《条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整合,总体来看绝大部分规定都属于沿用。

  二、15种公文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一)决议。

《条例》规定,“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一般以党的会议名义发布,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

  

(二)决定。

《条例》规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2—

  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对《宪法》有关精神的理解,县级以下机关、单位类似于决策部署和奖惩的事项,完全可以使用“通知”、“通报”等文种来实现,应慎重使用“决定”文种,否则将有违宪之嫌。

  (三)命令(令)。

《条例》规定,“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一般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公布地方规章,省公安、安全、司法部门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条例》规定,“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报有会议公报、联合公报、统计公报、环境公报4个种类,其中,会议公报和联合公报不适用于地方,统计公报和环境公报由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发布。

  (五)公告。

《条例》规定,“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根据有关资料,《条例》所说的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属于国家层面,不适用于地方,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

平时在报纸上看到有的行政机关或

  —3—

  企事业单位刊登的各种各样的“公告”,都属于错误使用文种,或者把公文与一般应用文混为一谈。

有的内容如招标、招聘人员等,应该使用“通告”;有的内容如办公地点搬迁、遗失证照声明等,根本不需要使用公文的形式,完全可以用广告、启事等一般应用文。

  (六)通告。

《条例》规定,“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除此之外适用主体非常广泛,各级行政机关都可以根据工作内容使用。

  (七)意见。

《条例》规定,“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一般多用于下行文。

  (八)通知。

《条例》规定,“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该文种是所有文种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

一般多用于下行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根据职权范围也可以使用。

  (九)通报。

《条例》规定,“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

  (十)报告。

《条例》规定,“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

该文种属于典型的上行文,应避免出现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该文种以示对受文机关的尊重,这不符合行文规则。

—4—

  (十一)请示。

《条例》规定,“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

该文种属于典型的上行文,但多年来一直存在和“报告”类似的错误用法。

  (十二)批复。

《条例》规定,“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有下级机关的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

该文种属于典型的下行文,应避免出现对不相隶属机关请求的审批事项使用该文种的错误用法。

  (十三)议案。

《条例》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这是《条例》中唯一明确界定适用主体的文种。

  (十四)函。

《条例》规定,“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该文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被冷落,本该使用“函”的却错误使用了“请示”或“批复”。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均可使用。

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文件,一般印发参会单位,也可印发其他有关单位,但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不得以会议纪要代替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或文件,不得直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综合来看,上述15个文种中,有10个文种是党政机关

  —5—

  篇二:

20xx年我党建国前各个时期的公文种类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27年间,党的文件材料种类主要有以下11种:

决议案。

这是党的方针政策性的文件。

宣言。

这是我党用以阐述政治主张、评论时局、揭露敌人、公布党的方针政策等使用的一种文件。

纲领。

是高级机关发布内部或公开、半公开性的文件。

章程。

这是一种组织规程和条例性的文件。

通告。

是建党初期在党内普遍使用的一种文件名称。

报告。

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请示问题用的。

组织法。

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和群众团体内部用来规定组织机构、序列和职能作用的一种文件名称。

计划。

主要有工作计划、财务计划、专题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等。

指示信。

是上级对下级发布的工作指示。

会议记录。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会议记录是一种正式文件名称。

统计表。

有党的组织、人员统计表,有团员统计表,有文件材料统计表,有各种工作调查统计表。

从1927年到1937年间,党的文件除保留了原有的9种外,新增加了11种。

当时最常见的文件名称有以下20种。

即:

报告、总结、决定、决议案、宣言、公告、公函、通告、通知、指示、命令、训令、通令、章程、办法、条例、法令、条约、纲领和统计表等。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党中央和xx的指示,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党政军机关使用的主要文种:

下行文有命令、布告、批答、指示;上行文有呈文、报告、请示;平行文有公函、通知、快邮代电。

1941年中共中央秘书处制订了《机要材料之整理抄存及阅览限制办法》对所有机密文件划分为七大类:

中央书记处各部委发出的机密文电为第一类。

大后方的党务材料为第二类。

敌占大城市的机密文件电报为第三类。

根据地的材料为第四类。

此类之下又分为12个小类。

海外华侨工作文电材料为第五类。

情报材料为第六类。

其他在一份文电上有几项内容的材料为第七类。

  篇三:

党政机关公文种类

  党政机关公文种类(15种)

  命令公报公告通告决定通知通报决议请示批复报告议案意见函纪要

  1.公报(公布重大决定事项51个)界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分析:

自1958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以来,历次中央全会闭幕后,都会发布“会议公报”,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出席会议的人员、审议通过的内容等。

改革开放后,中央全会的会议公报越来越详尽。

例如,开启改革开放大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近8000字,分为“全党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等五部分。

  2.决定(决策部署重要事项19个)界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5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19个《决定》。

其中,承担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重大使命的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达6个,5个锁定改革方面的大政方针。

比如,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

其他13个《决定》中,有5个《决定》也是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出部署。

如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十七届六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此外,还有6个《决定》对党建做出部署:

十二届二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十三届六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等。

  3.决议(讨论通过重大事项9个)界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5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9个《决议》。

其中就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文件——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据新华网消息,该《决议》的起草中,曾经过全党高级干部4000人的讨论、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讨论、十一届六中全会预备会议的讨论等多次讨论和修改,反复征求、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最后定稿。

确定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等事项,也是中央全会的议题之一。

该项议题形成的也是《决议》,例如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4.报告(汇报工作反映情况11个)界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分析:

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高层领导干部作出开除党籍等处分,也是全会的议题之一。

对该项议题,改革开放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的程序多为中纪委向大会作审查报告。

例如,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并(党的公文种类)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初步统计,51次全会中,中纪委向大会作了11个报告,其中有10个是审查报告。

各次全会分别对许运鸿、石兆彬、李嘉廷、王雪冰等4人,作出了撤销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开除党籍的决定;对徐鹏航作出撤销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撤销康日新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分别确认了中央政治局对陈良宇、杜世成、薄熙来、刘志军作出的开除党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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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意见(提出处理办法2个)界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5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个《意见》,均锁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项。

包括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特殊情况

  6.●建议下一个五年计划和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及修宪等重大事项,也是中央全会的议题。

对于下一个五年计划和修宪,中央全会一般会审议通过相关建议。

例如,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7.●方案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央全会则会审议具体的方案。

例如,十七届二中全会就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资料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新华网、人民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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