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方合同.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628531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0.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土石方方合同.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土石方方合同.docx

《土石方方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石方方合同.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土石方方合同.docx

土石方方合同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兹有(以下称本工程)确定由承包方承揽。

现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工程顺利进行,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友好协商,在发包方与承包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辽阳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诚信声明

1、发包方与承包方均表示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材料、文件(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都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伪造、欺骗之行为。

2、承包方不得向发包方员工行贿,提供各种形式的礼物或礼金,双方同意员工之间互赠礼物行为也视为被禁止之同类行为。

如发生发包方员工向承包方索贿的情况,承包方有义务向发包方及时举报并提交相关证据(含录音证据等)。

3、发包方与承包方任何一方违反本条前两款之规定,或承包方明知发包方员工索贿却怠于向发包方依约举报的,则合同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拒付任何款项。

第二条、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及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包括合同图纸所示的土石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如下:

(1)按照甲方提供的规划竖向标高(见附图中标高说明)进行土石方开挖爆破、二次解爆、边坡修整、挖掘、装卸、运输、临时堆放、级配回填及竣工场区清理等工作。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土方和爆破后甲方要求留存土料石料的挖掘、装卸、运输及按甲方指定地点临时堆放与贮藏(本工程表面土为适合种植的土方以及颗粒小于20CM的石渣由甲方指定地点留存)。

(3)按照甲方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所示的坐标和高程,进行规划道路路基的修建。

(4)临时道路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其它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辅助工作。

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只是概括性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

承包方在此特别声明已研究过本工程合同图纸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对本工程造价可能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承包方已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承包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合同工期

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30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盖章发出的开工通知单为准,竣工日期根据合同工期推定。

2、工期控制节点及要求:

(1)承包方应在进场后20天内:

完成所有爆破作业

上述工期控制节点为本工程的付款前提条件。

3、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报请发包方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

在约定的合同工期内,本合同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本工程未通过发包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均视为工期延误,甲方影响因素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4、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确定本工程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

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停水、停电、节假日等所有因素。

5、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不可抗因素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已由承包方在合同工期及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风险由承包方承担,相关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已由承包方综合包干考虑在本合同总价中。

6、因发包方直接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工程施工时,合同工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相应顺延,除此之外的其它原因均不予延长合同工期。

7、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时,承包方必须在可顺延工期的情况发生后2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申请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如发包方要求,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经发包方书面批准后,工期才能顺延。

承包方不按合同要求提出或逾期提出的顺延工期要求的,不予顺延工期。

8、承包方保证本工程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如承包方延误合同工期(包括竣工日期及合同约定的各节点控制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工期延误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工期延误违约金超过该限额时,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本工程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由发包方直接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继续向承包方追偿。

10、承包方应保证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本工程提前竣工除合同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不予奖励。

第四条、工程质量

1、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标准执行:

《土石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同类工程的标准/规范和本工程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2、承包方应认真按照相关施工标准、规范和发包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无条件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

3、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无条件返工,直到符合验收条件。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验收条件的,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验收条件,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相关文件中约定的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时,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且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承包方复测时,承包方应给予积极配合,若检测不合格,承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若检测合格,则由发包方承担复测费用。

6、若本工程中承包方不按规范及图纸设计要求施工,致使本工程经验收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

承包方必须在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直至本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图纸设计要求。

同时,承包方还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发包方有权直接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该工程质量违约金。

若在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内经过第一次返工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本工程包干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序号

分项工程

单价

(元/M3)

工程量

(M3)

1

石方爆破

及挖运

2

土方挖运

及回填

3

总价

¥元(大写:

人民币:

整)

2、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承包方按照合同条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地质条件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必须及可能发生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监测及检测费、税金、保险费、风险费,以及完成该工程不可或缺的其它所有费用。

3、针对已爆破的石方,承包方自行运走10000立方,余下的进行适当破碎后连同土方拉运至龙源山居项目甲方所指定的位置回填及平整工作,同时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A、承包方须在本合同工期内完成属承包方石方的清理外运工作,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运,则剩余石方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只能按照发包方要求在龙源山居用地范围内进行石方的清理与堆码,不得再行外运石方;

B、乙方需确保邻近甲方示范区已种植绿化景观的部位安全及成品保护,如有损坏将承担恢复及10棵树以外的死亡损失(即发包方承担9棵及以内树木死亡的损失);

4、本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发包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技术标准及规范、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地质条件进行总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设备、包施工措施、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测、包监测、包验收、包保险、包风险、包税金及完成本工程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5、本工程合同总价不会因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汇率、费率及政策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6、本工程合同总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作任何调整。

合同总价的任何错误,不论是计算上的错误还是其他错误,对此双方特别声明均已接受。

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约定的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或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

7、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漏项或缺项部分的工程造价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承包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及发包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结算时不予增加工程造价。

8、本工程合同总价中已充分考虑本工程可能存在设计矛盾的风险,此等风险为有经验的承包方可以预见或加以解决避免的。

任何因施工图纸、技术指标存在矛盾、缺漏、错误、重复、差异或作法不清楚等问题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9、承包方特别声明在投标及签定本合同前已清楚并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交通道路、地质条件、现场地质资料、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合同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特别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赶工措施等所有因素,以上因素所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因上述因素增加工程造价。

10、承包方在现场使用的水电费、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总价中。

11、按国家及政府规定由承包方缴纳的各种税金及其他相关规费和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总价中,由承包方负责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

12、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予增加工程造价。

13、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本工程因发包方书面要求或同意提高(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增(减)合同承包范围而产生的有效工程变更或经发包方确认的现场签证,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并进行结算,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原因均不会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相关变更的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发包方与承包方已充分考虑因前述因素而增减合同价款的风险,发生工程变更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按发包方盖章发出的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和结算。

14、本工程为总价包干,除发包方另有书面指令外,承包方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批准擅自减少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则属于承包方严重违约。

承包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的,应无条件按合同要求、施工图纸及发包方指令的期限进行修复及整改,直至达到图纸设计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1)本工程在发包方指令的期限内修复及整改后经发包方验收合格的,修复及整改的费用和由此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有关工期延误的约定执行。

(2)本工程在发包方指令的期限内修复及整改后经发包方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方应赔偿由此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向发包方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发包方直接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若发包方不要求承包方进行修复或整改,由发包方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承包方未按合同范围及图纸设计完成的工程造价或材料设备价差,并要求承包方支付其未按合同范围及图纸设计完成的工程造价或材料设备价差总额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发包方直接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节点

付款节点与比例如下:

1、第五期土石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期土石方工程包干总价的70%;

2、若甲方继续委托乙方承揽后期土石方工程,在后期土石方工程合同签订并进场10日内支付第五期土石方工程剩余的30%尾款;

3、若甲方对乙方终止后续土石方工程的委托,则在乙方完成正在承揽的第五期土石方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待乙方机械撤出场地,所有竣工资料交付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

第七条、工程款的核实及支付

1、承包方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进度,在合同约定的各付款节点达到之前7天向发包方提出《付款计划预申报书》,以便发包方合理安排资金。

承包方未履行该付款申报义务的,导致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2、甲方拨付工程款前,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等额的工程款发票及发包方作为投保人的本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工人工资发放表、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机械使用台班费、所购材料费,措施费等相关费用明细表。

承包方对其提供的付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完全责任,若承包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资料不完整,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延期付款的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承包方应补齐材料后再行申请,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3、本工程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本工程进度款与工期挂钩,若承包方节点工期滞后,则发包方有权延期付款并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期违约金。

5、本工程产生的相关违约金、发包方为承包方代垫代付的水电费等款项、以及发包方代扣的各种款项,由发包方直接从应支付给承包方当期的进度款中予以全额扣除。

6、本工程进度款只能用于本工程。

第八条、人员、材料及设备

一、人员

1、承包方必须配备足够的本公司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本工程合同工期和工程质量,严格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拟投入本工程的人员名单,将发包方审核确认的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投入本工程,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前述人员。

如本工程施工现场人员与投标实际情况不符,则属承包方违约,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2、承包方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主要的施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如下:

3、承包方项目经理即为承包方驻本工程工地总代表,承包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承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承包方的要求、通知等,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发包方。

4、承包方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

承包方必须投入足够的劳力及机械设备以确保本合同工期。

发包方如发现承包方管理、技术人员力量或劳力不够,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管理、技术力量或增加劳力和机械设备,承包方必须执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以下人员,经发包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同时,承包方应尽快用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发包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不积极配合发包方正常工作者;

(3)违反发包方或承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发包方的代表为,职务为,联系电话。

发包方的代表由发包方任命,并代表发包方在其书面授权范围内行使本合同的权力和义务。

二、材料及设备

1、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并承担所有费用。

2、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应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标准规范及本合同要求,并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及详细的供货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12小时通知发包方验货并书面确认。

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以及合同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如承包方不执行发包方的上述指令,则发包方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

所有因此产生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直接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否则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

2、提供施工图纸和修改通知。

3、监督检查承包方的工作质量、进度及安全,负责配合设计施工图纸问题的处理和设计修改。

4、在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的验收。

5、协调场地内的墓地、树木、通迅塔、沙场等问题,如对工期有影响,相应顺延工期。

第一十条、承包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工期、质量以及安全要求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发包方的指令,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技术交底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纪要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质量自检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加强对其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文明、法制教育,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所有施工人员均须登记造册,统一着装并佩戴工卡,严禁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否则,由此发生的纠纷及所有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4、从发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自行负责在水电接点处安装水电表并按实承担水电费用。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本工程范围)及周围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发包方,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编制施工组织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方案;形象进度和工程量;材料供应计划;机械设备配备计划;投入人员计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劳力);安全保证措施;工程进度保证措施等。

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爆破时对附近小区居民日常生活。

同时方案必须按发包方要求交送发包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包方有权拒付进度款,由此引起的影响由承包方负责。

6、从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承包方应全面负责保护本工程,保护运抵工地的及已安装在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完毕之日止。

承包方对在此期间本工程及所有相关材料设备的损失损坏负赔偿责任。

7、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须自行到辽阳市河东管委会、公安、国土、市政、交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方无代为协调、办理等义务。

8、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及时清理所有的施工垃圾和不需要使用的临时设施,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9、接受发包方对现场施工的管理,凡在施工中出现不符合合同及设计要求的问题,必须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承包方自理,竣工工期不得因此而顺延。

10、承包方必须按有关安全规程规范安全文明施工,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本工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承包方负责,由此导致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11、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立即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应及时与发包方交接验收合格的工程并移交所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不得因本工程未办理完毕竣工结算而留置本工程。

12、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必须是承包方的专业队伍,如承包方有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绝对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

13、承包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方人员的相关劳动法,保证他们享有合法的权利。

及时支付承包方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工资及劳务费,若因承包方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及经济责任,一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与发包方无关。

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14、保险责任:

承包方应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办理保险,为本工程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前述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因前述原因导致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15、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外的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道路污染、扬尘、噪音和其它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方应确保因其施工产生的道路污染、扬尘、噪音、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规范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承包方应修建洗车池和冲水池,在运输车辆上路前清理干净轮胎上的泥土,施工车辆应做到安全文明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和违章鸣笛。

本工程施工产生的泥土、扬尘及噪音不得污染城市道路环境,不得影响附近社区居民的生活。

承包方不履行前述环境保护义务的,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应在接到发包方指令后立即排除扬尘、噪音的污染影响,在污染发生后24小时内将被污染的环境及路面清理干净。

如政府相关部门对承包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承包方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第一十一条、设计变更及签证

1、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

本工程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以《工程指令单》或《工程事务单》的形式发出,承包方才能按图纸进行施工,如发文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采用《工程指令单》,如发文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则采用《工程事务单》。

未按上述程序执行的《设计变更单》不作为变更依据,承包方可拒绝受理。

2、承包方按照发包方总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承包方发现设计错误、遗漏、设计图纸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并由发包方转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以《工程事务单》的形式发出,承包方按此予以实施。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5、经济变更结算程序及要求(包括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签证)

(1)根据发包方指令,对涉及造价变化的《工程指令单》,承包方在该项指令的所有施工内容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变更完成确认申请单》。

(2)若指令内容为增(减)工程量,承包方应在开工前通知发包方预算工程师到现场盘点工程量,并在收到发包方指令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增(减)工程量签证单》。

(3)《补充预算》随《工程变更完成确认申请单》或《增(减)工程量签证单》一同报送。

(4)承包方报送《增(减)工程量签证单》,必须详细说明现场签证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部位、数量和处理方法及计算资料,并签署递交日期。

(5)接到《工程变更完成确认申请单》或《增(减)工程量签证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包方预算工程师、发包方总代表等人依次进行审核,并填写《工程变更完成确认单》或《增(减)工程量签证单》,签署审核意见。

(6)发包方预算工程师、发包方总代表对《工程变更完成确认单》或《增(减)工程量签证单》进行审核确认时,应针对《工程指令单》的内容一一对应,对超出《工程指令单》范围的工作内容的确认属无效确认,除非有新的指令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