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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50028-19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版)

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7-19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20-19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82-19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9-1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JJ17-200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DB31/199-1997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

3.工业开发区的分类

3.1.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

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见表1。

表1.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

开发区规模分类

规划面积

大型工业开发区

面积在10km2以上(含10km2)

中型工业开发区

面积在3~10km2

小型工业开发区

面积在3km2以下(含3km2)

3.2.工业开发区的类别分类

工业开发区的类别分类见表2。

表2.工业开发区的类别分类

开发区的类别分类

产业导入规划

一类工业开发区

工业用地面积中80%以上(含80%)属于GBJ137-1990中的M1类用地

二类工业开发区

工业用地面积中70%以上(含70%)属于GBJ137-1990中的M2类用地

三类工业开发区

工业用地面积中50%以上(含50%)属于GBJ137-1990中的M3类用地

混合型开发区[1]

不属于以上一、二、三种类型的工业开发区

[1]:

开发区M1类用地在50%(含50%)以上的为一类混合型工业开发区;

开发区M2类用地在50%(含50%)以上为二类混合型工业开发区;

其余为一般混合开发区。

4.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规划布局与土地利用

4.1.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

4.1.1.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应结合开发区自身定位,符合上海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的要求。

4.1.2.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应在开发区的招商指引中明确告示,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不宜入驻。

4.2.工业开发区的规划布局

4.2.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规划选址,并编制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发区详细规划。

4.2.2.工业开发区应创造条件,吸引区外现有零星工业企业逐步集中,形成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格局。

4.2.3.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

a)本市外环线内不应新设立工业开发区,但符合中心城功能的都市型工业园区除外。

b)除都市型工业园区外,本市外环线内原已设立的工业开发区,尤其是二、三类或二、三类工业混合型开发区,应加强环境保护,加快产业调整和升级。

c)不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带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工业开发区,上述区域内已有的工业开发区应按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加以调整。

d)在同一镇的管辖范围内不应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邻的工业开发区。

e)工业开发区内不同功能区域应相对集中布置,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设置隔离带。

f)有两个以上产业群的工业开发区,其产业布局应相对集中。

4.3.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利用

4.3.1.工业开发区应加强土地集约使用,占用土地的规模应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3.2.工业开发区内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4.3.3.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外,工业开发区内工业厂房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0.7。

5.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5.1.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5.1.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开发区产业导向的要求,配套相应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消防和防汛等基础设施。

5.1.2.工业开发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以降低基础设施的配套成本。

5.1.3.工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相衔接,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

5.1.4.工业开发区各种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敷设,应符合GB50289-1998要求。

5.2.电力设施的建设

5.2.1.工业开发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

5.2.2.根据批准的工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结合工业开发区的建设进度,工业开发区应编制符合GB50293-1999标准的开发区电力需求规划,其电力规划应纳入上海城市电网规划。

在编制电力需求规划时,除有特殊用电需求的情况外,宜采用负荷密度法或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进行用电需求预测,并可用其他方法进行校核。

5.2.3.工业开发区应根据上海城市电网规划的要求,建设变电所等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GB50293-1999和GB50052-1995要求。

5.2.4.根据突发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工业开发区应协助入驻企业确定各企业的电力负荷级别,并按GB50052-1995的规定建设相应的内部应急供电系统。

5.3.燃气设施的建设

5.3.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其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

开发区的燃气设施建设,宜采用相应的集中供气系统(包括采用城市供气系统)。

5.3.2.工业开发区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应编制符合GB50028-1993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的燃气需求规划,并纳入城市燃气总体规划。

5.3.3.工业开发区采取自行集中供气系统的,其供燃气的生产企业,应具有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

其燃气的生产工艺和燃气质量,均应达到GB50028-1993规定的要求。

5.4.供热设施的建设

5.4.1.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有供热需求的,开发区应根据其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建设供热设施。

工业开发区的供热设施建设,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方式。

5.4.2.工业开发区需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的,应编制符合CJJ34-2002规定要求的供热规划。

5.4.3.除企业生产有特殊要求外,工业开发区集中供热系统的建设,应符合CJJ34-2002的有关规定。

工业开发区的热源生产企业,应具有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资质。

5.4.4.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能提供余热的,应按城市供热规划的统一要求,有条件的可向周边地区提供工业余热。

5.5.供水设施的建设

5.5.1.工业开发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用水的供水设施。

5.5.2.工业开发区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根据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入驻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消防设施等因素确定规划用水量,编制符合GB50282-1998规定要求的用水规划。

5.5.3.开发区的供水系统可以自行选择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等方式。

对工业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GB5749所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大、中型工业开发区,宜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方式满足其工业用水的需求。

5.5.4.工业开发区若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方式,其给水的水质和水压等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工艺的要求和GB50282-1998的规定。

5.6.排水设施的建设

5.6.1.工业开发区应完善排水设施的建设。

开发区排水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5.6.2.工业开发区应编制符合GB50318-2000规定要求的排水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5.6.3.工业开发区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

其污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产生量确定。

雨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利用河道作为雨水排放系统的组成部分。

5.6.4.工业开发区应建立与开发区产业导向类型相匹配的污水排放系统。

大、中型工业开发区,二类、三类工业开发区应自行建立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按GB50318-200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应达到DB31/199的要求。

5.6.5.工业开发区鼓励工业废水的再生利用。

对不能回收利用,须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应将其先行处理,使其达到DB31/199的要求。

5.7.信息化设施的建设

5.7.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建设具有基础通信平台、门户网站、管理信息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信息安全等功能的信息化设施。

5.7.2.工业开发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具有数据通信、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和有线电视等方面基本功能的基础通信设施。

5.7.3.工业开发区应建设具集对外宣传、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功能为一体的门户网站。

有条件的工业开发区宜建设具集对外宣传、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园区信息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门户网站。

5.7.4.工业开发区应建设具有入驻企业信息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功能模块的管理信息系统。

有条件的工业开发区宜建设包含入驻企业信息管理、土地房产信息管理、基础物业信息管理、物流交通信息管理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功能模块的管理信息系统。

5.7.5.工业开发区的信息设施建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从数据传输、应用访问以及制度管理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

5.7.6.工业开发区信息设施的管线建设应符合上海市对通信管线的整体要求,进行集约化建设。

管线容量应充分考虑信息技术进步的因素,留有余量,一次布线到位。

5.8.道路的建设

5.8.1.工业开发区应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的道路系统。

其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应纳入本市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建设。

5.8.2.工业开发区的主要道路,有条件的均应与本市一、二级公路或城市主、次干路相连接。

5.8.3.工业开发区的道路系统,在道路宽度、机动车车道和车速设计上,应能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

a)大型工业开发区、三类中型工业开发区的道路系统,在道路宽度、机动车车道和车速设计上宜达到表3的指标要求。

表3.大型工业开发区、三类中型工业开发区道路规划指标

项目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辅助道路

道路宽度(m)

40~60

30~40

15~20

机动车道数(条)

6~8

4~6

2~4

机动车设计速度(km/h)

50~60

40~50

b)中型工业开发区、三类小型工业开发区的道路系统,在道路宽度、机动车车道和车速设计上宜达到表4的要求。

表4.中型工业开发区、三类小型工业开发区道路规划指标

30~50

20~40

14~20

2

30

c)小型工业开发区(三类工业开发区除外)的道路系统,在道路宽度、机动车车道和车速设计上宜达到表5的要求。

表5.小型工业开发区(三类工业开发区除外)道路规划指标

20~30

7~14

20

5.8.4.工业开发区道路系统中机动车车道的宽度,由各工业开发区根据入驻企业运输特点自行确定。

但大型工业开发区、中型工业开发区、三类小型工业开发区的主要道路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m。

5.8.5.工业开发区主要道路的间距应在2000m左右,次要道路与主要道路、次要道路间的间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500~800m。

道路密度在3.5~6.0km/km2。

5.9.消防和防汛除涝设施的建设

5.9.1.工业开发区应统一规划建设消防设施和防汛除涝设施。

5.9.2.工业开发区应按《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要求,根据各自产业特点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其消防设施工程应由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建设。

5.9.3.工业开发区内各类建筑的建设应达到GBJ16-1987(2001年版)的规定。

5.9.4.工业开发区应加强对区域内现有河道的治理保护。

须利用河道或对河道布局进行调整的,应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9.5.工业开发区应加强区域防汛建设。

其防汛排涝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上海市防汛条例》的要求。

6.环境建设的要求

6.1.环境保护与监测

6.1.1.工业开发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6.1.2.工业开发区应建立与其规模和产业类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监管系统:

a)三类工业开发区和大型工业开发区应确定长期监测点位,建立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其中大气环境质量应采用自动监测系统,并纳入全市监测系统;

b)二类工业开发区和中型工业开发区应建立地表水、大气、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c)一类工业开发区和小型工业开发区应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活动。

6.1.4.工业开发区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2.大气环境的保护

6.2.1.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空气应达到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6.2.2.规划确定的基本无燃煤区内的工业开发区,除集中供热系统除外,不得新、改、扩建燃煤、重油锅炉。

6.2.3.工业开发区内已有集中供热系统的,不得新设4t/h以下燃煤、重油锅炉;

4t/h以上的燃煤、重油锅炉和工业炉窑应采取脱硫措施,达标排放。

20t/h以上的燃煤、重油锅炉应配置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6.3.水环境的保护

6.3.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自身情况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达标纳管排放。

6.3.2.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产生的污水应达标排放。

其中,废水中含DB31/199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应自行处理,达到DB31/199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入开发区污水排放系统。

6.3.3.工业开发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以及直排水体的企业,其污水总排口应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6.4.声环境的保护

6.4.1.外环线内的工业开发区,其声环境质量应全部达到GB3096-1993的二类标准。

6.4.2.外环线外的工业开发区,其工业用地的声环境质量应达到GB3096-1993的三类标准,其他区域应达到二类标准。

6.4.3.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符合GB12348-1990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6.5.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6.5.1.工业开发区应组织收集开发区内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协助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运危险废物。

6.5.2.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6.清洁生产与综合环境保护

6.6.1.工业开发区提倡和鼓励入驻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6.6.2.工业开发区鼓励入驻企业使用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6.6.3.提倡和鼓励工业开发区通过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7.工业开发区的绿化建设

6.7.1.工业开发区应重视开发区的绿化建设。

6.7.2.大型和中型工业开发区的绿化覆盖率应当达到35%以上;

小型工业开发区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6.7.3.工业开发区内已征用但尚未使用的地块应植树种草,防止地面裸露。

7.商务环境配套的要求

7.1.政府服务功能的提供

7.1.1.工业开发区应按其不同的特点,为工商、税务等政府服务机构的进驻提供方便。

7.1.2.大型工业开发区,应具备“一门式服务”的功能。

中、小型工业开发区,宜逐步完善“一门式服务”的功能。

7.2.商务服务配套功能的提供

7.2.1.工业开发区应按其不同的特点,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商务服务功能。

7.2.2.工业开发区应为商业网点、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商务服务机构的进入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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