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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和群众救援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指导。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和预防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领导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组织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市安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

专项组织协调机构为太原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项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其自行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主管部门和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支持保障部、新闻媒体部、信息管理部。

  2.2职责分工

  2.2.1总指挥部职责

  当发生Ⅲ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调动本行政区一切力量,以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具体职责包括:

  

(1)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Ⅲ级预案启动;

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检查和批准向新闻界及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决定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和征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和人员,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4)发现事故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疏散人员、物资;

对重大危险源或污染源进行监测,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危害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市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2.2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相关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负责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协调组织各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确定和分配所需应急人员,执行抢险救灾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公布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在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管理和调度工作。

具体为:

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决策应急步骤,调度事故现场范围内应急资源和应急队员,安排布置应急任务,监测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和危险状况,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应急队员人数及执行现场应急任务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

决定是否执行事故现场恢复程序宣布现场应急行动结束,对事故现场是否存在对人体、环境危害进行鉴定并采取必要措施。

  市以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设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县(市、区)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事故现场抢险营救任务主要由消防部队、相关专业抢险队伍及事故发生企业有关人员承担。

  2.2.4支持保障部职责

  

(1)物资采供组。

由市发改、经信、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依法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2)安全警戒组。

由市公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周边治安及交通秩序维护警戒,协助现场指挥部疏散人群、疏导交通、控制有关责任人等。

  (3)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医药、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

  (4)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故可能对现场及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监测、评价、监控。

  (5)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紧急救援资金提供。

  (6)法律咨询组,由市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向总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法律问题咨询意见。

  (7)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电力、水利、建管、通讯、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抢险救灾。

  2.2.5新闻媒体部职责

  新闻媒体部由市委宣传部、总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赶赴事故现场的媒体进入媒体中心有序工作,防止现场应急秩序混乱。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启事等。

  2.2.6信息管理部职责

  信息管理部由市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及相关安全专家组成。

负责向总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地理信息、事故现场危险物质信息、针对事故制定的具体应急计划、应急对策、其他应急救援经验以及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信息等,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2.2.7各专项应急救援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煤炭局:

负责组织煤矿事故救援;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冶金事故救援、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事故救援;

  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救援;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经营事故救援;

  市住建委:

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及燃气、供热、供水事故救援;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安全事故医疗救援;

  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旅游安全事故救援;

  太原供电局:

负责组织电力事故救援;

  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事故救援;

  市农机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农机事故救援;

  市国资委:

负责组织市属企业事故灾难救援。

  上述专项应急救援工作部门须编制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参与或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和职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应及时上报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其它灾害、灾难、安全生产事故重要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安监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室。

  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室接到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立即报告市有关领导,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呈送文字报告;

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在应急响应期间,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重大、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每隔2小时续报一次,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

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市政府负责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事故超出当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即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以上),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2)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属企业接到较大(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

市直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值班室根据警情报告部门负责人的同时报告市安委办;

部门负责人立即报告市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建议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副总指挥、总指挥部其他人员及相关应急抢险队伍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开展应急救援。

必要时总指挥赴事发地点亲自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开始较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市级相关预案要求,全力组织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事故灾难扩大,超出市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事故可能发展上升为Ⅱ级、Ⅰ级)时,经总指挥批准,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未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上一级预案统一安排部署。

  (3)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支援时,提出支援请求。

  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展开。

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防止事故责任人逃逸。

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环保部门开展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并对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提出建议。

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保证抢险救灾资金到位,确保抢险物资供应。

气象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区气象监测,随时为抢险救援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

其他抢险救援队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险。

  (4)市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后随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渠道,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待命,为县(市、区)、开发(园)区和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事故,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协调跨区域的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全体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岗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全力配合实施救援。

  4.3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应急预案实施;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园)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专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和专业规程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安全防护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事发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实施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不足时,申请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市、区)、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4.9信息发布

  经市总指挥批准,市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患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总结评估

  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安委办。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保障

  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按照“统一应急指挥车辆、统一应急救援车辆外观标识、统一通讯联络方式、统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四统一”原则,建立快速、灵敏、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专项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

具体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证。

  市安委办要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灾难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

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设、交通等行业或领域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市、区)、开发(园)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政府在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中征用和使用企业、个人财产,应给予补偿。

  6.2.6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建设初期,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500万元用于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管理、培训、演练及设备购置维护(经费预算项目内容由市安监局提出);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列支不少于100万元、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每年列支不少于50万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开展。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市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县(市、区)、开发(园)区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供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负责提供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人员避难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办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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