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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云南省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

工作方案

(试行)

 

2019年10月

1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1.1.1国家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规定进入、移除名录的条件与程序,以及相应的风险管控与修复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确定了土壤污染责任承担机制,分别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针对拒不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单位,确立了对违法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双罚”制,对出具虚假报告单位规定了从业禁止的处罚种类,严惩违法行为。

《污染地块土壤环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拟回收土壤使用权的,已回收土壤使用权的,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工业、矿产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1.2云南省污染地块名录的初步建立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及《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所有县(市、区)全部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省会城市和所有地级市全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截止2019年5月20日,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16个州(市)认真落实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等要求,建立了污染地块名录,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全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内共有442个地块,包括:

污染地块18块、疑似污染地块422块、非污染地块2块。

422个疑似污染地块中,关闭搬迁地块215个,在产企业193个,其他类型14个。

1.1.3加快开展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工作

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目前,全省约有202个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未在6个月内完成初查,需加快开展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工作。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云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及《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我省正在开展的全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共有调查对象3012个,包括在产企业1541个,关闭搬迁企业556个,尾矿库752个,填埋场163个。

其中,云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的215个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已全部纳入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中,正在进行基础信息调查和地块风险筛查。

1.2工作目标

为做好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管理,进一步做好污染地块管理与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有机衔接。

在已纳入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地块的215个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中,进一步明确由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地块,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疑似地块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技术标准,完成责任主体灭失的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初步调查。

2编制依据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2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发〔2013〕7号);

(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

(4)《污染地块土壤环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5)《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6)《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55号);

(7)《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7〕8号);

(8)云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云环发〔2017〕41号);

(9)《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云环通〔2017〕164号)。

2.3环境保护标准及技术规范

(1)《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4)《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398—2000);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

(6)《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7)《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8)《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

(9)《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10)《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11)《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656—2009);

(1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13)《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14)《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导则》(DB33/T892—2013);

(1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16)《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

(17)《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

(1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9)《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技术规程》(CJJ61—2003);

(20)《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2007);

(21)《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2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信息收集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

(23)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

(2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疑似地块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

(25)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

(26)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

(27)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管控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2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在产企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29)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625号);

(30)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625号);

(31)地下水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625号);

(32)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6〕2325号);

(33)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896号);

(35)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

3.1工作内容

在我省已纳入重点行业企业调查的215个“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中,筛选确定责任主体灭失,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的疑似污染地块完成初步调查。

该部分地块的样品采集、分析测试以及全流程质量控制工作须纳入正在进行的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与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并完成地块初步调查报告。

3.2技术路线

项目技术路线详见图1。

清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215家关闭搬迁企业

纳入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完成信息采集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重点行业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州(市)、省级完成地块风险筛查纠偏

低关注度地块名单

中关注度地块名单

高关注度地块名单

明确责任主体灭失,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的地块

开展场地初步调查

制定布点方案

样品采集

样品流转

分析测试

数据上报与审核、入库

场地初步调查报告编制

 

图1调查技术路线图

3.3调查和评估方法

按照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要求,调查和评估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将所有疑似污染地块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名录;

第二阶段:

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填写调查表,进行污染识别;

第三阶段:

对215个疑似污染地块进行风险筛查,确定责任主体灭失,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需开展初步调查的地块;

第四阶段:

对需开展初步调查的无主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点位布设、采样和分析等工作;

第五阶段:

完成场地初步调查报告,对场地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管控提出意见建议。

3.4地块信息采集

3.4.1地块资料收集

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等部门的辅助和企业的配合下,通过信息检索、部门走访、电话咨询、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料收集。

对于在产企业地块和有主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主要由企业提供地块资料;对于无主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主要通过调用各部门相关记录收集相应的地块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分析。

3.4.2地块现场踏勘

并通过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方式,对地块污染源、周边环境和敏感受体信息进行收集,并核实资料准确性。

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污染痕迹、地面裂缝区域、发生过泄漏的区域及其他怀疑存在污染的区域等,需利用GPS记录位置,拍照,使用手持智能终端系统上传照片。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利用手持智能终端系统在遥感图像上勾画出地块边界,并将生产车间、储罐、产品及原辅材料储存区、固废贮存或处置场等地块内重要区域和周边学校、医院、居民区、幼儿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饮用水井、食用农产品产地、水产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标出。

3.4.3信息整理与填报阶段

对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收集到的信息与文件资料进行整理、汇总与分析。

分析企业产品、原辅材料、储存物质是否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有危险废物;根据上述物质分析地块内的特征污染物;通过跑冒滴漏、污染痕迹等异常现象分析疑似土壤污染区,计算面积;分析地块周边敏感受体数量、离地块疑似土壤污染区的距离等;若已有调查数据,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或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析是否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对信息整理分析后,使用手持智能终端系统完成调查表填写,并将相关资料上传。

对调查表进行自审核后,通过手持智能终端上报给各级环保部门。

目前,全省215个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已在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地块信息采集工作中,由调查单位、省(市)级调查单位完成以上工作。

3.5地块风险筛查和初步调查地块确认

各州(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云南省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作业指导书(试行)》,通过专家质询、综合打分等工作方式完成地块风险筛查结果纠偏,确定215个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的关注度水平(高度关注地块、中度关注地块、低度关注地块)。

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责任主体灭失,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的地块,进入下一步场地初步调查。

3.6初步采样调查

3.6.1点位布设

综合考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等要求,从严编制初步调查点位布设方案。

点位布设方案应经过现场确认及会议评审后方可执行,方案内容包括:

全面、准确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合理充分选择布点区域、布设采样点位,现场确认过所有布点位置,科学合理选择分析测试指标。

3.6.2初步采样

综合考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疑似地块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初步采样。

初步采样应包括土孔钻探、地下水建井及样品采集三个环节。

初步采样前应做好人员培训,确认采样计划,准备好钻探设备、采样设备、现场测试仪器等,并做好现场人员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等。

采样任务通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系统下发,采样组领取任务并通过系统上传采样过程记录,打印样品标签。

3.6.3样品分析测试与数据上报

测试项目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包括必测项目及根据场地确定的特征污染物。

测定方法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系列)》、《全国土壤污染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系列)》。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执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对分析测试数据核查无误后,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上传至全国土壤污染详查数据库。

3.7初步调查报告编制

完成场地初步调查报告,对场地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管控提出意见建议。

并将报告按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要求,完成评审后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4工作进度及安排

项目地块的样品采集、分析测试以及全流程质量控制工作须纳入正在进行的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与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同部署、同调度。

各州(市)需先行先试及时发现并解决整个流程中的瓶颈环节和关键问题,确保各环节配合流畅。

并在此基础上分批实施,稳妥推进。

(1)2019年12月底前

完成风险筛查,确定需开展初步调查的地块,确定样品采集、分析测试机构,完成点位布设,启动调查工作。

(2)2020年6月底前

完成初步调查,编制完成地块初步调查报告。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1质量管理体系

遵照《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相关部门的质量管理责任。

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工作机制,强化调查人员培训,加强调查工作检查和数据审核,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

充分应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系统管理、控制人为差错,实现对调查的前期工作准备、基础信息收集、布点采样、样品制备与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上报与审核入库、成果汇总分析与集成等各阶段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5.2技术支撑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技术组为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各州(市)环境监测站为州(市)技术组。

云南省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专家组可沿用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专家名单。

5.3基础信息调查、风险筛查及风险分级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第三方调查单位、州(市)技术组完成基础信息调查、风险筛查及风险分级工作。

州(市)技术组按照国家及省内质量控制要求,完成州(市)级质量控制,省技术组对全省开展外部质控,并组织完成全省风险筛查及风险分级。

5.4点位布设及样品采集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调查单位、样品采集单位、州(市)技术组完成点位布设及样品采集工作。

由第三方调查单位、样品采集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场地初步调查点位布设方案,通过评审后按要求完成土孔钻探、地下水建井及样品采集三个环节工作。

样品采集应通过国家统一的调查采样信息系统,对样品逐一编制条码,完整记录现场样品信息,并实时传输样品和采样点信息及采样人员运动轨迹、样品采集照片等信息。

州(市)技术组按照国家及省内质量控制要求,完成州(市)级质量控制,省技术组对全省点位布设及样品采集开展外部质控。

5.5样品流转及分析测试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分析测试单位、州(市)技术组完成样品流转、分析测试。

第三方分析测试单位在接收到样品后,通过扫描样品条码,对送检样品进行核查、接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测试和数据报送等。

州(市)技术组按照国家及省内质量控制要求,配合省技术组完成全省开展分析测试外部质控。

5.6初步调查报告编制

所有分析测试数据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审核上报,并按国家及省级要求完成成果集成,在此基础上,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第三方调查单位、州(市)技术组完成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工作。

报告按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要求,完成评审后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云南省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工作在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云南省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工作的样品采集、分析测试以及全流程质量控制工作须纳入正在进行的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与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同部署、同调度。

6.2技术保障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技术组为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编制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牵头组织开展省级质量保证和控制工作;解决调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编制《云南省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报告》。

各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技术小组负责对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开展州(市)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及省级要求,配合完成州(市)级质量控制及成果集成。

云南省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专家组可用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专家名单。

主要负责为云南省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调查成果集成技术报告进行审查。

6.3经费保障

本项目总经费为6300万元,分项概算表5。

由中央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表1经费概算表

序号

区域

概算地块数*

经费概算

工作内容

1

昆明市

22

814

完成辖区内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样品采集、分析测试、报告编制、全流程质量控制等工作。

曲靖市

13

481

玉溪市

3

111

昭通市

18

666

保山市

2

74

临沧市

4

148

楚雄州

6

222

大理州

13

481

红河州

50

1850

文山州

6

222

普洱市

10

370

丽江市

8

296

德宏州

2

74

怒江州

2

74

迪庆州

1

37

2

省级

380

省级质量控制及成果集成相关工作

3

合计

6300

*备注:

概算地块数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80%未开展场地调查的关闭搬迁地块为测算基数。

实际开展场地调查的地块数量以各州(市)风险筛查纠偏后,确定的责任主体灭失,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主体的关闭搬迁地块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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