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飞路改造工程安置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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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飞路改造工程安置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福飞路改造工程安置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对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特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就地就近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1)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搬迁奖励)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
(2)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
以上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超过105㎡可以分房型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2、被征收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含确权房屋)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办理: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征收补偿。
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余下20%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以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的60%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3、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四)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私房、单位房:
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三、签约期限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
1、宣传发动、核对面积及装修丈量等阶段:
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16日
2、房屋征收阶段:
①第一签约期限:
2012年5月17日至2012年6月20日
②第二签约期限:
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四、计价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4847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
成新率);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沿小街巷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
(7859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
3、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
4、装修按《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表二规定的单价及上报审定后参照福厦铁路、东部新城部分二次装修项目价格补偿。
5、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备注:
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榕房〔2009〕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调换房房型、地点、价格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地点及对接价格:
就地安置福飞路改造工程安置房(期房),对接均价6304元/㎡。
就近安置西垅佳园(准现房),对接均价6304元/㎡。
2、产权调换房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等同部分不计层次调节系数,其余面积按榕房[2009]23号文件规定计算。
3、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产权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4、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
5、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
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征收部门应按6934元/㎡补偿被征收人;
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5674元/㎡向征收部门补交购房款。
6、过渡期限: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搬迁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
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或由法院强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或强制搬迁之日起36个月。
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超过上述过渡期限逾期回迁的,征收部门应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485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786元/㎡、办公类非住宅485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
①于第一签约期限(2012年6月20日)前搬迁的:
住宅969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393元/㎡、办公类非住宅243元/㎡。
②于第二签约期限(2012年6月30日)前搬迁的:
住宅485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96元/㎡、办公类非住宅108元/㎡。
4、对沿街底层确权的店面面积,且持有2004年10月26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三个月的经营补助(按100元/3月·
㎡)。
5、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6811元/㎡计价。
6、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可按第二条第2款第
(2)点规定进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作为奖励后,其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可并入住宅面积上靠标准房型安置,该面积不再计算住宅房屋的各项补偿及奖励。
七、搬迁补助办法
1、困难户搬迁补助
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3平方米的困难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单价(4847元/㎡)、搬迁奖励(969元/㎡)和货币补偿奖励(485元/㎡),货币补偿奖励仅限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榕政综[2006]161号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且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
2、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4、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
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按200元计算。
5、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八、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并经村(社区)、镇盖章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建设年限分以下五种情形: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实际用于家庭居住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的房屋:
(1)部分有产权的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含产权面积)以内的无产权部分按70%补偿安置,三层以内超建60平方米以内按照50%补偿安置,余下部分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此部分确权后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可以安置,超出20平方米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无产权的房屋,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超建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
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此部分确权后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可以安置,超出20平方米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原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
3、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但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并同意先行拆除的,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给予不超过150元/㎡的补贴。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1984年1月5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100%给予货币补偿,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70%给予货币补偿,补偿费归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所有;
私营企业或个人2006年8月26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
6、国有企事业单位1984年1月5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100%给予货币补偿,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
7、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等附属房,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偿,在动迁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的搬迁补贴。
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外地人于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在本村占地建房的,其无产权房屋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补偿,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
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九、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
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回迁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4、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