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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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接受开户的会员为交易会员,则交易所在收到客户资料后,要将开户成功和交易编码的确认信息同时发给交易会员和为其结算的结算会员。

第五章仿真交易合约

  第十三条本次仿真交易合约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的沪深300指数。

该指数计算公式、成份股、基期及调整的相关事宜,依中证指数公司有关公布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合约的中文简称为沪深300期货,英文代码为IF。

  第十五条每一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

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十六条合约交易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2点指数点,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合约的交割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的二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个连续的季月,共四期,同时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

15到11:

30,下午13:

00到15:

15。

最后交易日当月合约交易时间为上午9:

00

  第十九条合约每日涨跌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其中,熔断价格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6%。

  第二十条合约最低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进行调整。

特殊情况交易所有权调整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合约到期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第二十二条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第三个星期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合约最后交割日同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手续费收取比例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第六章仿真交易业务

  第二十五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等指令类型。

所有指令当日有效。

  

(一)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

市价指令尽可能以市场最优价格成交。

  

(二)限价指令是指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

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

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

  第二十六条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限制之内。

  第二十七条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第二十八条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按照第三十一条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第二十九条开盘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

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三十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的限价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

  第三十一条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

  当bp≥sp≥cp,则:

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第三十二条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三十三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新上市季月合约的,上市首日不设熔断机制,且涨跌停板幅度为正常涨跌停板幅度的二倍,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如上市首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对挂盘基准价作调整。

第七章仿真结算业务

  第三十四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盈亏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内设结算部,负责交易所仿真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仿真会员必须设立结算部门。

  第三十九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仿真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200万元。

仿真结算会员和仿真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第四十一条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仿真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交易结算手续费(含交易费用和结算费用)。

第四十五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

以此类推。

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

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

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六条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

卖出量×

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

买入量×

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合约乘数

  第四十七条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经纪账户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结算会员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八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交易所对仿真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分别结算。

  第四十九条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在下一交易日仍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该账户不得开新仓。

  第五十条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条结算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第五十四条如在前款规定时间内结算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结算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五条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

交割盈亏由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结算后直接从亏损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划入盈利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

 第五十六条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二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章仿真交易风险控制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仿真交易风险控制实行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五十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新合约上市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六十条在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当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标准调整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第六十二条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

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第六十三条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20%。

第六十四条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一)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

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二)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三)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继续执行。

  (四)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第六十五条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者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单边市是指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即收盘前五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Dt后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以此类推)出现单边市,且Dt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

Dt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将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当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时,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12%标准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原标准收取。

(二)当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该期货合约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Dt+1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正常水平收取。

Dt+1交易日出现与Dt交易日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t交易日。

  第六十八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第六十九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月份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七十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手;

(二)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手;

(三)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

  第七十一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含本数)时,客户应当通过结算或者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关联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交易所在合约挂牌前公布大户报告水平,并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

  第七十二条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如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七十三条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七十四条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强行平仓;

  

(五)其他应当予强行平仓。

第七十五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

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七十四条第

(一)、

(二)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第七十四条第

(一)项强行平仓的:

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多个结算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虚拟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需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第七十四条第

(二)项强行平仓的:

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超仓的,对其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

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当会员同时因第七十四条第

(一)、

(二)项强行平仓时,交易所先按第

(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

(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七十六条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结算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超过结算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七十七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七十八条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第七十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强行平仓完毕。

  第七十九条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结算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条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八十一条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

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二条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部分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八十三条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二)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t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t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三)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t-2交易日前成交的按Dt-2交易日结算价、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按实际成交价与Dt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t交易日结算价的10%以上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t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t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

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t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t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t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

  (八)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按正常标准收取。

  按本条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八十四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八十五条各仿真会员及客户应当本着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本次仿真交易活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仿真会员不得诱劝客户利用仿真交易价格信息进行真实资金的对赌;

  

(二)仿真客户不得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第八十六条仿真会员或者客户如有以上违规行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禁止开新仓;

  

(二)暂停交易;

  (三)强行平仓;

  (四)取消客户参与仿真交易资格;

  (五)取消仿真会员资格;

  (六)列入市场禁入者名单;

(七)其它必要处罚措施。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八十八条本规则自2007年5月14日起实施,仿真交易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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