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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为电网调

度、变电站自

直流单桩

国电南

动化、火力厂

适用于地上、公交

10%

国网专用充电产

等自动化系统

大巴停车投建使用

软硬件开发及

生产

第二部分、项目拟选方案及品牌

因雅筑园地上未设置停车位,故拟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设备,考虑车位的销售需要,

拟打算在人防区安装,计划位置见下图云线范围内,设备的电源由地下室专变电房取来。

本项目充电桩实施方式有2种:

1、自己采购设备安装,后期维护管理由物业负责,具体收费由物业跟用户收取(收取标准参照物价局标准);

2、设备由厂家提供,我司仅负责提供安装场地及电源接入点,其他投入由厂家负责,具体收费为,设备厂家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后期厂家将电费及部分服务费返还给我司。

方案选择:

(一)、若由我司采购设备安装将产生下列费:

1、充电设备费约17万元(以特来电为例,其他品牌价格相差不多),见附件。

2、充电设备安装费约3万元。

3、从专变电房至充电设备安装地点的电缆,YJV-3*95+2*50电缆约280米,单价

约167元/米。

线缆敷设施工费(含主材费)约6万元。

4、专变电房出线回路柜改造费用约3万元。

费用总计:

17+3++3=J元

若跟充电客户收取元/度的服务费,平均每天按5个充电终端,使用10个小时计算,每个终端每小时耗电按度算。

上述投资费用回收周期大约需:

*10000/5*10**约等于8年。

(二)、若由设备厂家负责安装,我司收取服务费提成

1、万元,按每年8个点的收益存放8年可以产生约24万元的收益。

2、8年的服务费提成为:

5*10**365*8*(20%!

成)二万元。

3、另外可以节约设备维护等费用。

(三)、综合上述测算

考虑到建设投资成本,项目部拟建议由设备厂家来投资建设充电桩设施,我司负责

专变电房的开关柜整改工作。

建议拟选用特来电品牌(上市公司特锐德产品)。

第三部分、项目技术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本项目为扬州华建雅筑充电项目,为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带来的充电需求,现

对其停车场进行改造。

计划在停车场规划16个充电车位,安装特来电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设备,为停车场停放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二)基本信息

运行地址:

扬州市扬子江路与兴扬路交汇处

车位数量:

规划建设16个充电车位

车位性质:

公共免费站

车辆情况:

目前暂无,新能源车展望数量为30辆

电力情况:

用户提供低压电源接入,电源取自用户配电室。

二、设计依据

GB17467-2010

《局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GB50169-92

«

电气装置接地规范》

NB/T33001-2010

电动汽布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T14549-93

《电能质量》一公用电网谐波

GB/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27930-2015

电动汽布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

《电动汽布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

交流充电接口

GB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

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150-2006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配置方案

(一)现状分析

本项目为扬州华建雅筑充电项目,拟在其停车场规划建设特来电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

该场站充电设施主要为内部人员及外来办事人员提供汽车充电服务,车辆停放时间

不固定,拟采用交流充电设备为主,配置少量直流的布置方案,以满足用户的不同充电需求。

本项目计划配置1台总控箱,共带有4路直流充电终端和12路交流充电终端,根据现有资料分析,直流充电终端采用壁挂式,交流充电终端采用壁挂式。

总控箱采用用户配电室低压接入,需用户提供1个不小于250A的塑壳开关作为设备供电开关,用户低压配电室剩余负荷容量需能满足充电设备的容量需求。

(二)配置清单

产品名称

单位

数量

总控箱

1

60kW(1拖4群充)+12X7kW

父流充电终端

12

壁挂式

直流充电终端

4

(三)一次系统图

系统参数

1.使用环境

环境温度:

(-20C〜40C);

存放和运输环境温度-20〜50c

相对湿度:

日相对湿度平均值(<95%月相对湿度平均值(<90%

海拔:

1000米以下

振动:

2.防护等级

模块化总控箱满足GB4208-2008中所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

充电终端满足GB4208-2008中所规定的IP55防护等级

3.准确度等级

计量级

4.通讯接口

电信3G无线通信

5.机械性能

能承受中相关要求中第二组的冲击试验。

6.可靠性和寿命

充电接口正常插拔次数不少于10000次。

(四)设备外观及尺寸

1.总控箱

总控箱:

长米,宽米,高米;

2.充电终端

壁挂式交流充电终端长米,宽米,厚米;

壁挂式直流充电终端长米,宽米,厚米;

(五)场站规划

(六)服务能力

本项目配置1台总控箱,共带有16套充电设备,其中4路直流充电终端12路交流慢充,设备全部投入运行,可以满足16辆电动汽车同时充电。

用户可以通过手机APP“特来电”扫描终端上二维码开启充电,也可以通过手机APPft作面板结束充电,整个充电过程都可以在手机上查看,安全可靠。

四、云平台建设

(一)充电方式

充电扫码:

通过特来电APP扫描充电终端上的二维码,可以开启充电业务。

可以通过APP直接进行线上结算。

(二)充电监控

3.充电站监控

实时查看所有运营电站信息,监控当前终端工作状态,充电历史记录等,并且跟踪各电站、各终端的历史数据进行数据分析。

4.交流充电监控

可以实现车辆的电压、电流、充电电量的实时监控。

5.直流充电监控

除了可以实现车辆的电压、电流、充电电量的实时监控外,还可以通过车上的BMS获取一些车辆的电池信息。

五、工程方案

(一)电力接入

本工程采用低压电源接入,低压电源引自用户配电室,T接点为用户提供的1路开

关出线。

低压电源接入点至汽车充电设备间的电缆连接施工由我公司负责,我公司将依据现

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施工方案,并保证工程施工符合相关电力技术规范和工艺要求。

(二)消防方案

根据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要求,对于充电站的火灾危险等级的定义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2.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根据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汽车充电站属于E类火灾场所,其最

大保护距离和单具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A类火灾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单具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火火级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

积(m2/A)

3A

2A

75

1A

100

根据以上要求,本场站共配置灭火器2具

(三)防雷方案

1.充电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以及保护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Q0

2.充电站内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的防雷等级做好防直击雷的措施。

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应采用在建筑物上装设接闪器、接闪带或接闪杆。

3.接闪器、接闪带的敷设应按照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根据防雷等级在整个屋顶组成一定规格的的避雷网,避雷网应和建筑物顶部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为一个整体。

不同防雷等级的避雷网如下所示。

避雷网格最大间距要求

防雷等级

避雷网格大小

第一类防雷

5m*5m|£

6m*4m

第二类防雷

10m*10nm£

12m*8m

第三类防雷

20m*20n<

24m*16m

4.当在充电站建(构)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极时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如下表所示

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

闭合条形基础

的周长(项

扁钢(mm

圆钢,根数*直径(mm

>

60

4*25

2*010

40-60

4*50

4*。

10或3*012

<

钢材表面积总和学

1*010

4*20

2*。

8

备注:

1当长度相同、截面积相同时选用扁钢;

2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的净距离不小于直径的2倍;

3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做接地体时可按照本表校验,除主筋外,

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5.接地体与电气设备连接的接地线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接地体与接地体的连接采用搭接焊接,搭接长度应满足下表的要求且应保证牢固无虚焊。

接地体搭接焊接长度要求

搭接形式

搭接长度

扁钢与扁钢

扁钢宽度的2倍

圆钢与圆钢

圆钢直径的6倍

圆钢与扁钢

6.充电站内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使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在同一个接地线中用接两个及以上的电气装置。

六、系统优势

(一)无桩充电

区别于传统的充电设备,无桩充电取消了“桩”,将人机交互和充电控制部分分别移到云端和充电箱变中,就地车充连接端仅有一个“抗碾压、防浸水、不占空间”的充电终端。

无桩充电把人机交互功能移到云平台,通过云平台和手机端APP来实现,大大减少了用户和户外公共设施接触的环节,使用更加个性化,人性化;

无桩充电把控制部分全部集中起来,一、可以实现功率模块共享,通讯模块共享,减少设备投资;

二、保证控制模块免遭外界破坏,更加安全;

三、大大减小了充电终端的体积。

(二)无电插头

无电插头是指在工作状态,充电终端防护等级达到IP54;

当充电枪离开受电插座

时,不同于传统充电桩只切断主供电回路,而是将主回路电源和辅助电源同时切断,彻

底杜绝了安全隐患。

传统的充电桩上永远带有高电压(220V或380V),当发生碰撞、破损、老化时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宜发生触电事故。

无电插头设计,只要拔下充电枪,就地充电装置没有任何电源(包括12V通讯电源);

插入充电枪、认证信息后通电,彻底杜绝了安全隐患,而且无电终端在水中浸泡后也可正常使用。

(三)模块结构

模块结构是指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的设备按照模块化设计,标准化生产,批量化预

投,灵活搭配,满足不同场站的充电需求。

模块的产品结构,设备全部工厂化预制式生产,现场只需制作设备基础,小站建站周期一个周,大站建站周期一个月。

充电技术迭代升级速度快,模块化的结构可以很方便的实现技术升级和扩展,充分

适应充电技术的发展速度。

(四)群管群控

汽车群是指在一个固定区域(小区或停车场)内至少有10台以上需要充电的车群组。

汽车群充电是指对10台以上的汽车群进行同期充电。

群管群控是指在汽车群充电时,颠覆了传统的充电桩模式,通过电气技术层、智能充电层、云平台层三层结构,对汽车群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汽车群的有序充电、低谷充电、安全充电。

群充电系统,将原先无序分散在家用配电或商业用电网络中的充电桩,集中到一起,统一供电,统一管控,通过负荷管理,保证了充电网络的安全,同时和原有供电网络物理分离,也保证了既有配电网络的安全,提高了供电可靠性。

首先,通过负荷管控技术,在一定时间段内保证充电需求的情况下,将原先“无序并行”改为“有序限行”的充电方式,减少了充电网络的基础设施投资,同时也降低了

电网及电厂的容量投资。

其次,通过群充和轮充等充电技术,可以实现多路充电共享模块,提供了充电模块的利用率,减少了充电设备投资。

一次性电力接入,一次性物业协调,一次性手续办理,一次性施工,所有重复工作都集中处理,避免了一桩一接入带来的大量重复工作,大大提高了充电设施的建设效率。

(五)智能充电

通过集中充电方式,可以将太阳能、风能、电池储能等技术结合,通过充电网络和车载电池形成一个智能微网系统,可以和电网并网运行,可以独立于电网孤立运行。

通过电网微调度的削峰填谷,不与居民用电抢负荷,充分利用低谷电,提高电网的使用率。

主动柔性充电是基于电池机理和电池特性,由充电设备根据电池的需求和现状决定充电电流和充电电压,以达到电池寿命保护和电池恢复的目的。

通过主动柔性充电技术,摒弃原先单纯依靠BM*U断充电功率的做法,让充电更加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对电池数据的采集,确定主动柔性充电的数据,充电过程中实现电池恢复和寿命保护,电池寿命大幅提高。

第四部分、特来电收费事宜(详见合同)

1、充电系统的电力接入点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电力接入的施工的一切费用。

2、充电系统的电力使用量通过安装的计量表计量。

3、当供电企业的电费价格标准变动时,甲方为充电系统供电的电费价格则对应变动,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电费价格进行约定;

4、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支持乙方根据充电需要向供电企业单独报装电力接入或安装核减表;

5、充电系统产生的电费乙方以月度/季度为周期缴纳给甲方;

在缴费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抄表、确认电费金额;

20日前,乙方完成向甲方的付款,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普通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

乙方付款如有延迟,需缴纳滞纳金,每日滞纳金为欠费额的2%。

如乙方欠费超过20日,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

6、乙方将所收取的充电服务费的20%(正常返点为10%经与特来电多次洽商同意返还20%给予甲方作为管理服务费,甲方协助乙方对充电秩序进行管理。

乙方以半年/季度为周期将管理服务费支付给甲方;

在缴费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管理

服务费金额的核对、确认;

20日前,乙方完成向甲方的付款,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管

理服务费增值税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

第五部分、特来电产品工程案例

扬州联发君悦华府停车场充电站:

配置3台总控箱,共带有48个交流充电终端,为联发君悦华府客户及住宅小区内的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2.扬州市江都区政务服务中心:

配置1台总控箱,配6个交流充电终端,为政府机关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3.扬州新城西区公交充电项目:

配置1台10kV充电箱变,配12个直流充电终端为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第六部分、合同

TEVCfe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

合作合同

甲方:

江苏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筑园)

乙方:

扬州市交通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扬州市

TEVC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以下简称为充电系统)的安装与运营等事宜达成合作共识,订立如下条款。

1,充电系统安装地点

充电系统安装地点位于:

华建雅筑园三期地下室人防区域。

2,充电系统主要设备配置

名称

型号

规格/描述

含台7kW交流充电模块台kW直流充电机

125A,单面

6

32A

充电系统的详细配置和工程实施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技术方案》

3,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

自2016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4,充电系统的使用

充电系统建设完成后将成为公用型充电设施,即开放的、面向社会公共服务的充电

设施,为所有适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5.费用结算

5.1乙方负责充电系统的设施建设和运维,并承担一切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及运维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2充电系统的电力接入点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电力接入的施工的一切费用;

5.3充电系统的电力使用量通过安装的计量表计量,计量表安装方案:

计量表由乙方负责安装,安装在充电系统总控柜中,计量表需经甲方认可,计量准确可靠;

5.4甲方为充电系统供电的电费价格为元/千瓦时;

5.5当供电企业的电费价格标准变动时,甲方为充电系统供电的电费价格则对应变动,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电费价格进行约定;

5.6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支持乙方根据充电需要向供电企业单独报装电力接入或安装核减表;

5.7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充电系统的使用者收取充电产生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服务费元一度,后期如因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相关标准执行。

5.8;

乙方保证对充电服务费的定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9充电系统产生的电费乙方以月度/季度为周期缴纳给甲方;

乙方付款如有延迟,需缴纳滞纳金,每日滞纳金为欠费额的2%00如乙方欠费超过20日,则甲

方有权停止供电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

5.10电费结算方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

乙方将所收取的充电服务费的10%给予甲方作为管理服务费,甲方协助乙方对充电秩序进行管理。

在缴费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管理服务费金额的核对、确认;

20日前,乙方完成向甲方的付款,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管理服务费增值税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

管理服务费结算方信息:

6.双方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具有充电系统安装地点的产权或使用权,并保证本合同规

定的乙方权益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

6.1.2.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认乙方为甲方雅筑项目唯一的充电设施投建运营服务的合作方;

6.1.3.保障充电系统安装地点具备施工条件,在充电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指定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安装,并协助乙方完成设备的装卸和提供存放场所;

6.1.4.应确保充电系统的充分使用,应优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使用;

6.1.5.应确保充电场站运营期间的电力正常供应,不得无故停止对充电设施的供电,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停电造成的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电网停电或自然灾害)导致无法供电,甲方应待电力恢复后,及时恢复供电;

6.1.6.同意乙方在充电系统安装地点设立用于充电站指示、引导、说明的标示、标牌,乙方设立的标识标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置位置及数量需经甲方确认,因乙方标识标牌设置不当造成的损失(如倒了、跌落砸到人车等)由乙方承担;

6.1.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外观、私拉、私接等更改内部构造以及元器件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买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1.8.保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和产品不得复制和仿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享有合同所有设备的所有权,是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的拥有者,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包括:

品牌、设计、研发、生产、经销及运营实体;

6.2.2.乙方享有在充电系统设施上发布宣传、推广信息的权利;

6.2.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托充电系统设施开展现场促销活动,甲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6.2.4.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充电系统的设计、制造、成套、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项目各环节的施工进度;

6.2.5.充电系统的主要原材料、电气元器件、配套件等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6.2.6.负责充电系统后期服务以及设备维护,确保充电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

因充电系统质量及施工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第三方损害及造成甲方现场设施设备等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2.7.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充电系统损坏,乙方有权要求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差旅费、劳务费、工料费等)。

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6.2.8.甲方提前书面告知乙方施工现场相关管网,布局以及现场施工要求。

乙方在充电设施施工工程中注意甲方现场设施的产品保护,施工前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现场情况,施工后再共同验收。

由若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进场施工前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因为充电设备电缆敷设线路全部通电,乙方施工人员需为专业人员,施工时,现场有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

6.2.9.乙方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简单操作培训,并提供相关资料。

确保甲方现场人员能熟练操作充电设备。

6.3其他有关事项

充电系统经施工和调试达到本合同《技术方案》约定的要求后,双方应及时签署验收报告,确认工程完工。

7.违约责任

甲方承担对乙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

产品计划、销售计

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图纸、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

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乙方的商业秘密。

若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甲乙双方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如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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