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464363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

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核实]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

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

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

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

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考试]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事部办公厅

2004年11月11日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