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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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

定义文件

 

(2014年版)

[声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三个协会”)共同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简称“《权益类定义文件》”),旨在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

参与者在使用本《权益类定义文件》时,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权益类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

[目录]

第一条通用定义4

第二条权益类远期交易相关定义7

第三条权益类互换交易相关定义8

第四条权益类期权交易相关定义10

第五条估值、调整及其他12

第一条通用定义

1.1权益类衍生品交易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权益类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远期交易、权益类互换交易、权益类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

权益类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权益类标的。

1.2权益类标的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并通过相应的代码、名称等方式识别的基础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发行或交易的股票、股份、股票指数、股指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其组合。

1.3交易有效约定

指就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

1.4交易确认书

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一笔交易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电子确认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

1.5交易双方/交易一方

在一笔交易下,指远期买方和远期卖方,或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和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或期权买方和期权卖方。

合称为交易双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1.6交易达成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是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1.7起始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的具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

1.8起息日

就某一权益类互换交易而言,指开始计算利率收益金额的日期。

1.9到期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该交易结束的日期。

1.10结算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进行结算金额收付的日期。

结算日适用营业日准则。

1.11营业日

指商业银行正常对外营业的日期。

1.12营业日准则

若某一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根据以下相应准则进行调整:

(1)“下一营业日”:

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2)“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3)“上一营业日”:

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1.13交易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为证券或其衍生品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或其衍生品交易的法人,包含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14交易所原定交易日

指根据交易所开市安排,其原定正常开展证券交易并提供交易相关服务的日期。

1.15名义数量

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来计算交易双方未来应收付款项所依据的权益类标的的数量。

1.16名义本金额

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为名义本金额的金额。

1.17权益类标的结算价格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来结算交易双方应收付款项的权益类标的参考价格。

1.18股息

指发行人向权益类标的持有者或其他投资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分配的派息、配息、分红等。

1.19股息支付日

指相关权益类标的的发行文件和/或股息公告等文件中载明的相关发行人支付股息的日期。

1.20结算货币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用于进行结算收付并以此定义冠名的货币币种。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1.21计算机构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机构。

计算机构可以由交易一方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共同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选定的任何第三方担任。

计算机构进行具体计算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计算机构在履行其作为计算机构的职责时,不应被视为其是任何交易一方的受托人或顾问。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若交易一方对于计算机构(或在交易双方均为计算机构的情况下,交易一方对于另一方)做出的任何计算、确定或调整产生合理的争议,则其可以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在获悉该计算、确定或调整之日起的两个营业日内与另一方共同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选定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

若在上述期间内交易双方未能共同选定复核机构,则交易双方可以在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内各自选择一个独立第三方,并由该两个第三方共同选定另外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

若在该营业日内其中交易一方未能选出一个独立第三方,则另一方选出的独立第三方应作为复核机构。

若在该营业日内交易双方均未能各自选出独立第三方,则计算机构原先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复核机构的职责为(且仅限于)依据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的原则,对上述产生争议的结果进行再次的计算、确定或调整。

在此前提下,复核机构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除非交易双方对此另行约定,聘用复核机构的成本费用应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1.22指数发起人

指负责制定和维护相关股票指数规则和程序及指数估值和调整方法,并在每个交易所原定交易日定期公布相关股票指数水平的法人或者其他实体。

第二条权益类远期交易相关定义

2.1权益类远期交易

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权益类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2.2远期买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在到期日执行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入权益类标的的交易一方。

2.3远期卖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在到期日执行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卖出权益类标的的交易一方。

2.4远期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到期日执行买入或卖出权益类标的的价格。

2.5远期结算支付金额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则按如下公式计算:

远期结算支付金额=(权益类标的结算价格–远期价格)x名义数量

其中,

(1)若远期结算支付金额是正数,则远期卖方向远期买方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

(2)若远期结算支付金额是零,则远期卖方无需向远期买方支付任何金额;

(3)若远期结算支付金额是负数,则远期买方向远期卖方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绝对值。

第三条权益类互换交易相关定义

3.1权益类互换交易

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

3.2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的交易一方。

3.3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的交易一方。

3.4期初价格

就首个估值日而言,指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用来计算权益收益率的权益类标的价格。

3.5期末价格

指在某一个估值日,根据交易所在估值日的估值时间公布的权益类标的价格或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的方法计算得到的价格。

3.6权益收益率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就某一个估值日而言,权益收益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权益收益率=(期末价格-期初价格)/期初价格。

3.7权益收益金额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就某一个估值日而言,权益收益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权益收益金额=名义本金额×权益收益率。

其中,

(1)若权益收益金额为正数,则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向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支付该金额;

(2)若权益收益金额为零,则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无需向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支付任何金额;

(3)若权益收益金额为负数,则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向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支付该金额的绝对值。

3.8期初交换金额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交易一方为履行权益类互换交易的正常结算收付,于交易期初向交易另一方支付的金额。

3.9期末返还金额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交易一方在交易期末为履行权益类互换交易的正常结算收付,向交易另一方返还的金额。

3.10约定利率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计算利率收益金额所依据的利率水平。

3.11计息期

除非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指一个估值日(含该日)至下一估值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天数,首个计息期始于起息日(含该日),最后一个计息期止于到期日(不含该日)。

3.12利率收益金额

指交易双方根据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就某一个估值日而言,交易一方向交易另一方支付的金额;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利率收益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利率收益金额=名义本金额×约定利率×(计息期/[365])

3.13名义本金额重置

就某一权益类互换交易而言,若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适用名义本金额重置,则:

(1)在首个估值日,名义本金额为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金额。

(2)在后续的每个估值日,名义本金额为上一个估值日的名义本金额与上一个估值日的权益收益金额之和。

第四条权益类期权交易相关定义

4.1权益类期权交易

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权益类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权益类标的以现金结算。

4.2美式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到期日当天或者在起始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任一交易所原定交易日行权的期权。

4.3欧式期权

指期权买方只能在到期日当天行权的期权。

4.4看涨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有权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入权益类标的的期权。

4.5看跌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有权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名义数量卖出权益类标的的期权。

4.6期权买方

指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并有权在行权日,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入或者卖出权益类标的的交易一方。

4.7期权卖方

指向期权买方收取一定的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要求行权时,有义务在行权日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入或者卖出权益类标的的交易一方。

4.8期权费

指期权买方购买期权所支付的费用。

4.9期权费支付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的日期。

期权费支付日适用营业日准则。

4.10行权

指期权买方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行使以约定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卖约定数量权益类标的权利的行为。

4.11行权盈亏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就某一个估值日而言,行权盈亏指:

(1)若交易为一个看跌期权,则为行权价格超过权益类标的结算价格的差额(若为正数);

(2)若交易为一个看涨期权,则为权益类标的结算价格超过行权价格的差额(若为正数)。

4.12行权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行权时买卖权益类标的的价格。

4.13行权日

指期权买方行权的日期。

4.14行权起始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行权起始的日期。

4.15行权截止时间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行权日行权的最晚时点。

4.16自动行权

指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适用“自动行权”,且在到期日的行权截止时间仍未行权,将视为在到期日的行权截止时间行使该权利,除非期权买方于到期日的行权截止时间之前以交易双方事先约定方式通知期权卖方解除自动行权。

4.17多次行权

就一笔权益类期权交易而言,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为美式期权且约定适用“多次行权”,受限于交易有效约定中对行权数量的限制,期权买方可于行权日行使全部或部分未行权期权。

4.18期权结算支付金额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期权买方行权后,期权卖方于某一结算日按照约定向期权买方支付的金额。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则按如下公式计算:

期权结算支付金额=行权盈亏×名义数量

如交易有效约定中未约定名义数量,则按如下公式计算:

期权结算支付金额=行权收益率×名义本金额

其中,行权收益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

第五条估值、调整及其他

5.1估值日

(1)若相关交易为权益类远期交易或权益类互换交易,则指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为“估值日”的日期;

(2)若相关交易为权益类期权交易,则指每一个行权日。

估值日根据本第5条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5.2估值时间

指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估值日内作为“估值时间”的时点或时间段;若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未约定,则为需估值的权益类标的所在交易所于相应估值日的预定收市时间。

5.3市场中断事件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指以下三项事件之一:

(1)交易中断

除非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指相关权益类标的或占相关股票指数成份股比重20%或以上的股票在估值时间前两小时内或交易双方约定时间内被相关交易所采取暂停或限制交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盘中临时停牌、暂缓进入交收或技术性停牌等措施。

(2)交易所中断

除非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指交易所在估值时间前两小时内或交易双方约定时间内发生实质性中断或影响全体市场参与者正常开展交易活动或获取市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全体权益类标的或占相关股票指数成份股比重20%或以上的股票的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及临时停市等事件,但提早闭市除外。

(3)提早闭市

指相关交易所在交易所交易日于预定收市时间之前闭市。

5.4中断日

指发生了市场中断事件的交易所原定交易日。

5.5原定估值日

指若未发生市场中断事件,原本作为估值日的日期。

5.6中断日的后续处理规则

如果任一估值日成为中断日,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则按下述规则处理:

(1)单一权益类标的交易

估值日顺延为随后第一个非中断日的交易所原定交易日;若原定估值日之后八个交易所原定交易日均为中断日,则以第八个交易所原定交易日作为估值日,无论其是否为中断日。

(2)权益类标的组合交易

对于权益类标的组合交易,没有出现中断日的权益类标的的估值日仍为原定估值日;出现中断日的权益类标的的估值日顺延为随后第一个非中断日的交易所原定交易日;若原定估值日之后八个交易所原定交易日均为中断日,则以第八个交易所原定交易日作为估值日,无论其是否为中断日。

上述规则中,若出现中断日的原因为相关权益类标的停牌,如交易一方提出要求,交易双方可自行约定新的估值日。

在某一权益类标的出现中断日后,若根据上述规则确定了新的估值日,则计算机构应按照诚实信用及商业合理原则确定该权益类标的在该估值日之估值时间的价值。

5.7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指权益类标的或相关权益类标的的发行人或指数发起人发生以下事件之一:

(1)发行人被吸收合并后不再存续,其已发行的全部股份被注销;

(2)发行人进行缩股或作为吸收合并后的存续方,在完成缩股或吸收合并时,其继续上市交易的存续股份数量低于正式公告启动缩股或吸收合并之时上市交易的股份数量的50%;

(3)发行人被要约收购,但收购方在完成收购后仍维持其上市地位;

(4)发行人退市,或回购并注销其全部上市交易的股份;

(5)发行人宣告或被宣告破产、清算或被行政接管,或进入破产、清算或行政接管程序;

(6)指数发起人不再计算与公布某股票指数;

(7)指数发起人未能在任一估值日计算和公布某股票指数;

(8)指数发起人在任一估值日或之前对某股票指数的计算原则、公式与方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或变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该股票指数进行了非常规的重大修改或变动,但不包括相关股票指数发起人依据其规则进行的样本股临时调整与股票指数修正;

(9)权益类标的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计算机构合理决定对相关权益类标的理论价值存在摊薄或集中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

(10)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任何其他事件。

5.8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处理规则

在发生一项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后,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则根据下述规则进行处理:

(1)“撤销与支付”,若发生第5.7项下的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则相关交易将于该事件发生日撤销,计算机构依据诚实信用及商业合理原则计算由交易一方应向另外一方支付的撤销金额。

除非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另有约定,第5.7项第

(1)、(4)、(5)及(6)款所述的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适用“撤销与支付”处理规则。

(2)“计算机构调整”,若发生第5.7项下的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则计算机构须对相关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的后果依据诚实信用及商业合理原则进行评估。

若评估后认为该事件对相关交易具有重大影响,计算机构应对该交易的相关变量(包括但不限于:

远期价格、期初价格、行权价格、名义数量及名义本金额等)进行调整。

除非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另有约定,第5.7项第

(2)、(3)、(7)、(8)、(9)及(10)款所述的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适用“计算机构调整”处理规则。

5.9样本股临时调整

指相关指数发起人因发生影响相关证券指数之代表性和可投资性的任一特殊事件而对该证券指数中的样本股进行的临时调整,该等特殊事件由相关指数发起人依据其规则进行认定,包括但不限于新上市股权、收购合并、分拆、停牌、暂停上市或退市、破产、治理板块调整等事件。

5.10股票指数修正

指为保证相关股票指数的连续性,当其样本股名单发生变化、样本股的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股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相关股票指数发起人对该股票指数进行的调整,需要进行股票指数修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除息、除权、停牌、股本变动、样本股调整或权重上限因子调整,修正原则与方式由相关股票指数发起人依据其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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