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中小企业界定与发展模式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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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中小企业界定与发展模式的比较

中外中小企业界定与发展模式的比较

发布时间:

2008-6-20

白林

我们知道,中小企业是企业规模形态的概念,是符合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条件下的一个企业群体,与大企业相对称。

在通常情况下,世界各国和地区一方面为了适应宏观管理决策的需求,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中小企业标准,以统一统计口径,整体掌握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方针政策,进行宏观调控。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发展国民经济和稳定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而采取各种各样的扶持政策,改变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地位,这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规范。

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不同界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中小企业进行了不同的界定。

从总体方面来看,国际上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所设定的参照系一般不外乎三个因素:

一是实收资本,二是企业职工人数,三是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经营额。

在这三个因素中,大多数国家只用其中的两项,个别国家三项都用。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采用相同参照系的国家,不同的国家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也是不相同的;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界定标准也是不相同的。

前者表明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后者反映了一个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上对企业规模的不同要求。

英德意等国家都没有专门法律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其中有的国家不仅有量的界定,而且还有定性的界定。

英国没有在法律上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界定,采用最广泛的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由带有半官方性质的皇家委员会制定的,采用的是“质”和“量”相结合的方式。

1969年7月,英国政府为了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政策有针对性的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成立了以J.E.博尔顿(J.E.Blton)为首的委员会。

该委员会规定:

凡制造业雇员不超过200人(后改为不超过100人)、建筑业雇员不超过25人、零售业营业额在5万英镑以下的企业均属小企业。

同时又在“质”上作了补充,凡所有依靠个人的判断进行独立经营且市场占有率很低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经营者自主经营、没有定型的管理机构、市场占有率不高的独立企业都是小企业。

德国没有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被各界广泛承认的是1975年波恩中小企业研究所受联邦政府委托,对大、中、小企业进行了界定。

另外,在德国的有关中小企业的单行法规中,都按照法规的对象和目的,确定自己的中小企业定义,主要是量的规定。

例如《反托拉斯法》规定。

德国企业规模界定标准见表1-1。

表1-1德国对大、中、小的界定

经济范围及大小规模

从业人数

营业额(马克)

工业

500以上

50-499

50人以下

2500万以上

200万-2500万

200万以下

手工业

50以上

3-49

2人以上

200万以上

10万-200万

10万以下

批发商业

200以上

10-199

9人以下

5000万以上

100万-5000万

100万以下

零售商业

100以上

3-99

2人以下

1000万以上

50万-1000万

50万以下

交通、通讯与新闻传播

50以上

3-99

2人以下

200万以上

10万-200万

10万以下

为企业服务业与自由职业者

50以上

3-49

2人以下

200万以上

10万-200万

10万以下

资料来源:

联邦德国中小企业研究所——企业规模调查。

载联邦经济部《企业规模统计》,1975/1976,波恩。

在意大利,对于中小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统计上一般主要以企业雇员的多少作为企业规模的参照系标准。

企业雇员在500人及以上的视为大企业,雇员在499人及以下的则视为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中,一般又将雇员在100-499人之间的视为中型企业,而将雇员在99人及以下的视为小型企业。

此外,手工业有时列入小型企业,有时则作为单独一项列出。

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省,在中小企业界定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美国以法律的形式对小企业作了详细的界定,主要采用“量”的规定,同时辅之以“质”的规定。

美国1953年设立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制定的对小企业的界定为:

雇员人数在1500人以下、或雇员人数在100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年营业额在100万美元以下农业;100万-950万美元之间的零售业和建筑业以及950万-2200万美元之间的批发业,几乎囊括了99%的工商企业。

在这里,美国对小企业的界定采用的是量的标准。

同时美国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SmallBusinessActs)规定:

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同行业中不占垄断地位的企业均可视为小企业。

这是从性质上对小企业的规定。

采用质和量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政府在实施小企业扶持政策时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日本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该法规定:

划分中小企业可以依据雇员人数和资本金额两个指标,凡具备其中之一的就属中小企业。

制造、采矿、运输和建筑业为雇员人数在300人以下或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零售业、服务业为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或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业,从事批发业务为100人以下或资本金不超过3000万日元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

加拿大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制造业和零售业分别有不同的标准。

制造业年销售额低于200万元、雇员少于50人的企业为小企业;零售业净销售额低于100万元、雇员不足50人的为小企业。

我国台湾1980年11月对中小企业进行的界定:

制造业、营造业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4000万元以下,资产总值不超过新台币1.2亿元;矿业、土石采掘业,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4000万元以下;商业、运输业及其他服务业,每年营业额在新台币4000万元以下。

二、我国对企业规模界定的变化和特点

(一)我国对企业规模的界定的变化

我国在企业规模的划分上,通常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企业。

在不同时期界定企业规模的标准是不同的。

1962年,国家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界定企业类型。

具体标准为:

3000人以上为大企业,500人-3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为小企业。

1978年在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中,把界定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的标准,并在1988年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企业生产规模将企业界定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等四类。

对于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一般按照生产能力进行界定。

如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在60万吨以下的为中型企业,10万吨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此外,煤炭开采、煤田、水泥和造纸等,都是按生产能力来界定。

对于产品和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则按固定资产原价值进行界定,主要涉及的行业有机械、电子、化工等。

1988年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六部委联合制订的现行企业划分标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生产能力、固定资产原值等对企业进行划分归类的,指标较散,水平也较低。

具体划分标准与1978年大同小异。

1992年,国家经贸委又重新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作为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如电子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行业企业的标准执行。

按照该《标准》,我国企业生产规模界定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

该《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按产品生产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固定资产原值(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除外。

设计能力是指企业进行新建、扩建成技术改造时,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

查定能力是指由于进行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措施,企业生产能力已超过原设计能力,或者由于地质条件、设备条件的改变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能力,在主管机关组织领导下,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审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产品生产能力。

1999年,我国又对《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仍然保留了四个层次,新的界定标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标准,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

界定的依据是根据1998年的统计数据,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大型企业的标准为:

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的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的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企业。

参与划分的企业范围包括所有组织形式的工业企业,对于非工业领域的企业划分标准,将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2003年,国家又发布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了重新界定: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同时在《暂行规定》中指出:

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二)我国对企业规模界定的特点

综观我国对企业规模的界定,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参照系变化大。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多次进行企业规模界定,每次参照系几乎都不相同。

50年代初主要以企业职工人数为参照系,60年代初改为固定资产价值数量,70年代又改为综合生产能力,80和90年代又以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参照系标准,进入20世纪则只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

第二,标准不断扩大。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对企业规模的界定,不管参照系怎样变化,但总的趋势是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例如50年代初规定的大型企业,到80年代就是小型企业了。

第三,越来越向国际化靠拢。

进入新世纪以后的这次企业规模界定,吸收了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只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而且参照系标准规定为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或资产总额等指标,而且规定的范围比较普遍,不仅有工业,还有建筑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

上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说出现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大潮,世界各国和地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促进本国、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之一,并采取各种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特别是进入20世纪末叶以后,从企业规模的角度来考察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发现一方面企业兼并频繁发生,少数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作为生产分散化存在的中小企业也获得了引人瞩目的发展,世界上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猛,并日益受到政府决策部门和理论界的关注,从而使中小企业发展呈现出五彩缤纷的发展模式。

本文接下来就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模式做一比较。

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模式

(一)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模式

发达国家一般实现工业化较早,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而且市场比较发达和成熟,中小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产业技术含量较高,加之政府扶持力度比较大,中小企业发展一般比较稳定,但各国又有不同的特征。

其中有以美国、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不同发展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拥有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大型企业,也有发达的中小企业。

据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的最新统计,全美97%的出口商是这些员工数少于500的小型企业。

而这些小型企业将成为最大的就业创造者,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预估60%-80%的新工作将是小型企业创造的。

假如将自雇工人在非农业劳动力中的比重作为衡量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指标,那么,美国这一指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19%一度下降到1976年的6.8%,而到1988年已回升到8.2%。

如果把农业部门的就业计算在内,自雇工人数达到897万人,占就业总人数的7.7%,是最近25年来的最高水平。

由于中小企业在就业方面的突出贡献,被认为是创造就业的“英雄”。

而且美国中小企业在高科技领域十分活跃,一大批中小企业从事于新产品开发,以及新技术的研究、试制和转让等风险经营,为美国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较快地转化为生产力,并始终保持世界领先地位,起了重要作用。

在美国,大约50%的科技发明是由小企业完成的。

美国几乎所有的联邦机构都把自己预算的2%用来支持中小企业的革新活动;美国国家预算每年拨出上百亿美元保证小企业计划的实施。

而且美国中小企业有小型化的趋势,从80年代以来美国中小企业平均每个公司的实际GNP越来越低,表明企业规模越来越小,中小企业发展越来越快。

1981年美国的这一指标是23.4万美元,1985年降到21.4万美元,1988年又进一步降到21.2万美元。

美国人自己认为,当人们听到“美国实业界”这个词时,大多数人想到的是通用汽车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及可口可乐等这样的大型企业。

可是说实话,美国经济的真正核心却是中小企业——街角上的杂货铺、闹市区的书店、邻近街区的修车铺,以及为大企业提供零配件的小型加工企业等。

在美国1994年2000万家企业中,90%以上是小企业,而且大部分是雇员只有4-5名员工的微型企业。

就是这些小企业,是美国经济中一股很有活力的力量,其就业人员约占美国全体工人总数的50%,新就业人数80%是由这些企业安排的;生产额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0%;新发明创造超过50%。

在德国,经济部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一般是按就业人数和营业额来加以划分的。

在工业部门中,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营业额在1亿马克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在商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中,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营业额在200万马克以下的为中小企业。

据统计,1996年德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左右;国民生产总值占75%;就业人数占78%;重大科研成果占25%;国家税收占70%;承担了75%的学徒培训任务。

德国统一后,联邦德国的所有法律和政策(包括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同样适用于民主德国地区,而且其优惠政策比原联邦德国地区更为宽松。

为此,1992年政府拨款6.88亿马克,1993年至1995年拨款32亿马克,帮助中小企业发展。

此外,政府还大力鼓励私人向东部各州投资。

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东部各州中小企业的发展。

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使德国中小企业面临新的挑战。

德国(西德)早在二战结束之初,就将发展中小企业作为恢复经济的重要举措,采取各种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对于恢复当时饱受战争创伤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增加就业、满足社会产品需求、提高人民收入等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此后的半个世纪的时间内,德国始终将发展中小企业放在各项经济战略的重要位置,在促进经济更快发展,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德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三经济规模的国家,立下功劳。

1990-1993年德国经济部制定了“适应欧洲”计划,旨在帮助中小企业适应挑战,并在欧洲统一大市场中发挥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

①向中小企业业主们提供咨询和信息帮助;②资助中小企业参加展览会、交易会;③为中小企业组织专门的讲习班,培训人才;④帮助中小企业与本国或外国的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⑤创办刊物,帮助中小企业在欧洲推销产品等。

为“适应欧洲”计划的实施,财政每年拨款2500-2700万马克。

德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模式大多为龙头企业配套的产业群体,如汽车、家电、机构、半导体等。

意大利是一个中小企业数量多、比重大,而政府也比较重视中小企业的国家。

中小企业在意大利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小企业不仅吸纳绝大多数的劳动力就业,促进了农业劳动力转移,而且以丰富多彩的产品供应市场,负担着重要的产品出口任务,成为意大利经济增长的最活跃的部分。

对于一个国家的工业经济来说,制造业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最能代表本国工业发展的水平。

而在这个部门中,中小企业的地位最能说明问题。

据有关资料记载,1991年在意大利制造业部门的35.5万多家企业中,雇员在500人以上的大企业只有627家,比重仅为0.18%,而雇员在499人及以下的中小企业多达35.47万家,比重高达99.82%。

在建筑业部门,中小企业的比重更大。

1991年,在意大利182268家建筑企业中,大型企业只有74家,比重仅占0.04%,中小型企业多达182194家,比真高达99.96%。

意大利中小企业特色还在于产业集群特征,形成了许多由相同或相关产业集聚的工业区。

在这些工业区内,众多的中小企业相互配套协作,共同完成一件复杂的产业生产。

而且为生产经营服务的产前、产后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产品包装、运输等服务,组织严密,效率高,成本低,很有竞争力。

(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模式

在亚洲有“四小龙”之称的香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现工业化大都在上世纪80年代或以后,因此是世界公认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和地区素以中小企业发达见长。

香港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雇员为1-200名;新加坡为公司资产在800万新元以下,劳务方面为1-50名雇员;韩国的标准为1-1000名雇员,劳务方面为1-20名雇员(运输除外)。

香港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8%左右,就业人数约占62%,附加值总额占57%,直接出口总额超过20%。

半个世纪以来,这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和劳务、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对市场需求的拾遗补缺、提供日益增加的出口产品,而且还推动了专业化分工协作的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结果,也为第三产业的兴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由于这些国家市场日益成熟,市场竞争的力度日益加强,促使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新的发展,企业内部的垂直分工逐渐被转包承做所代替,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生产服务不仅限于某一个大企业,而是通过市场面向社会。

由此,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都在高度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取得自身的规模效益,形成“小型企业巨人化”,从而形成自身发展的重要条件。

加之技术进步较快,一方面形成一批新的技术密集型产业群,另一方面通过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迅速提高了产品质量,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又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开拓新产品的周期短,技术革新投资额较小,能够很适应快速调整的市场变化。

生产效率的提高,并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第三产业中的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以及广告业、咨询业等,这些非常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都比较发达。

在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世界石油的冲击,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十分重视发展节能型的中小企业,以增强经济的竞争能力,走出经济滞胀的低谷,纷纷出台政策,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相关政策延续至今,且不断完善,在抵御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发挥了特殊重要的作用。

(三)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模式

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以中国、印度和马来西亚等国家为代表。

这些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先后对外开放,在大量吸收国外投资的同时开放国内市场,促进了国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以马来西亚为例,在前总理马哈帝尔执政的22年中,经济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是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政策到位,措施得力。

马来西亚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2500万林吉特(RM),并且全日制工人少于150人的制造企业。

其中中型企业为年销售额在1000万-2500万林吉特之间,雇佣工人100人-150人的制造企业;小型企业指年销售额在1000万林吉特以下,并且雇佣工人在100人以下的制造企业。

马来西亚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纺织服装、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和金属加工等行业领域,市场分布为出口20%,国内销售80%。

马来西亚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份额较大。

2001年中小企业为21385个,占全部制造业的90%,其中中型企业占24%,小型企业占76%。

2001年对经济的贡献是:

对全部就业的贡献为31.2%,对经济总量的贡献为15%,占增加值18%。

2000年《SMIDP研究报告》指出,1996年中小企业数量占制造业的93.8%;总产值达746.5林吉特,占制造业27.3%;创造产值185.2亿林吉特;占制造业的25.8%;吸收劳动力56万,占制造业的38.9%。

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马来西亚有近13个部门和30个政府组织,共同为中小企业出谋划策,提供各方面帮助。

主要措施除提供工业技术援助基金、技术升级计划、技术获得基金(accqusition)、商业化研发基金、电子商务援助、工厂质量审计计划等政府无偿拨款外,还对中小企业实行小额借款指导、政府基金、信用担保、股票融资和风险投资等融资援助。

同时实行新兴工业税、投资税务奖励、再投资奖励、双重税务减免优惠等税收优惠。

还对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援助。

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经验

20多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高速发展,因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以概括为如下十个方面。

第一,形成一支庞大的投资经营者队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之一。

实践证明,一支对市场经济有深刻理解的投资经营者队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中国实行市场经济20余年来,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并锻炼出了一支企业家队伍。

特别是中小企业投资经营者,他们一开始就与市场经济结缘,在商海中拼博,经受锻炼和考验。

市场是一个大熔炉,也是一个过滤器,十分残酷的规律就是适者生存,相形见绌者淘汰。

就这样,一大批中小企业投资经营者队伍成长起来。

他们中的一些代表人物如鲁冠球、徐文荣等,现在都成了大型企业的掌门人了。

事实一再证明,这一支队伍素质高,品味高,具有儒商风格,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上乘资源,也是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基础之一。

第二,包括全世界在内的方方面面受益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

中国中小企业能够快速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低成本扩张。

这个低成本完全是中国人踏实苦干以汗水浇灌出来的,但它受益的却是世界各国人民。

中国中小企业快速扩张增强了中国经济实力,无论是投资经营者,还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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