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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检修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为有效控制检修施工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过程风险,确保我厂各项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般安全要求,一般电气安全要求,检修作业安全规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破土作业安全规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二、各项作业具体要求

(一)一般安全要求

1.凡本厂职工,均须接受一定安全教育,并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否则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检修作业。

2.新入厂或调换工种的职工,应规定一定的熟悉安全技术操作期限,在此期限内其班长或组长,应对其安全负责,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随时指导其工作。

3.凡是本厂职工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并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应穿肥大袖口衣服,使用机床和打大锤时一律禁止戴手套,女同志必须把发辫掖入帽内。

4.严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班前班中不准饮酒,工作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5.凡本厂职工在检修作业前必须详细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如发现危害安全问题时,应禁止使用,避免威胁他人安全。

6.在作业中不得与他人闲谈、吵闹,多人在一起工作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7.凡厂内危险区域,应设防护栏或危险警示标志;凡贮存保管或使用油类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应设“禁止烟火”警示标志。

8.厂区内交通要道,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整洁畅通;交通道上,施工所需要的临时沟坑,夜间应设灯光警示标志。

9.不得在上面有人工作或有吊起物品的场所下方通过或站立,不得在拉紧的钢丝绳上跨越。

10.厂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设备,防火用具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不准擅自动用。

11.各车间应搞好工业卫生,建立区域负责制,保持空气流通,作业环境恶劣的车间,应安装通风、排烟、除尘、防毒、散热等装置。

12.凡职工发生轻重伤亡及重大机电设备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均应立即逐级上报,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应对事故汇报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13.机电设备检修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认真填写工作票和操作票。

(二)一般电气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设施非专责人员一律不准触动,要有专人维护保养,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2.电气设备、设施、器具的裸露部分必须妥善防护,应设防护栏或危险警示标志;不得在未判明绝缘好坏的电线裸线附近站立或通过。

3.电气设备、设施、器具的外壳,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拉临时电线,确有必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安装线路应符合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5.电气设备、设施、器具必须设有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保险装置,如使用中发现不正常情况时,必须由电气检修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6.行灯、机床照明灯,应用36V电源,使用时应对线路插头、灯头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在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使用临时行灯不得超过12V电源;行灯应有防护罩,不准用金属挂钩挂照明灯或用湿布擦照明灯。

7.凡拆迁设备、设施时,必须切除分支电源。

8.在导电体上作业时,必须事前做好验电、放电、接地等安全措施,然后方准施工。

工作完毕后,详细检查、清理现场,拆除接地线,方可送电。

9.如发现有人触电时,不要直接抢救,应先切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棒等绝缘物,将触电者与电源断开,然后进行抢救。

10.如发生电气火灾时,要切断电源,用防火砂、干粉灭火器或绝缘消火液(四氯化碳)进行扑救,禁止用水扑火。

11.靠近带电体作业时,3KV配电室以上必须有措施(保持人体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3KV——10KV距离为1.0米;35KV距离为2.5米,应充分考虑工作物甩碰、误碰的可能性),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工作。

12.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设施和接地装置都应和总接地网联接,不准与电气设备串联;所有接地装置都要符合试验规定;雷雨天气不准接近避雷装置。

13.电气绝缘用具,使用前应详细检查,每半年必须试验一次,不经试验的用具,不准使用。

14.高低压开关自动跳闸时,要查明原因后,方准恢复送电。

15.其他电气安全要求执行《电气管理制度》。

(三)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施工单位在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前,要按照《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2.检修作业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材料、备件、工具要齐全,并符合要求。

生产岗位在停车前做到设备无杂物,保证检修场地的清洁卫生。

3.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反复组织研究检修内容、方法步骤、劳动组织、施工进度、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人人心中有数。

4.对重点检修项目,检修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机电科、安检科、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分级审批,经批准同意,将措施贯彻到每一位参检人员后,方可按计划进行检修作业。

5.凡因妨碍检修施工而拆除的梯子、栏杆、安全防护装置和其他设施必须妥善保管,检修完成后应恢复到安全状态,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6.使用手电钻应有良好的接地,电缆不漏电,工作中停电、休息或离开岗位时应切断电源。

7.扛抬设备或工件时,平均每人不得超过75千克,行动时要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起肩时应试抬,听从一人指挥。

8.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应距明火10米以外,搬运时不得冲击碰撞,气瓶应完整可靠,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工作前应清除工件附近的杂物和易燃物,不准使用带油污的手套做气焊工作,以免烧伤;工作场所要保证通风良好,再进行金属割焊作业;工作时,应注意风管不被挤压或灼烧,氧气瓶、乙炔瓶应相互距离7米以外;高空焊接时,必须注意焊渣的去向,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人员烧伤和引起火灾。

9.施工现场不得擅自生火,汽油、洗油和其他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放在火源、高温和电气设备附近,工作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易燃品应放在指定地点;拆装零部件需要喷灯或油温加热时,应由专人负责。

10.任何人不准从厂房往下扔东西。

11.检修后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要求。

12.项目竣工后由包机组长、项目负责人、司机参加联合验收;重点项目由机电科组织验收。

13.应做好检修作业记录,如更换的零部件、遗留问题等应详细记入《设备检修台账》。

(四)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进行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本人有效地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复印件),方可进行作业。

2.防火重点部位与禁火区,不得进行焊接、气割作业,确因需要动火,责任单位应按照《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办理《动火作业证》,批准后方可施工。

3.作业前应对焊割工具、气瓶和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和危害辨识,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不得使用有毛病的焊割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油脂或沾油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导管、软管等接触。

4.严格按照《电、气焊防火安全制度》和《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焊割作业,监护人员要注意焊渣(花)飞溅方向,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停止作业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5.焊割结束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消除火源。

6.下列情况禁止进行电气焊操作:

(1)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其他严禁烟火的重点、要害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和办理动火手续的。

(2)焊接和切割场所的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3)盛装过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容器,未经彻底清扫处理,仍处于危险时。

(4)焊割场所未配备灭火器材,危险较大的,无专人监护的。

(五)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落实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2)监护人员的职责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3)作业人员的职责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2.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危害辨识。

3.严格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4.采取有效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5.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的要求而又非进不可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1)在缺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6.照明及用电安全。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7.做好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8.制定应急措施。

在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相关人员应在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在作业之前针对本次作业制定严密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计划,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

9.其他安全要求。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六)破土作业安全规定

1.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

  

2.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需用水、用电需按厂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申请。

4.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标志。

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7.施工单位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8.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9.施工单位在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做好厂区环境保护,对环境的污染负责。

(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1.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用电,执行本厂《电气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2.临时电气线路应由相关部门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用电许可证》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3.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内,临时电气线路的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

4.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保持安全距离。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6.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7.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由原安装单位持证电工拆除,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拆除。

8.临时用电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严格执行一般电气安全要求及《电气管理制度》。

(八)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穿软底鞋。

在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系好安全带,禁止从高处抛扔工具、物体和杂物等。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等疾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登高作业。

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

5.双层作业时,上下层人员应取得联系,互相应错开位置。

必要时,须设可靠的保护隔板或罩棚、防护网,上下层方可同时作业。

不同工程多层同时作业时,应加强联系,防止物体落下伤人。

6.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应当注意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周围环境。

发现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必须立即处理或停止工作

7.高空作业台、架的搭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工作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牢固、可靠;安全用具和机械设备、工具等是否完好齐备,已损坏或有严重缺陷者,严禁使用。

安装修改或拆除脚手架的架子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许可证。

8.对于高度低于2米的作业平台必须要有牢固的临边保护或扶手。

9.禁止将起重、牵引装置的拉线固定在临时搭设的高空作业台架上,若固定在永久性台架上(如立柱、构架等),事先应经过验核。

10.严禁在高空作业台架及其他设施上打闹跑跳,在风雪霜冻后,应及进清扫。

11.靠近电气设备作业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12.高空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围栏,挂安全标志牌,交叉作业要有安全网。

13.学徒工在没有专职师傅的带领下,不得单独高空作业。

1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15.高处作业应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工作岗位。

1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17.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

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

人字梯拉绳须牢固。

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18.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19.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九)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操作起重机械。

2.起、吊运物品配件时必须统一指挥,规定准确的信号,指挥人员应位于操作人员视线能及的地方,并能清楚看到设备吊运的过程,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听觉应不受干扰,操作人员必须按指挥人员的命令操作。

3.吊、装运大型物件应划警戒区域,并挂设禁区标志,设警戒人员,非施工人员严禁入内。

作业时应注意周围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管路、电缆、架空线路、梯子、栏杆等。

4.起重机械每班作业前应先做无负荷的升降,前后左右的运行以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设备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与信号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

作业中,操作人员应与信号员密切配合,服从信号员的指挥。

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操作人员应立即停车。

6.操作人员在得到信号员发出的起吊信号后,必须先鸣信号后起重。

起吊时重物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再继续起吊。

7.设备吊运过程中,起落要平稳,不得有冲击振动等现象发生。

除特殊情况外,严禁任何人随设备升降;在吊运过程中,如因故中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悬空时间不得过长。

8.导链、滑轮使用时应提前检查,悬挂牢固,操作导链时如一人拉不动应查明原因,不得两人硬拉,松链时应缓慢下降。

牵引绞车应固定牢稳,电气接地应可靠,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非指定的司机严禁开车,工作时钢丝绳卷入滚筒时不得有扭转、急剧弯曲、压绳、绳与绳之间排列过松等现象,否则应停车排除,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

9.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

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位置。

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10.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

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

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

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11.起重机械严禁超过本机额定起重量工作。

如果用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应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额定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机分担的重量不能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12.起吊运零部件及设备,必须事先了解重量,选用合适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平动的4倍,机械传动的5倍,绳扣的8倍,地面牵引的3倍。

  13.起重机械吊运重物时,不能从人头上越过,也不要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暂时停留,应发出信号,通知一切人员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并设置警戒区,派专人看护。

  14.起重机械在工作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吊物下站人。

装吊人员在挂钩后应及时站到安全地区。

禁止在吊运重物上站人或对吊挂着的重物进行加工。

必须加工时应将重物放下垫好。

若加工时间较长,应将重物放稳,起重机械摘钩。

吊着重物时操作人员和信号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在停工或休息时,严禁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15.当起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从事检修工作或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等部位。

  16.起重机在吊装重物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3圈以上。

17.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的工作场所和夜间照明设备。

起重机械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会发生碰撞。

  18.起重机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吊:

(1)信号不清时;

(2)零、散、小物件无容器;

(3)所吊重物离开吊点有一段距离需斜拉时;

(4)所吊重物超过起重机械的起重能力时;

(5)重物捆绑不牢及起吊后不稳时;

(6)露天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及大雾等恶劣天气时;

(7)吊物上站人;

(8)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

(9)吊物下方有人时;

(10)埋在地下物。

19.露天起重机械在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严禁使用,并加装防风装置。

20.起重作业完毕后,操作人员必须确保起重机械断电,操作手柄上锁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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